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大晓:法的历史性与世界性断想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清华法学》2021年第1期 作者:史大晓

作者:史大晓,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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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制定颁行是我国法律发展史上极为重大的一个事件。被授权发布民法典的新华社在通稿中是这样评价的:“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诚然如是。民法典颁行后,各地纷纷成立专家宣讲团,全力宣传民法典。比如,上海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上关于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市委宣传部、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市法宣办、市法学会决定成立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上海律协更是成立民法典“千人宣讲团”。

  尽管民法典的制定颁行这一事件是如此重大,且经过如火如荼的宣传,但其中的深意远未得到全面、深入的理解。到目前为止,在专业领域中,民法典似乎只涉及民商法专业领域,理论法学领域的研读和讨论并不多见,特别是民法典颁布之后,更是如此,似乎制定颁行已经是大功告成,毋需再加以讨论了。很难想象,这样一部极具历史意义的法典就被目前的这些讨论一带而过了。这固然与民法典在相当程度上是既有的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等几部的汇编有关,人们可能觉得原本就没有太大的新意,因此也毋需进行长久讨论了。但民法典毕竟是民法典,这是一部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法律人都心心念念,且努力过四次但未有成果的一部法典。现在竟然成功了,没有理由不借此伟大的机会进行检讨和学习。更何况,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跟每一个普通人都有关系,并且作为大陆法系中万法之源也跟每一位法律人息息相关。在此种背景下,本文拟借着民法典制定颁行的东风,讨论一下法的历史性和世界性这一相对古老的法理学问题,以为理解后民法典时代的法律精神义不容辞地贡献一份法律人的微薄之力。

  近年来,非历史化(或曰去历史化)和去世界化(或曰逆全球化,反全球化)的社会思潮在中国已经若隐若现地有愈演愈烈之势。所谓非历史化或去历史化,往往意味着脱离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观察社会现象,描绘社会情景或者构筑社会规则。如今常见于文学创作和影视制作领域中。所谓去世界化或者逆全球化,是指意在削弱甚或斩断各国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一体化进程的运动,它与旨在推动全球一体化、各国相互连接的全球化恰恰相反,形成对照。逆全球化的主张及运动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日益抬头,在美国总统特朗普当选后提出“美国优先”的口号以及英国脱欧事件上得到了更为淋漓尽致的体现。这背后的原因和观点有很多,从左翼到右翼都有。逆全球化运动波及面很广,特别是在新冠疫情在全球肆虐这一特殊背景下,似乎也在往纵深发展,从人员到货物的流动都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影响,从经济到政治层面,各国都在进行新的博弈。

  这种社会思潮自然在法律界也有所体现。具体说来,就非历史化而言,以尊重实定法为依归的法律教义学的流行和以利益衡量为主旨的法律经济学的广泛运用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法律对历史的关注和追问;就去世界化而言,对法律的中国特色的过度强调和对本土利益的过分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律对世界的关注和沟通。

  民法典本身以及与其制定实施有关的讨论将法的历史性和世界性问题再度彰显出来,本文即是在这一场景下切入观察、论述和讨论的,拟勾勒一下与民法典有关的若干非历史化或去世界化的具体法律现象,指出已有或者潜在的问题。之后,本文尝试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意去一并纠正当下法律非历史化和去世界化的双重缺陷。

二、民法典中退隐的历史性和世界性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认为,民法典绝对排斥历史性和世界性,或者说不含有任何历史性和世界性因素,正如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无论多么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也无法抹杀事实上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联一样。本文所描绘的民法典中历史性和世界性的退隐主要是相比较而言的,既有相对于此前有关法律规定的比较,也有相对于当下民法典宣传和讨论的重点的比较。

  (一)民法典的历史与基本类型回顾

  通常认为,18世纪末叶(法国大革命)以来的法典化进程是建立在理性法和启蒙运动结盟的基础之上的。这一进程中最基本的一个信条就是:“只要统治者或者世界性的普遍意志在伦理上遵循理性而行,就可以创造更好的社会。”或者说“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的奠定。”这种理念也反映了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以来的自然法的思想,因此这一进程也往往被称为“自然法法典编纂”。

