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发布日期:2021-05-18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5月18日第03版 作者:马鑫

  为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9日。笔者结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供参考。

  第一,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增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删除“推动印刷业高质量发展”。修改为:为规范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升印刷供给质量和水平,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这样修改的主要理由有三点:一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因此,立法目的应该追求公平、鼓励诚实经营,印刷质量提高与高质量发展必然能够实现,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这种宣示口号性条款不宜放到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里。二是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印刷经营者应当是取得印刷资质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因此,该规定可能限缩印刷经营者范围,且使用“个人”于立法条文中也不准确,用自然人更加贴近民事法律。行政保护条例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质也是维护公共利益,自然人合法权益保护好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自然就能够实现。

  第二,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申请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经营活动,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印刷经营活动;2.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3.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一)2.5的规定,“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六条的概念和条文差异不大,可以合并为一个条文。

  第三,建议增加网络印刷经营的管理条款。对于利用网路平台进行经营的,也要取得相关资质;对平台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求及时进行纠正,当发生侵权违法行为时,平台未在第一时间纠正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建议增加数码印刷企业经营活动规定的条款。数码印刷应用越来越广泛,设备也越来越精巧,其技术、设备已彻底颠覆传统印刷市场格局。因此,应对此进行监管。

  第五,建议施行积分制管理措施。现有制度主要对违法现象进行处罚,但对处罚后未纠正的行为未明确监管措施。这不利于制止违法行为,反而让经营者认为,只要罚了款,依然可以开展违法经营。因此,建议实行积分制度,既能量化管理,又能防止“粗暴”执法。

  第六,建议增加一条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内容: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符合该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即“(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因此,建议增加上述条款。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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