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监督的语义内涵、法治挑战及制度完善
发布日期:2021-10-29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今年10月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标准化治理的发展,从治理作用范围上,可以划分为“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的内循环,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的外循环两个层次。标准化治理的内循环,旨在建立内生于标准制定与实施的“最佳秩序”,实现多元标准化主体对标准化治理的充分参与,推进标准化治理的供给侧改革。而标准化治理的外循环,则需要建立完善的标准监督机制,赋予标准化治理体系的外部利益相关方以最大化的参与机会,促进标准化治理的需求侧创新。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15年《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印发以来,我国持续推进标准制定制度建设,不断深化标准实施制度改革,在标准制定领域,取得了多项成果。新时期,我国标准化治理面临新的发展要求。《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指出,“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这使得传统的“标准制定—标准实施”二元治理结构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标准化治理转型的需求。因此,亟须建立规范、系统、科学的标准监督机制,形成“标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监督”三元治理结构,全面、精准、可持续地提升我国标准化治理能力。


  法律规范中“标准监督”的语义发展


  “标准监督”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文本中,具有不同的语义。较早的规范性文件中指“标准实施的监督”或者“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例如,原建设部于2000年颁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标准监督”是指“标准实施的监督”,主要是保障强制性标准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全面充分的实施。同时,在《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一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中,“标准监督”主要指代“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涵盖了标准制定、标准审查和修订、标准实施等各个方面的监管工作内容。


  “十三五”以来,随着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不断深化,标准化工作的内涵日益从“重制定、轻实施”转向“标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标准监督的含义开始逐渐与标准实施、标准化管理等传统语义分离。在2015年底发布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以小标题的形式明确提出“强化标准监督”。该文件中的“标准监督”包括“标准制定的监督”和“标准实施的监督”。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与“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共同构成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体系。


  自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实施以来,我国标准监督工作取得了诸多新进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了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平台,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试点,印发了《团体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0年4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强化行业标准实施与监督”。各地方、各部门也依据修订后的标准化法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大量的标准监督工作。这对打造标准化治理双循环系统,促进标准治理能力整体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新时期标准监督的法治挑战


  目前,我国在市场化标准监督、社会化标准监督、国际化标准监督、绩效化标准监督等方面仍然存在法治挑战。


  首先,市场化标准监督缺位不利于标准化治理的市场化转型。市场类标准包括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两大类,在我国标准体系中数量最多、应用范围最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相关。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但是,当前市场类标准的监督机制仍然存在三大不足。一是缺乏正向引导机制,尤其是团体标准,作为新生事物,其制定、实施、监督乃至整体治理,均处于摸索阶段,存在监督空白。二是缺乏反向激励机制,标准化法对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标准自主权的行为缺乏责任约束。三是缺乏标准淘汰机制,市场类标准数量庞大,标准质量良莠不齐,低质量的标准无法及时淘汰,对标准体系的整体质量造成减损。


  其次,社会化标准监督参与度低,不利于标准化治理的市场化转型。当前,标准化治理已经从传统的工业产品质量治理领域向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扩展和渗透,为国际治理能力提升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也更需要建立高度充分的信息化监督渠道,实现多元化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我国标准监督的举报投诉机制尚未健全,人民群众也未形成明确的标准监督意识和习惯。这容易使标准化治理供给侧与需求侧的信息不对称,标准制定与实施不能完全满足特定经济社会领域的治理需求。


  再次,国际化标准监督信息服务不完善不利于标准化治理的国际化转型。标准是影响国际经济贸易的重要制度要素,国内国外各类标准化制度规则的发展动态对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影响重大。我国当前在国际化标准监督信息服务上已经有所尝试,例如,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国家质疑中国口罩标准技术要求并禁止进口和使用中国标准。该信息经国内企业反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针对中国防疫口罩相关标准与国外同类型口罩标准开展了技术要求比对,证明中国标准技术要求具有先进性,并经与相关国家标准化组织协调,为中国防疫口罩出口其他国家、支援国际防疫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国际贸易整体发展波动较大,亟须根据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各类标准争议纠纷需求,建立相应的标准监督信息服务机制。


  最后,绩效化标准监督不健全,不利于标准化治理的绩效化转型。新时期标准化治理从规模效益向质量效益转型,要求相关标准在制定上要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相关标准之间要协调配套,“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相关标准在实施上要实现信息化联动,充分保障标准的应用实施符合标准预期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推进标准的及时更新,保障标准化的可持续化发展。我国当前的标准体系已经达到一定数量规模,但还存在标准内容老化、协调性差、规范性等问题。因此,亟须建立绩效化监督机制,以完善的标准化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促进标准质量的全方位提升。


  标准监督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为新时期标准化治理勾画了新蓝图,也为标准监督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课题。标准监督法治工作要实现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良性发展,就需要紧密围绕新时期标准化治理的主要转型需求,提升标准监督法治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科学性,为标准化治理形成内外部双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治理效果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健全市场类标准的指导与监督机制。一是要健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有效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将企业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三是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监督检查,充分引入社会化第三方技术评估机制,创新市场类标准的监管机制。


  其次,建立最大化社会主体的监督参与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完善针对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对标准制定情况、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升社会主体参与标准监督的可行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开展标准化理念的传播和普及,充分运用各类新兴宣传媒介和工具,向人民群众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标准化的基础知识、功能效果和应用规范,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化标准化氛围来提升社会主体参与标准监督的能动性。


  再次,加强国际化标准监督信息服务。深入研究国际国外标准制度规则的动态发展情况,加强涉外贸易管理、涉外商事诉讼、仲裁、调解等领域中涉及标准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逐步建立涉外标准风险预警机制、纠纷反馈和化解机制。


  最后,提升标准监督的绩效化评估效果。一是建立标准监督的信息化法治闭环。健全覆盖政府颁布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针对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开展规范化制度建设。二是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在标准制定端开展标准规范性指导和监督,在标准实施端针对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建立完善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三是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针对政府类标准和市场类标准建立差异化淘汰机制,充分借鉴和运用标准反馈信息和评估结果,及时开展相关标准的复审和维护,推广优秀标准,淘汰落后标准。


  (作者:□特约撰稿 汪湖泉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标准化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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