  在自然法法典编纂中,巅峰之作应属《法国民法典》。这一类法典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具有革命性。它们不满足于对既有法律材料或者地方习惯的编辑整理,而是要做革命性的改造。革命往往意味着与历史过往的彻底决裂。特别是在理性主义的深入影响和自然法的进一步发展之后,这些革命性改造往往忽略民族的植根于历史的独特性,或者干脆忘记了历史而主张基于逻辑演绎的创造。“既然自然法不外乎一套具有绝对效力的规律,有关它的论述便应该完全基于内在的一惯性与必然性。为了要成为一门学问,法律不该依于经验,而该依于定义,不该依于事实,而该依于逻辑演绎。”

  尽管也有学者主张自然法和法律创造论之间有所距离,但与强调历史上的习惯和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法律思想相比,无论是自然法还是法律创造论在相当程度上都强调毋需特定历史背景的逻辑演绎的重要性。毕竟,“自然法的法典总是明白反抗与其对立的习惯法与判例法”。

  作为这种法律思想的一个副产品,世界主义也理所应当地潜伏在其中。《法国民法典》因为这一背景而具有世界性影响,人们对此应该无足讶异。耶林描述了世界主义图景下的法律,并对历史上严重的法律地方性做了抨击,“人民的生活不是孤立地相互存在,而是……敌对的或友好的相互接触、相互影响的系统,给与与汲取、吸收与传播,简而言之……是一种巨大的交换行为……通过船只运来货物,商品再流通回去,收敛黄金的商人通过设厂留下了模仿的样板和工业的胚胎。语言、风俗、宗教、价值、理念、偏见、信仰、迷信、工商业流通、艺术、科学——其全部服从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影响的法则。那么法律呢?西班牙法学家所进行的思考,节省了德国学者的精力,荷兰人继续扩建法国人所打下的基础,意大利法庭的实践对所有其他国家的司法审判发挥了决定性影响……从这一点出发,各个国家的法律显得多么的贫乏——成文典章笨拙地试图在一小国内解决那些问题,而罗马法早已经在全球范围内以不可超越的方式实现了该问题的解决。”

  与此相反,作为理性主义反义词的历史主义经由孟德斯鸠和维科扣响了19世纪的门板。尽管在19世纪,历史主义既非取代自然法这一伟大思想的替代物,也不是完全支配这一世纪的思想。但说19世纪是一个历史的世纪也不为过。罗斯科·庞德曾断言,“法律领域与其他一切领域一样,十九世纪是运用历史方法的世纪”,并认为“十九世纪的每一个判例,每一篇专论,及每一部法规……都是以法制史为先决条件,并作为某一段历史的顶点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包含了对历史的解释”。庞德的意见在德国也得到了认同。维亚克尔曾经说到,“历史法学对于自身存在之历史性内省,为法学引进一种至今尚存的新研究方法。此方法的引进意义非凡,不亚于当为与历史性实存、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关系的首次加入法学意识中的意义,而这一直都是优帝法典旧式权威与自然法双面向之唯心论所尽力阻挡的。”维亚克尔还断言,所有19世纪的争辩形式与立场几乎都涉及历史性的发现。

  的确如此,在19世纪,从欧陆到英美,很多领域都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历史作品。从德国历史法学的巨擘萨维尼到英国历史法学的代表人物梅因,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到路易斯·亨利·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无不闪烁着历史主义的光与影。

  在历史法学看来,法学研究就是研究过去对现在的影响是什么?现在和将来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正是在这一思路的引导下,萨维尼提出了将法律、民族语言和民族精神相联系的论断,并欣喜地发现,一种历史精神已然觉醒,并无处不在,已经让上述那种祛除所有的历史联系、可以适用于全部民族和时代的自然法法典无法妄自尊大地存身了。具体而言,“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

  这些论断清晰地勾勒了历史法学与理性主义法学截然迥异的法律世界。在《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萨维尼被认为抵挡了法典化的进程,借用魏德士的话,“萨维尼断然反对将民法法典化”,“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的纲领,确实把以自然法典、即成为国家法律秩序之基干的法作为‘非有机的东西’加以排斥。”

  在历史法学派的视域里,法律有了深度,这就是历史的深度;在这历史的深度中,法律还有千沟万壑,皆随着民族的不同而风貌各异。而在理性主义法学那里,有一个统一的扁平的法律世界,其中没有民族差异,没有具体的时间背景,一切皆在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着有条不紊的算计。

