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属尚待厘清
发布日期:2021-08-16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社记者 任文岱

数据权属尚待厘清

专家建议数据确权坚持“比例原则”

  个人数据、平台、企业数据、政务数据等包含多元主体、多重属性,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数据确权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即投入与回报应当成正比。数据权利的行使也要坚持比例原则,具体包括事前规则和事后规则。

  近年来,特斯拉接二连三的事故让车辆行驶数据权属问题成为热议话题,引起了大家对“车主的行车信息到底属于谁的”讨论。同时,网络平台对用户数据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最近在风口浪尖的滴滴出行辟谣不停,针对网传滴滴出行要将数据权让渡第三方的信息,滴滴出行表示信息不实。

  电商领域,针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许多平台开始加码用户隐私保护。淘宝开放平台在7月6日发布“依法加强消费者订单中敏感信息保护的公告”,称平台将针对订单处理类应用和仓储物流类应用,启动订单处理链路的消费者敏感信息保护方案,对涉及消费者个人敏感信息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入驻淘宝平台的第三方开发者和商家(主要涉及商家的后台系统、服务商的后台系统、订单处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等)将订单中涉及消费者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地址等敏感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据了解,敏感信息被脱敏处理后,卖家后台涉及消费者敏感信息的字段将加密。卖家后台将看不到消费者的敏感个人信息,更不能对用户信息进行数据分析。这使得平台、卖家、服务商等对用户数据的获取、使用和处理将迎来不小的变化。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立法和监管不断完善和加强。在业界学者专家看来,数据权属未厘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但因涉及用户、政府、平台、第三方等多方权益,数据权属成为难题。如何解决数据权属之争,尚有多项难题待解。

  数据权属争的是财产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表示,目前,我国立法中虽然有“个人信息”概念,但尚未出现“个人数据”概念。民法典将“信息”和“数据”作了区分。个人信息是指可识别到个人,属于人格权保护范畴。而数据是在信息基础之上,通过实质性的劳动和智力加工而成的,具有价值。在他看来,数据权属之争,争的是“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因此,数据的财产性权益的划分,应当遵循财产权创制的一些基本逻辑,比如劳动创造财产权。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要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提出要“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该意见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第一次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作为市场化要素,对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对数据权属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在今年2月清华大学举办的数据利用与数据治理论坛第一期“企业数据利用与治理”主题会议上主张,摒弃非此即彼的单一产权思维模式,提出根据不同主体对数据形成的贡献来源和程度不同,应当设定数据原发者拥有数据所有权与数据处理者拥有数据用益权。

  许可表示,很多平台企业数据和政务数据是基于个人信息产生的,个人数据、平台、企业数据、政务数据等包含多元主体、多重属性,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在数据生产创造的过程中,所涉各方具体付出了多少劳动很难去衡量。同时,在数字经济领域,对数据的“加工、创造”不同于传统市场中对生产要素的“加工、创造”,这是当前数据确权最大的难点,还需要实践检验和论证。

  数据权利行使要坚持“比例原则”

  在许可看来,复杂问题需简单化处理,数据权利的立法可以分模块制定,比如数据安全立法,各地也在探索政务数据立法,也可进行涉及平台企业和用户间的立法。

  许可表示,数据确权需要抽丝剥茧。他认为,首先,应当将信息和数据剥离,对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制;涉及企业、商业信息的有知识产权领域法律规制;涉及个人信息的,有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因此,在数据确权之前,先要区分信息和数据,对信息可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次,数据分为非电子化数据和电子化数据。对于非电子化数据的实践和监管,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规制。因此,在数据确权的问题上,实质是对电子化数据权属的界定。

  许可表示,对电子化数据权属的界定也是对网络运营者的角色定位。网络运营者为广大用户或商家等提供最基础的互联网服务或者服务器存储等功能,包括企业、国家机关等,涉及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此时,如果个人只提供信息,对数据加工创造贡献力量微小,网络运营者应该享有衍生数据的所有权;如果个人参与到数据的创造和生产过程中,则与企业共同享有所有权。

  许可认为,数据确权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即投入与回报应当成正比。“数据资源需要合理配置,数据权利的范围和大小应当与保护的价值和重要性成比例。”

  对此,许可建议,数据权利的行使也要坚持比例原则,具体包括事前规则和事后规则。事前可借鉴知识产权法的经验,以数据创新为导向,就数据权利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等,通过法律制度设计,作出灵活规定,以此调整各数据权利人的市场力量,促进数据使用效益。事后规则是需要法院或者政府根据具体场景,限制数据权利,将数据最大化利用以利于社会福祉。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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