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票购买资格以年龄为标准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发布日期:2021-11-2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儿童票购买资格以年龄为标准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兼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近日,为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铁路旅客运输市场环境,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进行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以交通运输部规章形式发布。《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将儿童优惠车票的购买资格由身高标准改为年龄标准。笔者认为,以年龄为标准确定儿童票购买资格,具有其合理性、正当性。


  以年龄作为优惠标准的正当性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儿童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这合情、合理、合乎时代要求,也使儿童优惠票购买资格的认定走出了以往“年龄越大个头越高”的误区。将年龄作为优惠资格认定标准不仅合情理,更合法理。从法的客观性、法的价值、法律制度的体系三个层面看,以年龄为标准确立儿童优惠车票的购买资格,都具备正当性。

  首先,以年龄作为优惠标准能够实现法律的客观属性。法律以客观统一的标准对行为事实进行评价,在制定和适用时,必须考虑客观因素。比如,法律对偷窃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会参考偷窃财物的价值,但并不考虑受害者是贫困还是富有。同理,为了客观评判儿童能不能购买优惠票,就应当以年龄这一绝对相关标准进行判断,而不论儿童个子的高矮。事实上,现有法律不仅从未规定儿童与身高、身高与年龄的关系,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因此,儿童应享受的优惠待遇不能被任意限制。

  其次,以年龄作为优惠标准能够实现法的公平价值。公平有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形式公平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一样的条件享受一样的优惠待遇。从该层面看,不论是以身高为标准还是以年龄为标准确定儿童优惠购票的资格,都能满足。但从实质公平角度看,以身高为标准确定儿童优惠购票的资格,使年龄相同但个子高的儿童不一定能享受优惠,即未得其应得。长多高并不是儿童自身决定的,这不能“听命于偶然因素的任意支配”,儿童票本就是儿童应享受的。因此,以年龄为标准确定儿童优惠购票的资格,兼具形式与实质公平。

  最后,以年龄作为优惠标准契合法律体系对儿童票优惠资格的要求。儿童优惠票是儿童优待制度的一个具体方面。儿童优待制度与老人、军人、孕妇等优待制度共同组成了整个国家的优待制度。在我国,优待制度源远流长,它是所有公民共担风险、共享富裕的一种资源再分配举措。无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贡献大小、自身条件如何,只要符合优待制度所要求的身份资格,公民就可以享受此种优待。这同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样,具备身份资格即享有权利。简言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身份是进入优待制度范围的标准,而年龄是儿童这一身份的唯一识别要素。


  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虽然极大改善了原有购票制度的不足,但仍有一些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首先,儿童票的优惠席别应当作进一步限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儿童优惠票的席别应当与同行成年人所持车票相同”,这不同于限定在“普通旅客列车硬席和动车组列车二等座”的学生票。学生享受优惠的原因是国家优待学生这一谋生能力尚未成熟的群体,以减轻学生负担。优惠限于普通坐席,这是因为此种优惠不能使有更高消费能力的学生借此谋求“额外的”利益,比如用优惠资格购买更舒适的商务座。同理,国家优待儿童,但并不能因此让高消费家庭享受“额外的”优惠。因为儿童优惠票是一种基于公平的社会义务,其普惠性具有双重含义,一是范围上的普遍,二是程度上的普通。儿童普遍享有权利,但此种权利使之获益也仅是普通程度上的。换言之,奢侈的享受不应当让公共资源买单。因此,笔者建议对该条款进行修改,使之与学生票的优惠程度相统一。

  其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将实名制作为前置的儿童票购买条件值得商榷。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身份证明及数字支付方式都在不断进步。如果儿童仅因暂时不方便进行实名认证而不能享受购票优惠,那么值得商榷。笔者建议,以数字支付技术支持为前提,在儿童票购买的实名认证环节增加补充条款,实现先买票后认证。具体操作是:购买未实名制的儿童票,实行先付全款乘坐火车,实名认证通过后再将超出优惠的金额退回。同时,如果无法实现实名制又无数字支付技术支持,身高作为最后别无他法的标准也应进行科学调整,而非现有条款中早已与实际不相适应的以1.5米以下儿童为享受沟通优惠的标准。根据国家卫健委2018年发布的《7岁-18岁儿童青少年身高发育等级评价》标准显示,13周岁男孩和女孩身高中位数分别为160.19厘米和156.07厘米。因此,如果继续坚持以往身高标准,那么将有一半多的13岁儿童无法享受购票优惠待遇。

  最后,《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了一名成年人最多可携带一名免票儿童。这与国家三孩政策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不能完全相适应。三孩政策开始实施,必然有一部分数量家长带领三名儿童出行,然而夫妻二人仅能让两名适龄儿童免票,不太合理。从列车空间使用角度来看,每名成年人可携带一名免票儿童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全社会面临较高抚育成本情形下,公共交通部门也应该根据政策适时调整可携带儿童的数量,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

  (作者:□特约撰稿 袁周 刘启川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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