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出台”丨护航防卫:更加准确认定正当与过当界限
发布日期:2020-10-12 来源: 人民法治 作者:贾彦颖

今后,如何更加准确地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无疑是对公检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多起涉正当防卫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做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不少人将其称为:“为正当防卫行为‘松绑’。”

事实上,该《意见》的确是为正当防卫护航,但绝不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特别防卫的“避风港”。今后,如何更加准确地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无疑是对公检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坚持严格公正办案 捍卫中国法治精神

在我国,“死者为大”的说法古已有之,影响至今。“电梯劝阻吸烟猝死”“见义勇为杀死小偷”等事件之所以会成为众人关注的诉讼案件,明显是受到这一观念的影响,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之所以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也与此有关。而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今日的法治原则不相符。

因此,此次《意见》首先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牢牢把握立法精神,坚持严格公正办案,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目的是要捍卫法治精神,让司法更加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但同时要强调的是,凡事过犹未及,此次司法解释为正当防卫“松绑”,是基于正当法益保护,任何权益的保护都是有法律限度的,如果超越必要限度,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那原本的正当法益就不复存在,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此,《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从另一个方面强调要防止权利滥用。除了在“总体要求”方面强调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以外,在诸多具体规则的设定方面,也注重体现上述精神。

《意见》第七条强调:“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

《意见》第十条明确:“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意见》第十条规定:“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为正当防卫“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避免对正当防卫的滥用,以切实防止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相互斗殴、防卫过当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那无疑是对逞凶斗狠、违法犯罪的纵容,是对正当法益保护的扭曲和对公平正义的破坏。

为了做好新时代的司法审判工作,当事办案人员必须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在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在策略问题上灵活机动,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尽力消除社会戾气,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秉承综合判断原则 把握“法律温度”尺寸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在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境与心理。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或松懈,严重的甚至脱离实际。

因此有专家提出,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或宽容,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要注意把握“法律温度”尺寸感。

对于正当防卫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认为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

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检察机关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

“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苗生明分析说,常见的比如客观上不存在非法侵害行为,误以为有侵害而“假想防卫”;或者故意引起对方侵害而乘机以“防卫”为借口侵害对方的“挑拨防卫”;侵害行为已经过去而实施报复的“事后防卫”,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苗生明认为,在一般防卫中,还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对此,他举了最高检发布的朱凤山案和此前社会关注的于欢案的例子,认为这两起案件中,防卫过当的问题比较明显。

“这两个案件都是为了制止一般侵害,而持刀捅刺侵害人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侵害人重伤、死亡的重大损害,就防卫与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结果等因素的比较来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悬殊,因而成立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苗生明表示。

坚持法理情的统一 防止舆论干预审判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有关正当防卫案件的司法指导性意见,公布典型案例,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

司法实践中,个别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看似于法有据,但结果得不到社会认同,除了上述提到的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关办案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导致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一般认知出现偏差。

“办理正当防卫案件,务必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周强说道。

与此同时,也要谨防舆论干预审判。我们眼下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舆论传播高度发达、舆论监督格外强劲的舆论时代,也是一个以司法维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彰显司法权威的司法时代。

从理论上讲,司法自然应该接受舆论监督。但这要求舆论监督既要积极地有所作为,也要保持理性心态和良好的限度感。而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避免对舆论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炒作和不当干预对独立审判的负面影响。

司法机关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突破审判独立的底线,那么这样的舆论监督就可能适得其反,戕害司法的公正性。

由此可见,在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上,法院既要坚守审判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因外界因素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司法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对舆论反馈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避免出现非理性的“舆论审判”局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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