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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25年第3期目录与内容摘要

法学创新网
2025年05月19日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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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市法学会联合主办的高端法学理论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公布的法律类期刊“复合影响因子(JIF)”、“影响力指数(CI)”,《东方法学》连续多年名列前茅。
《东方法学》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学术使命,以日出东方、及于全球为传播面向,以创新发展、承启经典为办刊追求,以精益求精、臻于至善为编辑标准,快速进步,获得广泛好评和重大学术影响力。《东方法学》现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A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权威学术期刊(A+)、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CD)(社会科学版),“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第六届、第七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在其“智慧法治”栏目获评华东地区优秀期刊栏目的基础上,其“元宇宙法治”专栏入选中宣部首批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建设名单。

《东方法学》2025年第3期目录

(青年学者特刊2)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论我国数字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宋保振


         
智慧法治
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宜缓行

付新华

大模型嵌入公司治理的法理省思与规范调适

   

算法合同重大误解的救济机制

   

诊疗式人工智能的医疗产品责任认定

候曼曼

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自治规则的体系化构建

邓栩健

论行政算法规则的双重审查模式

陈晓敏


         
专题笔谈
数据法治三人谈

李鸣捷    王   年    刘欣琦


         
民法典适用
论身份权的规范原理
曹相见

未受减资通知债权人保护的对抗效力限制模式

   


         
理论前沿

备案审查制度基本功能的成熟度:标尺与方法

谭清值

论行政犯的行刑反向衔接

马春晓

金融犯罪外围式立法的危机与应对

毛逸潇

食品安全犯罪中可罚的危险创设

喻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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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论我国数字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作者:宋保振(山东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1988年6月出生。)
内容摘要: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是基于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法治化目标,对数字经济领域既有“政策—立法”二元治理模式的优化。当下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面临着“政策体系繁杂、内容抽象且稳定性不足”“欠缺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的理据和标准”,以及“政策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了转化进程”三重困境,这些困境包括多项具体问题。立法中的央地关系构成数字经济政策法律转化的现实逻辑,基于央地立法互动,可以从“转化为不同法律规范”以及“优化促进型立法”两方面,开展数字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路径设计。当下我国数字经济政策的法律转化可从三方面具体展开:第一,构建“法源性”数字经济政策的识别标准;第二,明确转化为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第三,完善立法规划和立法审议阶段的操作机制。
关键词:政策法律化  数字经济  立法模式  高质量发展  央地关系  地方立法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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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

1.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宜缓行




作者:付新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1990年5月出生。)
内容摘要:在技术变革与社会风险的双重驱动以及国际科技竞赛与规则竞争双重博弈的推动下,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发展路径的不确定性和应用场景的差异性,使统一立法面临法律滞后、规制僵化、监管错配和创新受阻等挑战。基于技术哲学、渐进社会工程理论与社会系统论的交叉论证,人工智能立法应遵循渐进式治理模式,审慎推进统一立法。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应构建“时间—空间”双重弹性框架,增强法律适应性与治理韧性,在促进技术发展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在时间维度上,应采取渐进式立法路径,结合技术成熟度监测、“试错法”治理模式和反身型法律框架,实现法律监管与技术发展的双向互动与协同演进,避免过早规制锁定技术发展路径;在空间维度上,需实施分层治理,依托国家、行业和地方三层次治理体系,结合政策试验区、行业自律和监管沙盒,探索灵活适应的法律监管模式。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  技术哲学  渐进社会工程  反身型法  试错法  分层治理
2.大模型嵌入公司治理的法理省思与规范调适




作者:程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1994年11月出生。)
内容摘要:大模型技术应用的泛在性与公司治理的效率性追求之间无缝对接,在公司中引入大模型的现象势必激增,并对治理秩序产生系统性影响,在治理结构上表现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因大模型赋能而发生力量对比关系的调整,董事顾问模式与替代董事模式也随之呈现,治理的公共性冲击呈现为应用垂直大模型巩固头部公司对行业内的垄断地位。为控制该冲击引发的治理失衡和竞争失序风险,应重塑权力配置、强化组织调整,借助内部组织分权与外部结构控制等规则调适公司治理的负外部性,控制大模型伦理失范风险。在内部监督机制设计方面,在监督主体上宜实施专业化人才的技术端控制,在监督模式上构建场景化与透明化监督流程,在监督结构上建立内外部监督协调互通机制。在信义义务体系更新方面,应扩充大模型应用中的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内容,实现层次性、体系性的义务约束架构。在组织分拆的规则创新方面,以事前的公共性主体控制和事后的比例性权衡机制防范头部公司应用模型引致的公共性损害。
关键词:大模型  公司治理  信义义务  场景化监督  董事监督义务  组织分拆
3.算法合同重大误解的救济机制




