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7)|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法理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4-02-20 :法学创新网

编者按

  2023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3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赓续基础理论研究 谋势技术发展规制

——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法理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3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77篇。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938篇。除《中国刑事法杂志》外,2023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法理学论文。2023年度法理学论文总计217篇,2022年度为236篇,2021年度为248篇,2020年度为247篇。

(一)年度高产单位

为便于阅读,仅展现本学科领域发文总量在前10位(6篇及以上)的单位,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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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丁晓东教授(8篇,另有1篇与王利明教授合作的第二作者论文归入民法学王利明教授统计数下),中国政法大学雷磊教授(5篇),吉林大学/中国法学会张文显教授(4篇),华东政法大学胡玉鸿教授(4篇),华东政法大学王申教授(4篇),上海交通大学范进学教授(4篇),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林研究员(3篇),中国人民大学黄文艺教授(3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柏峰教授(3篇),厦门大学郭春镇教授(3篇),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教授(3篇),中国法学会王伟国研究员(3篇),广州大学谢晖教授(3篇),广州大学刘志强教授(3篇),山东大学郑智航教授(3篇),上海政法学院魏治勋教授(3篇),复旦大学刘忠教授(3篇),中国政法大学孙海波副教授(3篇),清华大学屠凯副教授(3篇),武汉大学伍德志副教授(3篇),北京师范大学郭晔副教授(3篇),上海交通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邱遥堃副教授(3篇),华东政法大学陈金钊教授(2篇),海南大学姚建宗教授(2篇),河南大学郝铁川教授(2篇),华东政法大学杨知文教授(2篇),中国政法大学喻中教授(2篇),北京理工大学齐延平教授(2篇),中南大学丁亮华教授(2篇),中南大学毛俊响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学周尚君教授(2篇),北京大学戴昕副教授(2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张欣副教授(2篇),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陈亚飞副研究员(2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张峰铭讲师(2篇),上海财经大学张途讲师(2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张文显教授除以吉林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上述3篇外,还以中国法学会为第一单位在《东方法学》发表《中华法系的独特性及其三维构造》。李林研究员在《政法论坛》发表《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发表《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在《China Legal Science》发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奋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王伟国研究员在《法律科学》发表《党内法规在“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中的作用论略》,在《法学研究》发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规治党理论及其原创性贡献》,在《法学评论》发表《党内法规特色语言论纲》。姚建宗教授在《法学》发表《论作为实践样态的法律工程》,在《政法论坛》发表《论法哲学视野中的法律思想概念》。郝铁川教授在《法学》发表《惩防村级小微权力腐败体制机制反思》,在《中国法学》发表《正确认识和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郑智航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技术—组织”互动论视角下的中国智慧司法》,在《现代法学》发表《智能司法信任机制的法律构建》,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发表《数字人权的理论证成与自主性内涵》。刘忠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五湖四海”:政法系统干部交流机制的发生与形态》,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发表《口供替代供给机制的生成逻辑》,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我国特别类型法院设置制度史考察》。周尚君教授在《法学研究》发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在《政治与法律》发表《从执法个案到一般理论:法学研究方法论反思》。魏治勋教授在《法学》发表《地方法治指数评估的理论取向与技术方法》,在《法学论坛》发表《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协调问题研究》,在《东方法学》发表《论中华法系的演进方向》。齐延平教授在《法学》发表《当代中国人权的内生性发展》,在《当代法学》发表《当代中国人权的人学基础》。屠凯副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人民团体规章:概念、体系和效力》,在《法学评论》发表《论大湾区的规则体系和治理结构》,在《政治与法律》发表《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的程序意蕴》。伍德志副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论法律认知的信任逻辑》,在《法商研究》发表《网络社会道德的普泛化及其法律规制》,在《法学》发表《“关系”影响法律运作的原理、机制与后果》。戴昕副教授在《法学家》发表《作为法律技术的安全港规则:原理与前景》,在《法律科学》发表《平台责任与社会信任》。郭晔副教授在《政治与法律》发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三个理论支柱》,在《China Legal Science》发表《中国推动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在《法商研究》发表《共同富裕视域下的共享型法治及其构建》。张欣副教授在《法律科学》发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风险与治理路径》,在《现代法学》发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治理挑战与治理型监管》。陈亚飞副研究员在《法学》发表《法律的教化性——从“法律信仰”论说开去》,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发表《法学方法的“正位术”——伯尔曼综合法学思想研究》。张峰铭讲师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发表《刑法是后置法吗?——法域冲突问题之体系反思》,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论“一般违法性”的法理定位与教义学功能——以部门法判断协调问题为中心》。邱遥堃副教授除以上海交通大学为单位发表上述1篇外,调入前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为单位在《中外法学》发表《走出虚拟世界:元宇宙热的批判性解释》,在《法学家》发表《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算法规避及其规制》。张途讲师在《法学》发表《正当裁判对依法裁判的超越与融贯》,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为权利意志论辩护》。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法学理论学科在新的一年担当自身学科使命,继续在法学专业的理论场域中开疆拓土。2023年法学理论学科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共计217篇,总发文数量在十四个学科领域中位居第三,占全年发文总量的11.56%(217/1877)。相较于2022年,发文数量有所下降,2022年共发文236篇。其中于三大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发文总数为27篇,占学科发文总量12.44%(27/217),该比例较去年的11.44%继续提升。占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总量的15.25%(27/177)。法学理论学科在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数量的持续增加既反映了当前法学研究在理论层面的不断发力,更展示了法学理论学科自身的精研态度与深湛追求。

