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数量刑法学的中国构建
发布日期:2023-11-10 来源:法学创新网 作者:章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在优化法学学科体系方面指出,要“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在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指出,要“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刑法学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学科,我国刑法学受苏俄刑法学和德日刑法学两种理论体系交叉影响,在具有中国特色的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研究方面尚有待拓展,在学科体系层面与统计学、经济学、心理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的交叉融合还存在不足。

  当今社会已经步入由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驱动的数字时代,数量刑法学的中国构建是对法学本土化、现代化、自主化交织的时代命题的回应,也是对具有中国特色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初步探索。

  数量刑法学是中国刑法学本土化的学术传承

  数量刑法学孕育于20世纪70、80年代的法治系统工程。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于1979年在《光明日报》发表文章,首次提出了建立法治系统工程的建议,并指出建立法治系统工程要有具体的系统分析方法,要用数学理论定量地处理系统内部关系。包含法学定量研究思想的法治系统工程,启发了法学界诸多学者采用定量或纯粹的数理分析方法来对社会主义法治进行论证,形成了一段时期的研究热潮和丰硕的理论成果,奠定了数量与法学相结合的思想基础。

  数量刑法学发端于20世纪80、90年代的“数量法学”。1985年,钱学森在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上,围绕着法学的现代化、科学化以及如何将现代科学方法和新技术成果引入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他进一步地强调了定量研究在法学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并率先提出了“数量法学”的概念。这一新概念得到了倪正茂、孙国华、刘瑞复等老一辈法学家们的论证和推崇,他们将数量思维和方法正式引入法学理论研究,为数量刑法学的产生奠定了法学基础。

  数量刑法学的正式提出与现代性召唤。基于刑法中广泛存在的定量因素以及诸多数量关系,储槐植教授于1988年在刑法学界首次提出数量刑法学的学术概念和建立数量刑法学的理论构想,自此,数量刑法学正式进入刑法学的研究视域。但是,囿于我国高中教育的文理分科制度,加之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大多没有开设数学相关的课程,导致数量刑法学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推广,造成数量刑法学的系统性构建和本土化发展陷入停滞。21世纪以来,基于数字时代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性变化,构建数量刑法学的客观条件逐渐成熟,储槐植教授于2019年再次正式呼吁对数量刑法学进行系统性研究。

  数量刑法学是中国刑法学现代化的发展需求

  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推动数量刑法学的系统性构建。当前社会正在进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转型,“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已成为现代社会各领域进行主体性构建、认识论革新、方法论改进的重要路径。数据和算法在当前社会的作用日益凸显,启发着人们的数量化思维转型。蕴藏于其中的实证思路、明确性追求和智慧性探索,对刑法学的实践性、合理性和现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法学不可能在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中置身事外,也需要在现代信息科技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和进步。数量刑法学可以充分利用数量思维、数学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主体性构建,从而推动刑法学自身的现代化发展。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数量刑法学的系统性构建。法治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已经逐渐展开。当前,以数据和算法为基础的“数字法院”“数字检察”建设正在全国稳步推进,其不仅涉及刑事程序问题,而且已经深入到定罪和量刑等刑事实体判断。然而,后台数据和算法构建往往由非法学专业的技术人员掌控,缺少刑法理论知识和刑事实践经验的融合嵌入,导致在数据可信性、量化合理性和模型科学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数量刑法能够将刑法知识体系与有关数据相结合,独立完成量化方案选择、算法设计和模型构建,从而为“数字法院”“数字检察”的科学架构和有效推进提供助力。

  我国的“新文科”建设促进数量刑法学的系统性构建。“新文科”倡导从传统研究方法向现代科技方法的转变,文科和理工科的交叉融合,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的统一。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刑法学要求更为精确和严密的推理论证,更需要借助新科技、新思维进行定量化研究。在“新文科”的建设中,数量刑法学可以弥补当前刑法学定量研究的不足,将数量思维、数学方法、现代信息科技与刑法学进行融合,从而促进刑法学定性和定量研究的整合创新。

  数量刑法学具备独立的学科内涵和价值功能

  我国刑法“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使得定量因素的内涵价值贯穿于刑法的制定、修正和司法适用的各个环节,在追求罪刑实质正当化的过程中,必须对定量因素进行评估考察。

  数量刑法学通过对刑法中定量因素及其关系的探索,在质量互变规律、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原理指导下,在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基础上,运用法的可计算性原理,形成了以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数”“量”及其关系为研究对象,以定量分析和数理逻辑为主要认识路径,以模糊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等为主要研究方法的学科内涵。

  数量刑法学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重视对刑法中的“数”“量”及其关系的研究,定位于弥补传统刑法学定量研究的不足,实现刑法学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为传统刑法学提供实证资料和检验标准,推动思辨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合理融合;为传统刑法学提供更广阔的研究视域和方法,促进刑法理论专业性和发展性的统一。另外,数量刑法学在定量因素的科学量化、刑罚的合理配置、刑罚裁量模型的构建以及刑罚执行效果的评估等方面,还具备独特的价值功能。

  数量刑法学具备“一体四翼”的学科体系

  数量刑法学“一体四翼”的学科体系是以数量刑法学的理论基础为支撑,以数量刑法学的本体性探索、规范性构造、实践性展开、现代性拓展为学科四翼。

  数量刑法学的理论基础,是论证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促进其主体性地位形成以及体系性构建的理论支柱。哲学基础包括唯物辩证法的质量互变规律、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原理、数学哲学影响下的数理逻辑;法理基础包括法律不确定性基础上的确定性、法律中应然与实然的对立统一、法经济学视野下法的可计算性;刑法基础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追求、罪刑均衡原则的数量化观念、刑事一体化下的整合性需要。

  数量刑法学之本体性探究,在于厘清刑法中“数”“量”的基本内涵、体系结构及其体现的罪刑关系。正视刑法中“数”“量”及其关系的本体价值,从数量的工具性向本体性转向,通过对刑法中“数”“量”及其关系进行类型化划分,归纳不同数量类型在刑法中的分布特征和体系结构,进而提出由数量关系形成的关于刑法明确性以及罪刑均衡性的两大核心问题,这也是数量刑法学具体展开的重要逻辑起点。

  数量刑法学之规范性构造,是从刑法规范和刑法学基本理论出发,以“理——数——理”为主要认识逻辑,运用模糊数学、线性代数、层次分析法等数学方法,构建符合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的数理模型,进而提出解决刑法明确性以及罪刑均衡性的刑法学规范进路。

  数量刑法学之实践性展开,是从刑事司法实践出发,以“象——数——理”为主要认识逻辑,主要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构建符合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的统计模型,探索司法实践中罪刑的特征和规律,进而反馈于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刑法学实践进路。

  数量刑法学之现代性拓展,是融合规范进路的数理模型和实践进路的数据模型,遵循刑法的基本原理,以数据为沟通桥梁,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融入刑法学,夯实刑法学规范性基础和提高刑法学实践性效率的现代化进路。

  作者:章桦,法学博士、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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