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制度与普法教育——论成立服刑人员亲属帮教组织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法律思想网  作者:杨卫东

一、连坐制度所具有的促进普法作用
  连坐就是一人犯罪而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也受牵连而被认为有罪的制度。《汉书刑法志》记载“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术。”秦时连坐的范围有亲属连坐,领伍连坐,职务连坐、历史不同时期不同亲属连坐范围也不尽相同,清康熙年间的文字狱 “明史案”中《明史》一书的作者庄廷钅龙已死,仍开棺戮尸,其兄弟子侄及刊刻书稿者、《明史》读者、保存者,事先未察觉的地方官员共七十余人一律处死,受株连被发谴充军流放者达七百余人,可见范围之广。连坐主要用于“十恶”中的前几项,谋反、谋大逆、谋判、等这些对整个统治秩序造成直接威胁的犯罪,“明史案”就是比“谋反、谋大逆而论罪连坐,也用于严重刑事犯罪。如“不道罪、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不分首从,皆处斩刑,妻子流三千里,造畜盅毒者处绞刑,同居者流三千里《唐律》。
  连坐制度所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是定罪而不是刑罚,因此可称此项法律制度为“关系法”历史中注重亲疏,嫡庶关系的宗法制是封建法制所要维护的主要社会关系,连坐制度与宗法制度相伴整个封建文明始终,共同调整维护了几千年的社会秩序。社会总是在不断的淘汰中进步,而专惩人情罚关系的连坐制度具有如此持久的生命力,这本身说明其具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进步合理的一面,那么这些是如何体现的呢?
  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制分》“是故夫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则使相窥奈何?日: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已者,理不得不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志,窥者多矣。如此,则慎已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这段阐释将“人人自危,户户自保”彼此监督的连坐制度的分化瓦解作用揭露无遗。连坐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华夏民族单一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经济特点决定了其安土重迁,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依赖血缘维系的封闭生存方式,其教育环境也相对独立封闭,这从现今许多边远乡村十里不同音,隔村不同俗,一村一姓的遗风中尚可见的一斑,而连坐实际上是对这一封闭教育形式的批判和瓦解,是基于帝王统治利益而对宗法制社会关系所作的调整和规范,使宗族社会统一于王法之下,用禁尚有连,造成宗族社会中人人自危自保,人人执法的法治形势,客观上起到促进普法,统一法制的作用。
  连坐制度成文于战国李悝《法经》终于清末,贯穿整个封建文明法制史,伴随这一制度的相应处罚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矛盾特点。法,广义上是社会生存发展规律的总结,是“民轨”而相应的处罚是社会生存发展所面临的危机的模拟,其本质就是教育,在“东渐于海、西被流沙”《尚书、禹贡》的这块土上,有着长江,黄河两大河流的滋养,民朴物丰,除水旱两灾外,其它的大规模自然灾害少发,造物主各啬了他的巨大毁灭力,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不是天灾,而是由局部灾害所促动的人祸——战争、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整体的危机而凝聚在一起,共同面对社会与自然两个世界,从而发展社会教育生产力与自然物质生产力的整体创新力、而只是停留在治人者食人,治于人者食于人的上智下愚的社会教育与物质生产的对立,停留在人治人,人养人的力人经济形态,封建法制中,固有的利益相对,连坐制与宗族制的矛盾也正是这一社会形态的意识反映,刑罚也体现出以暴制暴的战争恐怖主义特点,以刑去刑,重刑主义,残酷的肉刑、流放边塞、充军作奴等,都是具体体现。
  如果用唯物史观来看待社会,社会也就是教育的容器,个人只能在人类社会中成长才能成为该社会属性的人,人性也就是他的社会性。然而社会空间是有限的,教育资源相对有限的,教育的开发、生产,复制能力也是一定的,而人有受教育的黄金时段,这就象是旅游黄金周时的热点景区一样,人多而限制人数提高票价,避免景观成“人观”从而将一部分人排除在外,教育的不均衡造成社会的分化,这是社会教育危机,韩非子在《五蠹》中道,“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食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这是人与自然及物质生产的危机,这些危机是几千年朝代兴勃亡忽,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主要原因,今天控制人口,普及义务教育加强法制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等基本国策也正是为摆脱这些危机,从而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必然选择,而如向将这些变为自觉共识及行动呢?靠法与惩罚。
