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8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届时,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二审。
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明确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二是完善破产管理人范围的规定;三是充分发挥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明确重整前协商的方式、程序并与重整程序衔接,完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及批准制度;四是调整优化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位的规定;五是完善跨国破产制度,完善我国法院对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等规定;六是细化完善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相关制度,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黄海华介绍,为更好发挥重整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是明确临时保护制度,保障包括重整程序在内的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二是完善重整申请制度,明确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当事人既可以直接申请重整,也可以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并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重整申请时的听证制度;三是加强重整信息披露,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向相关当事人披露参与重整程序所必需的信息,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四是规范重整投资人招募,明确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重整投资人实行公开招募;五是完善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及批准的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出资人等当事人在重整中的合法权益;六是增加关于重整前协商的规定,明确重整前协商包括当事人达成重整协议和制定初步重整计划草案预先表决两种方式,并明确两种方式进入重整程序的法律后果,做好与重整程序的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