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打赏”模式下欺诈行为的防范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1-02-0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杨尚东

近日,山东发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十大案例中,青岛储某被人以谈恋爱、身体不适、亲属治病等为由,通过某直播平台打赏“网络主播”礼物方式诈骗9.7万元。警方深入侦查后,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125名。

  作为一种互联网新型业态,“网络主播打赏”的商业模式是以网上表演的方式,寻求网络观演人自愿、无偿赠与钱财的商业经营,该经营行为以满足粉丝追求、流量需求、网络个性化服务等为特征。换句话说,就是主播提供娱乐服务,用户以打赏方式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此,一般认为此类网络直播是一种新型消费服务,形成新型服务合同关系。“网络主播打赏”以其个性化服务满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不同需求,但恶意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运营机制及风险特征

  “网络主播打赏”是通过互联网,以视频方式,将当下发生的即时状态展示给用户的一种新业态经济。网络主播通过采用网络直播的方式提供娱乐类服务,比如才艺表演、话题聊天等达到娱乐大众的目的,赚取网络打赏。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许多地方掀起了网络直播热潮,但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虚拟特点,使其也存在虚构事实骗取网络用户消费的风险。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不妨先看看“网络主播打赏”的风险特征。

  首先,虚构人设,欺骗客户。为将客户引流至主播间,业务员通过在社交软件“陌陌”“探探”等寻找客户,有时业务员将账户头像设置成女主播照片,通过虚构人设,将自己编造成一位有正当职业、晚上兼职主播的单身美女形象,与男性客户添加好友,平时嘘寒问暖,聊生活聊心情,让男性客户误以为与其聊天的就是女主播。

  其次,虚构事实,骗取打赏。随着与客户的深入聊天,许多人被业务员引流进入直播间。有的业务员或网络主播与男性客户聊天过程中,通过虚构过生日、亲人疾病需就医、身体不适、主播间PK、主播升级等各种理由,要求客户充值打赏,金额几百上千元甚至上万元不等;还有的业务员冒充进入直播间的普通男性客户,在直播间频频进行打赏,烘托气氛,使男性客户为维护面子而不甘示弱实施打赏。

  最后,钱财分流,退钱无望。客户注册会员将人民币充值成虚拟货币后,通过打赏赠送鲜花、飞机等虚拟物品后,多数网络公司通过租用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因此直播平台抽取一定金额的费用后将充值消费的金额返给网络公司,由网络公司将钱财分给主播、业务员等人。多数平台不允许逆向操作,即虚拟货币提现,且因平台内虚拟货币属于充值内商品,平台制定的“充值服务协议”会解释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反悔权及网络购买商品7日无理由退换等条款的约束,一旦用户充值成功,充值视为完成,不提供退还或逆向兑换服务。

  防范措施及监管要点

  首先,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暴露出的问题,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一些关于网络直播行业的法规规范,诸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的工作通知》《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等,但这些法规规范并没有对直播打赏这一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因此,亟须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打赏行为的法律属性、纠纷解决方式,同时制定相关法律对直播平台、网络主播、打赏用户提出管理要求,确保执法有据可循。

  其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一方面根据网络直播打赏的特点,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比如对网络直播平台、网络主播、打赏用户应明确规定加强分类管理,特别是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平台对打赏设置延时到账期等,严格按照行政规章执行,进一步加强监管;另一方面,改革监管体系。目前,网信、公安等部门都对互联网直播行为具有管理权限,这容易出现执法分散、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必须改变多头监管局面,形成监管合力,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加强行刑衔接,确保打击的质量和效益。行政机关对于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法执行。在网络主播打赏中,如果“直播团伙”以直播平台为诱饵,超出直播表演打赏范畴,以色情引诱、线下见面等骗取他人钱财;或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虚构生病、借款、投资等特定个人事由,骗取钱财、实施婚恋诈骗,触犯刑法的,坚决予以刑事打击,从而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无缝衔接。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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