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9)|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宪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24-02-23 来源:法学创新网

编者按

  2023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3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新旧交融 内外互鉴 在宪法理论与实践中发现“宪法精神”

——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宪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3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77篇。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938篇。除《中国刑事法杂志》外,2023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宪法学论文。2023年度宪法学论文总计107篇,2022年度为84篇,2021年度为96篇,2020年度为97篇。

  (一)年度高产单位

  为便于阅读,仅展现本学科领域发文总量3篇及以上的单位,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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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莫纪宏研究员(11篇),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7篇),西南政法大学张震教授(4篇),广东财经大学童之伟教授(4篇),武汉大学石泽华讲师(4篇),中国人民大学王旭教授(2篇),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2篇),东南大学刘练军教授(2篇),吉林大学李海平教授(2篇),山东大学(威海)肖金明教授和方琨博士生(2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秦小建教授(2篇),上海交通大学林彦教授(2篇),西南大学赵谦教授(2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谢宇讲师(2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林彦教授在《中外法学》发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稳定型权力机关》,在《清华法学》发表《传统续造: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创制》。赵谦教授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土地增值收益权属的耦合共生论》,在《东方法学》发表《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信任共识论》。谢宇讲师在《中外法学》发表《美国法律如何防控外国威胁——基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的考察》,在《法学评论》发表《立法实施能够全面实施宪法吗——对我国宪法实施模式的反思与完善》。秦小建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宪法定位及合宪性展开》,在《法学》发表《授权改革试点应首先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023年CLSCI来源期刊共发表宪法学论文107篇,在十四个法学二级学科中位列第八,总量占CLSCI期刊全年发文总数的5.7%(107/1877),与2022年的情况相比略有上升(84篇)。宪法学2023年在三大权威期刊共发文10篇,其中《中国社会科学》2篇、《中国法学》4篇、《法学研究》4篇,占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总量的5.6%(10/177),占该学科全年CLSCI期刊发文总量的9.3%(10/107)。相较于2022年,2023年度宪法学在三大权威期刊的发文量和占比均有明显回升。就《中国社会科学》发文情况而言,刘晗副教授发表《中国宪法社会权的体系解释》一文,陈鹏教授发表《中国宪法上基本权利法律保留的生成与构造》一文;就《中国法学》发文情况而言,韩大元教授发表《论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一文,王理万副教授发表《主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的展开》一文,秦小建教授发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宪法定位及合宪性展开》一文,杨登杰副教授发表了《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法理基础的澄清与重构》一文;就《法学研究》发文情况而言,韩大元教授发表《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逻辑》一文,李海平教授发表《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反思与重塑》一文,沈寿文教授发表《中国宪法体制中民主集中制的统合作用》一文,杜强强教授发表《论我国宪法上的议行复合结构》一文。除《中国刑事法杂志》外,2023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宪法学论文。

  2023年宪法学领域107篇CLSCI论文来自全国37个不同的科研单位。从各科研单位的整体情况上看,以发文量3篇及以上作为高产单位的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发文量为16篇,中国人民大学发文量为13篇,武汉大学发文量为9篇,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发文量为6篇,东南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发文量为4篇,山东大学(威海)、厦门大学、北京大学发文量为3篇,共发文71篇,占宪法学发文总量的66.4%(71/107)。相较于202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继续保持发文量首位。从各高产单位的地域分布上看,华北地区5所高校(科研院所),东北地区1所高校,华中地区1所高校,华南地区1所高校,西南地区1所高校,东南地区2所高校,宪法学研究主要集中于各地域行政中心地区,总体而言分布格局较为均衡。

  以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作为高产学者的标准,2023年宪法学领域的15位高产学者总发文量为48篇,占宪法学领域全年发文总量的44.86%(48/107)。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莫纪宏研究员(11篇),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7篇),西南政法大学张震教授(4篇),广东财经大学童之伟教授(4篇),武汉大学石泽华讲师(4篇),中国人民大学王旭教授(2篇),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2篇),东南大学刘练军教授(2篇),吉林大学李海平教授(2篇),山东大学(威海)肖金明教授和方琨博士生(2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秦小建教授(2篇),上海交通大学林彦教授(2篇),西南大学赵谦教授(2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谢宇讲师(2篇)。从高产作者的年龄结构上看,“50后”作者1位,“60后”作者4位,“70后”作者4位,“80后”作者3位,“90后”作者3位。

