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新解
:2024-03-25 :法治日报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多年来,学术界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争论颇多,对此笔者想发表一点自己的浅见。

第一,关于“礼不下庶人”。根据笔者对先秦古籍的研究,认为“礼不下庶人”的含义是:先秦的礼分为礼制、礼仪和礼论三部分,礼制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礼仪是服务礼制的礼节仪式,礼论是关于礼的起源、意义等理论(亦可视为关于礼的道德规范)。“礼不下庶人”的含义是礼仪不适用于庶人,但礼制和礼论则是适用于庶人的。

我们首先要清楚礼有礼制和礼仪之分。《左传·昭公五年》记载,“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弗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而屑屑焉习仪以亟。言善于礼,不亦远乎?’君子谓:‘叔侯于是乎知礼。’”意思是,鲁昭公到晋国,从郊外慰劳一直到赠送财货,从没有失礼。晋平公对女叔齐说:“鲁侯不也是很懂礼吗?”女叔齐回答说:“鲁侯哪里懂得礼!”晋平公说:“为什么?从郊外慰劳一直到赠送财货,没有违背礼节,为什么不懂得?”女叔齐回答说:“这是仪式,不能说是礼。礼,是用来保有国家、推行政令,不失去百姓的。现在政令在于私家,不能拿回来。有子家羁,不能任用。触犯大国的盟约,欺侮虐待小国。利用别人的危难,却不知道自己也有危难。公室的军队一分为四,百姓靠三家大夫生活。民心不在国君,国君不考虑后果。作为一个国君,危难将要到他身上,却不去忧虑他的地位。礼的根本和枝节在于此,他却琐琐屑屑地急于学习仪式。说他懂得礼,不也是距离太远了吗?”君子认为:“女叔齐在这里是懂得礼的。”这段记载表明,先秦之礼确有礼制和礼仪之分,女叔齐因为知道这一点,所以《左传》称赞说“叔侯于是乎知礼”。

礼制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分封制度、宗法制度、井田制度、乡遂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质就是统治者约束被统治者庶人的,怎能不适用于庶人呢?《左传·隐公十一年》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孝经·广要道章》记载:“安上治民,莫善于礼。”《论语·先进》曰:“子曰:‘先进于礼乐,野人也。’”《论语·为政》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些史料足以表明礼制适用于庶人。这里的礼制也是法律制度,“出礼入刑”,礼具有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双重属性,能够让人“有耻且格”,当然适用于所有人。《礼记·曲礼上》说:“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如果礼制不适用于庶人,那整个社会何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呢?《礼记·曲礼上》还说:“夫唯禽兽无礼……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庶人虽然地位低下,但毕竟不是禽兽,怎能不遵守礼制呢?

但礼仪与礼制有所不同,它不适用于庶人。礼仪是通过不同的穿着打扮、所持礼物、行为方式等,展现人们身份的高低。礼仪之所以不适用于庶人,原因有二:一是礼仪是以礼节仪式表现人们的等级差别,庶人就在社会底层,没有必要再规定礼节仪式,他们只要不僭用贵族们的礼节仪式就行了;二是履行礼仪往往需要拥有玉器、青铜器等那个时代的“奢侈品”,庶人财力有限,没有能力消费那些“奢侈品”。《礼记·曲礼上》有段话解释了这个道理:“为天子削瓜者副之,巾以絺。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为大夫累之,士疐之,庶人龁之。”意思是,为天子削瓜,先削去皮,再切成四瓣,拦腰横切一刀,然后用细葛布盖上。为国君削瓜,先削去皮,再一分为二,也拦腰横切一刀,然后用粗葛布盖上。为大夫削瓜,只要削去皮即可,不盖任何东西。士人只切掉瓜蒂,再横切一刀。庶人在切除瓜蒂之后就捧着整个瓜啃吃。庶人吃瓜,哪里顾得上什么细葛布、粗葛布之类,切除瓜蒂之后就吃起来。

第二,关于“刑不上大夫”。笔者认为,这句是不符合史实的。《国语·鲁语》记载“大刑用甲兵”,三国时期的韦昭注曰:“谓臣有大逆,则披甲聚兵而诛之。”《周礼·大宰》记载大宰之职之一,就是“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其富。三曰予,以驭其幸。四曰置,以驭其行。五曰生,以驭其福。六曰夺,以驭其贫。七曰废,以驭其罪。八曰诛,以驭其过”,“诛”就是诛杀,怎能说“刑不上大夫”呢?《周礼》所记内史职责,也有“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其中也有诛杀犯罪贵族的规定。

不仅刑上大夫,而且从《左传》记载来看,就是周天子、诸侯国国君犯了罪,也要受到刑罚。所受刑罚有流放和诛杀两种,西周时期有国人把厉王流放到彘的事例,毛公鼎铭文载,宣王即位,对其父厉王暴行直言不讳,对国人放逐厉王的行为没有不满之意。春秋时期被放逐的有过之君更多。《春秋》记载此事所用的表述方式是:不言逐而言奔,且多书奔者名。例如,昭公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齐”,杜预注曰:“不书大夫逐之而言奔,罪之也。”除了流放暴君之外,礼制还允许诛杀暴君。国君因为无道而被国人诛弑,《春秋》记录此事所用的表述方式为书君名而不书弑者名,如成公十八年,“晋弑其君州蒲”,杜预注曰:“不称臣,君无道。”

因此,西周春秋“刑不上大夫”总体而言是不成立的,这句话只能解释为:贵族在接受刑罚时,会受到一些特殊照顾。如《周礼》所载,大夫及大夫以上的贵族及其正妻,不必亲自出庭受审,也不得在闹市处死刑,等等。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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