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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24年第1期
:2024-01-08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2024年第1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华法系”概念

刘晓林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话语阐释

吕玉赞



         
专题笔谈


数据法治三人谈
孙   莹    袁   曾    马   斌


         
元宇宙法治



元宇宙数字劳动范式、法律风险及其规制框架

解彩霞




         
智慧法治


论无人海洋系统的国际法规制与我国的因应
刘   丹
算法解释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苏   宇
个人信息的内生安全机制及其实现
崔聪聪
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归责与归因
彭文华




         
理论前沿


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
莫纪宏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张明楷
宅基地征收向宅基地收回的“逃逸”及其规制
宋志红
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的地方实践探索与思考
田振洪




         
教育法治


论少年法律关系
高维俭






         
司法改革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机制完善

李  翔






         
青年论坛


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高   阳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华法系”概念




  作者:刘晓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中华法系萌生发展于中华大地,为千百年来国家治理与社会运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作为一个法学概念,“中华法系”发端于19世纪末传入中国的“法族”概念,其内涵在中华民族艰辛探索法治道路过程中经历了长期建构与重构。法系与法律系统、法律体系,法律、道德及其相互关系,发展方向、未来命运及其决定因素是“中华法系”概念演进过程中形成的基本论题,最终表达的是中国法治的过去和未来如何在法治实践中获得存在的意义。“中华法系”概念百余年演进历程中围绕基本论题展开的讨论表征着概念本身所具有的民族性、实践性与时代性。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回顾了“中华法系”概念的演进历程与基本论题,深刻揭示了其丰富的制度内涵、思想内涵与文明内涵,并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华法系”概念具有鲜明的主体性、范式性、引领性,是具有标识意义的重要概念。
  关键词:中华法系  概念史  法治传统  法治实践  法治道路   法治自信
2.“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话语阐释




  作者:吕玉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轨道论”的话语建构,它旨在传达的并不仅是字面含义,即中国法治(法制)本身的现代化,而是“通过法治实现中国整体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话语蕴含着中国法治(法制)本身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中国”强调,中国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建构基于中国传统和基本国情的现代法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式”表明,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一种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是一种可供发展中国家借鉴和推广的法治现代化典范。“式”的运用,使中国成功逆袭了西方对人类法治发展模式的话语权,增强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在国内外的接受度、认同感和感召力。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现代化  法治话语  国际话语权  法治轨道论


        
专题笔谈
1.数据法治三人谈




  编者按:本期的“数据法治三人谈”围绕数据产权问题展开讨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数据产权是数据法治的“牛鼻子”。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由于数据要素在生产、流通等各环节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科学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成为一个重大的难问题,这亟需法学理论界的认真研究和积极回应。

  对此,孙莹教授、袁曾副研究员、马斌助理研究员三位作者提出了自己的新思考。孙莹教授认为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产权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她对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界定,详细探讨了“数据”“数据产品”“数据资源”“数据资产”等概念的内涵与边界。袁曾副研究员关注分配视角下的数据利用规则问题,主张以数据规模化利用为规制标准,构建鼓励全民利用的价值开发模式,确立法定的数据收益再分配机制。马斌助理研究员认为不应将“数据二十条”中涉数据产权内容理解为三权分置,而应以模块原理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数据持有权利规范是模块治理的核心。本组笔谈文章富有争鸣性,我们相信各种洞见的碰撞能够成为知识进步的动力。

  论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

  作者:孙莹(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分配视角下的数据利用规则再造

  作者:袁曾(上海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后)

  分割数据产权的不适性——转向基于模块理论的数据持有权

  作者:马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元宇宙法治
1.元宇宙数字劳动范式、法律风险及其规制框架




