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防控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2023-11-09 :法学创新网 :张晓君,马小晴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作为长期性、系统性、国际性的世纪工程,“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风险持续叠加,法治已成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应对各类风险的安全阀。2021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全面强化风险防控。要落实风险防控制度,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管理责任。”讲话重点强调了风险管控和安全保障问题。表明落实“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防控法律制度,全面提升重大项目风险防控法治保障能力是法治共建“一带一路”的一项重点内容。伴随着“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为有效解决“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防控面临的“高风险、损失巨、救济虚”的安全困境,应探索完善“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防控法律制度,以法治方式保障“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海外安全,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目前“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防控法律制度存在境外投资保护国内相关立法缺失,双边、区域经贸协定的数量与质量失衡、“碎片化”严重,风险防控法律支持与配套服务机制保障力度不够,重大项目主体合规管理法律机制效用发挥不足等问题,难以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随着“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面临的风险复杂性增加和国际局势的变化,为有效解决“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防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防控法律制度,着力防控“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

  一、制定并完善境外投资保护相关立法,构建多元化的境外投资法律制度体系

  为解决“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防控法律制度存在的国内立法缺失问题,应打造以《海外投资法》为核心,以《海外投资促进法》《海外投资管理审查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法律为配套的多元化境外投资法律体系。通过进行高位阶的专项性立法可协调碎片化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更好地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境外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此外,还需完善并细化《外商投资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反外国制裁法》等相关涉外法律,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海外利益维护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遵循。

  就具体法律制度设计而言,首先,要建立统一的海外投资审批、管理与援助机构。负责制定海外投资方针与战略规划、处理海外重大项目投资的审批、管理、援助等事宜,打造专业化、透明化、高效化的“一站式”海外投资审批、监管、援助法律制度,进而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海外投资运营提供充分、便捷的组织协调服务。

  其次,要完善海外重大项目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投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并未形成统一的风险投资监管体系,关于风险投资监管的合作机制匮乏,客观上影响了“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防范。因此,一方面,应根据“一带一路”重大项目特点,细化投资主体类别,建立海外重大项目分级分类监管报告制度,实现多级化监管。另一方面,构建重大项目海外违规违法行为责任承担制度。制定重大项目重点监管领域严重违法行为清单、重大项目惩戒“黑名单”,制定跨部门联合惩戒程序,对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强制惩治措施。

  最后,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助益投“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抵御非商业性风险,维护海外投资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缺陷,承保能力较弱,影响“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在海外投资中抵御风险能力的发挥。为此,一方面,改革“中信保”分业经营模式,赋予其投资保险外融资权利,使其转型成为综合性投资促进机构。同时,参考国际实践,适度引入民间资本补充海外投资保险基金,增强其承保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并完善投资协定中的代位权条款和被保险人资格认定条款,包括对中国信保保险行为的法律性质、追偿程序和标准等行使代位权的具体问题和被保险人的范围扩充问题作出规定,确保“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海外利益受损后,追偿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二、更新并完善双边、区域经贸协定,打造“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与预防机制

  中国要与共建国家定期开展完善并更新双边及区域经贸协定工作,一方面,要明确中国BIT范式需要重点改进的条款,可从投资者定义、改善东道国营商环境、国民待遇、ISDS条款方面优化“一带一路”区域内各项投资协定。另一方面,要就区域贸易协定开展磋商谈判,及时协调解决贸易规则冲突。当前,RCEP的生效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中国应运用此契机,助推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并在已有经贸平台基础上,开展与拉美国家、非洲大陆自贸区、中亚等区域的贸易谈判,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在更多区域提供风险防控法律指引。

  就争端解决与预防机制构建方面,当前共建“一带一路”的潜在纠纷大多性质复杂,不仅涉及到私人经济利益,还涉及到政府间的经济活动。且大多数“一带一路”合作协议仅以友好协商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未包含国际通行的仲裁、调解等专业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中立的第三方参与将很难有效解决争议。因此应构建专门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具体而言,一是要与共建国家加强协商,依托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组织资源,参考ICSID设立及建构经验,发起设立以磋商和调解为主,包含调停、仲裁和执行保障五位功能体系于一体的专业化“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中心。该中心既受理国际商事争议,也受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并在机构规则制定上,就仲裁员选任、透明度、第三方资助、上诉机制等重要问题加强沟通与协调。二是构建调解先导式的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不同,以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便捷、高效、经济等优势,逐渐成为区域内解决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应在中心建立以调解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争端预防部门。该部门的调解员应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委派专业人员组成争端预防专家组,设置独立于仲裁机制的专家组名册,供争议方选择。调解程序可参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DSB磋商前置程序制定争端预防调解前置程序规则。进而为“一带一路”参与主体提供高水平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范式。