  2023年度本领域高产作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统计2023年度法学理论学科领域高产作者为36人,其中有6人发文数量在4篇以上,中国人民大学丁晓东教授更是以8篇的发文量问鼎高产作者榜首。2023年度高产作者无论是在职称身份上从讲师到教授、从助理研究员到研究员、从学者到实务人员的全面覆盖,还是在年龄结构上从“90后”到“50后”的饱满构成,均彰显了法学理论研究的齐头并进、百舸争流之势。更为可喜的是,2023年度法学理论学科博士生发文数量再创新高,共有9位博士生2023年度于CLSCI来源期刊中发文。博士生作为学术研究重要的后备人才与新生力量,其出色的发文表现昭示着法学理论学科知识研习中的薪火相传、学术生产中的赓续蓬勃。

  2023年度各单位在CLSCI期刊的发文分布较之去年并未有太大变动,2023年度中国政法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发文数量相同,以16篇文章领跑高产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以14篇的发文数量位居第三,年度高产单位前三甲继续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与华东政法大学保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上海交通大学延续了2022年发文的火热势头,均以10篇的发文数量紧随其后;2022年崭露头角的广州大学继续以6篇的发文数量巩固自身年度高产单位的地位。2023年度南京师范大学发文表现突出,产出6篇论文跻身年度高产单位之列。整体上法学理论学科领域年度高产单位延续着新老交融的发展格局,一方面以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为代表的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强校依托自身底蕴积累耕耘不辍;另一方面其他新进高校作为新鲜血液不断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地域特色与全局视野。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了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明确了法学理论研究致力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2023年度法学理论学科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之下,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方向,不断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在与时俱进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道路上提供理论知识与智力支持。

  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阐释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阵地。2023年度法学理论学科继续扎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之中,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矗立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地基上的一座高大巍峨的理论大厦。公丕祥通过《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思想述要》一文深入剖析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准则的创造性阐述与运用,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创新发展进入新境界。郭晔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三个理论支柱》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由“全面依法治国论”“法治体系论”“法治轨道论”三个理论支柱所支撑,由此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最稳固的体系结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在这一维度上,李晓辉的《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胡玉鸿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释论》与《以人为逻辑起点的法学研究及其知识目标》等文章就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基础展开讨论,阐明“人民”概念在政治与法律上的双重属性,人民利益是具体性人民利益与整体性人民利益的统一,表达了法治应以人民的正义观为稳定机制,反映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核心诉求的观点。在新时代加强法学教育的发展上,黄文艺在《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学教育理论》一文中对这一时代要求进行了回应,文章从法学教育方向论、法学教育地位论、法学教育关系论、法学教育管理论、法学教育体系论、涉外法学教育论、法学教师队伍建设论七个板块对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理论的理论精华、思想精髓与实践精义进行了细致入微分析与展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联结上,冯玉军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实践创新——兼论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创新论述》文中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厘清了依法治国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的关系,展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理论创新对世界法治文明和人类法治文化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徐汉明聚焦于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的社会治理理论,认为该理论科学回答了什么是、为什么以及怎么样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呈现出实践性、科学性、时代性的鲜明特色。在上述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的宏观阐释之外,法学理论研究还不断研精覃思于具体领域内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的精细表达,周尚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段占朝《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论纲》、毛俊响《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等文章选取不同角度,各自展开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阐释,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化建构提供全方位的意义展现与知识支持。

