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大国意识与中国法学的路向
发布日期:2009-04-08 来源:《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4期  作者:谢晖

法治、大国意识与中国法学的路向

谢晖

(原刊《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4期)

2005年,一篇名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长篇论文吸引了法学界诸多法学者的眼球。这不仅是因为一家身在体制内的法学学报不惜版面,前所未有地连续四期予以刊载之,也不仅是因为作者邓正来君这些年来在社会学科界的知名度和学术影响,而是因为作者在文中对“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的深切关怀,唤起了人们对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研究中“中国缺席”的切身忧虑。可以认为,这是该年度法学界所发生的最重大的“学案”了。我在认真对待该文对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关注的同时[1],也对该文有关中国法学的路向计划心存不满。借着邓兄邀我为此作文之契机,将对邓文的品读及本人一些不成熟的主张概述如下。其中涉及的有些问题,或许严格说来,并不是对邓兄文章本身的回应,而是要在邓兄文章之外讨论问题。可能与邓兄的约文宗旨不合,请兄勿怪。

一、法治、大国意识与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

1980年代以来,在中国古典思想库中早已存在的人治和法治这对范畴,被饱经国家动乱、人民流离之苦的法学家们重新提了出来。起初提出并论证此一问题,大概仅仅是要解决如何克服个人恣意、领袖专权,并借法治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种政治理想情怀[2]。经过18年左右的持续讨论,法治的部分理想,终于在1997年被执政党所接受。然而,当“……建设法治国家”的命题作为一项国家行动战略提出,并在某种程度上日显其要时,人们越来越发现,这一治理方式所牵连的,绝非仅仅是一些法律人的事,也非只关涉司法者或立法者的问题。这种完全不同于君主擅断的治国理政方式,所连带的是整个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革命。特别在国际交往秩序也日益法治化的时代,中国法治所进一步牵连的,乃是其在世界性或全球性交往行动结构中的地位问题。

或许是出于这种深刻的感受,人们可以发现,从来不忘大国心志的中国学人,即使过去很少受过法学训练,也纷纷把目光转向法律、法治、法学这些在传统中国学问格局中不值一提的领域[3]。如果说在上世纪,很多其他文科学科的学者,对法学仍然持一种无关紧要的态度的话,那么自本世纪以来,法学则在哲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伦理学家,甚至一些自然科学家那里得到了空前的关注,有些学者甚至结合自己的专业优势,参与到某种跨学科意义的法学知识的生产中来。与此同时,一些知识视野较宽的法学者也把其他学科的知识运用到法学研究中来。

中国的学人们对法学的态度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转向?一种浅俗的说法可能是从事法学好混碗饭吃。当然,决不排除一些人投身法学领域的此种生存或生活动机,但更值得考究的是,一些本无衣食之忧的学者,也把其精力投入到对法学的研讨上来。这其中的原因究竟何在?对此,可能因为人们观察视角的不同会言人人殊,但就我的观察以为,这是中国学人魂牵梦绕的“大国意识”的自觉反映——因为正如前述,在当今全球化、世界化的国际交往行为格局中,如果不能娴熟地运用法律而在国际世界交往,不论是作为私主体的公民、法人,还是作为公主体的国家、国家机构,都只是在表面上被套入这个世界结构中,但在根底上,仍然在世界结构之外,人家绝对不会认为你是世界结构的一部分。如果纯粹按照意识形态化的“严正声明”、强烈抗议之类行动,而不知如何将自己的诉求借诸法律表达出来,那么,其在国际交往中就可能意味着被边缘化、甚至被放逐这样一种结局。今天一些不知运用法律的集权国家,尽管其言往往谔谔,但在国际交往中,却只能屈居边缘。

大概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出于对公共交往、国际合作、全球战略中法律作用的这种深刻领悟和观察,关注中国大国地位的学者们,在中国业已在经济上所取得的骄人成绩的鼓舞下,又重新思谋起那个被西方洋枪大炮曾经毁坏的大国,并由此更进一步,设法在世界交往格局中听到、看到中国作为世界交往秩序中大国的地位、大国的声音、大国的主张和大国的角色[4]!诚然,作为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文化积淀的国家、作为一个有着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国家、作为一个有着广袤领土的国家、作为一个其语言、文字在实际上具有广泛影响的国家,她对大国地位的谋求,不仅仅是政治家的事,甚至也是“匹夫”们应肩负的责任。