  简言之,在理性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的影响下,法典有了四个基本维度:理性、历史、世界、民族。19世纪法典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由理性和世界性结盟的,《法国民法典》是其杰出的代表;一是由历史和民族性结盟的,《德国民法典》是其杰出代表。尽管这种区分很可能会引发争议,比如《德国民法典》也的确可以有多方面的解读,在相当程度上它也呈现出很强的理性和世界性的特征,但本文将它归为历史—民族性法典主要是考虑到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为它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希望人们能更多的体会《德国民法典》历史—民族性这一面向。事实上,在比较法学界,较为传统的观点往往也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一组相对对立的各具代表性的法典。此外,世界性和民族性的问题也有学者用法的普适性与特殊性加以讨论。

  本文比较详细的罗列《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实质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人们在理解我国的民法典时能以这两部法典为参照,从而发现我国的民法典所重点关注的以及所忽略的内容。因此,以上述法典分类法来分析检讨我国民法典,人们可能发现,我国民法典并不属于上述两类典型法典中的任何一类,它可能代表了第三类法典,即由理性和民族结盟的法典。因为在这一法典中,历史和世界相对被忽略了。

  今天人们在讨论民法典时不再以“理性”“自然法”“历史”等传统话语体系予以论述,似乎民法典的解读空间已经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法典所在的19世纪这一解读空间不一样了。但若细致分析今天的话语体系,人们也不难感知到,我们今天围绕民法典所展开的讨论依然没能走出19世纪民法典的那四个维度。

  简略地来看,“理性”在今天中国的对应词是“科学”。不少学者在论及民法典的制定时都会讨论到科学立法、科学编纂的问题。孙宪忠认为“法典”本身就意味着强调综合性、体系性与科学性。事实上这一语境下的科学就是由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奠基的现代自然科学,其根基依然是理性。

  以往表达法的特殊性的“民族”一词在今天中国的对应词主要有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在不同场合下,这三个词均在一定程度上表达着民法典的特殊性,特别是相对于世界的特殊性。王利明提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中国特色的一个体现,“民法典充分反映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有效协调了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人文关怀价值,这都是我国民法典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具体体现。”王轶则间接提到了中华民族是民法典中国特色的一个背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历经磨难的中华民族经过新中国成立70余年的不懈奋斗,借助于民法典的编纂,再次回到了人类法律文明的最前沿。我国民法典充分表达了对于人、对于家、对于社会、对于国家、对于人类、对于自然等的看法展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由此可见,在当今中国关于民法典的讨论中,人们惊奇的发现传统理性—世界型法典和历史—民族型法典两分的景象已然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交错的景象,即出现了理性—民族型法典,在这种类型的法典中,历史和世界在相当程度上或被动或主动地退隐了。本文尝试具体描述历史和世界性退隐的现象,并指出就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而言,历史和世界从未退隐过,在当今的世界局势下,我们仍需注意历史性和世界性对民法典适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民法典中历史性的退隐

  尽管有学者论及了民法典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承继,但仍有迹象表明民法典对历史性的关注并不到位。

  第一,典权制度的缺失或是历史性退隐的一个表征。民法典关于典权制度的安排或许可以作为历史性退隐的一个注脚。典权制度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民事财产制度”,是“中国真正土生土长的物权制度”。在当今中国设立典权制度也可以有很多理由,这些理由多与中国历史有关。王利明认为设立典权制度的第一个必要性即为弘扬传统文化。“从立法政策的角度来看,典权是兼具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功效;回赎、绝卖、招贴等制度构造精妙,无任何西方民法制度可比拟;从文化功能来看,典权兼有济贫、保护弱者的社会正义功效,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尊重祖产和家族传承的孝道、仁义等思想。”事实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一直有关于典权的规定,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样均设专章,共计二十个条文。

  从逻辑上讲,民法典不设典权制度并不能必然推导出民法典缺乏历史面向,本文在此强调的是如果设立典权制度无疑会更好地突出法典的历史面向。事实上,在民事法律制度范围内,下述问题也暴露出同样问题。

