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金融法律风险防控
发布日期:2021-03-08 来源:《法治日报》2020-03-11第9版 作者:周德洋

一、物流金融是现代物流技术快速发展的必然产物
  随着现代物流技术的快速发展,物流金融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2017年,国际商会向G20表达了有关贸易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建议。在规则层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通过了《动产担保交易立法指南》,将依约定在动产上设定的旨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切权利统一归类为“担保权”,为物流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物流金融起步较晚,2004年,国家发改委和广东发展银行宣布在广州和杭州等10个城市试点推广“物流金融机构”,开展物流金融业务。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总报告,明确指出开展动产担保模式的物流金融业务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国务院随后发布《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等一系列文件,将构建供应链产业体系作为国家重点鼓励和推动的宏伟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为物流金融提供了政策支持。
  从物流金融发展历程来看,笔者认为物流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在物流活动中通过运用各种金融工具有效组织和协调货币运动,使物流活动产生增值效应的金融业务;狭义上是指物流企业在物流业务过程中利用贷款、承兑汇票等多种信用工具为生产商及其下游经销商、上游供应商和最终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资金汇划、信息查询等为一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物流金融发展面临多种风险挑战
  1.政策法律调整容易引发整体性风险。物流金融涉及诸多产业领域,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基于增强竞争实力、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需要通过政策法律调整来引导产业调整、优化和升级,这些调整对某些产业本身会产生影响。例如,政策主动调整后,某个产业由鼓励类变成限制类或禁止类,就会对相关行业企业的融资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如果金融机构对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未及时跟进或缺乏客观评估,物流金融就容易面临产业的整体性风险。
  2.物流金融产品创新引发相关风险。物流金融围绕核心企业展开,很难同时考虑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的特殊情况,实践中容易出现风险相互交织、互相影响等情形。更有甚者,为了利润、业绩考核追逐短期利益,未充分考虑或者故意规避监管要求,通过多层嵌套、多个协议“创新”物流金融产品,突破市场准入、资本约束、客户适当性、担保有效性等要求,增加了风险管理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给现有物流金融体系带来冲击或破坏,引发相关风险。
  (1)引入第三方平台容易产生操作风险。实践中,针对钢材、煤炭、铁矿粉、粮油等大宗商品的物流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大多选择委任第三方平台动态质押监管模式。但是,对于动态质押监管协议法律性质为何则不予深究,有的认为属于委托合同,有的认为是保管合同,容易引发争议。实际上,委托合同和保管合同均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但两者在法律性质、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赔偿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别。
  (2)创新质押权设定方式容易出现法律瑕疵。根据《物权法》规定,设定质权要求出质人对质押物享有所有权,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物流金融由第三方平台监管人租用出质人仓库原地动态质押监管,有的甚至与出质人的货物混杂在一起保管。容易导致质押物权属不清,质押权设立瑕疵。当第三人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时,金融机构很难主张质押权的有效性,容易被认定无效。
  3.实践执行不严谨容易形成法律风险。物流金融产品操作规程的完善性、操作环节的严密性、操作要求的执行力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1)交易对手选择风险。物流金融涉及的行业、主体相对庞杂,金融机构需要审慎选择交易对手。例如,基于交易所平台的物流金融,如交易所自身出现非法集资、挪用资金等问题,整个交易链条将面临风险。又如,第三方平台企业未尽监管职责导致质押物被哄抢或偷盗,金融机构可能被动卷入赔偿纠纷。再如,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质物未交付、押品权属有瑕疵、监管流于形式导致押品流失毁损等,金融机构相关权益面临极大风险。
  (2)基础交易不真实风险。基础交易是支持物流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石。实践中,有的企业不惜伪造或虚构交易活动非法套取授信资金,更有甚者将套取资金从事投机类投资交易活动,一旦投资交易失败便无法按时偿还借款。金融机构要警惕这一类基础交易背景不匹配的风险。
  (3)担保物权竞存导致丧失优先权的风险。所谓担保物权竞存,是指在同一担保物之上同时存在多个性质不相冲突的合法成立的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换言之,设立时间在后但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设立时间在先的质权人受偿。物流金融产品如果未注意该问题,则容易丧失优先权。

三、物流金融风险防控建议
  近年来,工行、建行、民生、平安、广发等银行纷纷推出物流金融产品抢占市场。然而,由于涉及多个主体、不同行业、众多生产销售阶段,物流金融法律关系相对要更加复杂,处理不好容易产生不同主体、行业的内部传导效应。笔者建议可从以下方面加强风险防控:
  1.紧跟产业政策发展趋势,推动物流金融发展创新。随着十三五规划提出绿色供应链产业体系,《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陆续颁布,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物流金融产品,引导和支持资金流向实体企业,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紧跟政策发展趋势,推动物流金融发展创新。
  2.认真做好物流金融创新,有效管控产品风险。要防控好物流金融风险,首先要做好物流金融产品创新管理,实现“管控—创新—再管控—再创新”的良性循环。实践中,金融机构应建立客观的产品准入管理和风险评级制度,对产品准入和风险进行测试,确定准入标准和风险程度,明确参与主体权责利,合理划分产品等级和行业归属。物流金融产品推出后,应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市场运行状况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形成全面的风险评级体系。对于风险系数过高的物流金融产品,要坚决予以优化,无法优化的要及时退出。
  3.加大执行监督力度,积极防控操作风险。一是依法审慎选择监管公司。应重点关注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注重从监管公司的自身实力、成立时间、是否自有仓库以及业界口碑等方面来综合确定,尽可能选择那些服务质量好、监管能力强、信誉有保证的监管公司作为合作对象。二是积极利用法律协议控制风险。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点,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对于监管公司因为保管不善导致金融机构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降低相关风险。三是加强对担保品的保管工作。要求担保人承诺享有押品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避免质押物权属不清引发风险。对因各种原因导致质押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金融机构质权的情形,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