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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23年第3期
:2023-03-28 :法律科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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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系统地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理论,深刻揭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为我们认识和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阐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南。正确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就必须认识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治现代化,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法权要求的法治现代化,是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主张的法治现代化,是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法治现代化,从而为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进程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特色与本质要求;自主型法治现代化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特色、标志与方法

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摘  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重要维度既具有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又具有中国模式的独特性,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一种新形态。构成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样式的显著特征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是这一特征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西方式法治现代化的不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以及党和国家二元并存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现代化,没有法治这一方法作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就难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总方法,具体需要遵循两种法治方法:一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二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

〔关键词〕中国;法治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深度合成治理的逻辑更新与体系迭代——ChatGPT等生成型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路径

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北京 100088)

〔摘  要〕以Deepfake、ChatGPT、元宇宙等为代表的深度合成技术与应用场景,极大地改变了信息获取、人机交互的方式,并成为未来数字空间的基础性技术。我国的深度合成治理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但仍主要停留在算法治理衍生出的信息安全层面,偏重服务应用监管而底层技术治理不足,偏重监管服务提供者但监管技术提供者尚不充分,数据与场景分级分类标准繁杂但并未形成有机体系。深度合成治理应在算法治理基础上延伸迭代,将深度合成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专门领域,同时通过顶层设计推进基础性人工智能立法,既保障急用先行,又可探索并形成通用人工智能立法的经验。既应发挥中国既有的深度合成治理优势,根据生成型人工智能技术特点更新监管逻辑,基于生成型人工智能技术的通用性实施全链条治理;同时还需立足现行法规中分级分类治理架构,结合技术、产业和应用建立有机体系和设置具体规则,以形成在全球更具影响力的深度合成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深度合成;生成型人工智能;ChatGPT;分级分类标准;技术治理


迈向数字诉讼法:一种新趋势?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225)

〔摘 要〕数字社会是用数字技术来表达、交流、储存、分析使用信息,进而展开一系列活动的社会。在这一新兴社会形态中,诉讼法虽未面临颠覆性、根本性的挑战,但也必然发生重要变革,一种不同于传统诉讼法的数字诉讼法正应运而生。互联网法院(法庭)、在线诉讼、区块链证据等带有数字因素的新型诉讼制度与诉讼机制便是数字诉讼法的典型标识。在数字技术发展与诉讼数据“喂养”之下,数字诉讼法有着广阔的生长空间,但同时也受到了传统诉讼法一般原则与机理的约束,且面临着数字技术水平、社会接受度等制约。继续探索在原则、机理等重要方面不同于传统诉讼法的数字诉讼法,正视数字技术在诉讼法变革中的有限性,合理研发数字诉讼的技术产品并通过试点验证,将有助于推动数字诉讼法的良善发展。

〔关键词〕数字社会;数字诉讼法;数字技术;在线诉讼;互联网法院


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默认规则——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分句

张薇薇(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摘  要〕同意和默认同意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默认规则是基于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理由的默认同意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第1分句一方面推定信息主体同意信息处理者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建构起基于知情同意的默认规则;另一方面赋予信息主体对默认规则的“明确”拒绝权,二者共同构筑了处理公开个人信息默认规则的完整架构。作为一种倾向性的默认规则,该分句是对信息主体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的调和,也是在知情同意框架下通过助推的方式促成不同群体利益的调和;它在尊重个体自由与自主的前提下,通过规则设置突破基于知情同意的“个人控制”模式,拓展了信息处理者自主处理个人信息的空间。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开个人信息;默认规则;知情同意


合规整改中的高层承诺原则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0)

〔摘  要〕高层承诺原则是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重要制度保障。理解高层承诺原则的关键是区分“合规治理职能”与“合规管理职能”,企业董事会、执行团队应在领导、监督和实施合规治理职能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从而为企业的合规管理活动创造条件。根据该原则,企业高层需要建立合规领导机构,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并确保合规计划的持续改进和完善;通过制定商业行为准则、发表声明、参与培训和交流以及率先垂范等方式,向全体员工、投资人、分支机构、商业伙伴等传达合规治理的企业文化、价值观念和合规管理的知识技能;保证合规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投入,有力地协调合规与业务的关系。最高层对合规治理的承诺和重视,将成为企业合规治理的“动力之源”,是企业合规管理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强大支撑力量。

