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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4期
:2024-04-02 :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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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

论有效清除腐败存量的刑法机制

  作者:阴建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立足于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有效清除腐败存量的法律机制。存量腐败的清除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刑罚的消灭,故可结合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和赦免这两种刑罚消灭制度具体展开。追诉时效是清除腐败犯罪存量的常规机制,但可能时间长、代价大。赦免是清除腐败犯罪存量的非常规机制。可由全国人大适时制定专门决定,设立统一的全国性廉政账户,对党的二十大之前的存量腐败犯罪予以有条件赦免,并在涤清巨大腐败存量的同时,确立公职人员家庭财产和重点事项申报与公示制度等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关键词:腐败存量;刑罚消灭;追诉时效;赦免;刑法机制


主题研讨——聚焦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2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

  作者:许光耀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问题,是世界反垄断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现有研究大多将其定性为价格歧视行为,这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大数据杀熟行为本身并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不符合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本质上,大数据杀熟的主要损害是对消费者直接进行剥削,从每个消费者身上榨取每一分利润,而不是对竞争者进行排斥,因而属于过高定价行为。与此同时,大数据杀熟与传统的过高定价行为又存在一定差异,在其分析过程中必须根据这些特殊性,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与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正。采用反垄断法上关于过高定价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认定大数据杀熟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基本步骤是:其一,认定行为人拥有支配地位;其二,将杀熟行为认定为过高定价行为;其三,允许当事人提出合理的理由进行抗辩。其中在支配地位以及过高定价的认定上,大数据杀熟行为都具有一些传统产业中所没有的特点,需要依托反垄断法理与案例进行细致分析。


  关键词:反垄断法;大数据杀熟;过高定价;个性化定价;价格歧视



3

《反垄断法》鼓励创新规范的适用规则及其立法表达

  作者:丁茂中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抗辩事由。该法鼓励创新规范中的“创新”之认定标准应当是原则上以鼓励创新为基准、具体以技术发展为标尺。目前应当尽快通过部门规章对这些操作性规则予以明确,待该法再次修改时应将“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独立作为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之一。


  关键词:反垄断法;鼓励创新;公平竞争;技术发展



4
实质主义认定标准下转售价格维持的类型化认定

  作者:郭传凯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8条影响,人民法院或执法机构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遵循了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若涉案行为具备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形式则只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难以揭示涉案行为的本质,造成行为定性与处罚决定相互矛盾等弊端,不利于反垄断法的体系化适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依据涉案行为的实质机制认定行为;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避免上述弊端,克服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的不足,因此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应依据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下,转售价格维持应进行类型化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垄断协议的两分法”是类型化认定的基本思路。在前一类型下,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交易相对人签订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寡头经营者共同从事的转售价格维持可能构成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在后一类型下,当协议的一方经营者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组织者或实质帮助者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实施协同行为的经营者的共同交易相对人可作为协同行为的组织者,此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协同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上下游经营者基于通谋达成的转售价格维持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关键词:转售价格维持;纵向垄断协议;实质主义;类型化认定


【经济刑法】



5
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理论构造:安全与发展

  作者:孙道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全面发展数字经济的既定重大方针,已触发中国式数字经济刑法的萌芽与生长,也开启了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转型。围绕传统经济刑法客体的讨论、分歧与共识,既凸显客体及内容的重要地位,也显示出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尽管可以吸取上述讨论中的“先见”,但更应扎根数字经济,经由数字经济刑法的前提设定新的犯罪客体及其内容。现阶段,侧重围绕数据犯罪的客体论争虽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却也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特定性、整体性与周全性。全面兼顾安全与发展是数字经济的终极追求与价值根基,也应当是数字经济刑法的基本理念与一般规律。围绕数字经济的应用场景,结合数字经济刑法的内外生态,可将安全与发展的保护内容予以具体化、类型化。


  关键词:传统经济刑法;数字经济刑法;犯罪客体;安全;发展;理论构造


【专论】



6

预算的法律保留:理论证成与规范分析

  作者: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预算的法律保留是指预算立法权的法律保留,其并非传统的“侵害保留”,也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以及“绝对保留”。我国《立法法》第11条关于“专属立法权”条款实质上确立了法律保留的原则,因而其中包括预算在内的“财政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并不排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事项的授权立法。当然,“专属立法权”属于立法权的保留,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预算条款却是国家机关的事项权。因此,《宪法》有关预算条款不能成为预算立法权法律保留的宪法依据。《预算法》第98条关于“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授权明确性要件,从根本上解决预算法律保留及其授权立法的明确性问题还要诉诸宪法,并在《立法法》授权明确性规范基准上,由《预算法》在授权立法条款中予以具体规定。


