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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5期
:2023-01-19 :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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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刑事法治专题·

数字经济刑事法治保障研究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犯罪呈现出犯罪场域的泛在性、侵权主体的平台化、危害行为的复杂性、社会危害的难以估量性等特征,为传统刑事治理格局带来新的挑战。传统刑法因应数字经济犯罪治理需求表现出管控风险的强烈冲动。然而,实质刑法观持“法益侵害即为罪”或者“先入罪后确定罪名”的思维,积极刑法观有复辟重刑思想之嫌,消极刑法观将刑法的保障性、谦抑性与出场次序混为一谈,皆无法妥当解释当下的刑法实践并为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提供教义学指引。重新审视数字经济的刑法参与观,应以刑事一体化思维协调刑法内在结构与外在运行的关系,坚持适度预防的刑事立法观和能动主义的刑事司法观,并形成二元的刑法解释格局。建构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体系,须在立法中把握数据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在司法中贯彻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并充分释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能,在社会治理中抓住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涉外法治中主动谋求国际刑事合作。

关键词:数字经济  新型犯罪  实质解释  适度预防  能动司法  数据合规

作者简介:贾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数据犯罪刑法规制完善研究

摘  要:数据犯罪是指以数据为犯罪对象、严重扰乱国家数据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数据犯罪不同于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数据与信息之间实则是一种相互交叉的关系,因而数据犯罪也不同于信息犯罪。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一种独立于传统法益的新型法益,即国家数据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目前并不存在对一般数据进行全流程保护的客观条件,无须对所有的一般数据进行全流程保护,亦无须对非法存储和非法使用一般数据行为加以规制。我国刑法应将非法获取、传输一般数据行为和非法分析数据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刑法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罪和非法分析数据罪,以规制严重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的非法获取、传输一般数据行为和严重妨害数据分析管理秩序的非法分析数据行为。

关键词:数据犯罪  一般数据  数据管理秩序  妨害数据流通罪  非法分析数据罪

作者简介: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的研究成果。


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改革图景

摘  要: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是新阶段数字法治、智慧法治建构的重要变量。由检察大数据至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迭代升级,包含着技术、赋能、范式的转型升级,是应对与适应数字安全、数字司法公正、权利保障、制约监督及基础建设等方面现实需要的重要改革举措。具体来说,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重点在于“技术治理”的工具赋能、代码规制的监督样态、“去中心治理”的权责配置及强化算法模型应用监督等方面。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改革的实践路径是通过遵循机械学习流程,建设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构法律监督算法模型,探索智能辅助“深度学习”机制,推动数字检察法律制度体系双层建构,助推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

关键词:法律监督  数字化  智能化  算法  检察改革

作者简介: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涉案企业合规刑事立法研究”(项目编号:GJ2022B05)的研究成果。


数字时代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防治

摘  要:加密货币是数字经济的产物且有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但也为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带来新的挑战。加密货币具有匿名性、分散性、多样性,使得洗钱行为更加隐蔽而难以追踪、平台反超个人而负有主导责任、反洗钱合规体系暴露监管漏洞。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将加密货币及其各种表现形式认定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将加密货币的置入行为、各种分流渠道分别认定为洗钱罪规定中的“其他方法”“其他支付结算方式”;根据数字交易的留存痕迹认定洗钱罪规定中的“提供资金帐户”。在刑事政策方面,由于平台掌控加密货币及其流转渠道,而个人往往仅提供加密货币的流通账户,平台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如果支配洗钱犯罪流程的平台所营造的具有合法外观的网络环境,使个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跌入洗钱交易陷阱,那么,即使平台没有直接欺骗个人,个人参与洗钱也应由平台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在社会治理方面,应采用专门规定与技术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完善反加密货币洗钱的合规体系,并以监管沙盒模式保障这一合规体系有效运行。

关键词:加密货币  洗钱罪  平台责任  企业合规  监管沙盒

作者简介:赵炳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个罪研究·

有因型敲诈勒索的刑法定性——以被害人过错为视角

摘  要:有因型敲诈勒索,是指因经济纠纷或其他原因,行为人恐吓被害人并强索财物的行为。有因型敲诈勒索并不全都成立敲诈勒索罪。现有观点主要以权利行使为依据排除部分情形下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但是,即使行为人通过恐吓手段实现权利,其恐吓行为仍具有强制性且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难以据此排除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应将视角由行为人权利转向被害人过错。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场合,尽管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发动裁判规范的必要性受被害人过错的影响而降低,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也随之降低。在没有必要发动裁判规范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而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排除敲诈勒索罪成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结果具有相当性的类型和行为具有相当性的类型。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  权利行使  被害人过错  裁判规范发动必要性