〔关键词〕合规治理;合规管理;高层承诺原则;有效合规;合规文化;合规资源投入


企业合规责任论之提倡——兼论刑事一体化的合规出罪机制

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 要〕目前企业合规出罪难题被拆解为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合规从宽与合规出罪、实体出罪与程序出罪等相互对立的维度,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合规出罪解释性理论。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企业合规出罪理论主张重构单位刑事责任原则,将合规出罪引入单位刑事责任认定和刑事诉讼全流程,对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的出罪功能具有融贯的解释力。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体责任论,企业合规责任论使有效合规计划成为单位刑事归责阻断事由,发挥阻断单位成员违法行为向单位归责的出罪效果,而未满足出罪条件的合规计划也能影响单位刑事责任大小。企业合规出罪还需要发挥合规补救和合规评估等程序性要素在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合规出罪的合理性。刑事一体化的企业合规出罪机制之构建既要在刑法中确立体系性的企业合规责任制度,也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全流程合规评估与程序分流机制。

〔关键词〕单位刑事责任;合规出罪;刑事一体化;企业合规责任论;程序分流


行政法上企业合规治理制度体系的建构思路

解志勇(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摘  要〕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尚未建构起来,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领域的积极作用亦未充分展现。为此,应加快构建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治理制度体系。在企业合规理念充分导入的基础上,遵循公益优先、激励性制裁、专项整改和合理配责原则,从应用场域、基本原则、具体制度设计和行刑衔接机制等方面着手,运用系统化思维,统筹考虑企业日常合规建设、行政监管、违法企业的合规治理、行政与刑事合规中的监管验收等问题,建构中国特色行政法合规制度体系。

〔关键词〕企业合规;合规治理;行政监管;行政基本法


以不作为方式参与他人犯罪的责任归属

李世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08)

〔摘  要〕不作为参与问题的解决应同时从共犯论和不作为犯论的进路出发,并统合于法益保护原则之下。立足于因果共犯论,只有当参与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在他人的犯罪结果中现实化时,才能让参与人承担共犯的责任,这一原理共通地适用于作为参与和不作为参与。由于不作为参与不具有像作为参与那样的物理促进力,因此不作为参与人原则上成立帮助犯。不作为参与的作为义务来源受制于侵害原理。在不作为参与人、作为正犯、被害人的三角关系中,不作为参与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决定了作为义务的来源,而不作为参与人与作为正犯的关系决定了作为可能性的有无及其程度。

〔关键词〕不作为参与;参与形态;作为义务;作为可能性


法教义学视角下退回补充调查的诉讼阶段定位

谢小剑(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32)

〔摘要〕监察案件审查起诉后,为了避免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转换带来的诉讼资源耗费,更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一些学者主张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宜定位为审查起诉阶段。然而,其与之前《刑事诉讼法》主要将退回补充侦查定位为侦查阶段的立法相悖,会带来由监察委员会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监察调查措施的程序困境。从法教义学角度来看,退回补充调查阶段定位为监察调查阶段,更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是我国诉讼阶段论理论指导下的程序配置,有助于惩治腐败犯罪,也有助于发挥程序之间的制约作用。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后,应当将沿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作为诉讼阶段论理论的例外,同时建立换押制度,完善补充调查之后的程序处理。

〔关键词〕监察调查;补充调查;审查起诉;诉讼阶段


论混合合同适用的问题与方法

许中缘(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12)

