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对一个情况下的判决
发布日期:2021-07-16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16日第06版 作者:吴元中

 提起法律,人们自然想到的是宪法、民法、刑法等各种各样的法律条文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大家熟知的法律定义也不外乎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法律就是规则和条文,制定了规则就会界分止争,人们就有了明确的行动指针。然而,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后,这样的看法会发生改变,最起码会产生疑问。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应否支持问题,有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认为诉讼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对方不予抗辩,法院也应以职权进行审查,不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另有法院则认为,诉讼时效是一种抗辩权,如果对方不行使这种权利法院不能主动审查、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能否支持成了疑问。

 同样的法律条文,不同法官或法院会产生不同的理解,给同样情况的不同当事人带来不同的判决。如此一来,法律不但不能对人们行为发挥指引和规范功能,还会使人们迷茫,无所适从。

 也正是鉴于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弗兰克认为,规则本身并不是法律,至少不是“法律的全部”,仅仅是用来作预测和判决的工具。“就具体情况而论,法律或者是实际的法律,即对这一情况下的一个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律,即对一个未来的判决的预测。”卢维林则认为,“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对官员将做什么或我们如何使他们做一点什么的一个指南。”霍姆斯更是把法律定义为,“对法庭实际上将要做什么的预言。”

 现实主义法学派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条文并不是法律的全部,法律还包括执法人员执法和法官在裁判案件中的理解与适用,特别是生效判决,才是法律的真实含义和真正体现。相比于纸上的条文,这种实际应用中的法律,才会使人明白无误地理解,也才是更重要的。法律要真正发挥统一调整作用,离不了体现于个案中的具体含义和指引,必须有保证统一理解与适用、确保所有法官都能在同样情形下作出同样判决的机制,仅仅有统一条文是不够的。

 我国十分重视法律与司法的统一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特定问题发布指导意见、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案件亲自审理等制度,要求注意类案同判。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类案检索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自己理解的局限,也避免了类案不同判的现象,该意见实施以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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