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17)|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环境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24-03-06 来源:法学创新网

编者按

  2023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3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稳步推进  “双碳”目标法治体系雏形初现

——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环境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3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77篇。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938篇。除《中国社会科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当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杂志》外,2023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环境法学论文。2023年度环境法学论文总计50篇,2022年度为74篇,2021年度为45篇,2020年度为49篇。

  (一)年度高产单位

  为便于阅读,仅展现本学科领域发文总量在2篇及以上的单位,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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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复旦大学李传轩教授(5篇),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吕忠梅教授(4篇),武汉大学秦天宝教授(2篇),武汉大学占善刚教授(2篇),华南理工大学刘长兴教授(2篇),深圳大学陈贻健教授(2篇),上海海事大学王慧副教授(2篇)。

  另外说明的是,武汉大学占善刚教授另有1篇论文归入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为《法学论坛》发表《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与科学规制——基于比较法上的分析》。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023年,CLSCI来源期刊共发表50篇环境法学领域论文,相较2022年有所下降(2022年为74篇),约占全年CLSCI来源期刊总发文总量的2.66%(50/1877)。从法学学科总体来看,环境法学论文与其他法学学科发文量存在较大差距,在十四类学科领域中位居第十二位,仅高于法律史(48篇)和社会法学(26篇),远低于刑法学(300篇)、民法学(296篇)、法理学(217篇)等传统法学学科领域。其中,三大权威期刊仅《中国法学》(4篇)和《法学研究》(2篇)共发表6篇环境法学相关论文,约占三大权威期刊发表法学论文总数的3.4%(6/177),约占环境法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发文总量的12%(6/50)。除《中国社会科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当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杂志》外,2023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环境法学论文。

  2023年,在CLSCI期刊上发表环境法学论文的各家科研单位中,武汉大学独占鳌头,共发表7篇;复旦大学次之,共发表5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各发表3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深圳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各发表2篇。从发文的整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在CLSCI期刊刊发环境资源法学论文呈现出以下特征:其一,除高产单位以外,其他院校发文数量差异较小,多为1至2篇。其二,囿于学科特点,传统法学院校在CLSCI期刊上刊发环境资源法学论文整体数量较少,但仍呈现出一种积极良好的发展势头,部分非传统“五院四系”院校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上海海事大学、深圳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的实力不容小觑。

  2023年,在CLSCI期刊上发表环境法学论文的作者共38名。从发文的作者构成来看,绝大多数为教授和副教授独立发文,2023年度仅有1篇论文为合著。相较2022年,2023年环境法学独立发表论文的特征进一步凸显。李传轩副教授以5篇发文量成为2023年环境法学最高产作者,吕忠梅教授以4篇发文量紧随其后。此外,秦天宝教授、占善刚教授、陈贻健教授、刘长兴教授与王慧副教授分别发表2篇论文(占善刚教授另有1篇论文归入民事诉讼法学领域)。2023年度仅有1篇博士生以独作或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的论文。但总体而言,环境法学科的研究队伍形成了老中青三代学者各担使命、薪火相传的局面,环境法学科的发展后劲十足。

  2023年,我国积极铺设环境(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同时依旧稳步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以绿色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基于此,2023年中国环境法学研究主要聚焦于环境法典编纂、“双碳”目标法治体系构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相关问题研究、绿色治理机制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推行、环境司法研讨、环境公益诉讼反思与优化、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建设、自然保护地与国家公园治理体系完善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作用厘清等主题。各主题具体研究总结如下:

  1.环境法典编纂

  吕忠梅对环境法典编纂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文章指出,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需要加强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从党的十八大到党的二十大,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得到重整,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得到重塑,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和促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加快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步伐。具体而言,环境法典编纂应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哲学基础,定位于“领域型”法典,采取实质性、适度化编纂模式,依据可持续发展逻辑展开。结构体例可设置为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以及生态环境责任编。就环境法典应采取的编纂模式而言,多位学者支持适度法典化理论。曹炜认为,“适度法典化”理论应贯穿整个环境法典生命周期。在明确应当被纳入法典的立法以及不应当被纳入法典的立法的前提下,妥善安置位于两可之间的单行立法;在确保法典内在体系的统一性和完备性的前提下,形成适度的外部体系效益;在维护法典稳定性和安定性的前提下,遵循特定的规律发展和完善法典。程飞鸿认为,有必要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角度厘清环境法典的适度法典化。在规范进入法典、规范表达、规范解释三个维度,明确立法的限度、规范的尺度和解释的适度。要具体分析哪些领域可以保持一定的空间,追求法典的灵活性,哪些领域要有足够的定式,契合法典的稳定性。罗丽认为,我国环境法典应采取“适度法典化”的实质性法典编纂模式,明确先编纂总则编再编纂各分则编的“两步走”立法步骤,选择性运用“提取公因式”方法以及构建兼具体系性与逻辑性的中国特色体系。此外,吴凯杰就环境法典编纂契机,指出要厘清环境健康制度的价值定位并实现体系化完善。环境法典环境健康条款应当重点建立分类确定保护级别制度以及全过程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并采用“总则共通性规定+分则特殊性规定”结构,综合协调现行环境法制度的“目标——手段——执行”规制结构。陈伟强调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标准规定,应根据“提取公因式”模式在总则中规定生态环境标准的总体或共性内容,根据不同生态环境标准的适用领域,在污染防治编、自然保护编、低碳发展编和生态环境责任编中分别做进一步完善的制度规定。

