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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23年第5期
:2023-11-23 :ZUEL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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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论行政协议的违法效果

徐键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  行政协议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应受制于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协议的本质系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共同参与作成的决定,不适用于针对单方高权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推定原理。其违法效果不可比照行政行为作无效和应予撤销的技术性分层。行政协议作为合意行政的行为形式,与法治主义的要求具有关联性。在容许性、合法性及法律效果分配等方面,行政协议不可迳行移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拘束及法效果理论。行政协议的合法性拘束,主要体现为对行政之合意的法律控制,并以行政之实质正当性的确保及公益的维护为聚焦点。订立的行政协议,如存在违反基本权利的拘束、滥用合意不法处分公权力,以及违法或严重不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合法性拘束的违反,应属无效。

关键词  行政协议  违法效果  行为形式  无效


中国式企业合规出罪路径

施珠妹

(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诉讼法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  要  合规出罪是改变“以刑制罪”现象,助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并使刑事司法从补救型向预防型、从威慑型向激励型、从对抗型向合作型以及从严苛型向谦抑型转向的重要制度创新。当前合规出罪机制仍存在一元型程序出罪,阶段化出罪以及出罪与非刑事责任、其他激励机制、企业治理衔接不畅,出罪风险防范薄弱等问题。未来在出罪类别上,宜探索程序实体一体出罪模式;在出罪阶段上,构建侦、诉、审全链条合规出罪机制;在出罪体系上,建立出罪替代处罚多元化体系与体系化合规激励,实行“责任—激励—治理”一体推进举措;在出罪保障上,以刑事风险为中心,建构风险“识别—响应”机制,并保障合规出罪的平等性、自愿性、有效性与制约性,推动形成一体化、全程化、系统化、规范化的中国式企业合规出罪路径。

关键词  企业合规  出罪  国家治理  风险防范


公司国籍认定标准的制度演进与中国的法律调适

冯硕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讲师)

摘  要  公司国籍认定的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实际联系标准和实际控制标准共存,使公司国籍认定标准在国内法中呈现出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的多元复合化发展、在投资条约中则有向实际联系标准和实际控制标准倾斜之势。虽然我国投资条约中的公司国籍认定标准有多元化发展的倾向,但是我国国内法仍坚持单一的成立地标准。国内法与投资条约关于公司国籍认定标准的分化脱节对我国外资审查、保护海外投资利益和对接高标准国际规则形成掣肘。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不断增多和风险加剧,我国应通过国内公司法的修订完善公司国籍认定标准体系的架构,并在投资条约中重视实际联系标准和实际控制标准,实现国内公司法与投资条约的公司国籍认定标准体系的协调共进,以扩大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范围。

关键词  公司国籍  公司法  投资条约  海外投资利益


 数字新兴议题专门立法热之反思

傅爱竹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  要  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衍生出名目繁多的新兴议题,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将之法律化是数字时代的新“马法之问”。国内主流舆论与实践倾向于采取专门立法,但其理由难以支持该法律化路径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作为专门立法热潮形成的底层逻辑,“技术风险焦虑症”与“社会工程学思维”蕴藏着对法律规制新技术风险之功能与限度的重大误解。应借鉴“零星的社会工程”作为数字新兴议题法律化路径抉择的基本思路。通过构建由一系列基础规则与例外规则组成的评估框架,即明确释法、修法、专门立法、合并立法等路径的优先顺位及逸脱规则,可以为数字新兴议题法律化路径之抉择提供具体且客观的评判标准。

