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12)|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商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4-03-06 :法学创新网

编者按

  2023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3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公司法破产法研究关注立法动向 证券法保险法研究回应实践需求

——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商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3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77篇。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938篇。除《中国社会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外,2023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商法学论文。2023年度商法学论文总计115篇,2022年度为96篇,2021年度为140篇,2020年度为111篇。

  (一)年度高产单位

  为便于阅读,仅展现本学科领域发文总量在3篇及以上的单位,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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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武汉大学武亦文教授(4篇),香港中文大学黄辉教授(3篇),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3篇),中国社会科学院唐林垚助理研究员(3篇),中国社会科学院陈甦研究员(2篇),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学李燕教授(2篇),北京大学蒋大兴教授(2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强胜教授(2篇),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缪因知教授(2篇),复旦大学葛伟军教授(2篇),上海大学刘迎霜教授(2篇),北京大学张双根副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学吴飞飞副教授(2篇),中国政法大学邹学庚讲师(2篇),中国人民大学薛亦飒博士后(2篇),中国人民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武诗敏助理研究员(2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武诗敏助理研究员除以中国人民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上述1篇外,还以新加坡国立大学为第一单位在《法学家》发表《破产法视野中的以房抵债问题研究》。缪因知教授除以南京大学为单位发表上述1篇外,调入前以中央财经大学为单位在《法律科学》发表《债券虚假陈述之作用力与赔偿责任》。葛伟军教授在《法学》发表《实际股东的学理解释及主要类型》,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发表《股东合意的结构体系》。刘迎霜教授在《政治与法律》发表《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自由与公司资本自治》,在《东方法学》发表《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判定——以事先非讼司法审查为路径》。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023年CLSCI来源期刊共发表商法学论文115篇,在14个法学二级学科中位列第7名,占CLSCI期刊全年发文总数的6.13%(115/1877)。与2022年相比,在学科发文数量排名和占比上稍有上升,2022年商法学发文96篇,占当年发文总数5.16%(96/1861)。

  商法学2023年在三大权威期刊发文9篇,占该学科全年在CLSCI期刊发文总数的7.83%(9/115),占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总量的5.08%(9/177)。相较于2022年,2023年度商法学在三大权威期刊发文量占该学科全年在CLSCI期刊发文总数的比例有所下降,在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总数的占比有所上升,2022年商法学在三大权威期刊发文9篇,占该学科全年发文总数的9.38%(9/96),占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总数的4.95%(9/182)。2023年度《中国社会科学》未发表商法学论文。

  2023年度商法学发文量前10位的单位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12篇)、西南政法大学(11)篇、中国人民大学(8篇)、中国社会科学院(6篇)、华东政法大学(6篇)、武汉大学(5)篇、北京大学(4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篇)、南京大学(4篇)、香港中文大学(3篇)、西南财经大学(3篇)、吉林大学(3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3篇)。相较于2022年,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继续保持高产,连续三年位列商法学发文量前三名,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在商法学领域保持较为稳定的产出,中国社会科学院跻身前列,香港中文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成果亮眼。

  2023年度商法学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2023年度商法学领域的高产学者为:武汉大学武亦文教授(4篇),香港中文大学黄辉教授(3篇),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3篇),中国社会科学院唐林垚助理研究员(3篇),中国社会科学院陈甦研究员(2篇),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学李燕教授(2篇),北京大学蒋大兴教授(2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强胜教授(2篇),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缪因知教授(2篇),复旦大学葛伟军教授(2篇),上海大学刘迎霜教授(2篇),北京大学张双根副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学吴飞飞副教授(2篇),中国政法大学邹学庚讲师(2篇),中国人民大学薛亦飒博士后(2篇),中国人民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武诗敏助理研究员(2篇)。