然而,在今天的世界格局中,大国地位的实现,仅仅靠一个国家悠久的历史文化、众多的人口、广袤的土地、运用广泛的语言文字、甚至富有吸引力的GDP,都不能直接连通其要津,因为我们看到,在这些因素业已具备的一些国家,仍然徘徊在当今世界秩序中的大国门外。愚见以为,除此之外,一个国家能否在国际的交往规则上提出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主张,并实际地将其写入或体现到国际交往的规则中去,乃是其在全球交往中实现大国地位的基本标志。君不见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中国作为一个独在的、并没有被真正纳入世界交往体系中的“大国”,处处受其他在交往规则上更有发言权的大国、乃至小国所裹挟、牵制的情形吗?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鄙人以为,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交往格局中,一个国家大国地位的确立,除了如上一些必要的因素之外,更多地取决于她在国际制度—规则建设上的发言权和实际影响能力。发言权大,实际影响能力强,则其大国地位也就有保障;其发言权小、实际影响力弱,则即使她在其他方面再有建树,也很难恭列大国之中。在此意义上,大国的地位实际取决于她对国际交往的制度规则之发言能力、影响能力。

为什么会如此呢?这必须涉及制度和公共交往中的人(国家)的内在关联问题。在我国,人们尽管人云亦云地谈论什么制度问题,但往往不求甚解地谈论它的却大有人在,因之,制度在人们的交往实践中,也就变成了说起来严肃,行动起来却如云里雾里的东西。特别是把制度不适当地和法律相割裂的情形,严重地影响了人们对制度(这里专指正式制度)的理解。例如经济体制(制度)改革、政治体制(制度)改革等等,为什么形不成法律成果?我想,这和我们没有把法律和正式制度必然联系起来有关。鄙以为,就正式制度而言,没有形成法律成果,就很难说有正式制度。法律是正式制度的符号标志。言及这些,恰恰是要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一个国家对国际交往制度和规则的影响程度,决定着其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高低、影响大小。

以法律为符号表征的任何制度,其所指向的是在法律有效的时空范围内的所有人,所有组织、所有交往行动者。因此,一个国家对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规则能施加何种程度的影响,自然也就决定着在某一法律的时空效力范围内,该国的实际地位。完全可以说,在今日世界的交往秩序中,所谓处于强势的西方世界,其实质是为世界交往的行为规则施加了更多的影响而已。但这一影响却不是以给自己带来不利的道德主义为原则的,而是根据其国家利益为基准的功利主义为原则的。中国倘要进入世界交往秩序中大国的行列,如果不关心世界交往中法律的走向,不关心如何在国际法律的制定中表达其更多的主张,并以此为基础推进国内的法治建设,那么,中国在世界体系或者世界结构中的大国地位就只能是一种迷梦!

由法治、大国意识的如上解读连带而来的,则是相关的法学问题。既然我们在寻求大国地位的途程中,必然要求其对国际交往的行动规则有能力施加影响,这也就意味着我们需要拿出具有中国“品牌”和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学产品来。这种要求,套用邓文对法律的描述,可以被称之为法学的“中国理想图景”。如果这种套用成立,那么,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很具有见地的主张。尽管在以往的意识形态宣传中和学术(包括法律学术)研究中,人们早已用另一个词汇——“中国特色”来安排相关的言说话语,但法学的“中国理想图景”的提出,却不乏自身独在的意义。在我看来,它一方面是法学应和这种大国诉求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大国诉求和这个国家对人类交往规则的影响程度密切相关的必然要求;再一方面,更是在法治的理想图景下安排国民交往秩序、行使治理策略的必然要求。

我们早已懂得这样的道理:“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倘若抛弃其中略显老套的“革命”之说,而把它用之于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中时,人们就不难发现:与法治相关的理论的滞后、匮乏、不受重视业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明显瓶颈。因此,提出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就绝不是什么杞人忧天,而是一个潜在的大国在负责任的国际事务中、内国建设中,所必须有的理论准备。但问题是:究竟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是什么?如何实现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邓兄在文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结论,鄙人此文也只在第二个问题上做些外围的探讨。

二、拒绝西方?照搬西方?抑或寻求法学世界结构中的自我?