  社会的主要功用就是教育,而法与惩罚则是教育的全部内涵,法是社会生存经验的总结,惩罚则是对违反这些经验规律所可能遭受的后果模拟,如果人人都经历真实的客观规律惩罚,也就没有人活在世上,更谈不上社会了因此说,社会是人类教育保护自我而生存的容器,这里的法和惩罚概念都是广义的,这样依法治国就不再生硬,而可理解为教育兴国内容。
  连坐制做为适宜于区域封闭教育社会的普法方法,其作用是颠覆性的,它将各封闭教育进行批判,并将其分化瓦解进而实现法制教育的统一,“人人自危,户户自保,禁尚有连于已,不仅自己要学法守法,还须督促他人学法守法,学法也变成共同危机,用连坐的惩罚的强制力来普法,万变不离处罚,普法教育也变成法律。

二、惩罚的自觉性是普法始动力
  现在的普法教育已经不适用于连坐这样的制度,教育环境的变化,人民利益的统一、法制的统一,教育已经由过去的封闭教育变为多元的,开放的社会教育,连坐是对整个社会教育的批判。但这个批判就是本文的动机,这个批判如何对社会进行惩罚呢?做为社会成员,这个批判也就是对自我的批判,这就涉及到教育的最终目地——自我批判,也就是自觉的惩罚。
  自觉的惩罚就是社会哲学思考,对人自身的思考,人从何而来,与这个世界的联系。从生理学意义上讲,人之生纯属偶然,而人之成长是受父母社会抚育教育,因此人应当以感激的心态来面对整个世界,这是人之本,相互感激共生于一世是做人的基本法律,也是社会得以存在的自然规律。“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如果破坏这样一个共建的自然法则,那就是对自己对社会的伤害,这样生命就不再是幸运的偶然,而是自虐的煎熬。生活就是等待死亡的恐惧,正因如此才具有了刑罚的根本意义,自己对自己生的诅咒。
  因为感激而生悔恨才有了法和罚,法是生存的原则,共生的欢畅,悔恨是亲手扼杀生的希望,我们现在是否应当制定一部普法,法来解决普法的问题呢?这意味着社会的整体惩罚。万变不离惩罚,而普法就是要将惩罚的痛苦、悔恨传递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身上,要感同身受,要痛吾痛及人之痛,人之痛及已之痛, 要将这些触法犯禁的社会成员对惩罚的感受传递到其他成员身上而感同身受,触目痛心,不仅要交流爱心,还要交流痛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制教育的目地,最大限度地使用教育资源,在我们这样一个与人口基数相对的教育生产力低下及资源贫乏的社会,这是必由之路。
 
  这就又涉及到惩罚的公开,不仅是要公开什么样的惩罚而是过程,不仅是要社会成员自觉去痛罚,而更是要有组织地用心去“痛”,那么就需要一个与惩罚有直接利益相关的核心团体,他们将自觉地组织起来完成这一促进全社会去感受惩罚痛悔的心路旅程。这个团体的核心就是受惩罚的人及他们的亲属,及一切自认为对他们的过错应承担责任的人,他们因悔恨而具有巨大的自新动力,在这个惩罚公开的过程中,他们是受益者,他们的悔恨将因惩罚的公开而获得向世人忏悔,原谅的机会,如果惩罚不公开,那就是人为的分裂社会,世上只有执法的“对人”被执法的“错人”。

三、服刑人员及亲属是普法核心利益的主体
  一、上述的惩罚是广义的,不仅是指刑事处罚,而刑罚由于最为严格严厉,是处罚中最重的处罚,因此它的教育作用也最大,效果也最强,目前我国法制教育体系并不十分完善,利益主体缺位,动力明显不足,尤其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迫切需要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法制教育环境,因此刑罚的公开化是法制教育的重中之重,而这个公开最有力的促动者就是服刑人员家属,他们与服刑人员血脉相连,利益相关,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在我国重视家庭观念的民情下,家庭作为社会基本构成单位,负有最基本的教育义务,因此家属组织成帮教组织是对未尽到的义务的补充和延续,是对自身过错的弥补,所以他们有最大的热情和最为持久的促动力,社会作为教育的整体承担者。也负有广义上的责任,因此亲属帮教育组织在帮助服刑人员勇于忏悔的同时,作为自我自赎的责任,他们还要向社会做出公开忏悔的表示,那就是使最广泛的群众参与进来,而痛定思痛,将法制的严肃教育作用充分展示出来,公开刑罚就是要罚众,惩罚每一个人,让人与人面对而视,相互找到自我。“以人为镜,可以正已”(唐李世民)。