关键词  数字新兴议题  法律化  专门立法  社会工程


 网络医疗广告法律规制的困境及其破解路径

阳东辉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  网络医疗广告专业性强,与患者生命健康休戚相关,在现代网络技术加持的背景下,其违法率远高于其他类别的广告,属于网络广告违法的重灾区。目前我国的网络医疗广告立法面临碎片化、信息披露规则不周延、医疗机构门户网站和主页医疗广告准则严重缺位、对新型网络医疗广告违法行为处罚太轻、违法证据固定难等诸多困境,由此导致网络医疗广告较为泛滥,患者权益受损严重。因此,亟须将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集中立法,禁止在医疗保健网站上使用“框架”技术,制定全面和完整的网络医疗广告信息披露制度,组建统一的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和第三方监管机构作为电子证据的出证机构,同时,加大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力度。

关键词  医疗广告  医疗保健网站  框架技术  信息披露


保险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与风险防控

赛铮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保险智能合约是完全自动化执行的合同,呈现出“代码即法律”的构造方式:在合约成立时表现为代码,合约有效表现为区块链验证,合约执行表现为自动执行软件。保险智能合约能够实现理赔处理的自动化,减少人为干预,缩短理赔时间,未来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作为代码合同的保险智能合约可能存在代码漏洞、代码瑕疵,具有单一封闭性,“去中心化”监管与传统监管理念冲突等法律风险。在智能合约与保险相结合的发展趋势下,应当以科技治理为逻辑线索,从科技治理蕴含的“技术驱动”“多元协同”以及“一般原则与特殊工具的统一”等层面,构建“技术规范—机制设计—智能监管”的具体法治路径。

关键词  区块链  保险智能合约  法律构造  法律风险  科技治理


语音数据法律风险防范的本土制度构建

韩文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  伴随着智能语音助手的广泛运用,语音数据的重要性开始逐步显现,必须在语音数据独特性的基础上重新认识“语音”这一特殊的数字资源。单纯地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统一立法模式或者是美国目前的领域立法模式,均无法适应我国的数据治理现状。语音数据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其有可能触发的风险与规制都需要予以特别关注。语音的交互性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条件,语音数据的画像性使得其所包含的个人信息更为多元,而语言的使用又让语音数据展现出一定的地域性和族群性特征。在我国强调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大背景下,可以从法律规则和监管规则上进行创新,以市场自律的方式建立最佳实践准则,同时以中国标准指导具体路径的实施,守护好我国的数字主权。

关键词  语音数据  交互式人工智能  数据安全  隐私保护


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之坚守

张亚平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宁波大学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  要  持传统观点者认为,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从属于前置行政法,但近年来,法定犯的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行政法的观点日益盛行。“独立性说”既存在诸多理论上的问题,在实践中也难以推行。法定犯的刑法违法性判断从属于前置行政法的立场应当得到坚守,因为刑法违法与行政法违法的本质相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目的和任务相同,刑法保护的法益与前置行政法保护的利益相同。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并不否定刑法与民法违法性关系的相对性,因为刑法与民法的违法性关系不同于刑法与行政法的违法性关系,两者在不同的轨道上并行不悖。在坚守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的基础上,应根据“但书”、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等对法定犯积极出罪。

关键词  法定犯  违法性  从属性说  独立性说  前置行政法


公司决议撤销权主体范围的规范重构

黄绍坤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的规范对象是因程序瑕疵而致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其中撤销权主体范围之规定存有不足,亟须完善。公司决议撤销权作为救济权属于第二性权利,其原权为表决权,处于公司瑕疵决议救济体系的最后顺位,其制度功能以实现私人利益为目标。在此法理基础上,结合公司权力架构、诚信原则、公司稳定、商事效率等考量因素,在立法上不宜将董事、监事、无表决权股东、赞成票股东、放弃表决权股东纳入撤销权主体范围;抗议程序瑕疵而未参会股东、继受取得且前手有撤销权股东、反对票股东等则属于撤销权主体范围。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股权转让后撤销权消灭,此时应中止诉讼,按照继受股东意愿选择是否变更原告并继续诉讼。