对当下中国法治和法学而言,我们正面临着一种非常乖张的困局:一方面,追求法治和法学的中国理想图景,乃是在中国定位中中国人理所当然的行动策略;但另一方面,法治后进的中国又不得不面对来自欧美世界已经结出的先进法治和法律果实。在这种二难选择中,我们不得不遭遇种种的尴尬。例如,我们主张一种中国理想图景,但我们又不得不借助英文以扩展自己思想和知识视界[5]。因为毕竟近现代意义的法治和法学,乃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尽管在我的一篇文章中曾这样说,在西方法治文化中,有四个要素,即自由要素、公平要素、权威要素和管理要素。其中前两者分别主要来自希腊文化和罗马文化,权威要素主要来自希伯来文化。而管理要素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古典中国的“文官制度”——科举考试制度。并以此说明西方法治文化的开放性和我们吸收西方法治文化的合法性[6]。又尽管在古典中国的思想体系中,人治和法治作为一种相反对的治理范畴,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深受思想家们的关注。然而,中国固有的科举制度也罢、思想库中业已存在的法治理念也罢,皆未催生出类似于在近、现代西方所发生的那种法治成果和法学成果。在此种背景下,罔顾西人已有的法治贡献和法学成就,无非是一叶障目,自难奏效。但是,一味囿于西人学说,罔顾中国人固有的生活方式、文化理念以及法制状况,也可能会造成其言谔谔、其效寥寥的情形。

正是这种二难选择,导致中国学人长期以来的一种争执:在清末之际,有礼教派和法理派的争论;在民国时期,有以学衡为代表的国粹派和形形色色的西化派之间的争论(其中含有相关制度建设方面的争论);在最近十数年,则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移植论的分歧。虽然,在这种争论中,人们很少(甚至未曾)看到、听到有关拒绝来自西方的法治理论和法学学说的主张,但一种全盘引进西人制度、学说的观点却时有所闻。然而,争论与否是一码事,人们实践中究竟如何做是另一码事。在这其中,一方面,我们在法学教育和研究中大体上走的是西方的法学路数;另一方面,人们深感到这一路数本身存在的危险。基于此,有人干脆面向古典,走经学教育的道路。出身于法学的蒋庆在贵州龙场驿的试验,即使不能被纳入到法学教育和研究的视角去分析,但也颇能说明在以上的争论之外,中国人在西学和中学之行动选择上的分裂。这就不得不使我们面对这样的问题: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我们的法学究竟要拒绝西方?照搬西方?还是寻求在法学的世界结构中的自我?

显然,这是一个并不难回答的问题。在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构建中,不论拒绝西方还是照搬西方,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皆存在难以跨越的问题。因此,可能的出路就只能是寻求在法学之世界结构中的自我。我对这一判断的基本定位是: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当是站在和世界其他国家法学交流的基础上,在关注自己生民日常交往行为的实践的背景下,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支撑中,重塑或者创生自己的学术理路。

一个基本可以证成的判断是:中国法学的重塑或创生过程,大体上会经历这样两个阶段:在中国法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所奉行的只能是“西方法学在中国”的理路。这种情形,取决于我们自身的制度文化基因中法治因子的匮乏,也取决于即使古代中国也有特别值得我们自豪、乃至不乏当代价值的法律制度内容。[7]但源自西土的近、现代法治,却在文化因子上有着与传统中国根本不合辙的内容。这种情形表明,倘若对源自西土的法治、法学及其精神不经过系统的消化,那么,我们建设的所谓法治,可能是南辕北辙的;我们的所谓法学,也可能会成为无根游谈。在此意义上说,中国法学理想图景创生过程中对西方法学的引进、借鉴、消化、吸收实在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和跨越的过程。就目前情形而言,我们不是吸收得过分了,相反,我们还引进、吸收得很不到位、很不充分。也因为如此,我们在世界性的法学论坛上,很少有和他人对话的机会。我倒觉得,这主要不是我们所掌握的外语工具欠佳,试想,当世人皆知中国的法学和法学家在世界法学讲坛上不能不有一席之地时,语言的藩篱、屏障还会有那么重要吗?毕竟中文即使在联合国,也是其工作语言之一。