  2.“双碳”目标法治体系构建

  陈贻健探讨了国际气候变化法体系化的相关问题,文章指出,体系化是国际气候变化法发展和完善遵循的内在逻辑。同时强调,面对国际气候合作遭遇的政治僵局,应采取《巴黎协定》下形成的以国家自主贡献为中心的双重义务模式。徐祥民揭示了气候共同体责任分担的法理基础,气候共同体建设的基本法理应是“各尽所能、能者多劳”。气候共同体成员间分配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的依据应当是成员国家“各自的能力”。高琪则具象化地探究了气候变化应对类ESG诉讼的对策与路径。秦天宝从双阶理论出发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及规制进行了研究,认为碳排放权制度应当从突破涉碳纠纷单一救济路径依赖、建立公私主体协力共治的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魏庆坡也提出以双阶理论为视角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定位进行反思,将碳排放权运行中的配额流转阶段确立为前阶公法属性和后阶私法属性的法律构造。陈海嵩立足“双碳”目标下的企业环境合规及法律机制构建,认为企业环境合规能够化解“双碳”目标下企业环境治理法治化困境。可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构建适应“双碳”目标的企业环境合规计划;二是建立环境行政监管执法中的企业合规裁量;三是完善环境刑事司法中的企业合规审查。李传轩探讨了消费者碳责任的承担问题,应从低碳消费理论、气候正义理论以及“三重失灵”理论等层面来对消费者碳责任进行证成。采取碳中和专项立法与关联法律协动立法相结合、柔性责任与刚性责任相结合等模式,并从购买、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多环节以及全过程来构建消费者碳责任的规范体系。冯帅关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碳汇制度的构建,指出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破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瓶颈的着力点。以“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固碳”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碳汇交易”两项子制度为外在呈现,引入自然固碳、技术固碳和碳汇市场等内容,通过制度解构、整合与互补,形成多层级的碳汇制度系统。曹明德倚靠社会系统论考究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律对策,指出社会系统论是考察、形塑双碳法律体系的最佳理论工具。为了完善双碳法律体系,不仅应当遵循社会系统论的双重转译逻辑,以双碳目标为引领及时制定综合性应对气候变化法,还应当以重点领域为抓手有序健全双碳目标相关单行法律。同时,应当注重促进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良性结构耦合,并充分尊重双碳法律体系的功能有限性。

  3.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相关问题研究

  马腾检视与重构了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指出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应形成“预防性救济与补救性救济并重”的民事救济格局,并通过厘定生态环境风险的范围来消解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内部结构失衡的问题。刘长兴探究了民法绿色原则解释的方向与路径,以期通过绿色原则解释发展和完善民法中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完成民法绿色化变革。胡静尝试从比较法角度廓清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行政主导实质,从而启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的顺位和司法救济具体制度设计应遵循有利于行政机关发挥作用的原则。王慧依托时事热点,分析了核废水排入海洋的环境损害赔偿。此外,众多学者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展开了研究。高利红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应采用严格审慎适用原则。何江认为,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确立和践行“公益审慎、私益扩张”的二元适用原则。并通过实体层面的过错要件、赔偿基数的二元重塑与关联责任统筹,以及程序层面的证明标准梯度化建构与内外部程序协调,型塑出回应社会需求、契合立法目的且具整体解释力的惩罚性赔偿二元体系。刘长兴强调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应当基于其公法定位展开。张辉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数问题指出,应参照生态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理认定,暂时不宜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基数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4.绿色治理机制完善