〔摘  要〕混合合同是由数个典型(或非典型)契约的部分构成的契约,本质为给付的混合。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系运用目的性解释方法完成的法律解释过程,而不能直接适用类推适用、省略和拼接的适用方法。应依照契约呈现的利益状态、契约目的以及斟酌交易习惯进行合同整体缔约目的解释,对合同内容进行整体性、有机性把握。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层面进行利益调和,有助于解决数项合同目的间的冲突并实现目的之整合。“类型结合契约”“混血儿契约”“类型融合契约”的分类不具有区分的价值。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主要依据给付义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判断:数项给付之间存在主从关系的,原则上依据主从法律关系的规则调整;给付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的,则依据合同的整体交易目的进行确定。

〔关键词〕《民法典》混合合同;典型合同;给付关系;目的性解释;法律适用


论诚信作为商事外观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

王莹莹(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

〔摘  要〕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在外观信赖利益保护的有关规定中直接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用善意作为判断外观合理信赖的标准。“善意”一词无法准确表达外观信赖的客观要素,既导致法官在践行外观主义过程中的认识混乱,也造成了对善意制度本身适用标准的模糊不清。商事外观合理信赖更多表现为一种客观诚信,其与善意在制度追求的价值及构成要件方面均存在差异。基于从善意到诚信的结构性历史发展,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逐渐统一于诚信制度。在我国商事立法中关于外观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以及相应司法实践中,应以“诚信”取代“善意”作为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实现诚信制度在民商事领域的体系贯通。诚信的外观信赖之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信赖源于客观存在的外观事实;信赖之人基于外观信赖进行了投资、交易等法律行为;以及信赖之人不知该外观事实为虚假。

〔关键词〕商事外观;合理信赖;诚信;善意


中国公司集团治理的法律机制构建

汪青松(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重庆渝北 401120)

〔摘  要〕公司集团已经成为现代市场中的主导力量,但中国民商事基本法却缺乏关于公司集团治理的积极性调整规则,由此呈现出市场实践与民商事立法背离的局面,立法缺位也对公司集团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集团引发控制公司股东的“股权”异变为“控制权”、从属公司作为法律实体的独立性大大弱化、控制公司管理层信义义务对象的扩展、公司集团内的多元利益冲突进一步加剧,这些关系异变彰显出公司集团治理的特殊制度需求。公司集团不同于单纯的契约关系,其具备作为组织实体的基本要件,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立法确认具有可行性。中国现行公司立法植根于“独立法人”观念的制度体系无法很好地满足集合了大量从属公司的、网络化的现代公司集团的治理需求。公司集团治理法律机制建构的重心包括:实现公司集团内部控制从事实状态转化为法定权利;明确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承担的特殊义务与责任;重塑从属公司与其董事、高管之间的信义关系;加强对从属公司小股东和债权人的特殊保护。

〔关键词〕公司集团;组织实体;集团治理;统一管理权/指示权


论专利独占许可的法律属性

张轶(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 518052)

〔摘  要〕专利独占许可的法律属性,决定着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内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配置以及许可合同外部关系中所有类型第三人将要面临的风险负担。中国学界中主张专利独占许可对世效力的新兴学说正在逐渐动摇并改变传统债权说长久以来的通说地位,进而引发专利权变动规则中本应避免的错乱。新兴学说的具体论证路径或不当移动了传统民法概念的边界,或不当效仿有体物的财产权体系,或者过度依赖利益平衡理念的可靠性。新兴学说有待改善的论证方式及其在逻辑起点所依赖的知识产权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忽视了专利权作为民事财产性权利所固有的物债二元的基本架构,应当予以修正。也正因如此,专利独占被许可人必须重返其合同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专利独占许可;转让;物权属性;债权属性


论个人求助平台的法律规制

吕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00)

〔摘要〕个人求助平台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以《慈善法》为核心的现行慈善法律制度无法提供规制的规范依据,其主要理由在于个人求助平台与慈善法律制度所规制的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主体和活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细致分析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在引导个人求助平台经主体上的“分离”和活动上的“统一”之后,就能够使其符合被“指定”为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主体和活动上所需满足之要求,进而就可以依据《慈善法》对其进行规制。在此基础之上,如若《慈善法》在修改中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那么就将有助于实现对个人求助平台的有效规制。

〔关键词〕慈善法;法律规制;个人求助平台;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慈善募捐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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