  在发文作者身份上,陈甦、赵万一、李建伟、蒋大兴等商法学资深学者笔耕不辍,武亦文教授以4篇的发文量位列年度高产学者头名;年轻学者(助理教授、讲师、博士后、博士生)后进势头旺盛,发文数量占商法学CLSCI期刊发文总数的23.48%(27/115),其中清华大学法学院皮正德以博士生的身份在《法学研究》独作发表《禁止财务资助规则的公司法建构》一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何心月以博士生的身份在《法学家》独作发表《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一文,博士生独作发文数量占商法学CLSCI期刊发文总数的1.74%(2/115)。

  2023年度的商法学领域,公司法研究成为绝对大头,发文量占2023年度商法学CLSCI期刊发文总数的52.17%(60/115),证券法研究和破产法研究保持稳定,均占比11.30%(13/115),数字法治研究有所增长,占比6.86%(8/115)。从数据上看,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依然是商法学领域研究的大部头,不仅是因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在学者基数和问题体量上的优势,还包括近年公司法修订、破产法修订、证券执法领域新规等引起的学者们对于该领域的广泛关注。相较于往年,2023年度商法学者对于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有所减少,仅范健的《<民法典>之后中国商法理论与实践面临的问题与思考》与王莹莹的《论诚信作为商事外观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两篇文章对商法基础理论着笔。值得注意的是,健康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法在商法学研究中展现了冒尖的态势,2023年度有武亦文的《健康法的基本建构与体系展开》《统合视角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给付的规则形塑与制度建构》《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法治实现》三篇文章对健康法的研究范畴、内容体系和具体问题进行了论述。2023年度商法学领域的各研究方向热点具体分述之:

  1.公司法研究

  2023年度公司法的研究体现出了较强的体系性和全面性,不仅有对公司法一般理论和基本理念的关注,也有对公司法具体问题的研究,既包括对经典公司法议题的论述,也包括对新兴公司法问题的剖析。

  公司法修订给商法学者们提供了又一次构建心目中理想公司法的机会,借此修法契机,2023年度有相当数量的研究重新关注公司法的一般理论和基本理念,试图构建更为科学的公司法制度体系。赵万一的《中国公司法的正义性品格及其法律制度实现》认为中国公司法的终极性建构目标应是对以人为本、经济富强、自由民主、社会文明和生态和谐等多位一体的社会主义正义观的贯彻和践行,为了实现以经济正义为主导的公司法建构目标,应对现行公司法从设计理念到基本原则、从宏观架构到具体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其在《论我国<公司法>的绿色愿景及其法律实现》认为,应当对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重大修改,将更多绿色元素植入公司的制度设计之中,并实现从效益导向型公司法向效益与公平兼容、主体自治与道德规训并存的绿色要素型公司法转型。李燕的《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公司法>表达:结构与可能》认为在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平衡下,《公司法》应强化区分公司类型原则,在总则中适用倡导性规范,针对所有类型公司纳入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表述,引导非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强制建立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在分则中适度考虑董事义务及董事会制度的因应性变革。伍坚的《缺省性公司法规则的构造——基于减少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的分析》认为将缺省性规则引入公司法规则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可以通过默认规则和排除路径构建基本的缺省性公司法规则框架,以赋权性规则的形式提供可以替代默认规则的备选方案,并对可能偏离的默认规则构建事后规制手段。陈洪磊的《论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认为比例原则与公司法中的不得滥用权力和合理行使权利的行为要求以及公司自治原则、公司正义原则具有高度契合性,在公司法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情景,通过更为宽松的比例原则审查标准,省略比例原则的部分要件,类型化适用情境,可以实现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妥当适用。