作者简介:蔡颖,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诉讼理论·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失范与规范

摘  要: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存在财物查证不到位、查控存在任意性、审理程序不完整、相关人员知情权保障不足、处置意见不明确、协同处置不顺畅、涉案财物处置难、行政处置手段替代司法处置等失范表征。其原因在于我国涉案财物处置相关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受“重人轻物”观念掣肘,公检法司之间配合、制约不足。解决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明确涉案财物的内涵外延和认定标准;严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机制;正确适用追缴和责令退赔,根据事实法律关系、责任主体的具体情形,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做出妥当处置;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机制完善,需要建立对物强制处分程序,使之受到诉讼程序规则制约和检察机关审查控制;从程序启动、庭前准备、庭审方式、证据规则、程序性救济等方面细化对物的审判程序;通过完善审执衔接机制、灵活执行方式、明确执行分配顺位、案外人异议实质审查等优化涉财执行程序。

关键词:涉案财物处置  刑事诉讼  对物强制处分  执行程序

作者简介:梁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琴、江涛对本文撰写提供了重要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最佳解释推论的误读与澄清

摘  要:为突破印证证明模式的理论困境,有学者倡导融入最佳解释推论进行“整体主义”改良。但相关见解对最佳解释推论的渊源与发展存在片面解读,并将其与故事模式、论证模式等证据推理模式相混淆,甚至滥用“整体主义”与“原子主义”的标签,把事实认定简单化。在西方证据学领域,最佳解释推论常被等同于相对似真理论,其旨在揭示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的规范性功能,主张司法证明的本质并非概率性的而是解释性的,呈现为“提出假设—作出解释—比较并判定似真解释”的过程。最佳解释推论为考察事实认定活动提供了内部观察视角,其机能的发挥依赖似真性的证明观和竞争性论辩的程序等系统性环境。当前,我国证据法学界亟待澄清对最佳解释推论的误读,继续深入探究其对我国刑事证明模式革新、诉讼认识论转型等方面的积极推动力。

关键词:最佳解释推论  相对似真理论  证据推理模式  事实认定

作者简介:王星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规则的体系建构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的最低年龄门槛,延展了罪错未成年人的主体范围。鉴于此,现有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规则亟待调整。其原因包括:罪错分级规则界限相对模糊,分级干预措施并未发挥预期功能,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监管职能运行受限以及专门矫治教育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域外立法经验表明,建构体系化的罪错分级处遇规则须明确非羁押强制措施与刑罚替代措施的轻缓化导向。依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来立法应立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审前转向功能,拓展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类型,优化罪错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适用标准。在非刑罚替代处遇的评估报告程序中,着力推动专门矫治教育机构的社会化建设和完善检察训诫制度。

关键词:罪错分级  审前转向  档案封存  非刑罚替代措施  检察训诫

作者简介:王译,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

本文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慧司法科学理论与司法改革科技支撑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020YFC0832400),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研究”(项目编号:20YBQ095)的研究成果。


德国刑事协商制度改革述评与镜鉴

摘  要:协商性司法在国际刑事司法改革领域蔚然成风,一贯奉行实体真实发现主义的德国同样建立了刑事协商制度。刑事协商的合法性、刑事协商和实质真实之间的冲突,是德国理论和司法实务的争议所在。德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背离立法规定,进行非正式协商的现象。德国联邦法院通过一系列裁决明示,实质真实原则和法官职权查明义务仍然在德国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实证研究表明,调和刑事协商和实质真实矛盾的关键在于对刑事协商施加全面的程序性控制。以此为镜鉴,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主导性地位;厘清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与“以审判为中心”之间的非对立关系;强化程序性保障措施,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关键词:刑事协商  实质真实  认罪认罚从宽  客观真实

作者简介:李章仙,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域外刑法理论·

作为对违反协力义务报应的刑罚——论犯罪论的新范式

摘  要:犯罪论的任务是合理说明刑罚的正当性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其理论出发点是刑罚的正当性是报应还是预防。刑事不法是对公民协作义务的违反:行为人单方面偏离了刑法规范秩序,违反了他协力维持现有自由状态的义务,同时打破了他作为公民的角色。因此,行为人不得不忍受以他自己的代价确认享有自由与履行协力义务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确认方式就是刑罚:作为对否定公民协力义务自我确证的实现。犯罪是公民协力义务之违反,而对其答责的刑罚证实公民协力义务的重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与刑罚实现了自由基础上的同一性。

关键词:协力义务  自由状态  交往实践  自我确认  同一性

作者简介:米夏埃尔·帕夫利克,德国弗莱堡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哲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教席教授。

译者简介:赵书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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