  2.新兴领域问题的持续关注

  2023年度法学理论研究延续了上一年对新兴领域问题的关切与回应,针对当前数字技术革新与数字社会发展带来的规范挑战与理论疑难,法学理论研究以更加严谨的研究态度、更加广阔的研究视角、更加精准的研究方向为规范体系建构供给前瞻性的思维指引。

  其一,数字技术发展的宏观把握。正如雷磊教授指出,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结合为特征的新科技时代,不仅给法律领域带来技术问题和法教义层面的问题,也对法理学知识体系,尤其是法学基本范畴形成挑战。雷磊在《新科技时代的法学基本范畴:挑战与回应》一文中以三种回应方式的铺垫,阐明了新科技时代并没有“肇生”全新的法理学问题,只是提供了“激扰”法理学知识体系、促使对既有理解进行反思的新语境的核心观点,呼吁在中国实施新科技弯道超车战略的背景下,法学界不仅要提供应对工具性挑战的制度建议和教义学智识,也要及时提出有效应对根本性挑战的法理学方案。陈景辉在《数字法学与部门法划分:一个旧题新问?》文中试图厘清数字法学与部分法学之间的关系,表明数字法学实现整个法学的数字化的最终目标以及对既有法学的整体框架的挑战本质上难以成功。宋丽珏以《数字法学的语言数据基础、方法及其应用——以法律语料库语言学的诞生与发展为例》一文在语言学的视角下论述法律语料库的方法论意义,并结合对美国与欧盟的域外考察,以期丰富我国法学及语言学的交叉研究方法,为我国法学理论创新、司法实践的发展提供启示。程金华的《元宇宙的法律底座及其建设》阐明当前制约元宇宙健康发展的原因在于对元宇宙的法律底座建设的忽视,其强调当前中国法律和监管政策对于元宇宙的建设发展整体上持“无感+反感”的立场存在不足,应当从虚拟数字人、数字财产、智能合约、数字货币和虚拟空间五个基本要素上夯实元宇宙开发建设的法律基建,以推动元宇宙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国参与并引领全球数字化转型竞争提供战略契机。

  其二,技术风险表现的规制探寻。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既有规范陷于滞后,由此如何将技术置于规范之笼是为当前研究的核心议题,法学理论学科致力于为新时代规范体系的革新构造提供理论动力。2023年3月,Open AI公司推出了强大的图像和文本理解AI大型语言模型GPT-4,一时引发社会轰动。其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阶段性代表,逐渐暴露出社会发展无法回避的伦理与规范问题。雷磊在《ChatGPT对法律人主体性的挑战》文中强调,ChatGPT可能会导致使用者思维的庸化和道德的钝化,逐渐封闭自我意识,放弃自由意志,造成法律人主体性的自我消解,提醒社会关注ChatGPT对法律实践内在意义的侵犯,以及技术文明取代法律文明(人的文明)的可能。郭春镇的《生成式AI的融贯性法律治理——以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例》在融贯论的视阈下探求技术方案与规范价值的结合可能,尝试通过将AI和区块链作为技术方案、培育建设“有道德的”AI以及通过“市场+规则”助力生成式AI的发展的方案将人工智能问题置于既有法律体系框架内予以融贯性治理。王沛然的《从控制走向训导:通用人工智能的“直觉”与治理路径》发掘通用人工智能的行为决策主要源于形而下的经验积累而非形而上的超验规定,提出强调经验的实用主义哲学为内核,从控制主义转向训导主义的治理范式:围绕“价值对齐”创新技术手段和规范机制,培育机器造福人类的终极动机;加强数据生态规范化建设,避免不良内容侵蚀机器认知框架;优化应用互动环境,注重场景分类分级监管与针对用户的规制。张欣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风险与治理路径》文中分析展示了ChatGPT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代表存在的多种数据质量和安全风险。提出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维属性和产业链特点,以数据解释机制为核心,强化人工智能2.0时代个体的信息掌控和自决能力,构建精准多元的数据主体责任矩阵,打造灵活高效的数据治理监管工具体系的应对之策。

  2023年度法学理论学科对技术发展的规制反思可谓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既是法学理论研究及时省思社会实践的自我担当,更在于为平衡科技发展与规范约束提供可循之道。