  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法中的经典和重要议题,2023年度亦不乏对于公司治理的丰富研究。邹学庚的《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论反思与类型化》梳理了公司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在内涵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填补“公司合同”漏洞的法律技术,旨在赋予法官在个案中的裁量权,将公平、正义和良心等人类社会共同价值准则引入公司法,在外延上,可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分为行使股东会职权时的专属信义义务、行使董事会职权时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出售控制权时的特殊信义义务三类。汪青松的《中国公司集团治理的法律机制构建》认为公司集团已经成为现代市场中的主导力量,并引发出一系列治理问题,现行公司立法植根于“独立法人”观念的制度体系无法很好地满足集合了大量从属公司的、网络化的现代公司集团的治理需求,应当在立法层面公司集团治理的制度规则。汪青松的《股东协议暗箱治理的公司法回应》认为股东协议的暗箱治理会消解公司法固有的结构性,加剧治理机制的不透明性,损害公司及其相关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将治理型股东协议纳入调整范围,并着重从识别标准、效力要件、义务责任方面积极回应治理型股东协议的特别调整需求。汪青松的《国家出资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与法律制度保障》认为宜将董事会定位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以机构间分权为手段,对董事会采取概括授权,对其他机构采取限定授权,并构建统一的监督问责机制。薛亦飒的《公司契约论的结构修正: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为分析对象》认为公司契约论不能指引DAO(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作出不同利益群体的保护序位和差异化保护选择,无法制约DAO对契约结构的不断切割,推高司法救济成本,应以产权、组织和合同三维利益平衡为标尺,以功能为导向对DAO内部契约的自由程度进行差异化限制。王真真的《股东治理协议与股东会决议关系之辨》认为股东治理协议在内容上通常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事项,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调整,其与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我国公司法缺乏对股东治理协议的系统性规范,应当将股东治理协议界定为特殊的股东会决议,二者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和转化,在解释时应当以动态的视角观察决议、股东治理协议在公司法体系中的位置,以进行妥当的价值评判。杨硕的《封闭科创型公司治理的逻辑检视与规范建构》认为应以股东、董事异质化假设为前提,建构起适用于封闭科创型公司治理的新二元分析范式,完善信义义务行为标准和审查标准规则。

  公司资本制度自公司法诞生以来就是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新修订公司法授权资本制改革和认缴制改革下,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讨论成为热点。朱慈蕴的《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认缴制该何去何从?——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47条》认为全面认缴制在发挥其鼓励投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股东滥用期限利益逃避出资义务的严重问题,由此衍生出大量股东出资纠纷,但彻底取消全面认缴制并不可取,将限制认缴期限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作为认缴制的两大配套约束机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刘迎霜的《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自由与公司资本自治》认为资本维持原则应是指公司应在认缴资本范围内保持与其营业需求相当的实际运作资本,股东的出资债务期限利益应该进行克减,对资本认缴制的全面理解应当是股东出资自由、公司资本自治,应在司法解释中或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明确公司资本自治中的多数决规则、公司资本自治决议合理的限制性约束规则和公司资本自治决议的履行规则。张其鉴的《股东出资义务约定性及其限制的命题确立与运用——基于债法与公司法二元系统的分析》认为股东出资义务既有债的一般性,也有其公司法上的特殊性,将出资义务约定与法定复合性质的界定转换为约定性及限制的命题,有助于理论与实务正确理解和规制出资义务,可以建立一个出资义务的约定性受债法与公司法二元系统限制的分析框架,并运用到出资义务约定、出资义务履行以及出资义务免除等实务问题。王毓莹的《论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规范定位》认为禁止抽逃出资规则,应当被小幅改良而非废止。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可在保持抽逃出资概念不变的情况下,将抽逃之对象解释为公司之“财产”而非股东之“出资”,应当将抽逃出资行为与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回购股份等其他违法分配行为区分,认定新型以及隐蔽、复杂型分配行为,将抽逃出资行为重新界定为股东以无偿或者不合对价获取公司财产为目的,未经法定程序而实施的损害公司财产权益或者偿债能力之行为。吴飞飞的《资本维持原则的当下意蕴及其对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认为不应以偿债能力测试标准取代资本维持原则,但偿债能力测试标准对资本维持原则的进化仍有启发意义,可以借鉴偿债能力测试标准改进资本维持原则的财源限制逻辑,以董事会“授权决策权”、董事的偿债能力检测与声明义务以及梯度化的赔偿责任完善公司分配决策辅助机制。