  作者:解彩霞(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技术赋能元宇宙的生成与发展,构筑人机交互、数字孪生与虚拟架构的工作场景,劳动媒介经由互联网、物联网到身联网的变迁,生产方式向数字化、虚拟化与科技化转变,劳动从现实世界转向虚拟的数字世界。元宇宙虚拟空间通过理论逻辑、技术逻辑、实践逻辑的路径对劳动范式进行了新的变革,在劳动数字化、虚拟化的过程中,带来正的有用性的同时裹挟着不同层面的法律风险,冲击着传统劳动范式,特别是改变传统工作模式下劳动者保护的法律参照系数与格局。为了进一步保护虚拟工作场景中劳动者的权利,需构建与元宇宙规制框架、虚拟工作场景等适配性的法律矩阵,平抑元宇宙劳动者的法律风险,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提供规范支持。

  关键词:元宇宙  数字劳动  劳动范式  数字身份  权利保护  虚拟空间


         
智慧法治
1.论无人海洋系统的国际法规制与我国的因应




  作者:刘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无人海洋系统国际规制的难点体现在无人海洋系统自身法律地位界定、主权豁免、航行(或飞越)权等多个领域,从而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公约为主的海法规则形成挑战。而国际海事组织(IMO)无人船国际造法则代表着该领域的规则变革。无人海洋系统国际法规制困境,不仅因为无人海洋系统触及海洋治理的多个治理维度,还因其规制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规则碎片化和国际话语权不均等特征。鉴于无人海洋系统公法和私法领域的国际规则变革和技术强国的政策回应,我国未来应从加强无人海洋系统完善、海洋治理能力、推进国际和国内法治建设三个层面予以因应。
  关键词:无人海洋系统  海洋治理  国际法规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  中国因应
2.算法解释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作者: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算法解释在算法治理中举足轻重。算法解释承载着权益保障、社会交往和风险治理三重意义,其在技术层面上的障碍正在逐渐被突破,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机制实现。在算法治理活动中,应根据常规场景、关键场景和争议场景分别限定选择解释的路径选择和技术方案,通过冻结机制、抽样机制和镜像机制固定算法解释,并使之接受外部的验证与审查,确保算法解释真实、有效。算法解释的系列机制应被进一步构建为体系化的算法解释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内,对解释路径与精度、解释时限、解释瑕疵责任等要素的合理配置,可以实现社会效益与规制负担的精细平衡。
  关键词:算法解释  算法验证  算法黑箱  算法透明度  机器学习
3.个人信息的内生安全机制及其实现




  作者:崔聪聪(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处理的技术性、隐蔽性,使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监管范式失效。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治理的重点是防止个人信息处理者滥用数据权力威胁国家安全、盘剥和操控个体。为有效控制数据权力这一风险源,国家应当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健全涵盖制度保障、组织程序保障的个人信息内生安全机制。通过监管激活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的自我规制机制,增强其内部的组织控制和行为规范化程度,消减个人信息处理的负外部性,实现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和博弈。通过监管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强化内部治理机制,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遵从“三同步”要求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嵌入产品“代码”中,防控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妨害个人自主性、减损人格尊严的风险。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  内生安全  负外部性  正和博弈  自我规制  数据权力
4.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归责与归因




  作者:彭文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上海市“东方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归责与归因,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助力驾驶自动化技术开发与运用的重要保障。对自动驾驶汽车犯罪进行刑事归责的理论依据,主要有风险分配理论、共享理论和道德理性论。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刑事责任可分为工具责任、辅助驾驶责任和代理责任,其归责模式主要包括严格责任模式和过失责任模式。自动驾驶汽车犯罪的特殊主体包括制造商、用户、车主、智能网络及大数据信息提供者以及辅助驾驶人等,不同责任主体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来源有所不同,因而对其归责亦有所不同。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  智能犯罪  严格责任  过失责任  注意义务