  第二,宅基地与房屋问题或是历史性退隐的一个隐喻。2020年9月9日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这个答复尽管引起了一点波澜,但就法律规定和法律技术而言,几乎没有探讨的价值。自然资源部在答复中提到“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这一答复尽管让一部分人一度喜出望外,但最终还是没能创造奇迹。该答复事实上并没有新意,只是对既有制度的复述而已。这依然意味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实在法上的权利和经济利益上,鲜有人追问人们为什么这么关注宅基地的继承权问题。在笔者看来,有一个未被大多数人察觉的原因:对于诸多从乡土中国走出来的城镇居民其实不想失去自己的历史根基,不想变得如浮萍一样过着毫无历史的飘零生活。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曾经描述过乡土对于中国人的重大意义。这样一种在相当程度上被忽略的情感和诉求正如后文在分析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所提到的穷人的习惯法一样是真正的实质性的历史。它们不应该被忽略。

  今天人们在讨论相关制度安排的理由时主要考虑的是背后的利益衡量和算计,比如允许宅基地继承会损害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主张继承宅基地的人可能也是因为过去二十年来突飞猛进的房地产价格,所以宅基地连同其上的房屋很有可能是一笔巨额财富,如是等等。这种利益衡量和算计恰恰是非历史化考量的体现。

  如果离开具体的法律制度,转而联系历史的话,人们会发现,我国其实曾经有过彻底斩断法律与历史之间联系的经历。1957年在关于法的继承性的问题上,就曾出现过否认法的继承性,从而展现了法律与历史彻底决裂的观念。这种让法律走上非历史化的道路,脱离对历史的关照所产生的严重的社会后果也是有目共睹的。

  第三,过度强调民法典的科学性或是历史性退隐的一个反衬。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科学立法。关于科学立法,有学者将其与理性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律变成法律科学则是起源于理性法学,理性法学提出了法学科学化的问题,指出法学应当像制造计算机一样操作,以消除立法的任意和司法的随意。”有学者认为科学立法“就是把立法作为一项科学活动,尊重科学规律,运用科学思维,坚持科学精神,”并进而强调民法典是科学立法的结果。从逻辑上讲,科学与历史并非对立的一对范畴,因此主张科学立法也并不必然导致对法的历史性的忽略,但实践中的情况却往往是法的历史面向被忽略了。

  事实上,萨维尼当初也是因为历史研究的方法过于被忽略才选择“历史法学”这个名称来彰显历史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类似的,本文的目的也是在民法典的历史面向和历史底蕴被忽略的情况下揭示它们对于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对于根据民法典塑造我们的现代生活的重要意义。

伴随历史性的隐退而来的可能的不利后果至少有二:第一,无视历史,实在法的权威容易遭到怀疑。一个人如果没有传统的支撑很有可能无法正当地生活。实在法如果无视历史传统,则人们要么选择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继续按照传统生活,要么放弃传统而对实在法心存不满,现实生活中典当做法的流行代表了前者,宅基地房屋继承权的现状则代表了后者,受到影响的显然是实在法的权威。第二,无视历史,法律的民族性也无从得到真正的彰显。民族一词原本就包含历史因素,因而德国历史法学派将法律与民族精神联系起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如果法律无视历史,则法律的民族性就会失去坚实可靠的依托,而沦为一句空话。

  此外,当今世界一些地方发生的事件已经让人不得不全面重视历史在可能的法律适用中的角色和作用了。2020年美国非洲裔男子佛洛伊德遭白人警察暴力执法致死所引发的美国社会动荡波及范围已经非常广泛了,其中一个议题就涉及对历史的态度。例如,林肯、罗斯福的雕像被推倒,美国知名影视流媒体平台HBO Max宣布,因种族问题下架1939年奥斯卡经典影片《乱世佳人》,之后又宣布会在对其历史被展开讨论的前提下重新安排影片上架。尽管到目前为止围绕这些现象并未发生真正的诉讼,但可以想见,一旦发生诉讼如果没有对历史的深刻理解和评价,法律人是很难做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判断的。