  青年宪法学者在2023年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包括讲师、博士后、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员、博士生在内的青年宪法学者共在CLSCI期刊独立发表论文29篇,占宪法学学科CLSCI期刊论文总量的27.1%(29/107)。其中,以讲师身份发表的CLSCI期刊论文为10篇,以博士后身份发表的CLSCI期刊论文为4篇,以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员身份发表的CLSCI期刊论文为7篇,博士生独立发表的CLSCI期刊论文为8篇。在宪法学资深学者的带领下,中青年学者不断加强理论创新、不断丰富实践创造、更好发挥宪法作用。以冷静观察社会,以记录抵抗遗忘,不乏深邃的观点、犀利的见解与高度的人文关怀。随着“90后”作者高质量学术成果的不断产出,宪法学研究队伍的年轻化趋势愈发明显。宪法学人承前贤探径之精神,发当世同情之理解,立时代潮头,通古今变化,发思想先声,践行着一代代宪法学人的使命担当。

  从2023年宪法学研究的整体状况上看,宪法学者围绕构建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宪法精神与宪法原则、新兴科技的宪法审度、国家机构与权力配置、宪法实施和监督、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等当代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在诸多方面取得了共识和成果。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宪法研究更敏锐地应对着变动的经验事实,为新事物、新规则提供更加包容的价值空间,又继续坚持理论创新,积极主动地融入世界宪法文明的变迁与发展中,贡献宪法文明的中国思考与中国范式。2023年度,《立法法》修改完善了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明确合宪性审查要求,完善备案审查制度。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备案审查制度正逐渐走向成熟,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话语体系正逐渐形成。2023年度评选出“法工委就涉罪人员近亲属受限制规范进行合宪性审查”“‘异地用检’得到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因文身被取消入学资格”“《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引起热议”等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日臻完善的宪法制度规范与代表性个案体现了中国人民对美好的宪法生活热情与期待,也是中国宪法学者的责任、使命和价值追求。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更为深入的理论研究空间与生动的社会实践图景。宪法学研究水平与创新能力正不断提高,宪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原创性意识不断增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具体分述如下:

  1.宪法学基本理论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明确提出“宪法精神”的概念。引发了宪法学者的广泛关注,有学者从“新时代中国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及其课题”的角度对该文章进行解读,认为:宪法学研究要回应新时代的新课题,将这些从实践中提炼的规律性认识进一步学术化、体系化和精细化,推动形成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切实提高我国宪法理论的解释力、说服力与国际影响力。(韩大元)针对文章首次出现的“宪法精神”这一概念,有学者指出,“宪法精神”对当代中国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但理论和实践中不宜泛化使用“宪法精神”概念,要在揭示宪法文本中宪法规定、宪法原则背后蕴涵的宪法原理的基础上,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通过明确宪法文本中宪法规定之间、宪法规定与宪法原则之间以及宪法原则与宪法原则之间的价值关系,来“发现”宪法精神。(莫纪宏)针对文章中首次提出的“宪法自觉”与“宪法发展”,有学者认为,在加强宪法解释方面,“宪法自觉”仍然存在需要提升的空间,只有在宪法实施方面产生了宪法行动的“自觉”,宪法制度才能真正地得到发展,宪法的根本法权威才能得到有效发挥。(莫纪宏)针对文中首次提到的“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有学者指出,“宪法工作”虽然目前尚属于政策性术语,但该概念具有很强的解释中国宪法实践中各种宪法现象和问题的能力。“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这一理论命题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莫纪宏)

  构建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学者们认为,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是当下中国法学界面临的重要研究任务。要真正走出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理论研究的误区和困境,关键是要把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根据科学学的原理和方法论来构建“法学学”,并通过科学有效地运用“法学学”方法论来全面系统地研究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之间的价值关系和逻辑联系。(莫纪宏)在构建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历史主义是构建、识别、塑造宪法学知识的体系性、自主性与中国性的重要途径。通过对百年来宪法学文献的全面梳理,可以发现中国宪法学沿着知识发生学的演进脉络逐渐形成了以学术体系、学科体系与话语体系为主干的知识框架。其中,学术体系是知识体系的核心,包括以“宪法”为起点的概念体系,以“立宪主义”为内核的原理体系和以“解释学”为根基的方法体系。(韩大元)如何丰富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涵是学术研究的重要方向,2023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很多条款都隐含了“宪法保留”原则的价值要求,特别是将“宪法精神”作为立法依据,为“宪法保留”原则的存在和发挥自身的规范建构和解释功能提供了充足的规范性依据。因此,在法理上引入“宪法保留”原则的概念可以丰富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并在宪法实践中推动合宪性审査工作有效地开展。(莫纪宏)