  新修订公司法对于董事责任的全面夯实引起了学界对公司董事权力、义务与责任的关注,展开了较为广泛的讨论。刘斌的《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与矫正》认为新修订公司法中剩余权力概括归属于董事会的权力配置方式会导致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使其难以真正负担公司经营管理的职责;应当重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删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发行债券等条款,减少法定代表人对董事会权力的抑制,将公司代表人选任的权力归于董事会,与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强化相匹配,实现权责平衡。黄辉的《独立董事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追究:国际经验与中国方案》认为康美药业案具有促使独董勤勉尽责的积极意义,但赔偿责任比例和数额等方面存在改进空间,完善独董制度的路径不应是限缩独董职责范围,而应优化责任标准,保持适当的责任压力,我国应统筹改革公司法和证券法,健全独董义务体系,适当设定法律责任标准,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并以独董从公司所获薪酬总额的5倍作为责任限额,在促使独董勤勉尽责与避免寒蝉效应之间取得平衡。王建文的《我国董事信义义务制度的扩张适用:一般规定的确立》认为我国公司法可考虑将董事信义义务法定化,维持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180条关于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规定,但提升守法合规规定的地位,将守法合规、诚实守信确定为董事信义义务一般规定的基本内容,在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责任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董事过错的认定持审慎态度。岳万兵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公司法进路》认为传统民法理论在董事通过公司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场景下难生实效,公司法应当针对董事对第三人的间接侵害提供规范供给,间接侵害指向的是与公司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而非任意第三人,董事通常只在故意、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才应对债权人承担间接侵害责任,而不应包括过失、违反勤勉义务的场景,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可作为董事责任标准的重要参照。

  公司决议作为一个牵涉到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疑难问题,一直引发公司法领域的讨论,2023年度学界关于公司决议亦有一系列的研究。李建伟的《论公司决议轻微程序瑕疵的司法认定》认为司法裁判中对于公司决议程序瑕疵中的“轻微程序瑕疵”和“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认定存在要件适用标准不一、要件关系判定不一、裁判理念偏颇等问题,应当立足于裁判的实证研究和法教义学的概念体系,进一步解释何为“轻微程序瑕疵”,探寻“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真意,并明确这两个要件的体系关联。黄绍坤的《公司决议撤销权主体范围的规范重构》认为,因程序瑕疵而致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情形中,撤销权主体范围之规定存有不足,在立法上不宜将董事、监事、无表决权股东、赞成票股东、放弃表决权股东纳入撤销权主体范围,抗议程序瑕疵而未参会股东、继受取得且前手有撤销权股东、反对票股东等则属于撤销权主体范围。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股权转让后撤销权消灭,此时应中止诉讼,按照继受股东意愿选择是否变更原告并继续诉讼。葛伟军的《股东合意的结构体系》认为股东合意通常呈现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协议,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立法上任意将其中两者并列会造成事后选择竞争的问题,股东合意在公司法中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从上而下分层递进:会议决议、书面决议、全体股东签订的协议以及非正式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越往下,越重实质而轻程序。

  除此之外,2023年度公司法领域的研究热点包括公司出资制度,如郑彧的《股东溢价出资的会计表达与法律属性》、樊涛的《我国农地入股公司的制度困境与法治出路》;公司担保制度,如姚海放的《股权让与担保限制论》、山茂峰的《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裁判规则的体系重构》;商个人制度,如蒋大兴的《超越“模仿企业/公司”的逻辑——中国小商人(个体工商户)法政策之定位优化》、张梁的《论我国商个人选择登记制度的构建》;公司章程制度,如张双根的《公司章程“对外效力”问题辨析——对若干基本概念的厘清》、刘迎霜的《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判定——以事先非讼司法审查为路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如梁开银的《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规则的重塑》、叶冬影的《公司代表人的代表权及其限制的法理分析》;公司财务资助制度,如皮正德的《禁止财务资助规则的公司法建构》、张弓长的《论公司财务资助的价值面向和规制结构》。

