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生保障法治中的历史主动
发布日期:2023-11-08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作者:戴巍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党同志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绚丽的华章。”“历史主动”不仅涵纳了坚持“唯物史观”的基本态度,更体现了“主体性”与“历史性”面向的思想意蕴。正确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民生保障理论,需要透过“历史主动”在上述三个方面阐述其深刻的理论内涵,也需要在面对如“恤民”等传统法治文化的核心意旨时不断发掘、剖析其中的优秀思想成分与精神,展示新时代民生保障法治理论独特而先进的思想品质,表达其立足于历史经验,在充分肯定中华传统法治文化中的优秀成分,表达时代精神与开拓创新精神的同时,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传达出其中蕴含着的历史主动性、人民主体性与经验的镜鉴作用。

  一、“历史主动”中蕴含的“以人民为中心”与“唯物史观”

  “历史主动”精神既包含了“经验”的镜鉴,也含纳了“人民”的主体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到历史经验对于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重要作用。在《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等讲话文件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及“民生”话题,谈到要从“党的十六大后”“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党的十八大以来” 等历史阶段出发总结民生保障与法治建设的经验和目标,集中体现出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历史观点与经验镜鉴的“历史主动”精神,凸显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辩证统一”的科学品质。理解“历史主动”中蕴含的历史镜鉴、人民主体性与主动性品质,需要以“唯物史观”为出发点,探讨“主体性”与“主动性”的两个基本面向。

  首先,尊重历史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突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态度。“历史主动”的基本要求是对历史的尊重,对历史规律的了解和对历史经验的重视。坚持“历史主动”就是做到坚持“历史视野”,坚持对“唯物史观”的理解和贯彻,包括从历史的现实出发观察社会现实,以历史视界审视历史经验,以客观态度评价、批判历史事实都是作为“唯物史观”核心精神的“历史主动”的哲学态度与方法论渊源。

  其次,“历史主动”不仅强调观察视角与分析路径的“历史”态度,还强调了“人”在历史观察中的“主体”地位。“人”是“历史”观察的主角,是历史分析与判断的主体,更是一切科学研究的主题与思想归宿。在“历史主动”的意涵中,除了“为谁而做”的问题,“怎样做”同样无法回避,这也就引出对“历史主动”两个基本面向——“历史的主体性”与“历史的主动性”——的讨论。

  “历史的主体性”解决的是“历史主动”中“谁”的问题,即谁是“历史主动”的主体。它强调在目的性的论争中将“人”作为价值目标的唯一对象和主题,体现出整体意义上的人的平等与无差别的本质。与之相对,“历史的主动性”解决的是“怎样做”的问题,即历史主动精神应该如何在理论与实践中表达与体现的问题。从“亲亲”到“恤民”的行为演进是中国人“矜老恤幼”人性观的表达,也是中华文化中互助、亲爱、宽容、善良的民族性格的生动体现,是中国社会团结、勇敢、奋进、自强的精神底色,它是超越时代与社会类型的、民族的、文化的精神财富,也应该被新时代民生保障法治的先进理论吸收涵纳。

  二、“历史主动”与“恤民”思想的联系

  在“历史主动”的语境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民生保障法治的经验是重要而珍贵的,其内容主要来源于“扶(抚)弱”与“亲亲”的伦理观,并以“恤”的样态表现出来。就语义环境而言,“恤民”思想通常以怜惜、共情、悲悯为情感底色,以传统政治伦理中的“民贵”观为旨归。这种朴素的民本观是“长/幼”“父/子”伦理观在国家与国民身份定位上的投射,它更多地体现出道德意义上的“因‘憂’‘置’之”而非近代西方国家、社会与个人语境下的“因‘制’‘治’之”。这种朴素的民本观源于传统“人本”哲学的“恤民”观强调“因憂而恤”,它针对的人群主要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鳏、寡、孤、独”与“贫、穷、废、疾”,这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传统政治“民本”理念下的人性关怀与法治实践的智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传达了传统法治中的朴素的民生观。就实现逻辑及其制度表达而言,“恤民”思想可以被简化为“外在—主体”的官民关系面向,以及“内在—主动”的自我认识面向,并在其实践过程中表现出传统民生法治的底层逻辑。

  一方面,恤民观表现出一种“外在—主体”面向的民生法理逻辑。“恤民”所体现的官民关系表达了历史主动中的“主体性”。就“憂恤”的外在表现而言,它实际上存在于一种动态的“官—民”以及被拟制的“家长—子女”关系之中,官员憂、抚、慰、劳、犒等具体措施都需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环境、不同条件加以区别处理。包括“收留迷失子女”“收养孤老”“赋役不均”等涉及民生保障的法律制度,自《唐律·户婚》出现直至《大元律》《大明律》《大清律》均有体现,在规则层面形成了历史代际间的先后承继,这就充分表达了传统民生法治的传承性,体现了立法者的历史视野。以恤民活动中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为标准,官员实际的“恤民”行为虽然更多地表现出被动与消极,但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国家层面“民为邦本”的法律逻辑。

  另一方面,就“内在—主动”面向而言,“恤民”观展示了与西方近代法律生活中国家与公民关系完全不同的伦理与秩序样态,这是源于东、西方法律文化所依托的政治哲学视界的不同所决定的。“恤”而达“德”的价值标准既提供了“主体性”层面“民本”目的的应然性,也保障了“主动性”层面“酌情为之”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更为其在法律层面的制度化排除了障碍。

  古代法律文化与法治实践为新时代民生保障法治理论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材料与知识储备,但经验的积累并不能够代替理论的跃进,经验材料与文化传统只有实现面向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建设才能够凸显其现代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结果,才能够实现“历史主动”指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民生保障法治理论的法理认识。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历史主动及其对“恤民”思想的法理继承

  “人民”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议题。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两个结合”的论述突出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底色,强调了文化传承、理论创新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相结合的应然性与必然性,彰显了包括新时代民生保障法治理论在内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理论内涵所秉持的“历史主动”精神。传统“恤民”思想与“民本”观所体现出的以“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的哲学理念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民生法治理念高度契合,能够与后者内涵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价值定位上实现完美的匹配。借鉴“恤民”思想的民本意涵,能够使“以人为本”的主体性的发挥秉持文化与情感上的传承性、历史性与延续性。

  “以人民为中心”可以从正义观、责任观、和谐观实现对“恤民”思想底层逻辑的批判认识与法理继承。第一,对“恤民”思想所含纳的正义观的继承与转化丰富了“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第二,“恤民”思想所包含的“责任”观为理清新时代民生保障法治的责任内容及其底层逻辑提供重要的历史参照。第三,“和谐”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民生保障法治理念的目的之一,“恤民”思想能够为其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

  增强历史主动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重要方法论。“历史主动”包含一个观察视界和两个认识面向的内容,其中一个观察视界是指坚持“唯物史观”的哲学态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承认社会生活是历史的、普遍联系的观点。两个面向分别指向“主动性”与“主体性”,对应在民生保障法治中的具体内容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和在历史的视角下重视以“恤民”为代表的传统民生法治经验的镜鉴功能。在“历史主动”的方法论指导下,不断吸取传统中国五千年社会实践与探索的经验资料,发挥其历史镜鉴的功能既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要求,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应有之意,既是坚持“文化自信”的具体体现,也是进行新时代中国特色民生保障法治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必要内容。

  作者:戴巍巍,甘肃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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