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发布日期:2021-09-0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田雄

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援助学生工作部部长石贤平谈法律援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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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10日,本社记者在黑龙江省开展走基层活动期间,石贤平向采访团成员介绍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哈尔滨市法学会/供图

  法律援助法明确,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它使人民群众尤其是经济困难群众可以平等享有获得法律服务的机会,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往的法律援助工作大多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派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逾20年的哈尔滨市法学会理事,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援助学生工作部部长石贤平说,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拓宽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动员更多力量参与。

  法律援助工作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使人民群众尤其是经济困难群众可以平等享有获得法律服务的机会,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正式颁布,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行政法规。自此,我国法律援助事业驶上了有法可依、依法发展的快车道。

  “该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可以说是法律援助法的雏形。”石贤平说。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这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新的机遇。2015年6月,《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印发,成为以后一段时间我们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行动指南’。”石贤平说。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参与法律援助的人越来越多,需要提供司法救济的对象范围也在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法律援助经费少、补贴标准低、社会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陆续出现,大家关于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的呼声日渐高涨。”石贤平说,法律援助法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关切,针对影响法律援助积极性的痛点难点问题,作出一系列规定,真正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

  法律援助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石贤平表示,“以人民为中心”是法律援助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价值基础和底层逻辑。作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动员更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

  记者注意到,与法律援助条例相比,法律援助法拓展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如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经费保障等;第六条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法律援助职责;第七条确立了律师协会的法律援助义务;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这形成了政府主导、公检法协助、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机制。同时,不同渠道法律援助工作都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它为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石贤平说。

  法律援助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石贤平曾长期在高校开展法律援助研究和实践工作。过去20多年,他曾带领一批批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队伍走出校园,下乡村、进社区、到中小学校等,把法律援助活动开展到千家万户。在他看来,该条不但明确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法律地位,而且明确规定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石贤平进一步解释称,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既包括法学专业学生,也包括教师。学生大多由在校高年级本科生组成,有些学校研究生也参与其中。高校大学生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本校校友等资源优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但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代理身份资格。2012年以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后,取消了原来的“纯公民代理”,由此大学生代理案件的身份资格一直成为困扰各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代理案件的主要问题。根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高校大学生代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通过受援人所在社区出具推荐证明、由受援人所在单位出具推荐证明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推荐函等途径实现。

  “法律援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未来高校提供法律援助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石贤平说,“此外,该条还将符合条件的个人纳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范畴,鼓励、支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这不仅大大拓宽了法律援助渠道,还有利于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另外,法律援助法第九条、第五十二条确立了法律援助经费捐赠和办案补贴免税制度。石贤平说,“过去,对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力量是否征税一直存在争议。现在法律援助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给法律援助捐赠者和办案人员吃了‘定心丸’,它将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的捐赠热情,提高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援助法还特别关注到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的地区,其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石贤平认为,这里的“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包含广袤的农村地区和老少边地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公民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高,但我国乡村和老少边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具体表现在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力量薄弱、资源分配不均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群众法治意识相对欠缺、寻求法律服务解决矛盾纠纷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等诸多方面,影响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此外,有的农村地区和老少边地区还存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配置失衡、法律服务队伍薄弱等问题。

  “法律援助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充分说明法律援助法还可以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石贤平说,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为解决地区间法律服务资源不平衡问题,让优质法律援助资源向乡村及老少边地区流动、实现地区间法律援助服务均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它和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一起助力乡村振兴。

  另外,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第五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石贤平认为,这三条通过一套“组合拳”方式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凸显了未来法律援助的发展不仅仅是关注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还将更加关注服务质量,由此也体现了国家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决心。总而言之,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和实施,不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且还可以完善我国诉权平等保护等程序性权利体系,维护经济困难人群和特殊主体的合法权益,必将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宪法权威。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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