  李传轩分别从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企业破产、中国乡村振兴四个维度进行绿色治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从公司法和环境法两个维度生成绿色治理理念,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治理机构进行绿色化改造与设计,创新构建公司决策、信息披露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绿色治理机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应当破除当前商业银行主要承担伦理责任的观念误区和理论实践困境,拓展软法责任以及创设硬法责任,从公法与私法两方面对商业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进行重构。对于企业破产而言,应当形塑绿色破产法理念,并结合公共政策考量内容和实质性公平原则要求,从债权形成的时间和原因、债权保护利益的性质、债权产生的主观方面以及债权人自身情况等四个维度对各类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性进行检视和论证。就中国乡村振兴而言,应形成主体多元、规范多元和形式多元的多元共治生态法治机制,构建中国乡村生态法治新体系。叶榅平则探究了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从CSR到ESG的转型,指出我国也应积极响应,推动可持续金融从政策驱动向依法治理转型。

  5.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推行

  吕忠梅依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展开对环境法学理论创新与环境法价值论的论述。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创新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与法律体系理论,确立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价值评价标准,构建由可持续发展目的性价值和生态安全、代际公平、种际和谐等工具性价值共同构成的环境法价值体系。张璐提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法律协同观,认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治体系的构建,需要对生态利益完整回应与表达,而生态利益需要通过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协同、传统法律部门与环境法的协同、单个环境要素立法与系统性环境立法的协同予以实现。

  6.环境司法研讨

  张忠民概述了中国环境司法的能动协同现象,并剖析了其形成发展的逻辑。中国环境司法呈现出审前有限能动、审理适度能动和审后积极能动的能动现象,且其镶嵌于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法体制中,又显现出政治引领、行政观照和法院主导的程度各异的协同现象。对其深入研究发现,该能动协同现象形成于中国特色的党政逻辑,发展于中国社会的改革逻辑。侯明明细化分析了法院实施生态文明公共政策的典型方式与功能发挥,并提出目前其功能发挥存在局限,有待多种路径予以补强的观点。

  7.环境公益诉讼反思与优化

  赵俊探究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的判断标准,表明应选择行为标准作为判断标准。李丹阐明了进行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规范构造必要性,并指出在积极拓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也应当稳妥界分其演进路径。

  8.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建设

  周珂阐述了引入整体性思维创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体制机制的必要性,指出还原论形成的黄河治理传统思维和模式已无法适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需要。刘志仁重点就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建构展开了论述。通过重塑司法协作理念,健全司法协作机制的法律及其制度体系,统一司法行政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司法机关,达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的目的。

  9.自然保护地与国家公园治理体系完善

  杜群审视了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政策框架,指出参照“保护地范式”规范要素体系,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政策框架存在规范建构和内涵缺失的问题。需要倚靠法制进程的规范调适,明晰自然保护地分类中有关保护目标的“基础性”和“优位性”的基本认识,补充保护地类别、纳入风景名胜区,在功能分区模式转变中设定禁限管控措施的空间约束标准等予以完善。刘彤彤探究了国家公园建设的制度因应和完善,认为国家公园制度体系应基于空间视角所构建,实现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和空间权有效保障等目标。

  10.环境质量标准作用厘清

  刘静研究了规制工具对环境质量目标实现的影响,其指出应通过整合环境规制工具,改革环境质量设定的目标,以实现规制目的。尤明青探讨了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认定中发挥的作用。其指出从规范的角度分析,环境质量标准不可用于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但从事实的角度分析,环境质量标准对于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够发挥有限的证明作用。

  11.其他环境法问题研究

  秦天宝论述了中国环境法学的社会理论进路对环境法教义学进路的补充与完善,指出二者互补余缺、适度结合,能够构建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多元格局。王慧探究了个人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进路,表达了社会规范和社会架构是个人环境保护义务实现的重要进路的观点。牛英豪提出了“智慧生态人”这一新概念,以求应对元宇宙时代的来临给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董正爱尝试从“硬法——软法”的法理基础出发,构建环境风险规制的二元法构造模式。钭晓东立足热点,讨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回应型治理,强调了我国应当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法治建设,积极参与塑造非传统安全风险治理的国际规范。

  12.小结与展望

  观察2023年环境法学领域的法学核心期刊发文,可以发现中国环境法学学界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深刻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步伐,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与2022年相比,环境法典编纂与“双碳”目标法治体系构建依旧占据环境法学科研究的主体地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绿色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环境司法、环境公益诉讼、黄河流域生态法治、自然保护地与国家公园治理、环境质量标准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也是2023年的重点研究议题。此外,适度法典化理论、德国双阶理论、系统科学项下的协同理论,也得到了环境法学界的广泛关注。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提出“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可以预见,环境法典编纂、环境法律规范间的协调适用将继续成为2024年的研究热点。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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