作者:杨勇(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1993年1月出生。)
内容摘要:相较于一般交易场景中的重大误解,算法合同重大误解呈现较多特殊性。算法用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介入度降低,相对人更不易察觉交易异常状况。自主化决策算法加剧了算法系统出现重大误解的风险。无法借助代理法规则解决算法合同重大误解问题。风险归责思想对于解决自动化算法中的重大误解,仍具有重要价值,但可能会忽视信赖保护价值。对自主化决策算法而言,风险归责思想意义有限。算法作出的决策,偏离算法使用人的预期,构成动机错误,并非排除算法使用人基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正当理由。相对人不存在合理信赖时,在能够实现算法使用人真意保护与相对人信赖保护平衡的基础上,可赋予算法使用人以撤销权。与此同时,自动化算法使用人应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自主化决策算法使用人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关键词:算法合同  重大误解  自主决策  不可预见性  信赖保护  撤销权
4.诊疗式人工智能的医疗产品责任认定




作者:候曼曼(东南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1997年8月出生。)
内容摘要:在人工智能“服务—产品”二元框架下,诊疗式人工智能不论是否依托物质载体,均属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锚定产品责任体系符合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要求。在责任成立层面,研发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可作为产品缺陷的判定因素;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区分风险增加的可能性与实质性,前者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后者是法律因果关系中融入价值判断的通道。诊疗式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引发的风险是否超出生产者等主体可预见范围应结合法定义务违反、人工智能自主性和医务人员介入行为分析。事实推定规则可以缓解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产品缺陷与因果关系证明困境。在责任承担层面,专业中间人规则并非当然免除诊疗式人工智能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医疗机构以及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亦为医疗产品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最终责任主体追偿。
关键词:诊疗式人工智能  医疗产品责任  辅助诊断系统  产品缺陷  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
5.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自治规则的体系化构建




作者:邓栩健(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996年11月出生。)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在AIGC领域确立了“分层治理、审慎监管”的治理思路,AIGC平台的自治规则作为平台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制度工具,与传统的互联网平台规则在内容和效力上都存在显著差异。AIGC平台自治规则应当由关于合规与自律的“平台规则”、关于规范生成内容的“模型规则”以及关于规范用户行为的“用户规则”构成,并在事实上产生拘束力、说服力和证明力三大法律效果。当前,有必要设立权力与权利清单以厘清平台的权力边界,建立分类机制以明确规则的效力审查标准,同时,探索敏捷治理路径以完善回应性监管机制,构建起平台、用户以及监管部门多主体共治和多要素制约的权力制衡体系。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AIGC平台  自治规则  分层治理  审慎监管  敏捷治理
6.论行政算法规则的双重审查模式




作者:陈晓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999年8月出生。)
内容摘要:行政算法规则是自动化行政的依据,“依法行政”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依算法行政”。自动化行政中的正义价值蕴含在“普遍正义—个案正义”范畴之中,前者体现在算法规则的制定中,后者体现在司法裁判中。行政算法规则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指令结构、内涵和效力上具有的同质性,使其不能逃脱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对行政算法规则的合法性审查存在备案审查和司法审查双重模式,分别构成审查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将行政算法规则的合法性审查嵌入现有备案审查和司法审查结构中,依据其技术规范的特性实现对既有结构的突破。继而对双重审查模式展开体系化塑造,勾勒出一个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审查体系。结合对司法审查模式中风险防范与控制、法院审查能力、审查启动动力等现实因素的考量,构建备案审查为主、司法审查为辅的双重体系更适应现阶段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自动化行政  行政算法规则  备案审查  司法审查  体系化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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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笔谈

数据法治三人谈




编者按:2025年4月29日,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4年)》显示,2024年我国数据生产量已达41.06泽字节(ZB),同比增长25%,高质量数据集量质齐升。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加速扩容,“公共数据”正在被寄予更高的价值释放期待。本期“数据法治三人谈”聚焦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公共数据产权构造与政府数据授权运营三大前沿议题,展现法学界对数字中国建设重要命题的深度回应。
李鸣捷从融资视角切入,提出以抵押或权利质押方式构造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并详细论证其体系定位、设立要件、登记效力等方面,为公共数据信用融资提供可落地的制度方案。王年回归确权问题,针对公共数据产权的理论争议,提出“国家所有、用途区分”的法律构造方案,将公共数据细分为“公用”与“私用”两类,分别对应自由使用和许可使用,为后续利用开发奠定产权基础。刘欣琦则聚焦运营终端,提出政府在授权运营中应转变为“运营效果担保者”,据此重塑监管、接管与赔偿三大义务,并通过正当程序与责任豁免机制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三位作者立足现实难题,提出法治化解决方案,期待能为数据治理领域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贡献力量。
1.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的法律实现