  二、为预防犯罪研究犯罪心理构建具有自身防御机制的社会教育体系准备资料。服刑人员的特殊经历及相应生活环境,家庭某些不正确教育等也是一笔特殊财富,亡羊补牢、犹为未晚,只有将这笔不一般的财富进行充分发掘整理,总结规律、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近几年来重特大刑事案件呈上升态势,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犯罪心理及相应社会环境的研究作为预防犯罪的主要研究工作应该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去年四月二十日,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在昆明市开庭,判决书上关于这一令人惊愕的案件的犯罪动机只有寥寥四字,“琐事积怨”,此案尘埃落定却不免疑惑,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小事,一个微笑就能化解,但马如爵为何要以死相问?造成这样处世态度的原因何在?公开审判的目地就要使人们接受教育,但这些疑惑却不是审判所能解答的,需要其本人和相关的亲朋同事一丝一缕地编织出他的本真生活状态及性格气质的转变轨迹,由于这些涉及人的内心也界,是忏悔,这需要痛定之后的自觉,是爱心的复苏,而此项工作由具有相同经历,能相互同情,有共同情感语言的服刑人员家属帮教组织来完成最为合适。
  曾杀死十七人的河南罪犯黄勇的犯罪动机来自于一部有杀手的电影,有杀手的电影及观众多了,为什么黄勇愿做杀手?难道就没有看过有正面英雄的电影嘛?为什么会对这部电影情有独衷?作为一名只想稳定生活的普通群众最想知道为什么?但没有详细科学的解释,从这两个案件可以看出犯罪心理及环境原因研究工作的迫切和重要,也可以看出家属帮教组织对此项工作的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服刑人员要改造的是他们的主观世界,这是监狱改造宗旨,如果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并没有查清,而只是唯意志地主观认定,无的放矢,那所谓的分类教育阶段教育就不能落实,监狱还是会落入以个人主观好恶来评价服刑人员的人治泥潭,狱制改革的目地就是要降低重新犯罪率,使监狱成为一个净化器而不是“培养皿”。
  前年长春市发生的组织服刑人员以外出劳务为名而“工商稽查执法”公开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虽只是极其特殊一例,但暴露出的问题已经超出了一般的社会治安意义,监狱是国家机构组成之一,是行政体制,如果监狱中的服刑人员都具有了这样的协助执法权力,这意味着什么?
  第三,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已经开始,作为标志,一些重点城市社区服刑已在进行,对于这些社区服刑人员该进行怎样的系统管理教育帮助呢?这个任务责无旁贷地落在家属帮教组织身上,他们有着发自内心的对犯罪的痛悔,对细微的不良行为都有着深恶痛绝的排斥,他们希望社区服刑人员与监狱中的亲人一样改恶从善,有着相同的感情,因此他们是最真诚,积极、自觉的管理者。
  刑释人员出监后的生活反差是造成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而社会亲属帮教组织能相互配合多方面给予帮助及心理辅导,并通过多种渠道为其安排培训就业,另外还可以调整净化刑释人员之间结成的各种关系,使他们能共同面对过去,不再重蹈覆辙,相互提醒,鼓励、共创美好生活。
  第四,服刑人员在监狱中服刑,思想上最为担忧的是年迈的父母老无所养贫病交加,年幼的子女少失所教浪迹街头,虽然这是其本人一手造成的,破坏了社会也就意味着破坏了家庭,但并不意味着家属也应受到这样无情惩罚,家属帮教组织能团结起他们,相互扶助关怀,并可以此为教育内容指导监外服刑人员负起一定的抚助工作,共同坚强地面对生活的困难,进而消除服刑人员的后顾之忧,消除不稳定家庭所造成的社会治安隐患。社会家属帮教组织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监狱的双重作用。
  第五、《监狱法》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届人士及罪犯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成立服刑人员亲属帮教组织也正是这一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他们与服刑人员血脉相通、骨肉相连、他们最为关心服刑人员的教育成长,并且更加迫切,子不教,父之过。今天又再一次有了教育的机会,怎能轻易放弃?并将以他们为核心而形成全社会帮教局势、何乐而不为之?
  还可以对监狱依法管理提供帮助。监狱环境封闭,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也不完整,且由于地域差异,执法理解偏差及服刑人员长年封闭生活形成的心理差异等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抵牾甚或是冲突,而帮教组织可以缓和这些矛盾为监狱提供亲情化服务、并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使监狱实现具有社会人情化教育的公开在统一法制之下的依法治监。
  由上述可看出:普法教育的核心就是这些深昧痛心疾首滋味的,因感源而生悔恨的“刑人”他们目赎自新的努力就是法制力。如何将他们组织起来充分发挥他们的“核能”使全社会感受服刑痛,这就是普法教育工作的全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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