  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支撑性作用愈加明显。2023年度,宪法学者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实践出发,立足当前,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学理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逻辑等问题予以阐发: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宪法在精神实质上是统一的,它系统、原创性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国宪法的显著优势和重大作用是什么”“如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等一系列问题,是我们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法理依据。(王旭)现代化话语贯穿于我国宪法制定、修改与实施的历史进程。为更好发挥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应认真对待宪法文本,体系性地运用宪法解释学方法,深挖宪法基础范畴与概念,建构具有历史意识、面向现代化实践的中国宪法理论体系。(韩大元)

  全过程人民民主。我国宪法中的国家根本任务条款、人民主权条款、国家性质条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条款、政治参与条款与民主集中制条款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体系。2023年度,学者们持续深化以宪法为基础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研究宪法在贯彻民主理念、确定民主重点、保障民主权利、设计民主程序、规范民主实践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学者分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逻辑与宪法实现,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逻辑是与“社会主义”观念密切相关的民主理念,将形式民主、实质民主、政治集中、价值决断整合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链条当中。(李忠夏)厘清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逻辑,要处理好民主与法治、发展、治理之间的辩证关系,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作用。(张震)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原则,也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蕴含着民主正当性和集中有效性双重价值目标,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实现了依宪执政与依宪治国的衔接,塑造了中国宪法体制。(沈寿文)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与政策具有宪法属性与效力,2023年度,宪法学者们以宪法为基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款进行宪法解释,深化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数字经济时代的宪法创新。在宪法变迁中实现宪法规范的更新,是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路径,是市场经济入宪留给我们的宝贵教益。(黄明涛)从宪法规范上看,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虽然性质不同,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二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基于国家的宪法义务,国家在立法、公共政策制定等不同领域,应当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韩大元)就目前营商环境而言,全面实施宪法需要从平衡改革与法治,优化权力的纵向、横向配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公正司法四个维度捍卫营商环境中的宪法秩序。(王雨亭)

  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2023年度,在宪法学研究“议题化”、部门法议题宪法化的背景下,宪法学者继续对部门法中的宪法问题予以主动回应。有学者通过对宪法和一般法关系命题进行观念溯源,总结出宪法与一般法关系的当代表达:这一关系命题涉及宪法与立法者制定的一般规范的关系构造如何理解宪法、是否以及如何限制形式法律对一般规范的创造为二者关系命题的核心。这一关系命题涉及阶层判断:首先判断制宪者的意志与更高的法对宪法认知的影响,其次判断具有形式和实质双重优位性的宪法对一般法的影响。(许瑞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度启动了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计划,2023年度,宪法学者继续深入对宪法中环境权的表达及实施等问题的探讨,对环境权是否入宪仍存在争论,有学者以《立法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就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制度化依据进行研究,指出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确定宪法依据到底是什么,以及到底产生什么样的制度化依据,进而形成系统全面的诠释及建议,是宪法学者可以为环境法典编纂做出的学术贡献,也是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有益探索。(张震)