  关键词:预算;法律保留;授权立法;授权明确性原则



7

论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

  作者:蒋成旭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拥有共同的思想渊源,在行政协议制度中引入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克制。以富勒与帕杜对契约利益的三分法为基础,当前行政协议审判实务所使用的“信赖利益”概念,其真正的内容对应了期待利益、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不同组合。信赖得到存续保护或积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实际上对应的是期待利益;信赖得到财产保护或消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对应的有时是期待利益,有时是“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也有时是返还利益。问题的症结在于信赖与信赖利益之间被粗糙地画上了等号,解决的方案是区分行政协议领域中的信赖与信赖利益,让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与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在概念上保持一致。


  关键词:行政协议;信赖利益;信赖保护原则



8

中国信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作者:吴高臣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社会信用似乎成为核心概念。从概念产生的角度观察,“社会信用”与“信用”为同一含义,“社会”只是强调信用应用领域的广泛性,宜采用“信用”之称。目前,信用的外延已经从传统的经济信用扩展至公共信用,展现出浓厚的本土色彩。信用领域的扩展导致信用法学研究对象的非单一性,信用法学应纳入领域法学而非部门法学的范畴。据此,问题导向的视角、实用主义的立场和兼容并蓄的路径构成了信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方法论。以之为指导,立足中国信用实践,关切遏制公权和维护私益的信用立法价值取向,阐明本土化的概念系统,以信用法律关系和信用信息处理规则为双重主线叙事,才能实现信用法学自主性和体系化。


  关键词:信用;公共信用;信用法学;领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争鸣园地】



9

论实质预备犯的处罚根据及其限度

  作者:刘双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关键词:实质预备犯;形式预备犯;刑事可罚性;实行行为;法益侵害危险



10

行政义务继受理论的逻辑证成

  作者:陈思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


  摘要:行政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变动,产生原义务人应承担的行政义务,是否可能由第三人继受以及如何继受的问题。我国行政法规范虽然存在有关行政义务继受的程序规定,但缺乏明确行政义务继受构成要件的实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亦面临因义务主体死亡或终止后,其行政义务如何履行的疑问。“主体非同一性”和“义务同一性”是行政义务继受的必要概念要件,当满足存在具有可继受性的具体行政义务、继受原因的发生以及继受法律基础等三个条件后,继受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原义务人的行政义务由第三人继受。但通常情形下确定原义务人行政义务的行政决定对继受人不具有执行力,行政机关应当基于原行政决定的公定力,以继受人为相对人作出新的行政决定,从而确定继受人的继受义务范围。


  关键词:具体行政义务;可继受性;继受原因;继受法律基础


【实务研究】



11

主动退市背景下余股强制挤出制度的构建

  作者:张艳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不是对余股股东股权的侵夺,而是将已缩小为财产性利益的股权转化为经济补偿请求权,故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可更精准地平衡控股股东与余股股东的利益冲突且有效解决余股困境,应尽快引入我国法律。我国宜在要约收购型私有化退市中引入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并遵循“或然关系模式”将挤出确定为私有化退市的特殊情形。应选择更为温和的“单一比例门槛”,并根据不同的股权分布情况设置差异化的挤出门槛阈值。在臂长交易情形,可直接将前序收购要约价格确定为挤出价格。在自我交易情形,宜制定整体主义视角下内外机制相结合的公平价格保障机制。鉴于挤出权与卖出权是互为镜像的一组权利,在引入挤出制度后,卖出权制度亟须进行联动修改。


  关键词:私有化;退市;余股强制挤出;要约收购;余股股东卖出权



12

比例连带责任的叠加责任属性与追偿规则设置

  作者:缪因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资产管理产品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


  摘要:比例连带责任在我国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实践,亟需完善相关理论。比例连带责任的特点是至少一个债务人只承担比例不到100%的连带责任,同时所有债务人的责任比例之和大于100%。比例连带责任的合理解释是分别的侵权责任之(部分)叠加。其适用存在诸多“后端”难题。应当以“叠加的底端连带型”架构来理解比例连带责任,债务清偿顺序为“自上而下”,即先清偿“自己部分”的债务。100%责任人和非100%责任人之间应设置追偿权的顺位。追偿确定最终责任比例时,存在转嫁模式和分摊模式的区别。计算责任比例时,“对外比例叠加法”似优于“叠加部分均分法”。作为追偿的反向,未足额清偿而对连带债务人进行适度的责任增乘时,直接法优于间接法。


  关键词:比例连带责任;虚假陈述;追偿权顺位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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