在中国法学发展的第二阶段,则是中国法学学人以熔冶外域的法学成果及其方法为工具,以本土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问题为依据,构建中国法学,并和外域法学对话、交流、互动的时代。这个过程,事实上已经在隐隐呈现。具有世界声望的一些法学大家如德沃金、伯尔曼的中国之行,第二三届世界法哲学及社会哲学大会即将在中国的召开,都可能意味着至少自二十世纪以来,一直独霸世界的西方法学业已把其关注点投向了中国。特别是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和平崛起,并由此在地缘政治、经济和文化意义上必将唤起的区域合作意识,这将会更进一步地催化东亚地区法律共同体的可能诞生,并因此催化东亚法学的诞生。如今,东亚法哲学会议已经按部就班地召开了六届,第七届东亚法哲学大会也将于后年在长春召开。这种会议持续不断的召开,本身业已证明了初步被唤醒的东亚意识、东亚法治和东亚价值。我觉得,这也是在东亚地区具有独特文化地位、并且在未来也可期待地具有独特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中国,在法学上足以在世界法学结构中有一席之地,并做出其独特贡献的良好契机。当然,这一过程的完成尚需时日,但其可期待性则已经曙光初露。只要内、外部环境不打断这一进程,中国法学理想图景的建构、实现也就不难期待。随着新一代懂外语、懂法学、参与能力强的法学家的成长,这一图景框架的形成,当不会太遥远的。

那么,何以中国法学需寻求在世界法学秩序中的自我?愚以为,这至少有如下几点原因:

其一是当代中国以及中国法学所处的世界格局之必然要求。如果说前现代社会的世界体系主要是一个受着帝国意识和帝国权力支配的体系的话,那么,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的世界体系,尽管还存留着帝国意识的残余,但总体说来,至少在学理上和国际交往规则上是一个各国之间平等地交往行为、对话沟通、取长补短的世界体系。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形形色色的世界性国际组织和区域合作性国际组织,所奉行的都是国家之间的平等交往原则。在这样一个世界体系中,国家间的交往也罢、以国家为边际的各国国民间的交往也罢,都须按照形式统一的规则模式而交往。

这对中国法学的建构而言,自然要求只有在瞄准法学的世界秩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展开我们自主性的探讨。因为所谓自主性必须是在平等主体的交往、比较中才显示其意义、价值的。倘若缺失了在平等主体之间交往中的比较,那么,与其说是自主,不如说是“独自”。那样的法学,充其量只是一个国家法学人的自言自语和孤芳自赏。它既不是在比较意义上的一个国家的法学发展的自主意识,也不能够真正在比较中彰显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因之,只有把中国法学放在法学的世界结构中,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才显得格外必要、可能。

其二是当代中国法学者所接受的法学训练之必然要求。如前所述,自从西式法治引入中国以来,中国法学学人所接受的法学教育、法学理论,大体上是来自西方的。即使我们过去所接受的苏联的法学学说,抛开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也是发生在西方世界文化体系中的学说。或者进一步讲,当下的世界法学结构,就是以西方人所建构的法学理论为主干的。在这一格局中,倘若我们不进入西方世界的法学理论中,就意味着我们在世界法学格局中的必然退出,就永无可能青出蓝而胜于蓝地展示我们在世界法学结构中的存在和力量。中国法学发展的这种当下之事实,决定了我们的法学理想图景必须关注世界,才能自我创生,并和世界交流、对话、合作。

其三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对法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前文中我已经阐述了一个大国的法治、制度贡献以及连带地对法学的要求。尽管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需要搭架在世界法学结构中,在世界的结构性交往中彰显自己的存在,但这也在逻辑上必然意味着:中国的法学是自主地存在着的。倘若世间根本就不存在一种自主的中国法学,那么,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中国法学在世界法学结构中的地位、贡献等等就只能是子虚乌有。所以,在世界法学结构中的中国法学,须是以中国法学的自主存在为根基的,否则,就将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了。通过这种阐述,则“寻求在世界法学秩序中的自我”这个命题,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关注世界法学秩序,是中国法学理想图景得以创生的前提、方法、工具;创生自主的中国法学,是中国法学理想图景的关键;渗入世界法学结构,并参与法学的世界性对话、合作和交流,是中国法学在这个全球化时代既展示自我存在,又展现其贡献的基本目的。如果这种定位无误,那么,也就必然意味着当代中的法学的发展必须要“寻求在世界法学结构中的自我”。

三、申言中国法学的路向

关于中国法学发展的路向问题,是近十余年来中国法学学人始终关心的一个话题。记得在1999年,童之伟兄就以“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为题,联合《法学研究》和《法商研究》编辑部,召集国内部分法学学人进行过专题研讨。如今,邓兄又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为题,专门论述此一问题,更耐人寻味。在一定意义上,它是对当下中国法学根基不稳的一种自觉反思。也是寻求中国法学根基的一种宏大尝试。基于此,作者指出:

