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与人类安全之维护
发布日期:2021-11-04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编者按:9月17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本报邀请专家就会议有关精神进行深入探讨。本期刊发西北大学法学院王钢、彭媛媛、单雪欣联合署名的文章,以资参考。


  2021年9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指出,“走公平正义之路。‘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解决国际上的事情,不能从所谓‘实力地位’出发,推行霸权、霸道、霸凌,应该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遵循,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打着所谓‘规则’旗号破坏国际秩序、制造对抗和分裂的行径。要恪守互利共赢的合作观,营造包容普惠的发展前景。”10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提出,“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10月30日,习近平主席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强调,我国将致力于“为中外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公平正义作为衡量世界秩序的核心标准早已被联合国宪章等基础性国际文件所确认,并以之作为构筑国际秩序,包括国际政治、经济等一切方面的根本制度保障。它是对全球秩序超越国别立场之上的中立构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和平发展进步力量不断增长,有的国家却仍然倾向于通过非正义手段谋求国家安全而罔顾人类共同安全和共同命运。因此,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构建国际秩序与人类安全,意义重大。


  传统国家安全观的演变及缺陷

  “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一词最早见于1934年俄文中的“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Безопасности”,即“State Security”之意(一说为1943年美国作家沃尔特·李普曼在《美国外交政策》一书中首先使用。具体参见《刘跃进国家安全文集》)。该概念一经提出迅速在多国得到实践,有关国家安全保卫部门相继成立,如1934年成立的前苏联“国家安全总局”。这些机构不论称谓如何,都在事实上承担着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职责。美国较早通过《国家安全法》(1947年),以立法形式对国家安全进行保护,并引发各国效仿。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把自身安全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尽可能在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内对自身安全进行最严密保护。这其中深层次的原因是各国对既有国际关系中缺乏公平正义的无序状态的担忧。

  这种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具体表现是许多国家对“国家安全”的适用范围加以拓展,使其超越传统的军事、政治内涵,并向其他多个领域突进。传统国家安全观逐渐转变为包括军事、国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及核安全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国家安全保护体系。国家安全保障中的自保思维使许多国家习惯性地认为本国的不安全最大可能来自于他国及各种形式的对外交往之中,遂不惜采取很多无规则、无底线的做法增强对抗筹码以寻求自身安全。这使得国家安全成为超级敏感词汇,并渐呈蔓延之势,直至今天。比如,有的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牵涉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关键技术转让、技术产品和服务、网络信息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实施国家安全审查,且其具体审查事项从传统的国与国关系层面一跃而进入私人和商事领域。10月26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以“国家安全”为由撤销中国电信美洲公司在美运营许可即为最新例证。

  这也使得事关国家安全的案件越来越多,诸如WTO框架下韩国诉日本“出口或转让受控物品政策”案、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福利党”诉土耳其案等,所涉国家或地区颇为广泛。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大大区别于普通跨国纠纷,主权国家在其中绝对的控制权使得相关案件的处理过程扑朔迷离。

  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从全球视角思考大国责任担当,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一带一路”等,倡导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亲诚惠容理念,在一系列重大国际场合宣布务实合作举措,为破解全球发展难题、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注入中国力量。


  区域安保体系

  在公平正义方面的“内外”平衡

  单个国家间对抗的不断升级和与日俱增的不安使得许多国家纷纷寻求国家间联盟以求更强有力的安全保障,由此缔结的双边安保条约不断增加,比如区域性多边安保条约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北约”以及《西半球联防公约》(1947年)等。这些区域性安保机制,虽然因宗旨和组织模式有所不同(如集体防务、反恐等),但大多数是基于在国家安全方面“抱团”的而形成的。

  客观地说,许多国家通过双边及多边条约以求尽力保障自身安全的做法,的确可以起到某些现实效果。但这些安保组织体系却大多存在“内外”失衡的天然缺陷,即对内因为有条约支撑尚可达成某种妥协与秩序,对外则实施更大规模的“超国家间”对抗。这从相关组织的章程或条约文本可以清晰解读到,比如1949年《北大西洋条约》第五条规定的“集体自卫权”及其屡次实践便是明证。

  这在本质上仍是单个国家自保和对抗思维的延伸,所不同的只是实现了多国力量的联合。从表面上看,这可以增强集体安保力量,实现组织体内部的和平有序与有限制衡,但就组织体外部而言,又形成了对他国安全的更大威胁。一个区域性安保组织的成立,很可能会催生与之对抗的另一个安保体系。而一个日渐扩张的区域性安保集团也会给周边国家带来强烈的不安全感,北约持续东扩中所发生的许多情形即是最好例证。因此,其本质上绝非真正意义上的多边主义。若能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理念构筑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按照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办事的基础上,摒弃单边主义、霸权主义,不借多边主义之名拼凑小圈子、搞意识形态对抗,那么这必将为构建新的国际秩序提供重要思路。


  人类共同命运

  系于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日渐升级,如恐怖主义和全球环境危机等。遏制恐怖主义活动、治理刻不容缓的资源与生态环境危机等问题,已远非单个国家或区域所能独自解决。在缺乏有效合作的情况下,很多努力已被证明为徒劳。这些都唤醒了人们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同,也促使人类开始认真思考:面对与日俱增的全球危机,究竟应当建立何种秩序和规则?

  在应对全球危机方面,世界各国已进行了有益尝试(如反恐、环境治理等)。比如,2003年初,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宣言》(即“反恐宣言”),并在许多全球性、地区性活动中都对打击恐怖主义时有提及,但各国在反恐合作中并未形成法律层面的、统一的规则体系,加之各国在“恐怖行为”界定等关键问题上认识不一,这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反恐合作屡屡受阻。再比如,在全球环境治理方面,也尚未形成符合公平正义的规则体系和对资源的合理配置。许多国家虽积极投身于北极环境治理,但大家却很难形成真正统一的认识。这一方面与许多国家还没有对人类已经遭遇的共同问题及其危害的普遍性形成清醒而充分的认识有关,但也和尚未形成基于公平正义的良好国际秩序有关。

  人类目前及未来面临的很多问题(包括安全情势)并非只会由某个国家独自承当,更鲜有哪个国家可以置身事外而独善其身。应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精诚合作,这或许是人类应对共同生存危机的唯一出路。而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是其重中之重。只有树立“互利共赢”的合作观,并建立起“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才可能营造包容普惠的、人类共同的美好未来。为此,需要在各国之间树立必要的信任感,并在合作的过程中对有限的全球资源进行公平、合理配置。如何秉承公平正义的精神形成一套高效的合作机制,使每一个国家都能真正享受到全球合作的红利,这将是问题的关键。只有建立在公平正义秩序之上的国家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也只有沿着这一思路的全球合作,才可能真正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危机。

  (作者:□特约撰稿王钢彭媛媛单雪欣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对外纠纷解决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21BZZ085)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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