  (三)民法典中世界性的退隐

  比较而言,民法典对世界性的关照也呈现退隐之象。本文以作为国内法法律渊源的国际条约的境遇和被高调宣扬的民族性分作说明。

  第一,民法典未明确国际条约的地位或是世界性退隐的一个标志。尽管在部门法学界关于国际条约地位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引领法律思潮的法理学界对国际条约的地位却有着共同的理解。在论及我国现行法的法律渊源时,主流教科书几乎都无一例外地把国际条约作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中指出国际条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之一种,“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是在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同等约束力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也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所以,它也是国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则更为激进,“国际法作为一国的法律的渊源,既包括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该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文件。……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在经济和文化一体化的趋向益见明显的情形之下,国际法自然成为中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中也提到: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生效后,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抛开技术层面的争论暂且不论,法理学界的意见在相当程度上说明,当今中国的法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律从未丧失对世界的关注,或者说世界很长一段时间都在中国法的心中。

  但遗憾的是,原本这样的观点还能在《民法通则》这样的重要法律中找到实在法依据,但随着《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的实施,这一实在法依据消失了。《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梁慧星曾经建议保留《民法通则》这两个条款的规定,但并未得到支持。

  当然,《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中不予规定国际条约和协定也不必然意味着法律对世界关注的缺失,毕竟从技术上讲,国际条约的种类也比较繁杂,在国内法的地位也并非千篇一律,从实践上看,国际条约在国内依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因此国内法对世界的关注或者世界对国内法的影响从未消失,但民法典没有更高调的将国际条约的地位明确下来也是一个事实。考虑到逆全球化运动的影响以及当下特别是因为疫情而被强化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切割,虽然无法确定民法典选择以这种方式处理国际条约与逆全球化运动是否有直接联系,但至少从形式上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具有某种一致性。

  第二,民法典高调的民族性叙事或是世界性退隐的一个反衬。自民法典的制定工作重启以来,围绕民法典的民族性叙事就格外显眼。孙宪忠认为民法典的编纂要体现民族性,“要立足中国、面向中国,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体现民族特色。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具体制度和内容中,融入民法典编纂全过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陈景良认为,“民法典编纂的当务之急,与其说是‘时代性’与‘民事权利保护的本位性’,不如说是‘民族性’。”王轶认为,“民法典是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凝结着对社会价值共识的确认和道德风尚的指引。世界各国民法典编纂史表明,一个国家民法典只有根植本土、兼收并蓄,才能更具生命力。”在高调宣传、讨论法典的民族性、本土性的同时,未见同样高调宣传、讨论法典的世界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的民族性和世界性在当今主权国家体系下的某种冲突。

  事实上,民法典在法的世界性问题上所展示出来的困境早已有学者论及。许小亮认为,“民族国家式的法典编纂陷入了两个困境:一是民族国家的立法理论所立基的指导原则不足以应对当代法典编纂所面临的时代挑战和使命;二是民族国家内部社会生活事实所呈现出的碎片化状况需要一种新的理性加以把握和收束,而现有的规范体系显然对此无能为力。”许小亮开出的法典编纂要同时成功解决这两个难题的药方就是世界主义,认为,“必须在世界主义的视野下重新定位立法的使命和任务,提炼出一种新的能够既保证法典编纂的正当性,又能够应对日渐碎片化的生活状况的指导原则。”在心怀世界的情况下实施民法典应是我们面对时代挑战所能选择的为数不多的路径之一。

  与在民法典的历史性问题上类似,本文并非绝对、全面否认民法典的世界性,事实上,谢鸿飞论述过民法典的世界性,认为“《民法典》的世界维度以普适性原理、制度和规则为旨归,通过理论理性实现”。本文只是通过简单对比指出民法典的世界性与以往相比似有退隐嫌疑,因而对这一趋势要多加注意。因为尽管全球化的确带来了很多问题,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全球化的确也对我国产生了积极影响。这恐怕也是我国要坚定扩大对外开放的理由。因此,对逆全球化,人们有理由表示关注和担忧。对世界关照的退隐也有可能带来两个后果:第一,导致孤芳自赏、闭门造车,从而失去进步的动力和能力。法律制度作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往往如同科学技术一样也有先进后进之别,借鉴先进的法律制度也是法律发展的应有之义。如果失去对世界的关注,则法律制度也很有可能止步不前。第二,如果严重的将世界排除在外的话,有可能导致一种民粹主义。德国法学界的历史值得我们重视。作为历史法学派的一个分支但强调法的日耳曼传统的所谓日耳曼法学派在德国历史上也起过不好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了灾难。