  2.基本权利问题研究

  基本权利原理。公民基本权利仍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2023年度,学者们针对基本权利放弃、基本权利私法效力、基本权利的法律保留等问题予以深入阐释。就基本权利放弃而言,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放弃仅当可以放弃、主体具有相应认知能力、有意思表示时才产生效力,且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明文规定、客观价值秩序,损害人性尊严、基本权利本质内容及第三人基本权利。(柳建龙)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是宪法学界持续讨论多年的学术论题,有学者分析了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界限,具体而言,个案判断时应先依据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确定适用范围,再优先通过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实现价值指引和价值补充的功能。在适用一般条款时,应先通过既有的案例类型填补价值。基本权利规范仅在民法价值判断明显失衡或缺位时才有必要适用。(奚若晨)针对法律保留原则,有学者总结出基本权利限制法律保留的中国方案,认为应当以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章的独特结构和各基本权利条款的具体规定为基础,特别是考量独特的“示列性规定”,构建中国的基本权利限制法律保留的分层方案。(张翔)有学者分析了法律保留的双重构造,发现在中国独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层结构中,行政法规是再造三层结构的关键概念。在法律保留的基础上延伸出“法规保留”,既坚持法律与法规的界限,也划分法规与规章的界限,形成逐层递进的双重构造。(刘志鑫)除了基本权利领域的法律保留原则外,学者们还从央地关系、授权试点、制宪史、公立高校校规等视角出发丰富了法律保留的内涵和实践。若结合央地关系就法律保留的理论基础加以拓展,则可以发现我国纵向法律保留的范围涉及社会主义政治统一和市场统一两个维度。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求在部分领域采用严格的法律保留模式。综合纵向法律保留的范围和程度两个方面的考虑,具体保留规范的适用可进一步精确化。(俞祺)授权改革试点应首先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改革试点的合宪性由法律保留、授权明确性和比例原则等多项原则共同支撑,应从宪法保留、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权限关系、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三个递进层次,提炼授权改革试点受法律保留约束的三个规范要求。(秦小建)制宪史表明,《宪法》第51条设定的无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事由可以被限缩解释,从而既能适用于附带简单法律保留及特别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又能彰显差异化保留的规范意义。差异化法律保留亦可为解决基本权利冲突、区分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基准提供指引。(陈鹏)具体到实践领域,在解决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与法律保留原则之间张力的过程中,应将办学自主权划分为核心事务、重点事务、辅助事务三个层级,并据此调适法律保留原则在不同情形中的适用级别。(林家睿)

  2023年度,宪法学者对社会权、生育权、文化权、财产权、健康权等公民基本权利进行研究。针对社会权,有学者发现我国宪法中的社会权不仅具有社会经济性质,更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性质,其功能更多体现为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其具体的保护义务不仅指向合宪性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具体国家机构,也指向国家治理体系。(刘晗)在“少子老龄化”和“人口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生育政策的主旨必然转向政策的法定化与生育的权利化。生育权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然权利,应当上升到宪法位阶进行理解和诠释,实现生育权“生”和“育”的有机统一。(张震)有学者从信任共识论出发,认为通过厘清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规范所涉治理模式、资金管理与设施管理事项的信任要义,进而设定相应的外部、内部与主体之开放式行为交往指引,投入结构、用途管制之规则式物质保障指引,场所、服务与监督之普遍干预式行为评判指引。(赵谦)有学者结合相关资产负债表进行研究,得出当代我国财产与权利、权力的关系中,国有资产“两权”中广义政府部门行使的财产所有权是权力,而国有公司可自主行使之权是权利。居民生命、身体是居民部门首要财产,它们作为整体在宪法上表现为生命权这项前提性基本权利。(童之伟)有学者通过对宪法国民健康条款进行规范阐释,指出现行宪法中的国民健康条款包括总领性条款、预防性条款、服务保障性条款以及健康推进的组织性条款。这一规范体系主要通过指明健康立法的方向与重点、确立健康政策的原则与目标、推动宪法与部门法的协同实施、明确健康保障的责任主体,发挥规范效力。(张肇廷)