作者:李鸣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1993年11月出生。)
内容摘要:公共数据资产的法律定位是公共数据控制者利用权,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宜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这一特定场域展开。若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授权主体作为担保人,则担保客体为公共数据资产(控制者利用权)。若被授权机构作为担保人,则担保客体为公共数据资产派生权利(非控制者利用权)。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可采抵押或权利质押构造。就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的设立而言,除因循传统构成要件外,需重点检视因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所致适用层面的特殊性。就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的公示而言,其公示方式为登记。效力模式层面,应采登记生效模式。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的实现既可采变价,亦可就担保财产所生收益主张权利。后者可通过事前组合设定“公共数据资产权益担保+账户质押”或事后强制管理实现。
关键词:公共数据资产权益  权利质押  数据产权登记  强制管理  抵押担保  数据资产管理
2.公共数据产权的法律构造




作者:王年(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1996年4月出生。)
内容摘要:公共数据产权是为调整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各主体利益关系形成的一组以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为核心且呈现出极强公私兼容特性的权利。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的内核是公有权,本质上属于国家权力,但为了充分实现公共数据的经济价值,还需要通过私法形式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在公共数据“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可按用途将公共数据区分为公用公共数据和私用公共数据。公用公共数据是指受公共目的制约而直接为公众使用或由公共机构所使用的数据,受公法调整,可形成“国家所有权—自由使用权”的产权结构。私用公共数据是指仅能被符合条件的特定主体所获取和使用的数据,受私法调整,可形成“国家所有权—许可使用权”的产权结构。
关键词:数据二十条  公共数据产权  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授权运营  类型化构造
3.政府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政府义务重构




作者:刘欣琦(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1987年6月出生。)
内容摘要:政府数据授权运营作为公私合作的新型治理模式,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同时,亦引发政府角色转型与义务重构的法治难题。在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模式下,政府不再是数据开发利用的直接实施者,而是数据运营效果的担保者。因此,在建立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时,应以担保者角色为基础构建政府义务体系,将政府义务限定为对数据运营者的全面监管义务、对数据运营服务的补充接管义务、对数据运营受害人的有限国家赔偿义务。为平衡政府干预与市场自主,需划定义务体系的运行边界——通过正当程序的规范构造、责任豁免的弹性设计与后果责任的合理分配,重塑市场主体创新动能,在政府有为与市场有效之间构建可持续的共生秩序。
关键词:公共数据  授权运营  担保者角色  政府义务  正当程序  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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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

1.论身份权的规范原理




作者:曹相见(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5年7月出生。)
内容摘要:身份关系兼有整体性和平等性,人的个体化进程与身份伦理并不矛盾。作为个体性不足的产物,身份伦理是个人自治的必要补充。这是中国传统家文化的合理性所在,也与黑格尔的伦理哲学遥相呼应。身份利益形成的内部权利路径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自洽权说有悖于人格自由,义务权说存在概念悖论,人格派生权说牺牲了身份利益的独立性。实际上,身份关系内部不存在债一样的权利结构,而以道德性质的身份义务为内容。身份义务具有自由属性,自觉履行身份义务可以获得伦理上的价值满足,身份利益由此产生。因此,身份关系的存在本身就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身份权为且仅为绝对权。行为人违反身份义务不必然导致身份关系的解除,相对方解除身份关系的自由受身份关系稳定性的制约。
关键词:身份权  个体化  整体性  个人自治  平等性  身份义务
2.未受减资通知债权人保护的对抗效力限制模式




作者:马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1994年5月出生。)
内容摘要: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主要通过“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保护未受减资通知的债权人,但该模式内部杂糅了各种完全不同的责任规范逻辑,且与《公司法》第226条欲采行的规范模式不符。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限制减资行为对抗效力模式具有实定法规范基础,最有利于平衡债权人、公司与股东三方的利益,并契合《公司法》追求法秩序安定性与经济效率的目标。在对抗效力限制模式下,债权人因公司减资享有的提前偿债与提供担保请求权不受影响。在实现债权人权利必要的范围内,股东对公司负有返还基于减资所得财产并恢复认缴出资的义务,债权人仅可借助代位权对股东主张相应权利。对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实施减资行为有过错的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等主体,还应对债权人因无法完全受偿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公司减资  债权人保护  对抗效力限制  比例原则  恢复出资义务  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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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1.备案审查制度基本功能的成熟度:标尺与方法