  如上所述,从国家对民法典的宣传和法律人的认识和认同看,民法典并不属于传统的理性一世界型或者历史—民族型法典中的任何一种,而是呈现出目前的理性—民族型这样一种交错的面貌。这种局面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但在当下这一特定的背景下,历史性和世界性的不彰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补正。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传统中的历史性与世界性

  补正法的历史性和世界性的方法和渠道有多种,可以大力宣扬历史法学的精神和主张,可以坚定支持全球化理论。考虑到权威性的大小和说服力的强弱,本文拟援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主张来支持法的历史性和世界性。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今天的法治建设成果也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取得的,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意涵极为丰富,不同的方面和不同的解读均可能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比如,同样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旗帜下,一方面,人们可以决绝的否认法的继承性,割裂法律对历史的关注;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自然的讨论法的历史发展阶段,展现法律与历史之间的关联。因此,本文有倾向性地选择援引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有利于证成法的历史性和世界性的因素。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历史性

  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向来不缺乏对历史的关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主要关注的本来就是对历史规律的阐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同在“历史”的天空下,马克思曾对本文频频提及的历史法学派有过严肃且严厉的批评,“18世纪只有一种产物,它的主要特征就是轻佻,而这种唯一轻佻的产物就是历史学派”。他还批评到,“有个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把农奴反抗鞭子——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马克思批评的并非历史法学派对历史的关注,而是对历史的不正确的解释和运用。因此,就本文希望在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的过程中多多注意历史而言,马克思对萨维尼和历史法学派的批评并不会削弱本文的论证。

  第一,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历史。在法律领域,历史唯物主义旨在“阐明在其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并揭示任何历史时期的法律内容。”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的唯物主义就在于历史进入了马克思主义的视野,因此缺少了对历史的关注,也就无从理解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般而言,历史唯物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宏观上历史地阐释人类社会的发展,阐释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互动关系。事实上,历史法学派也有同样的思路。“历史法学派使人们普遍意识到,现行法与其产生历史以及时代的社会、经济、精神、文化和政治的潮流紧密相连。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其共同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同样也对共同文化的历史产生着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今天的学者在论及民法典与历史之间的关系时,往往是在这个层面上讨论的,即,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出发论证民法典与当下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及生产力水平是相适应的。

  恩格斯所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形成的巅峰之作。恩格斯结合自己之前研究古代希腊和罗马、古代爱尔兰、古代日耳曼人的经历利用唯物史观完成了这部考察婚姻制度、生产关系和国家制度的著作,淋漓尽致地展现了历史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重要位置。列宁曾评价道,“我所以提到这部著作,是因为它在这方面提供了正确观察问题的方法。它从叙述历史开始,讲国家是怎样产生的。”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具体而微的历史。马克思主义法学除了在宏观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解释历史从而将历史整体性地纳入讨论范围,还从一开始就同情地关注并阐释具体而微的历史,将历史和个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将个人存在和需求放在历史的涵盖范围之内。“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本文认为恰恰在这些细微的方面,通常被人们忽略的真正的历史被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其深刻的洞见和批判性揭示出来了。因此,按照这一思路,在历史唯物主义这顶大帽子下看待宅基地房屋的继承权问题也顺理成章,并非是大而无当的做法。

  此外,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敏锐的觉察到要为穷人在森林中捡拾枯枝辩护。“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明,这种习惯法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些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的法。”

  在很多人看来,这似乎并不涉及什么历史,但如果设身处地的从一位位鲜活的个体出发,想象一下祖祖辈辈都在森林里捡拾枯枝,这就是他们的日常生活,从很久远的过去就形成的一种生活习惯,这应该就是一种真真切切的历史。法律对这种生活习惯的呵护就是对历史的尊重。这一点与我国的宅基地房屋有很大的相似性。如果武断地迫使人们改变这种世世代代的生活习惯,那就是漠视历史。因此,民法既然作为私法,作为普通人的根本大法,那么关注普通人的需求本身就是体现法典的历史性的。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世界性

  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一诞生就是世界性的或者说从未将自身固守在一个特定国家之内。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世界关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世界性蕴含在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中。从一开始,马克思就胸怀全世界。在前引《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提到了要求一种“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而非某一个国家的习惯法;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了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并呼吁“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去推翻现存的社会制度。此后,马克思还曾身在英国但也全神贯注地盯着法兰西内战的局势并做深刻思考。这种种事例均表明,在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中,全世界人民的福祉是联系在一起的。

