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炼中国宪法标志性概念 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理论研究
发布日期:2023-11-15 来源:法学创新网 作者:赖伟能

  2022年1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的署名文章中强调:“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现行宪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宪法学界逐步建立起以中国宪法文本为基础的宪法释义学知识体系,并开始运用本土化的知识体系处理中国宪法实施中的具体法治实践问题。在新时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中国宪法的标志性概念,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其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国宪法文本中最具标志性的概念之一,有必要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理论研究,更好地回应中国的法治实践。

  一、提炼标志性概念是构建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任务之一

  构建一国自主的宪法知识体系,应当基于本国的宪法制度和实践形成具有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由于近现代国家的宪法制度和宪法理论主要来源于西方国家已经确立的法学知识体系,如何跳出西方法学概念和理论的窠臼,在中国宪法制度和实践中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概念,是中国宪法学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理论命题。

  贯穿于宪法文本中的概念是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既是宪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也是宪法理论研究的起点,不借助宪法概念,便无法认识宪法和理解宪法,更无法在此基础上实施宪法。宪法学的任务之一就是对宪法文本中的概念进行体系化阐释,为规范地理解和适用提供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那么,何为中国宪法学的标志性概念?至少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中国性,标志性概念应脱胎于中国的宪法文本,面向中国宪法实践,具有鲜明的本土性和自主性,在名称、内涵、方法上可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创性理论体系。二是规范性,标志性概念是宪法学学科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宪法学科独立的学术价值和学术品格。宪法标志性概念的提炼在与政治学、部门法学等学科共享理论成果的同时,必须强调和保持宪法学科知识体系自身的规范性、科学性、专业性。三是标志性,贯穿宪法文本中的概念体系极为丰富,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提炼,标志性概念应当是联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关键概念,在中国的宪制框架和宪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优先级”的理论化和体系化的必要价值。中国宪法文本中有诸多标志性概念需要理论化提炼,如民主集中制、人民民主专政、民族自治、监察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都属于标志性概念的范畴。

  提炼标志性概念的目标是形成中国宪法特色话语体系。一个国家的话语体系是以本国语言文字对由诸多概念、理论、信念和经验所组成的思想体系的系统表达,话语体系以其自身所承载的思想力量而形成的感召力、支配力、权威力就是话语权。因此,中国宪法的话语体系是实现中国宪法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和解释力的重要方式,通过中国宪法标志性概念的学理建构,在与世界各国宪法理论对话的同时,实现话语体系的自足性。

  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国宪法最具标志性的概念之一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宪法文本中最具标志性的概念之一,不仅在于它具有突出的中国性,还在于它具有高度的规范性和鲜明的标志性。

  第一,它具有突出的中国性。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探索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逐渐形成的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国家机构。我国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明确为国家权力机关,区分于西方“三权鼎立”模式下的立法机关,即便有的国家将全国性的代议机构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与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完全不同的宪法地位和职权内涵。

  第二,它具有高度的规范性。我国宪法第57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上的机关性质。宪法第62条第16项规定了“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兜底职权作出了规定。宪法第85条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理清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从宪法文本可以看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特定宪法内涵和规范价值的概念。这种基于文本的规范性研究是宪法学科科学性、专业性的直接体现,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概念能与各国宪法理论对话,进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自主的话语体系和制度影响力,为世界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发展贡献中国范式。

  第三,它具有鲜明的标志性。政体是统治阶级通过何种形式来掌握国家权力的问题,是一个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建立新中国后,我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根本政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在我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全新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的革新和创造需要理论的突破与更替,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定位于“全新政治制度”,不仅是政治上的判断,也是理论上的提炼。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将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建立以权力机关为核心枢纽的国家机构体系是“伟大创造”的核心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西方议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三、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理论研究

  首先,要加强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形成历史的研究。要完整地看清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未来,不能仅仅立足于现行文本,更需回溯其过去,乃至其源头。“议行合一”的观念和巴黎公社的政治实践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政权观提供了思想源泉,列宁承接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政权观,在国家层面确立了苏维埃的全权机关地位,中国共产党探索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早期向原苏联学习苏维埃制,更多是一种制度的模仿,但在革命根据地时期,逐渐形成了更为成熟、全面和本土化的人民代表制,为建国后确立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体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基础。在“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的制定修改过程中,毛泽东、邓小平、彭真等“宪法工程师”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条款的确立,形塑了现行宪法中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其次,要加强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范内涵的研究。我国宪法中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特定的规范内涵,但这种规范内涵是什么?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性质意味着什么?其背后所蕴含的政治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是什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关系如何理解?与西方“三权鼎力”模式下的代议机关如何区分?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如何体现?这一系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范内涵的学理研究都是构建中国宪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问题,需要从更加整全的宪制视角和主权、国家权力、职权的框架去探寻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内涵。

  最后,要加强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职权的研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上的各项列举职权的性质、边界以及相互关系、行使方式,若无法作出学理上的建构,便无法为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支撑。要加强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区分标准和职权界限的体系化建构。概言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国宪法文本中最具标志性的概念之一,亟待构建一套融贯的、整全的、原创的理论体系,在历史、文本、实践的基础上形成自主的宪法学话语体系,不断推进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创新。

  作者:赖伟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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