  2.证券法研究

  2023年度证券虚假陈述依然是研究的热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典型的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也成为研究重点,还包括其他具体金融业务场景下的组织和行为规范研究。

  自2022年初《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以来,证券虚假陈述就成为了近年来证券法领域最大的研究热点和重点,2023年度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依然丰富。邹学庚的《虚假陈述比例连带责任的认定模式与体系展开》认为,比例连带责任在证券虚假陈述不同主体责任的适当承担中具有重要意义,责任承担的内部关系应当以过错和因果关系为标准确定责任比例,责任承担的外部关系应当解决债务人资力不足的风险分配问题,并且通过规则设计缓和比例连带责任替代全额连带责任后对投资者利益之冲击。耿利航、朱翔宇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中的价格影响》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价格市场反应的司法判断充满任意性,法院假想的价格能够充分反映所有公开可得的重大性信息的理想化市场与证券交易实际发生的现实市场有重大差距,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投资者损失计算本质上都不是事实问题,而是隐含政策判断的法律问题。王琦的《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制度机理——以威慑功能的实现为逻辑轴线》认为法定连带责任制度对于确保投资者获得充分的损害填补具有积极作用,却可能造成“深口袋”效应从而使其异化为担保责任,对审验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扰,比例连带责任的适用和司法解释限缩审验机构过错认定标准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连带责任的消极影响,却也存在欠缺法律依据、未能全面回应实践争议的问题,宜将审验机构的民事责任形式更改为按份责任,以期在督促审验机构勤勉尽责和避免干扰其正常运营之间实现适当的平衡。缪因知的《债券虚假陈述之作用力与赔偿责任》认为债券虚假陈述的作用力以发行人的偿付能力为界线,作用力上限为发行人虚增资产或收入的金额与不符合发行条件时的“超募”资金额的孰高者,中介机构责任只应产生于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有作用力的行为,民事责任只应源于投资者产生信赖的欺诈行为,而非单纯的不合规行为,债券虚假陈述执法、司法应坚持基于虚假陈述的作用力分析,不与债券违约处置简单挂钩,避免形成“司法刚性兑付”。陈广辉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失核定的路径选择》认为既往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的“相对比例法”或“酌定比例法”确定虚假陈述损害的方法存在缺陷,近年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个案损失核定成为主流趋势,专业机构的“精算”更加贴近“损失因果关系”的判断实质,法院应当发挥司法裁量的独特价值,构建专业机构“精算”与司法“斟酌”相结合的协同治理机制,在充分参与和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裁定最终的赔付比例。

  市场操纵研究方面,钟维的《期货市场操纵构成要件论》认为既有的期货市场操纵认定将构成要件归为操纵行为和价格影响,遗漏了一些必要的构成要件,在案件处罚中存在循环定义的问题,构成期货市场操纵实际需要四个要件,即操纵能力、操纵意图、人为价格和因果关系。樊健的《论蛊惑交易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认为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需具备双重故意,行为要件应该是行为人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且应当包括从事或者意图从事获利行为的要求,蛊惑交易的结果和因果关系并非其必备要件。

  内幕交易研究方面,黄辉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执法强度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与完善建议》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我国内幕交易的案件数量增长情况、内幕交易人员类型变化、执法强度和处罚影响因素,对2019年证券法修订中内幕交易制度的核心规则和配套规则进行了评价,并对内幕交易的执法提出了完善建议。