关键词  公司瑕疵决议  撤销权原权  组织行为  撤销权主体


我国农地入股公司的制度困境与法治出路

樊涛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发挥农地的资源价值,将我国农地从财产转变为资本,让农民成为股东,使得农民获得农地的资本性收入。一般商事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为我国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农地公司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则肩负实现我国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当前,我国农地公司入股存在着无法形成公司独有的财产、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清算制度及公司人数不得超过50人等制度困境。未来我国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专章规定农地公司,构建侧重保护农民股东权利的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治理模式,使公司法能够成为有效实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  共同富裕  乡村振兴  农地入股  商事公司  农地公司


个人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进路

王慧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个人行为导致的环境损害是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落实个人环境保护义务是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环境法虽然对个人环境保护义务有不少规定,但是相关义务规范并未实现有效规制个人环境损害行为的立法预期。其根源在于实现个人环境保护义务的工具不足。强制型规范和经济激励虽然是环境保护的传统工具选项,但是将它们适用于个人环境损害行为领域存在局限,无法起到有效改变个人环境损害行为的效果。相比之下,社会规范和社会架构对于改变个人环境损害行为更有效,未来应当成为实现个人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工具。个人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可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负面影响,政策制定者需谨防其违反分配正义给弱势群体带来过重负担和对个人的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造成不当限制。

关键词  个人环境损害  个人环保义务  实现方法  权利保护


法院实施生态文明公共政策的典型方式与功能发挥

侯明明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在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法院实施生态文明公共政策在理论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在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转换为生态文明司法政策、抽象援引生态文明公共政策作为裁判理由、借用民法典“绿色原则”承载生态文明公共政策、将之作为生态环境后果主义裁判的依据等典型方式来实施生态文明公共政策,并且发挥着司法指引、裁判说理、依法裁判以及价值平衡等正向功能。但是,“依法裁判”逻辑下政策实施型环境司法的限度以及环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科学配置等因素,使得法院实施生态文明公共政策的功能发挥存在局限,应当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换生态文明公共政策的能力、强化法院系统上下结合的整合式实施模式、实现环境司法与环境立法、执法的系统性功能协同、协调环境司法能动与克制之关系等路径加以补强,以使其功能发挥更佳。

关键词  生态文明  公共政策  政策实施  环境司法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犯罪的刑法评价困境及其破解

刘期湘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犯罪的刑事责任,乃环境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罪行为可类型化为故意串通型、严重失职型与被干扰误导型。此种犯罪行为可能涉及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监管秩序、第三方评估市场秩序等法益的侵害。司法实践中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罪行为的评价存在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行为性质认定有待商榷、罪名判断标准模糊等问题;立法层面亦难以革除“直接或间接调整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规范体系与规制力度不足”之流弊,进而导致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犯罪治理的能效不佳。为有效应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罪刑法评价问题,未来我国应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建立健全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行政规制改正义务、刑事法律合规义务、保证人结果组织义务等法定义务规范体系。并以此为依托,进一步厘清关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不同涉罪行为类型的刑事归责路径,以及与非环境类犯罪的竞合问题。

关键词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犯罪行为类型  法定义务  刑法评价


冲突法视域下实质正义规则化的立法标准

王  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  冲突法语境下的实质正义要求公平、公正地裁判涉外民商事案件。这一主张固然合理,落实却殊为不易。可行的方案之一是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融入冲突规则之中,形成“结果导向规则”。在肯定立法创新的同时,也应看到实质正义规则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第2款为例,不难发现一些结果导向规则的设置尚未真正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甚至可能导致有失公平的个案判决。为解决此问题,应考虑为实质正义的立法实现提供必要的指引。通过思想溯源,可以证明实体法方法、单边主义方法和多边主义方法从不同角度孕育了将实质正义入法的尝试。探索、批判、整合上述三大法律选择方法有关公平、公正的认识与实践,可以形成实质正义规则化的立法标准。以此为据,既能客观揭示现有规则的不足,又可为未来的立法活动提供有效指引。

关键词  实质正义  结果导向规则  法律适用法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责任编辑:李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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