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命运与法律成长
发布日期:2009-04-19 来源:《法人杂志》2008年z1期  作者:赵旭东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企业家成为这场猛进浪潮之上的弄潮儿,这些在中国商场上长袖善舞的企业家,有的是改革开放之初突破旧有体制的中坚力量,有的是响应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下海浪潮中的善泳者,还有的是新经济迅速蹿红背景下的技术精英。他们中,有的功成名就、事业长青,有的则荣辱升沉、昙花一现,甚至银挡入狱,命运各不相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每一步都与法治建设的成长密切相连,而作为这场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企业家,他们的命运发展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成长和建设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法律制度成长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家以超人的胆识和敏锐的商机意识,游走在一些给他们带来了超额利润的法律真空地带(甚至是禁区地带)。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企业家们在这些边缘地带的不断努力和探索,甚至是用自己的牺牲来唤起人们对一些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的关注和思考。

如年广久,作为我国第一代企业家的代表,他带有绝对的草莽性格,一种天生的追逐利润的商性使他取得了成功。不可否认,年广久们的成功在当时是具有示范效应的,因为人们看到了做企业、经商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这种效应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变轨的重要引擎力量之一。

而恰恰是这些年广久们在没有《公司法》等最基本商事制度的社会环境中的不断探索,催生了1992的《有限责任公司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暂行条例》,以及后来的《公司法》和《合同法》等;

如褚时健,舆论普遍惋惜的是他个人功勋卓越之后的晚节不保,但是这样的明星企业家却促使了人们对国有企业59岁现象的沉重反思,人们认识到了建立有效的把企业家的个人目标与企业的目标结合起来的现代企业激励机制的重要性。褚时健事件成为我国该项理论制度探讨的标志性案例,随后,企业薪酬制度逐步改革,《公司法》中也规定了配合股权激励的股份回购制度等。

如孙大午,其实之前舆论对他的评价一直是正面的,他的个性和经营理念得到了很多人的赞扬。孙大午案发后,触发了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深人研究,同时也促使了制度层面对于规范企业直接融资行为的思考,修改后的《证券法》为私募制度留下了空间,为以后的孙大午们铺平了一条规范的道路。

如唐氏兄弟,德隆帝国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一次重度拷问,那一轮股市的长时间调整使得德隆系的资金链发生了断裂,当很多违法行为被揪出的时候,管理层真切地意识我国金融法制、特别是证券法制中存在的问题,从《证券法》的修改到证监会的各项规则的出台、补遗和完善的过程,其实也是法制健全的过程。

可以这样说,中国的企业家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拓荒者,不管他们是成功者还是失败者,他们都用自己的经历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积累了特别的经验和教训,用自己的亲身实践在为未来市场经济的推进铺平道路,甚至用自己的自由和生命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正反方面的借鉴。

但是,不可否认,从一些企业家陨落的个案中似乎可以发现法律对于这些企业家命运影响的另一个影子,即法律似乎变成了对这些企业家治罪的一种工具,很多企业家并不是倒在硝烟弥漫的商场上,而是倒在了法律责任的血泊之中。当一些企业家的行为张扬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随着社会对他们关注度的逐渐提高,他们的行为会逐渐透明化,当他们的某些原罪性行为逐渐地曝光和积累之后,社会的忍耐力也逐渐到达尽头,最终让他们退出舞台的依据往往就是法律。他们最终被抓或者被绳之以法的违法事由可能仅仅只是其光辉事业中的一个小问题、小插曲,也许这些小问题在当时的行业中司空见惯,但违法的惯状绝对不是个案开罪的理由,因为他们确实是违法的、确实是够加刑的。

对待这些企业家,此时的法律似乎又成了他们事业的终结者。当然,除了固有的制度和法律不健全的外部因素成为他们从事违法行为的诱因之外,也有企业家自身的问题。因为越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越是在利益的取得和分配状态处于不确定状况时,企业家的个人素质和自身道德的约束力就成了决定其命运的关键因素,当没能很好地约束住自己时,往往也就踏进了原罪的泥潭。

法律之于企业家,也许是诡邪和严酷的,但是完善、科学的法律制度绝对是企业家持续健康成长的必须土壤,前面倒下的企业家就是为了让后面的企业家不同样倒下。丁学良教授曾指出:“中国企业家未来的命运80%90%取决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如果中国的法律没有稳步的、重要的进步和改善的话,青年企业家的未来决不会比他们以前的企业家更好。”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的经历也许能使当时的企业家感到一时的兴奋和满足,但边缘地带终究含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而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则需要建立在对规则能够合理预期的基础之上。只有法律制度健全了、被自觉地遵守了、被公正地执行了,企业家的命运也就更加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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