“……中国法学,或中国学术,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首要任务,……绝不是借助西方的各种后现代理论去参与一种解构的‘狂欢’……而是要为当下世界结构中为人们视而不见的极其隐蔽的推行某种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的过程或机制进行揭示和批判,进而根据我们对中国现实情势所作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去建构中国自己的一种有关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8]

尽管按照汉语的一般表述方式衡量,如上引文在表述结构上有很多值得关注的“瑕疵”,但作者在此提出的问题还是十分明朗的,即作者要把那些被遮蔽的、尚未在学术上开发的、中国人构建社会和政治秩序的因素,纳入到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中。然而,正如作者通过“或中国学术”(当然,严格说来,此处所涉及的恐怕只是中国“社科学术”)这样的表述已经隐含地表明的那样,如上的任务,岂止是中国法学理想图景建构的任务?至少中国的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人类学等学术都在以此为基准,寻求相关学科建构的“理想图景”。所以,我在网上评论邓兄目前的贡献时曾这样指出:

“迄今为止,邓兄主要在政治哲学和社会科学的一般理论领域活跃着。在法学领域,其基本没有进入。……”[9]对此,邓兄在回应中指出:

“……我历来对‘标签’不感冒,甚至对把我做的研究称作某种‘学科化’的标签也不在乎。有论者说是政治哲学,有论者说是批判法学,有论者说是社会理论,这些都不是我关心的,因为我关心的是理论问题。因此也建议大家不要再讨论这些没有意义的问题了。”[10]

由此可以看出邓兄对法学研究的心界。但问题是,这果真是“没有意义的问题”吗?在这个学术的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时代,哪个人敢声称自己的“理论问题”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就是可适用于一切学科的?果真如此,还需要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为题吗,那不干脆说“中国学术向何处去”岂非更好?正是在我们无法避免学术分工这一意义上,我说一位学者,总不能在这个时代领有所有标签——人们在和他/她交流时,总要首先问他/她究竟是政治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抑或法学家?然后才能寻求和他/她如何对话,对什么话。那种把自己视为什么都是、但什么也不是,从而对“标签”嗤之以鼻的做法和说法,可能恰恰会导致事与愿违:表面上体现着其对某种对宏大问题把握和领会的尊严,骨子里却丧失了在这个不可避免的多元学术分工时代的独立和自治。甚至由此进入另一种不可交流、只可领会的境地,其学术成果要么导致“本质性专制”(当其被要求强制理解时),要么只能作为图书馆里封存的产品。如此南辕北辙,我们何故要拒绝“标签”?

更重要的是,包括邓兄在内,我们所做的工作在事实上恰恰是有标签的。在我看来,如前所述,迄今为止,邓兄所做的主要学术工作,是政治哲学或者社会科学的一般领域。尽管《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其向法学界发展的努力,但既有的学术训练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克服和改变的。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我觉得邓兄在此文中的努力,乃是在政治哲学意义上理解法学。尽管文中所提出的“问题”本身不乏对法学发展的极强的指导意义,但如果我们不把这些问题导入到法学研究的范式体系中,那么,人们的研究、或人们的追问仍然无法顺利进入到“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中。因此,在我看来,“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这一问题本身很重要,但把它带入到法学范式,而不是政治学、社会学或经济学……范式中进行研究,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提问而言也许更重要!

这样,我们就可以进入到对中国法学发展路向的思考了。多年前,我在一本书中对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做出了初步总结,认为价值法学、社会法学、规范法学、利益法学、综合法学和史料法学的学术分野已经形成。并指出了它向流派化方向发展的可能[11]。以目前我国法学发展的情形看,法经济学、法律与文学以及法人类学的研究也是值得我们所关注的。尽管这些研究到目前为止,所运用的仍然只是来自西方的法学学术范式和分析工具,但其对推动本土法学多元化发展的贡献有目共睹。不经历此一过程,中国法学自主性的发展就不可想象。

那么,究竟应如何比较准确地看待中国法学的发展路向问题?我觉得,对这一问题可以作如下的总结和陈述:中国法学发展的基本路向是多元发展和重点突破。

所谓中国法学的多元发展,正如前述,一方面,它业已是中国法学发展的一个基本事实;另一方面,法学多元发展的这种事实绝不仅仅是简单地搬来,而在一定程度上是立基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以利益分化和多元利益为标志的社会问题中。