  新兴科技的宪法审度、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知识生产范式变革。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挑战。人工智能将是否能够真正造福人类?基因技术能否改变人性?如何防范新技术可能带来的伦理风险?2023年度,宪法学者梳理和构建科技宪法伦理理论体系,明确相关标识性概念的内涵框架、路径特点,确立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科技宪法伦理,探索新兴科技的发展的宪法边界。深入研究新兴科技伦理治理的模式路径、宪法发挥的作用机制等问题,聚焦各类新兴技术如生成式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算法设计等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探讨其潜在的宪法问题。有学者对“数字人权”进行了概念证立、本原考察及宪法基础分析,认为数字人权包括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形成的具有数字化形态的传统人权,以及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形成的新兴数字权利,两类人权应当成为基本权利。(龚向和)有学者对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进行了反思与重塑,他认为,当前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以“客观法”表征个人信息基本权的属性,错置了客观法与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用“间接效力”指称个人信息基本权对作为私主体的信息处理者的效力,混淆了“效力”和“效果”的语义。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基础的二元结构,明确个人信息基本权积极面向的主观权利属性,适度延伸个人信息基本权的效力范围,并对国家保护义务内容作相应调整,是重塑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有效途径。(李海平)有学者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分句对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默认规则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分句一方面推定信息主体同意信息处理者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建构起基于知情同意的默认规则;另一方面赋予信息主体对默认规则的“明确”拒绝权,二者共同构筑了处理公开个人信息默认规则的完整架构。(张薇薇)有学者就计算法学研究的范式进行了阐释与构建,指出:计算法学研究范式的整体构建,需要在计算法学初步成形基础上,提炼出计算法学蕴含的主要命题,包括法秩序有序性、整合模式、法治协调共生等,并使计算法学的构造与原理体系化。(肖金明、方琨)有学者围绕技术避风港来构建平台责任制度,将使得平台治理变得更为有效、更能适应技术更新迭代,进而改善我国网络平台的治理现状,顺应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需求。(沈伟伟)有学者就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进行了规范分析,并指出,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应该兼具不受侵犯和风险预防两个方面,在面对国家公权力和私主体两种不同的处理者时,应该具有不同的保护逻辑。(张婉婷)有学者就私密信息展开研究,认为对其概念的界定具有区分隐私和(无涉隐私的)个人信息,并明确各自规则适用范围的重要功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处理者侵权的举证规则、违法处理的行政责任,以及对违法处理的事前预防机制,均为隐私权“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予以适用。(贺彤)

  3.国家制度与权力配置问题研究

  国家权力的适当配置是一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学上的基本问题。2023年度,宪法学者继续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特色、监察体制的制度逻辑及实践运行机理、人大授权立法、区域协同立法等领域进行研究。有学者从历史、规范、实践三重维度证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制度稳定型权力机关。优化全国人大的功能应遵循适度扩充原则,并在实现议事资源均衡化的前提下,通过观念更新激活主观非常态性职权,加强监督权行使,同时要防止其功能过载。(林彦)有学者对监察体制的制度逻辑及实践运行机理展开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分别从制度逻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视野下监察法规的适用”“监察官惩戒制度的理论逻辑及优化路径”,及实践运行如“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学术惩戒制度”“高校监察派驻模式的法理逻辑与制度构造”等监察体制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石泽华)有学者将监察权视为一种新型中国式宪法权力,并指出,监察权与各个功能型宪法权力之间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监察具有党政一体的特殊性,意味着它超越了传统的宪法权力理论框架,标志着一种新型中国式宪法权力的诞生。(刘练军)有学者就企业合规中的监察合规展开研究,认为,监察合规的路径可从内、外两个视角展开:外部视角主要表现为纪检监察机关对企业的事前廉洁合规教育和腐败预防,对事后合规激励理念的贯彻,以及对相关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依法履职进行监督;内部视角主要指在党统一领导的分工负责制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合规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秦前红、李世豪)

  立法相关问题研究。在人大立法方面,有学者考察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定行使立法权的方式,认为这种方式可能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制定程序的严肃性,模糊立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区别。为避免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可能造成的问题,应当统一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从长远看,应统一立法的名称为“**法”。(林彦)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创设反映了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承载的民主代议与有效决策两大价值的务实平衡,在有效填补规则空白的同时为改革提供更稳妥的法治保障。(林彦)在授权立法方面,有学者探讨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授权立法方式的优化路径,并指出,可以通过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法》进行授权立法;在中央设置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授予其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切职权;授予地方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地方性法规拟制权。(陈建平)有学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宪法定位及合宪性展开,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是一种隐蔽的宪制变动,要从“所授之权为自身之权”“所授之权为可授之权”“授权具有明确性”“所授之权适合被授权机关行使”“授权机关设置民主控制机制”等展开“阶层式”的合宪性分析。(秦小建)同时,授权改革试点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应从宪法保留、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权限关系、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三个递进层次,提炼授权改革试点受法律保留约束的三个规范要求。(秦小建) 在区域协同立法方面,有学者认为,区域协同立法的合宪性控制要在实体上坚持区域利益与国家利益并重的原则,在程序上区分直接管理事务和间接管理事务,对前者的协同立法主要依靠事后的备案审查机制,对后者的协同立法侧重于在事前通过宪法解释进行合宪性控制。(温泽彬)学者们还对区域协同立法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区划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进行了研究,针对行政区划制度,有学者指出,行政区划调整应坚持有效性、体系性、类型化、依宪性要求,以系统性法治思维在根本法意义上融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系。(张震)针对特别行政区制度,有学者对经济特区法规的“区外适用”效力进行了分析,指出,鉴于“一市两法”“双重立法权”现象存在的立法价值弊端,应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基本法》来取代目前以《立法法》所规定的含义模糊的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作为经济特区法规的立法依据的做法,在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情形下,宜撤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保留实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莫纪宏)在数字经济立法方面,有学者从数字经济立法的内在逻辑和基本模式出发,指出,数字经济立法必须创新立法体制机制,从分散立法、地方立法模式向中央立法、综合立法模式转变,加快构建由基础性立法、领域立法、区域协同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的立法体系,以更加协调、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则为发展数字经济提供法治保障。(刘小妹)

