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工智能运用的反思及对策
发布日期:2021-11-1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10月26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全国法院督察工作线上培训。全国四级法院共计10439人参加培训,覆盖之广、人数之多,前所未有。这也是人民法院督察工作职能任务调整以来的首次大规模线上培训。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日益进入信息处理领域。这使得人工智能技术逐渐以其量化分析、归纳推理等方式进入司法系统,为辅助司法系统信息化能力处理提升贡献了重要力量。

  司法系统引入人工智能,将诉讼参与人信息“嵌入”互联网并打包整理,进行逻辑分析与处理,既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推进诉讼进程,又有利于提升司法系统办案的质量和效益。

  但人工智能是一把“双刃剑”,司法应用中,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信息数据的收集,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使侵犯隐私权呈现非物理化、强侵入性特征。个人日常生活与互联网密切相关,许多社会活动会留下马赛克般碎片化的电子痕迹。这些痕迹容易被强大的数据处理器收集。因此,司法系统运用人工智能开展相关工作,应注意防范个人隐私泄露。

  二是要防范算法“黑箱”。司法人工智能通过司法算法化实现,一般情况下,算法本身并不对社会公众公开。算法的不公开,可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算法“黑箱”而受侵害。算法“黑箱”可能间接或直接损害实体公正,应注意防范。

  三是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大数据时代,法律的准确实施不仅要依靠技术逻辑实现,更需要作为裁判者的人的经验投入。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法官不应该盲目信任算法,应该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司法系统中运用人工智能加以规范:

  一是信息收集时要注意个人隐私保护。人工智能司法运用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将个人隐私权益放在优先地位。信息数据收集、处理,要紧紧围绕个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建议审慎衡量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引入含有隐私侵入程度、高科技设备投入成本与诉讼效率提升的“成本与效益”公式,在有效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同时,精准打击犯罪。

  二是处理信息时,注重算法公开。实体公正得益于程序公正。既然司法裁判活动注入人工智能因素,人工智能运作应当接受程序上的监督。推进算法公开,既加强司法系统内部对错误算法的修正,又使司法裁判活动更广泛地进入公众视野,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保障司法结果公正和增强社会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接受度。

  三是信息运用时,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司法裁判不是简单的法条运用。即使人工智能有深度学习能力,也不能忽视司法裁判并非简单的是非黑白的判断,其裁判结果还常常受社会形态、国情特色、传统文化等因素影响。在人工智能与司法结合中,司法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人工智能的辅助性角色,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科技促进社会深刻变革,人工智能司法运用有广阔的前景。但同时也要意识到人工智能在司法系统中的工具作用,并以开放、严谨的态度审视人工智能,从而实现人工智能服务于法治化。


  (作者:□郑曦 欧玥伶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