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发布日期:2023-09-20 作者:刘小妹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提供更多更好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为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等诸多元素共同塑造了中华文明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深厚底蕴。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等及其伟大实践,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构建和实践创新,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理阐释和学术表达。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优秀传统文化资源

 

人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和应有之义。在理解和设计人、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不同文明凝聚着不同民族的智慧和贡献。中华文明以“仁”为基础,对人的存在方式和人与社会的关系有着独特的理论认识和制度实践。《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中的人人“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中的“良心(conscience)”一词,便是源于1947年时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的张彭春提出的“仁”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列举了共同塑造中华文明突出特性的多个重要元素,其中包括“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这也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列举的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智慧结晶之一。8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五次会晤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中华民族追求“仁民爱物、天下大同”。

从字形结构分析,“仁”写作“[人二]”,由“人”和“二”构成,字面上应当翻译为“人与人之间的感知”(two-man mindedness),即人在本性上、在存在方式上是相互内在性、相互关联的人和人之间的统一体。“人”从孤立的自我走出来,走到一个家族、国家乃至天下的广阔空间中去,并形成“人”与人、社会、国家、世界关系的塑造。“仁者人也,亲亲为人”(《礼记·中庸》),这是中华文明对人、人的存在方式以及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解,与马克思关于“个体是社会存在物”的认识,以及人的本性包含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的论证是完全契合的。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中华文明最基本的特质就是构建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相互内在和均衡关联的反向性概念。反向性概念与分离性概念相对,是海外汉学家郝大维、安乐哲提出的,表明了这样一种关系:每一方的实现都需要以另一方为必要条件,如“左”需要“右”,“上”需要“下”,“己”需要“人”。在中华文明里,个人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与社会、国家有重大关联的概念,二者充分接合、相互补强、各得其所,是一种真正的和谐统一。“仁”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生动体现,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鲜活实践。

 

二、“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及其现代化转型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中国自古以来,始终以“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为牵引,寻找更为健全、合理、美好的治理秩序。“公”作为统治的正当性思想资源,成为近似于永恒的秩序意向,中国治理秩序演进的过程就是“天下为公”的理想寻求其有效而合理的实现形态的过程。“天下为公”的理想首先在《礼记·礼运》篇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其中,将“仁”定义为个体将他人切身之事完全视为己所关心之事,且以一种为整体的善服务的方式行事时,我们便进入了“公”的世界——一个“仁人”与“仁性社群”共存共生的“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尚书·正义》提出“圣王法天以立教于下”,将天理、天的运行规则作为统治的正当性来源。天的属性是大公无私地孕育万物。天理昭示给“圣王”(尧舜、文武、周公),完成天人沟通,形成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和价值正当性。自秦以来,“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价值)在君主制的“家天下”秩序里,未找到有效而合理的实现形态。近代中国,改良派康有为的《大同书》中“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的政治宣言,革命派孙中山的“天下为公”和“五权宪法”的政权实践,都是借“公”这一传统政治资源获取改革和革命的正当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是中国政治的一场深刻变革。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天下为公”优秀传统政治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更不是强加的,而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一切为了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正因为无私,才能本着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经常检视自身,勇于自我革命。只有“克己”,才能摆脱权力的腐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奉公”的初心和使命。

 

三、人民至上的价值法则及其制度实践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理想。“人民”是“公”的社会理想和治理秩序在政权建设中的落脚点和具体体现,即“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需要具体化为人民至上的价值法则和制度实践。

一是,为了谁的利益而奋斗是判断政党价值立场的依据。“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党领导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持续践行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这是由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所决定的,也体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一致性。

二是,构建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基于真正广大群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是“真正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全权”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论上确认了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和集中性,制度上构建了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关系。

三是,民主、法治、人权是相辅相成、三位一体的现代化治理价值和手段。我国的民主、法治、人权价值和制度建设,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典范,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表明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和整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关于哲学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艾宾斯坦(W. Ebenstein)认为:“虽然去论辩某种类型的哲学体系总是反映某种相应类型之政治体系,也许是困难的;然而在基本的哲学观与政治观之间,存在一种值得注意的相应性(parallelism),此种相应性部分是逻辑的,部分是心理的,而部分是历史的。”中华文明所孕育的中国哲学同样规定了中国政治形态和治理模式的特质,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文化基因。

 

作者:刘小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精神文明报》20239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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