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概念的理解及适用
发布日期:2021-07-08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刘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第二条中增设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条款,不仅从根本上为行政处罚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实质性判断标准,还能更好地为行政处罚外延条款的周延性提供科学支撑,也符合科学立法的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行政处罚法修改幅度较大,尤其引人瞩目的是在第二条中增设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条款,“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在立法层面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学界和实务界关于行政处罚的界定问题,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科学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在法律文本中,对概念进行严格界定,是科学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执法的关键要素。修改前的行政处罚法没有为行政处罚确立一个基本的概念条款,这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惑。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不仅从根本上为行政处罚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实质性判断标准,还能更好地为行政处罚外延条款的周延性提供科学支撑,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行政处罚制度的周密性,其增加的行政处罚概念条款,及时且必要,在内容设计上极具适当性和谨慎性,符合科学立法的要求。

当然,要想科学解决行政处罚的界定问题,除在立法中确立行政处罚概念条款的必要性外,更重要的是在内容上确保行政处罚概念条款的适当性。笔者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至少从主体、行为、效果和目的四个方面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

主体方面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一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条款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作出主体,将行政处罚的相对人限定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即无法包含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附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

行为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的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这是对修改前的行政处罚法文本的直接保留,具有立法上的延续性。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理解适用,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判断必须以“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为形式标准,不可主观化。另一方面,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理解需要从实质角度加以展开,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单纯侵犯个人利益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的对象(可能只是民事侵权)。因此,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角度考量,需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补充和限缩。

效果方面,该概念条款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作为行政处罚的内容加以确定的。不论是“减损权益”还是“增加义务”,都是对相对人的一种不利负担,都会对相对人形成威慑。这意味着凡是行政处罚行为,都会给相对人带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效果,这是界定行政处罚的最关键的内容要素。当然,“减损权益”中的“权益”是否包含违法的“权益”需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一般来说,“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权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因此,对于“权利”的减损,毫无疑问是对相对人的一种不利负担,但“利益”并非如此简单。从权利救济角度看,只有合法权益被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从救济角度理解“利益”,那么对违法的“利益”的减损就不构成行政处罚,如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第九条中,将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明确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由此可见,第二条中的“减损权益”也包括非法的“利益”。

目的方面,该概念条款以“惩戒”作为核心,对行政处罚做了目的上的界定,构成了行政处罚最核心的判断要素。虽然该条款确立了“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作为行政处罚的内容要素,但并非所有对相对人产生的“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行为都构成行政处罚,典型的如行政强制。在内容上,行政强制也对相对人带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法律效果,但其目的不是“惩戒”,比如,强制戒毒会对相对人产生限制自由的法律效果,但其目的却不是惩戒。因此,有必要加入目的要素对行政处罚的范围加以限缩。当然,学界对行政处罚的特性更多以“制裁性”加以概括。这是否意味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改时采纳的“惩戒”与“制裁”不同?从文字上看,两者确实存在一定不同,“惩戒”更多从内容上强调行政处罚的目的性,而“制裁”侧重于从手段角度对行政处罚的目的加以界定。即便如此,在已确立的行政处罚概念条款中,这样的区分也不会引起规范上的差异。因为不论是“惩戒”还是“制裁”,都存在手段和内容两个层面的内涵,虽有所侧重,但并不意味着两者本质上有区别。同时,即使“惩戒”和“制裁”侧重点不同,但通过概念条款中的“效果方面”,即“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可以很好地实现目的方面的补正。因此,不论是“惩戒”还是“制裁”,只存在文字上的形式区别,不构成规范上的差异效果。 

责任编辑:赵子琦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