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新规回应社会加强监管呼声 算法推荐服务违法将被问责
发布日期:2021-09-1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任文岱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算法推荐服务违法将被问责,对算法推荐服务中平台主体责任、用户权利、违法问责等作了系统规定。

  前不久,新浪微博公布微博热搜管理规则回应部分网友质疑,称新浪微博的热搜榜单是根据微博用户的真实行为计算而来,且算法中包含严格的排“水军”和反垃圾机制。去年,“骑手困在‘算法’里”引发网友讨论。近年来,算法歧视、算法诱导沉迷、“大数据杀熟”常为人诟病,面对这些问题,许多互联网平台常以算法技术、技术中立为“护身符”,避重就轻。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我国陆续建立相关规制,比如,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压实平台责任”“严格各类热搜榜单管理,优化内容推荐算法”。《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研究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等新媒体业态和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有对算法问题的相关规定。

  8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专门针对算法推荐服务的监管新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对算法推荐服务中平台主体责任、用户权利、违法问责等作了系统性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算法推荐服务违法将被问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认为,《征求意见稿》回应社会公众要求加强监管的呼声,系统规定了算法推荐下用户的权利以及平台主体责任,并设定了相应问责机制。

  覆盖多环节、全类型的算法推荐服务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了算法推荐技术的范围,具体包括应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使用这些算法推荐技术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

  张欣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算法推荐技术的范围,基本囊括了所有主流算法推荐技术。这意味着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餐饮平台等不同类型互联网平台,只要使用了此范围内规定的算法推荐技术,向用户提供了信息服务,都将被纳入监管范围。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算法责任”概念以及平台企业作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诸多主体责任。比如第七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相关服务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张欣认为,这覆盖了算法设计、部署和运行的各个环节。

  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作了回应。比如,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高额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内容,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偏见性用户标签。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内容。

  向用户揭开算法的“神秘面纱”

  虽然许多人对“算法”一词不陌生,但是算法技术是如何运行的,对普通用户来说仍然是神秘的。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等。

  张欣表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平台依据用户的“商业信用分”进行商品或者服务推荐时,应当以显著的、便于理解的方式告诉用户,“商业信用分”的生成是基于什么原理、运用了什么样的大数据模型、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等进行计算并实施推荐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修改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用户标签的功能。用户认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予以说明并采取相应改进或者补救措施。

  实际上,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都有类似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张欣认为,从总体上看,《征求意见稿》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从算法推荐系统的事前(自主选择)、事中(说明、修改)和事后(说明、删除)三个阶段,细化了适合算法推荐场景下的用户权利,赋予用户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拒绝权、获得说明和救济的权利。这些权利意味着用户有权选择脱离算法操控、对抗算法。

  “比如,某个用户在某段时间频繁收到平台推送的某一类并不感兴趣或者受到滋扰的信息,可以要求平台将产生此类推送的相关用户标签删除。如果平台不删除,用户有权利获得救济,包括要求平台进行改进或采取补救措施,甚至提起诉讼。”张欣说。

  具体操作细则有待进一步细化

  张欣表示,《征求意见稿》从算法推荐技术、信息内容管理、推荐页面展示、特定用户对象等多方面,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出了立体化的管控要求,明确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并清晰构建了算法推荐场景下的算法问责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算法推荐服务者违反《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规定的,规定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罚款等多种问责方式。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敏感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张欣认为,这体现了精准治理的立法理念。但具体操作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比如其中涉及的“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者”具体应当如何认定?

  在她看来,《征求意见稿》中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者是监管的重点,但从实践来看,平台发展到一定的用户量级,在算法的精准指引下,有可能在特定场景下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