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出台”丨体现善治:有效回应民众的需求与期盼
发布日期:2020-10-12 来源:人民法治

编者按:《意见》采用了“指导意见+案例”点面结合方式,列入近年来七大典型案例,相较于以往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有很大不同,具有形式创新性。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自然权利,具有正当化的道德基础。特别是正当防卫通过刑法制度化之后,逐渐成为法律体系中一项将侵害行为正当化的重要制度。正当防卫免予刑责的制度设计自古就存在且源远流长,成为中外刑事法的通例。正确适用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保护法益,而且有利于倡导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治理氛围。我国1979年刑法就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但因为对防卫限度把握过严,以至于实践中制度设计的目的难以实现。针对这一问题,1997年刑法又增设了特殊防卫制度,即明确对于严重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可以无限制防卫,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同时,将“超过必要限度”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即便如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与把握仍然偏保守,认定率偏低。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的畏缩使正当防卫条款逐渐沦为“僵尸条款”。

在此背景下,2020年9月3日,“两高一部”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旗帜鲜明的明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态度,以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问题。《意见》对正当防卫适用的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和规范指引,试图通过司法政策的干预,实现对司法实践的纠偏,即扭转正当防卫适用中在观念、技术、标准限度上对立法的偏离。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在具体表现形式上采用了“指导意见+案例”这样“点面结合”的方式。这样既能实现政策文件之指引,又兼具案例的示范,列入近年来的七大典型案例,注重典型性和个案指引,相较于以往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有很大不同,具有形式创新性。

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正当防卫受案外因素影响而无法正常认定,且认定率过低,适用较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主观上观念的桎梏。受到“死者为大”“伤者可辜”的观念影响,从伤亡结果出发,倒推受害人防卫行为时的瑕疵过错,以事后冷静理性的判断替代防卫行为发生时的紧迫情境。这种“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不仅对防卫人过于苛责,也使正当防卫制度的规范本身没有得到正确、严谨的适用。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是以牺牲法治、违背正义为代价进行“和稀泥”,传递出一种错误的信号。

第二,客观上情况的复杂。司法者需要综合研究防卫行为发生时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问题,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限度问题的把握上,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熟悉案情、把握全案关键证据并且拥有丰富生活经验和可靠的专业水平。

《意见》其实并未放松立法对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针对心怀主观恶意的防卫挑拨、超出必要限度的轻伤害重反击、滥用防卫权以及防卫过当标准,都体现了严谨的态度。但是,《意见》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对于过去一直存在争议的正当防卫适用对象和范围的领域,明确了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对象以及共同实施侵害的多人皆可实行防卫。又如,对财产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使得正当防卫适用的范围明显得以扩张。有些暴力程度相对较低、人身危险性不强的财产性犯罪如盗窃、抢夺、诈骗被识破的情况下,为了挽回财产可以使用防卫措施。再如,《意见》将防卫时间进一步予以延长,只要不法侵害还未彻底结束,还处在一个风险可能继续的过程之中,就可以继续防卫。对于防卫人主观上的误判瑕疵不过于苛责。这些都极大增强了防卫者维护权利的信心,也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价值追求。

良法是善治的保障,善治是良法的目的。通过政策指导和案例示范,不仅实现了正当防卫制度的规范化运行,使得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重新回到正轨上,而且使得法治得以昭彰,善治得以体现,取得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一,《意见》的出台是民主性和专业性的统一,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和期盼。两高一部在《意见》起草中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一线办案机关人员、人民群众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最终修改完善。这种广开言路征求意见、通过多方面多层级的沟通、协调,修正完善司法适用的路径体现了善治。

第二,《意见》伸张了社会正义,维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了社会治理领域的善治。正当防卫的制度的有效运行不仅保障公民权利,为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保护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持与保障,而且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侵害行为作斗争,这是动员群众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这个制度用好了,对于社会治理意义重大。《意见》通过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纠偏,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了善治。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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