         
理论前沿
1.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可以分为“整体效力”“局部效力”“特定效力”和“区外效力”四种形式,其中“区外效力”是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最鲜明的效力特征。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并没有确立地方性法规的一般性空间效力,只是对“局部效力”和“特定效力”作了制度上的明确,对于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之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从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程序来看,都不能作出否定地方性法规所具有的“区外效力”的结论。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的效力延伸,横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其他行政区域的法律效力,纵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能否约束中央层面的执法和司法审判机构。根据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理论和政策要求,在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前提下,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应当得到制度的肯定和支持。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双重立法权  合宪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2.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就此而言,刑法判断不应当具有独立性。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在此方面,应当强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即使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在民法上存在分歧,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应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质言之,只要给付者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交付给他人,即使其是否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上可能存在争议,也不应将受领人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  返还请求权  侵占罪  法秩序统一性  法益保护原则 谦抑性原则
3.宅基地征收向宅基地收回的“逃逸”及其规制




  作者:宋志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摘要:实践中存在宅基地征收向村集体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逃逸的现象,并呈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向村集体基于乡村公益的宅基地收回逃逸,二是向基于村民自治的宅基地收回逃逸。此类逃逸行为规避了征收法的适用,侵害了农民权益。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强制收回事由、程序、补偿和救济措施规定的缺漏,人民法院对村民自治决议司法审查较为困难,形成了宅基地征收和宅基地收回之间的制度落差。应当从收回事由、程序、补偿等方面严格规制村集体的宅基地强制收回权,并通过明确村民自治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预防强制收回行为借村民自治之名遁入法治真空。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予以完善。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自治  集体决议  宅基地收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4.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的地方实践探索与思考




  作者:田振洪(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目前而言,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评估工作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推动下,部分省市以立法后评估理论和制度为参考,进行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实践活动,开展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的实践探索,涉及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成果应用等方面的具体要素,相关评估实践取得了有益成果。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鲜明主题,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需要紧紧围绕服务于高质量发展这一核心要旨,在准确把握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自身特性的基础上,从充实完善评估主体结构、优化调整评估标准体系、健全完善评估结果应用机制等方面改进与完善评估制度,提高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效能。
  关键词:自我革命  依规治党  党内法规  实施后评估  评估制度  评估主体

         
教育法治
1.论少年法律关系




  作者:高维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
  内容摘要:随着少年法的发展,其法律规范的数量不断增加,其法律规范的体系逐渐成型,少年法律关系理论亟待发掘和建构,以适应少年法治的系统集约化转型的发展需要。少年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少年法律关系是少年法的规范基因。少年法律关系包括少年福利法律关系、少年保护法律关系和少年越轨法律关系等基本内容。少年法律关系具有主体结构的三元性、主体地位的非平等性、关系结构的层次性、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和基本宗旨的归一性。少年法律关系与刑事、民事、行政等部门法律关系之间具有属性上的本质区别,具有其独立属性。少年法律关系理论是少年法学的理论基石,其确立预示着少年法学理论的部门化、少年法律体系的法典化以及少年法治的系统集约化的转型发展时代到来,意义重大。
  关键词:少年法律关系  独立属性  理论基石  少年法  少年法治  系统发展

         
司法改革
1.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机制完善




  作者:李翔(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定位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法教义学的理论供给缺位、司法解释的抽象性、新兴的疑难案件和传统的边缘案件都可能给法律的统一适用造成阻碍,而案例指导制度对这些阻碍因素均有化解作用。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力在于其所建议的处理方案的优越性,不应赋予其强制效力。为实现该制度的应然的功能定位,指导性案例必须具备翔实的说理。此外,还应当以“统一法律适用”为准绳,优化当前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机制。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法律适用  强制适用  选编制度

         
青年论坛
1.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者:高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法学博士后
  内容摘要: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囿于“以数据为中心”的内容生产方式和算法黑箱效应降低了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对内容的管控力,导致对生成内容的普遍审查难以被实现。应针对有害信息,结合内容生产场景、提供者风险预见能力差异化构建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技术性审查为标准,提供者采取符合技术特点的内容审查机制,便应当认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关键词:通用人工智能  有害信息  注意义务 信息内容安全  网络内容提供者  内容审查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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