  4.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问题研究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23年度,学者们针对宪法实施的主体、方式、对象、手段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有学者运用制度分析的方法分析宪法的跨领域功能,并指出,在理论上建构“领域自觉”,可以帮助宪法适用机关厘清宪法功能发挥的领域,深化中国特色宪法实施理论研究。(任喜荣)有学者就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进行了解读,并指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需要在根本方向、工作布局、主体内容、制度保障四方面进一步探索。(王旭)有学者结合现行宪法体制,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起“立法实施为主,司法实施为辅”的宪法实施模式,允许司法机关在有限的情形下直接适用宪法,并加强对司法机关实施宪法的监督。(谢宇) 在宪法解释方面,有学者分析了合宪性解释的三重性质,认为,合宪性解释的性质具有解释对象、争议裁判、解释方法三个不同维度。只有案件事实符合作为解释依据的宪法条文的事实要件,且被解释的法律条文符合解释规则的规范要件,方可运用合宪性解释。(李海平)

  学者们还针对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的限度及实现方式进行了研究。有学者讨论了合宪性审查决定的普遍约束性及其限度,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合宪性审查决定是行使宪法明确赋予的释宪权的结果,包含了宪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性,但是对于同样享有涉宪性权力的全国人大而言,审查决定仅约束其立法活动,不约束其通过行使修宪权而进行的宪法监督。对于常委会自身而言,审查决定除非在实质确定力的范围内遮断后来的审查申请,否则不以先例的方式排除常委会修正有关宪法解释。(段沁)有学者通过梳理备案审查中的政治性审查机制,发现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首要功能,人大常委会应专注于根据宪法和法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以合宪/法性审查吸纳政治性审查的方式来落实政策贯彻功能。(李松锋)在宪法监督方面,有学者就宪法中的监督条款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指出,从其历史生成上看,宪法上的监督条款可以划分为继受宪制传统的、汲取历史经验的和创新宪法权力架构的。从其规范性质上看,宪法上的监督条款可以划分为作为权利规范的、作为义务规范的和作为权力规范的。从其价值目标上看,宪法上的监督条款可以划分为承载人民民主、实现人权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法治秩序。(刘练军)

  5.党内法规研究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2023年度,党内法规研究受到宪法学者关注,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有学者对党政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规范路径进行了分析,认为,基于党规和国法的分殊以及严格依法立法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有必要从进一步明确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和范围、优化联合立规的制定和发布机制、构建更为刚性的监督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促进党政联合立规实现更高程度的规范化,助推法治中国建设。(秦前红)有学者探讨了党内法规学科的体系化构建方式,指出,为加快构建与依规治党实践相适应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党内法规学作为一级学科的应有定位,正确把握党内法规学与其它学科的相互关系,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发展规划和统筹建设,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党内法规知识体系。(周叶中 邵帅)

  6.小结与展望

  步步常由逆境行,极知造物欲其成。当代中国宪法学面临的问题,在世界宪法历史发展的脉络中自有其特殊的定位,从中国宪法制度与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用学术话语提炼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达,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只有坚持“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立场和思路,才能真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宪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未来宪法学研究将继续坚持对中国宪法学的价值追求,捍卫宪法学价值尊严。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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