  3.法理学基本问题的深耕细作

  作为法学的“元理论”,法学理论研究具有自身独特的知识魅力,2023年度法学理论学科继续以质疑之精神、论证之态度在哲学、逻辑、道德与其他社会科学交错的知识海洋中寻求我们期待的、更优的解答。

  在司法裁判领域,孙海波在《司法裁判中法官价值判断的理性限制体系及其展开》文中认为司法实践中法官价值判断的误用或滥用将会导致严重的不利影响,提出法官价值判断的理性化应受到实体性、程序性和伦理性三个方面的限制,由此相应地建构出实体性论证规则、程序性论证规则以及伦理性论证规则来共同型构法官价值判断的理性限制体系。杨知文的《类案适用视角下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的撰述》指出在类比推理和司法说理的角度上,先例的裁判理由对类案适用承担着正当化论证的功能,它不仅为判断先例与待决案件是否类案提供了实质标准,也为类案裁判规则的形成和适用准备了担保理由。强调应当基于类案适用的视角对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的撰述确立一定的目标性要求,并就目前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有助于类案适用的角度优化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的撰述,促进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善发展。孙跃在《类案裁判要点的运用方法及其完善》中指出了类案裁判要点的运用存在类比推理运用不充分、归纳的裁判要点难以满足决疑需求、作为演绎推理大前提的裁判要点规则不明确的问题,并将上述问题分析为基于类案适用的类比推理缺乏重视、类案裁判要点聚焦效果不明显且内容功能单调、类案裁判要点规则的构建缺乏法律发现与法律解释方法的支持,由此提出提升类比推理的运用精度并扩展其运用场合,在归纳时结合争议焦点增强裁判要点的聚焦效果并扩展其内容与功能的维度以提升其决疑效果,为类案裁判要点规则的构建提供法律发现与法律解释方法的支持的完善之道。刘树德的《“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法理再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定位为中心》立足“正式法律渊源—非正式法律渊源”与“效力渊源—认知渊源”的法源划分对核心价值观的“法源之争”进行类型化分析,得出未入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非正式渊源,入法后呈现为立法目的或者法律原则的属于正式渊源和认知渊源,入法后呈现为法律规则的属于正式渊源和效力渊源的分析结果。进而认为未入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作为裁判理由,入法后呈现为立法目的或者法律原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作为裁判依据(欠缺法律规则时)或裁判理由(不欠缺法律规则时),入法后呈现为法律规则的可作为裁判依据。

  在法律解释层面,范进学的《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从党中央关于宪法解释的制度安排由“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转向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变化出发,针对立法型宪法解释、抽象型宪法解释、附随型宪法解释与独立型宪法解释展开学理探讨,指出附随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可在备案审查和由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中加以落实,从而以此启动附随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以便真正落实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郭春镇以《法律解释的公共性》申明法律解释对法律文本公共性的重构过程。文章认为若想寻求法律“原初”的公共性,解释者应在历时性和共时性的理解中进行视域融合,通过对话与协商统合作者与读者之间、读者与读者之间对文本含义的重叠共识,在往返流转中无限逼近法律文本的原意;为了实现法律“现实”的公共性,解释者应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性关系与互依性关系,将自我塑造为具有关系理性的解释主体;同时,解释者应通过表达与对话机制将个体性解释整合为公共性解读,以此探求文本的“原意”。陈辉在《法律解释的后果考量困境与司法裁判的政策取向——以“知假买假”类案件裁判为例》中继续了对后果考量引发了法律解释的分歧和困境的思考,结合我国的“知假买假”类案件裁判,指出司法裁判的政策取向既无法获得规则提供的安定性,也无法避免陷入更具体后果和功能的争议和回溯,因此功能解释需要有效平衡“向前看”的后果、功能预期和“向后看”的规则坚守。

  4.小结与展望

  2023年的法学理论研究投入学术热点与传统问题的交叠阵地之中,厚植法学基本理论,省思社会现实问题,回应新兴技术发展。法学理论研究始终坚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记自身学科使命,在传统法学(法教义学)与新兴法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界限日益清晰的现代法学学科格局之中剖玄析微、穷原竟委。展望2024年法治图景的建构,法学理论学科研究无疑要紧跟时代要求,在理论思辨之中接续推动法学自主知识的更新与转型,以期不断为法治现代化提供可靠的智识支持。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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