说中国法学的多元化发展业已是一个基本事实,不仅仅出于如上的判断:价值法学、社会法学、规范法学等来自西方的法学流派的方法、研究领域已经被我们初步拿来,而且在于这些不同的研究,业已在对如上不同的法学流派感兴趣的中国法学者之间,形成了对相关知识领域具有某种“垄断性”的理解。这在一些学术会议上我们完全可以看得出来。一位对经济分析法学娴熟的学者的发言,可能对一位感兴趣于价值法学的学者而言就如同听“天书”;同样,一位专研法律论证理论的学者之发言,对一位专攻法律社会学的人而言亦如同听“天书”。这种不同学者对不同领域知识认识和研究的垄断性,恰恰说明仅仅在理论法学领域,中国法学者的进一步分工。特别是在近些年召开的一些专门会议上,如已经连续进行四届的全国“法律经济学”研讨会、即将进行两届的全国“民间法和民族习惯法”研讨会、在北京和杭州分别召开的全国“法律与社科”和“法律与人文”学术研讨会、最近刚刚结束的“全国法学(律)方法论”研讨会[12]……已然将中国理论法学研究的触角,从综合性的理论法学研究深入到更加细化和专业化的境地。我的基本判断是,倘若再经过十到十五年左右持续不断的努力,中国法学进一步朝多元化、流派化的发展会更加明朗。

说中国法学的多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立基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以利益分化和多元利益为标志的社会问题中的,那是因为当下的中国,尽管问题丛生,独特性明显,但它的问题是和现代化这一世界趋势相伴生的。因此,在外域现代化过程中诞生的法学成果、乃至其他学术成果,尽管不可以、也不可能全盘照搬过来,但我们借鉴之,对切入当下中国的问题并非毫无意义。相反,它们恰恰可能是切入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对之问题的方便的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倘若我们放着这种方便的工具不用,不用其以分析当下中国秩序构建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种种做法,则无异于狗熊掰玉米。在这方面,其实邓兄的研究可谓做出了有价值的示范,因为在方法谱系上观视,邓兄的研究无论如何还是拿来的。

所谓中国法学的重点突破,就我个人的判断,则在于规范法学的努力上。而规范法学的努力,一言以蔽之,乃是要求中国法学学人认真寻求“法律的内部知识”——“根据”法律所得出的知识。这些知识,我初步的总结有如下诸点:

其一是有关法律概念的知识。即作为法学者,对浩如烟海的法律上所规定的基本概念、常用词汇,必须要有明确的学理性阐释。这种阐释既涉及语义学的运用,更涉及语用学的运用。如果人们把法律概念的知识仅仅看作对法律词汇所做的字面意义的解释,那也就太看轻法律概念或词汇自身所蕴含的问题了。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倡导法学者、特别是那些有才华的理论法学研究者,应把主要精力投注到有关法律概念的理论解说和探寻上。近些年来,有些学者已尝试将语言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的方法运用到法学研究,但仍然只是一种宏观的运用,还没有像外域的法律经济学研究那样,运用这些方法于具体制度或概念的剖析上。

其二是有关具体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知识。虽然在我国已有的法理学教材中,法律规范及其逻辑结构是人们必须讲解的内容。但很遗憾,我国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到目前为止,仅止于教材所阐述的那些常识。然而,不同的法律规范——如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内国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成文法规范和判例法规范……具有完全不同的逻辑结构,但至今我们不仅在部门法上,而且也在法理学上没有就此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努力。相反,中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理学教育,把学生的主要精力引导到普通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等领域了。这尽管并非不必要,但如果法理学研究生、博士生专研于此,我想,对于法学以及法学所面对的问题本身而言,可能并无所裨益。因此,我觉得认真关注对法律的学习,关注不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及其知识,理应是作为一位法学家彰显其贡献的领域。

其三、有关法律规范之实践指向的知识。法律规范本身是干瘪的,它要进一步获得圆润和丰满,就必须和它所指向的实践相关联。但任何一种法律规范,人们制定它的初衷就是要寻求规范对主体交往行为的秩序化处理。我们知道,不同的规范指向不同的行为。但究竟一种规范是如何指向、并调整人们的法律行为的,这需要一种理论的论证和预设。特别是在法律中作为连接词汇的那些“虚词”,更直接关涉着法律规范最抽象、最一般的实践指向问题。对这些词汇疏于考察,则只能导致我们对法律内部知识认知的肤浅。这些年来,我把最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引导到对于法律当中的“可以”、“应当”、“必须”、“不得”、“是”等在我看来是“法眼”的词汇及其和实践的关联研究上。其用意就是想倡导学生把更多的精力投注到对法律内部知识、特别是法律规范之社会实践指向的寻求和研究上。