作者:谭清值(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1988年9月出生。)
内容摘要:一项制度预设的基本功能奠定了该制度的基调和底色,备案审查制度也概莫能外。可以从空间大小、关系结构及形态优劣三阶框架,检验、剖析备案审查制度基本功能的成熟度。在空间划定上,基于功能均衡的意旨,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合法权益和推进有效治理是备案审查制度的必备基本功能。在关系构造上,“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是总括性功能,涵括了处于同一水平面上的必备基本功能。必备基本功能之间的存续关系表现为“功能交错”,而适用关系会发生“功能冲突”。在形态演变上,维护“法制统一”功能应让位于维护“法治统一”功能,保护合法权益功能的外延应从抽象权益延展至综合权益,推进有效治理功能应通过法理立制实现一种规范上的制度自觉。只有备案审查制度基本功能臻于完备,才能打破西方对于立宪主义制度的话语垄断,为重要政治制度贡献中国智慧。
关键词:备案审查  宪法监督  规范性文件  法治统一  人权保障  国家治理
2.论行政犯的行刑反向衔接




作者:马春晓(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86年5月出生。)
内容摘要:作为一项横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行刑反向衔接兼具治罪与治理的双重功能,仅从单一学理视角难以全面阐释其理论基础。行刑反向衔接的核心内涵是刑事出罪与行政追责。其中,刑事出罪的主要理据是刑法谦抑与程序出罪,行政追责的主要理据则是法律责任一体化处置。行刑反向衔接的规范运行需妥善解决如下实体与程序上的关键问题:首先,厘清行刑反向衔接的适用范围,并根据作出行政处罚性质和方式的本质差异,区分刑事责任型行刑反向衔接与违法线索型行刑反向衔接,分别建构不同的适用规则;其次,厘清作为犯罪后果之行政处罚的性质,以此建构行刑反向衔接的“可处罚性”判断标准;最后,通过严格审查、审慎判断等方式,妥善解决行刑反向衔接中可能产生的“行刑倒挂”问题。
关键词:行刑反向衔接  刑事责任型  违法线索型  行政处罚  可罚性标准  刑法谦抑性
3.金融犯罪外围式立法的危机与应对




作者:毛逸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1994年6月出生。)
内容摘要:我国的金融犯罪存在核心犯罪与外围犯罪之分,外围犯罪的设立应以保护核心法益为目的。刑事立法使外围式金融犯罪的法益性在财产法益和秩序法益的紊乱关系中逐渐消磨,以金融管理秩序或金融安全为代表的金融犯罪统一法益观更加剧其“累积犯化”,引发了法益消解的危机。外围式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和适用应从静态法益判断走向动态法益衡量,引入发端于比例原则和实质刑法的法益衡量理论,重塑针对外围犯罪的法益层次结构,通过对行为正、负价值和处罚正、负价值的比较与权衡,合理划定外围式金融犯罪的范围,并对违法要件和责任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完成对不符合法益衡量标准的外围式金融犯罪的除罪化和出罪化,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的兼容与平衡。
关键词:金融犯罪  外围犯罪  核心犯罪  累积犯  法益衡量  实质刑法
4.食品安全犯罪中可罚的危险创设




作者:喻浩东(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1992年11月出生。)
内容摘要: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中,法益与犯罪行为结构分别从目的和手段两个方面为可罚性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我国刑法采取抽象危险犯的制裁模式,重点打击掺入毒害和掺伪假冒两类食品安全犯罪。掺入毒害型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其犯罪行为结构呈现为抽象的适格犯。只要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了足以致人轻伤的非食品原料就创设了可罚的抽象危险。掺伪假冒型犯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市场竞争机制中涉及消费者知情选择和公平交易的侧面,次要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针对主要法益,立法者设定了累积犯的行为结构。只有当掺伪假冒显著违背消费者的主观期待,且其累积出现损害市场竞争机制运作时,才具有刑事可罚性。针对次要法益,立法者设定了前置型抽象危险犯的行为结构以实现兜底保护效果。只要掺伪假冒违反国家为保障公众的安全饮食而设置的禁止性规范,就创设了可罚的抽象危险。
关键词:食品安全  经济刑法  法秩序统一性  刑事可罚性  抽象危险犯  行刑衔接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责编:郝魁府
审核: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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