  第二,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关怀。早年间,毛泽东在论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明确提出“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在论及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时指出,“社会主义的民主怎么样呢?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施行社会主义的民主”。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未曾忘却世界。1954年宪法序言指出“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更明确的表达中国跟世界之间的紧密联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在当代中国,构筑人类文明共同体和“一带一路”无不彰显着中国共产党人对世界的关注。在2017年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2344号决议,决议写入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通过“一带一路”建设等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的内容。同年10月中国共产党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人民的梦想同各国人民的梦想息息相通,实现中国梦离不开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际秩序。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2018年3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甚至写入我国宪法的序言,明确纳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化道路树立了典范。宪法如此,民法更需要紧跟宪法的步伐关注世界。

  此外,无论承认与否,实事求是地讲,在这个全球化时代,国家法的独霸局面已然受到了严厉挑战,国家之上的跨国法和全球法开始形成。在这种背景下如果继续忽略法的世界性无异于掩耳盗铃。法治中国的未来一定有“世界”的一席之地。

  由此可见,特别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历史性和世界性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法学固有论域,法典的编纂和实施原本就不应该忽略法的历史性和世界性。

四、结论:时代对法的历史性和世界性的呼唤

  刚刚成为历史的2020年注定是要载入史册的一年。这一年里,国际国内局势变化多端。除了我们此前讨论的民法典中法的历史性和世界性问题外,这一年里发生的诸多事件均对法的历史性和世界性问题提出了更普遍的挑战。

  第一,在美国“黑人的命也是命”运动的开展过程中已经发生了很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抛开政治问题不谈,单纯从法律技术的角度,这些事件已经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法律与历史之间的关系了。因为,如果没有对法的历史性更好的理解,可能今天的法律人就无法在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做出更好的判断。

  第二,鉴于经济和政治摩擦以及2020年特殊的新冠肺炎控制问题导致的国家与国家的隔阂和对立日渐加大,人员流动和贸易活动也受到更多更大的限制。各国越来越积极地针对外国公司和个人制定制裁名单便是一例。在这种背景下,法的世界性也具有了特别实在的意义,并且如何处理法律的世界性问题也日渐具有挑战性。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法学研究有必要重新梳理并阐明法的历史性和世界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借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表达法律不应丧失对历史和世界的关心和关注,而应该对世界和历史给予足够的关照。本文并非要对民法典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只是希望能知微见著,将民法典中可能未尽的意涵揭示出来。

  就法的历史性或者法与历史之间的关系而言,借用萨维尼的学生格林的话,“法学中有很多东西如果不借助于历史知识根本无法理解。但我们这里所谈论的并不是运用历史知识去理解法学本身,而是法学在多大程度上应该具备历史性。”格林的话清楚的表明了法学和历史不是两回事,历史性是法学本身固有的要素或者性质。即便是萨维尼的论敌蒂堡也承认法学与历史的关联。“没有历史,法律研究就是对将死作品的无聊理解,法律知识就会成为空洞的、毫无脉络的知识。”这一点理应得到重视。如果理解这一点,人们就不会经常性的将历史遗留在理解法律之外了。这种法律和历史之间的联系也是马克思主义所支持的。

  就法的世界性或者法与世界之间的关系而言,尽管有反全球化或逆全球化的小趋势,但恐怕全球化还是最根本的大趋势。在这样的大趋势中,法律的世界性所蕴含的内容无疑是一个问题。於兴中在谈及法律全球化的内容时,指出,“无论选择哪一种可能性,推广国际法也好,接受美国法律也罢,还是重新制定一种世界法,其应该遵从或必然遵从的价值一定是自由主义价值。”这一论断尽管有点绝对,但不失为对法律再次走向地方性的提醒。这也是我们努力思考并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塑造法的世界性的方向。

  最后,请允许以一种全球法律史的理论和观念总结该文。“世界各大法律体系正在经历着一场意义重大的转型,而我们的法律和法学必须要正视这一变化,并且做出根本性的回应。鉴于此,某种‘全球观’与‘长时段’结合起来的法律史观念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既是世界的又是历史的。希望这能成为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的一种底色。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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