《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 法官以案解新规
发布日期:2021-02-10 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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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案例新作。

司法案例作为人民法院适用和解释法律的鲜活载体,不仅是立法发展的源泉活水,也是广大法律工作者精准把握法条要义和人民群众理解法条知识点的生动教材。为阐释《民法典》新规则蕴含的新精神、新知识,增强对《民法典》体系化理解和运用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 在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教研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与全国法院案例通讯编辑共同组织法官,立足司法实践,对适用或参照《民法典》新规则的精神及原理裁判的案例进行了研判,选取其中对于精准理解、统一适用《民法典》具有指导、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由承办法官以《民法典》新规则为基本依据撰写案例分析,从司法实务视角重点解析《民法典》新规则的价值功能、基本法理、适用规则、适用难点、新旧法衔接处理等内容,编著了《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一书,以期为《民法典》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根据案例的典型性、裁判思路的合规性、案例分析的精准性以及“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性进行精心选编,选取68篇案例分析,所选案例多数为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凸显了案例的权威性。

案例展示:

《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大棚房”合同纠纷中隐藏行为的适用

——高某诉某农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将其承包的集体土地划分为若干种植单元。其对高某称,承包种植单元后可将大棚进行装修改造,建设各式阳光房、木屋等房屋,公司提供有偿物业服务。后双方签订《“六合成观光园”阳光温室承包合同》,约定发展集农业生产和生态休闲观光于一体的现代化自家种植式的生态农业庄园——日光温室,高某承包观光园内的2个种植单元及棚外面积,承包期限30年。某公司负责建立农业大棚种植示范园区,引进以蔬菜、植物为主的高新产品和技术,保证水、电接入日光温室及正常使用。合同签订当日,高某交付承包费后接收种植单元,将大棚翻建为阳光房,房内置办家具家电,房外种植树木蔬菜,周末居住。后因园区内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用地等行政许可手续,种植单元被依法拆除。

【裁判要旨】

双方以农业种植承包为目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伪装行为,当然无效。而双方合意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业休闲居住的行为系隐藏行为,该行为将涉案的农业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破坏耕地资源,损害生态环境,违反《土地承包法》第18 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

【适用解析】

本案中,双方的表面行为系进行农业种植,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效;隐藏行为系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进行非农建设,该行为违反了绿色原则关于保护耕地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名为大棚房出租合同、农业观光园承包合同等)无效。反之,在合同约定为农业用途、发包方将符合行政规章规定的大棚发包,且发包方不存在“改变土地用途”方面的宣传三个条件均满足时,应认定合同有效。即使在后期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自行改变了土地用途用于建造大棚房,也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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