  在一般理论研究方面,2023年度有对于证券法中适当性义务的解释论研究以及证券法中信息披露与反欺诈的基本问题研究。朱大明的《证券法中适当性义务的解释论——以《证券法》第88条为中心》认为,证券法第88条规定的适当性义务应当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功能中所具有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功能应当服从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将了解义务作为说明义务与匹配义务的前提,将说明义务与匹配义务作为两个互相独立的义务,从而构筑起清晰的适用标准。缪因知的《信息确定性视角下的披露与反欺诈制度一体性》认为,证券法的两大重要领域信息披露和反欺诈制度可以通过信息确定性的关键概念实现一体性,从而既可加强理论贯通,又可减少披露要求过多、执法范围过泛等实务误区。

  其他相关研究还包括,对金融机构股东加重责任的研究,如赖虹宇的《我国金融机构股东加重责任的扩张与规范》,对资产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的研究,如徐化耿的《资产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对受托人ESG投资信义义务的研究,如倪受彬的《受托人ESG投资与信义义务的冲突及协调》。

  3.破产法研究

  2023年度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仍然是热点,对于破产管理人职责也引起了诸多研究关注,还有关于破产程序中债务清偿的相关研究。

  个人破产制度研究方面,有李曙光的《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障碍及其克服》、周陈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李震东的《个人债务清理多元视角下的法庭外清理程序》。

  破产管理人职责研究方面,有武诗敏的《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行使的限制》、石一峰的《<民法典>下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双重限制》、陈科林的《信义关系视角下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其他相关研究包括,武诗敏的《破产法视野中的以房抵债问题研究》、张世君的《破产行政化的理论阐释、功能反思与制度应对》、何心月的《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行使及其限制》、詹诗渊的《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卖方权利的法律性质》、金春的《中小微企业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留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虞李辉的《破产法修订契机下对世行新营商环境评估规则的法律回应》、马更新的《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完善路径探索——从破产案件审理信息化出发》。

  4.数字法治研究

  2023年度商法学领域对于数字法治研究的关注有所提升,研究内容涵盖了算法、数据、人工智能三大数字法领域的主要问题。算法研究方面,有安晋城的《算法透明层次论》、苏成慧的《“计算+法律”的实现困境与理性考量——基于涉诉信访案件全过程推演的应用场景》。数据研究方面,有唐林垚的《关系合同视角下数据处理活动的技术流变与法律准备》、韩文的《语音数据法律风险防范的本土制度构建》、刘冰的《我国能源数据安全法律规制研究》。人工智能研究方面,有唐林垚的《具身伦理下ChatGPT的法律规制及中国路径》;

  其他相关研究包括,唐林垚的《Web3.0治理:制度机理与本土构建》、解正山的《约束数字守门人:超大型数字平台加重义务研究》。

  5.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研究

  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等体量相对较小的研究领域一直保持着较为平稳的研究态势,2023年度关于该领域的研究依然有相当数量,其中对于保险法问题的研究较往年有显著的增长。

  保险法研究方面,有韩长印的《总括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常鑫的《UBI 车险的法理基础与中国规制方案》、赛铮的《保险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与风险防控》、陈运来的《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的法律选择与制度展开》;票据法研究方面,有曾大鹏的《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规制模式的反思与重构》、吴京辉的《票据信用风险的共治规则研究——以区块链应用为视角》;信托法研究方面,有杨秋宇的《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功能诠释与规范重塑》。

  6.研究展望

  2023年末,新修订的公司法全文正式公布并迎来了其诞生三十周年。可以预见,未来一年对于公司法的研究仍然会呈现出旺盛的态势,随着后续新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推出,研究将从立法倡导转向规则解释、从体系重构转向制度修正、从提出争议转向凝聚共识。证券法研究中对于虚假陈述的研究已经积累大量成果并形成相对统一的制度规则,但对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这两类典型的违法行为却仍缺乏统一的认定和规制方法,未来可能有一部分研究转向这两个经典问题。企业破产法的修订还在进行当中,有关修法理念和企业破产具体制度的研究可能继续成为关注的焦点。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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