其四是有关法律方法的知识。在这方面,国内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和民法学界已经开始了认真的研究。相关法律方法研究的专著、论文、课题不断涌现,也出现了几个以法律方法研究为特色的学术机构。我们知道,法律本身不是万能的,但社会纠纷必须根据法律来做出权威的决断。法律方法的任务,就是即使面对有问题的法律,也要通过法律方法把它修补得没问题,从而寻求个案解决中“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案”。法律方法研究的基本使命就是要在法律规范之外寻求法律的内部知识——一种法律适用中的技术性知识。

如果把法律内部知识的前三者看作是人们对法律进行“审美”的产物的话,那么,法律方法这种法律的内部知识则是人们对法律进行“审丑”的产物。因为它本身表明,“法无完法”。正是如上四者,共同构成所谓“法律的内部知识”。我觉得。中国法学如果有一个主导的发展路向的话,那一定要落脚到对如上法律内部知识的寻求上来,而不是其他——尽管从我本人的研究兴趣而言,更感兴趣的则是“外部法理学”,或者“法律的外部知识”。

注释:

[1] 当然,邓兄在该文所用的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他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论述,也是“根据”这一理想图景而展开的。因此,我在下文中也把这一“理想图景”运用之于有关法学的建构中。

[2] 感兴趣的读者,不妨再看看《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一书中的相关论述。该书最新版本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出版。

[3] 尽管在中国传统的学问体系中,在经学的宰制下,律学和子学、兵学、医学、文学、农学等一样,是古典中国学术百花园中不可忽视的内容,但律学从来没有像其它几种学问那样被发扬光大,反之,却被认为是刀笔之吏们玩弄的权术而已。对此,王明德在他的《读律佩觽》中已经发出过相关慨叹。该书由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可参见。

[4] 就在两年前,一些学者专门编辑出版了《大国》丛刊。它的编辑者高全喜教授在一个发言中谈到该刊的宗旨时这样说:“随着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传统的中华政治共同体正开始以一个大国的姿态步入二十一世纪的国际秩序,尽管我们曾经有过辉煌的大国历史,尽管我们正经受着转型时期的巨大阵痛,面临着体制内外的诸多难题,但毕竟我们迎来了千年难逢之变局的历史机遇。所谓的‘大国’,是中华政治共同体目前的一种动态的描述,其所蕴涵的多层意义有待开放性的辨析来厘定,正像王焱在封底文字所指出的,它求索的‘是中国作为古老的文明大国在今天的国际社会中自处及自立于世界之林的道理,’即‘大国之道’。”(参见http://www.frchina.net/forumnew/viewthread.php?tid=6173

[5] 记得去岁正来兄听到别人说我不懂英文时,就在一次电话中深表遗憾。这其中的尴尬自不待言。去岁和正来兄共赴西班牙参加世界法哲学大会,在大会全体发言中人中,竟没有一位中国学者的发言安排。想必当时邓兄和我一样很是郁闷的。所以,他在会议召开期间,并不总是出席会议,而是躲在那个遥远世界的一间并不怎么起眼的房间撰写此书。在今天看来,我是完全可以理解他的做法的。

[6] 参见谢晖:《论西方法治的中国因素及其成因》,载拙著《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 对此,我在《法治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曾经做过一些基本的梳理,可参见。

[8]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3页。

[9] http://ruman8.fyfz.cn/blog/ruman8/index.aspx?blogid=81801

[10] http://ruman8.fyfz.cn/blog/ruman8/index.aspx?blogid=81801

[11] 参见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以下。与此同时,刘作翔、孙笑侠、朱苏力等学者也提出或实证了中国法学多元化、流派化发展的可能。参见刘作翔:《多元的时代与多元的法学》,载《学习与探索》1995年第3期;谢晖:《创建我国的法学流派初论》,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6期;《创建多元化的法理学》,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谈义:《中国法理学的流派与方法刍议》,载《法学》1996年第2期以及苏力的论文集《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12] 与此相关的标志是:一些专门性的法学刊物和法学网站的出现。对此,我在先前的一篇文章中曾专门做过评论,参见谢晖:《当代中国的法学刊物与法学发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