  三、健全“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法律支持与配套服务体系

  “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防控应注重便捷高效的法律支持与配套服务网络的打造,包括为特定领域或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查明、安保服务等相关支持的综合性服务机制。为有效解决“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法律支持与配套服务体系化程度不足的问题,应首先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中国国内相关行业协会、有关部门及机构应与共建国家相关机构共同打造“一带一路”投资贸易风险监测预警综合性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国别法治营商环境报告及针对特定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投资主体提供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咨询服务。

  二是应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查明机制建设。要分区域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数据库和国别专家库,为重大项目投资经营主体提供多方位的法律咨询和查明服务。例如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便建成了全球唯一的东盟法律查明服务中心数据库与服务平台,已成为为中国—东盟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东盟区域国别法律查明服务品牌,是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的重要组成单位及合作机构,已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境外法律查询服务100余次。此外,中心凭借东盟法律资源优势,打造东盟国家法律专家团队,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性涉外法律服务,提升企业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三是应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做好中国私营安保公司“走出去”工作。私营安保公司是“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海外风险防控不可或缺的安全力量,为填补海外安保空白,保护“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安全运营,需要以法治方式从国家层面加快推进中国私营安保体系顶层设计,助力私营安保公司“走出去”。

  具体而言,第一,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我国在推动安保力量特别是国资安保公司“走出去”中涉及资质、经费、人员审批等方面可以开展试点工作,率先出台相关立法或政策。第二,成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安保合作联盟,创设每年一届的“一带一路”安防博览会,搭建海外安保合作交流的国际平台。第三,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安保人才培训高地。强化对中国海外安保人员的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加强对海外企业和主管部门的海外安全培训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负责安保管理的政府官员、安保人员的培训。第四,建立海外项目全天候预警安保服务平台,对项目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定期评估。第五,探索私营安保公司“走出去”多元化组织形式。为避免私营安保公司“国有企业”敏感色彩,应允许安保集团与国内外安保公司或东道国企业等采取合资等混合所有制形式、互为顾问或业务合作等其他安保“落地模式”、参股投资海外优质项目等形式推动安保力量“走出去”。

  四、建立“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境外合规管理法律体系

  有效的境外合规管理法律体系是防范“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的基本要求,更是保证“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核心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手段。因此,“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应树立合规理念,强化实施依法治企。

  首先,相关监管部门应分行业开展调研,总结项目历史合规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在产业链上的主导示范效应,制定可以被复制推广的“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合规联合行动方案、合规监管方案与合规指南,带动产业链上下游重大项目做到境外经营共同合规。 

  其次,“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投资主体要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一方面,要组建更为专业化的合规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在合规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形成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另一方面,要立足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要求,结合“一带一路”重大项目自身实际运营情况,制定相应的合规管理制度,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的修订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评估和监督检查,做好制度后续优化工作,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最后,要开展合规指导与培训,提升“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投资主体合规经营意识与能力。一方面,应统筹专业机构或部门,为重大项目投资经营主体提供风险防控的合规建议指导和咨询服务。例如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便利用东盟法学专业优势,通过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进行研究从而对沿线国家风险的实时监控、精准预警和科学预控,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应对重大风险的防控能力。另一方面,要以商协会等中介组织为依托,组织“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参与主体就合规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并开展合规培训,培育合规管理文化,筑造合规管理新机制。

  综上所述,在“一带一路”重大项目的蓬勃建设中,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法律制度至关重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是保护项目各方利益的依据,更是实现区域内合作共赢、重大项目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深刻认识到,风险和挑战始终伴随着机遇,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机制,才能够真正做到风险可控、合作共赢。因此,未来要促进“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高质量发展,就必须以全局性思维打造严密的风险防控法律制度,推动法治共建“一带一路”。

  作者:张晓君,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马小晴,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重点项目“‘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风险防控法律制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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