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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5期
:2022-09-21 :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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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时评

  推进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评论人:公丕祥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及其指导下的新实践

  作者: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大法官、法学教授。

  摘要:刑事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刑事法治改革、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和批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理论作出重大原创性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以坚持党对刑事法治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等为立论基础,以刑事政策观、刑事立法观和刑事司法观为主要内容,以改革创新刑事司法体制、解决刑事法治实践中的顽瘴痼疾为突破口和着力点,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普遍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刑事法治理论与实践创新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关键词:刑事法治;刑事法治理论;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法学新概念

  中华法系新诠

  作者:刘晓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大贡献。应当从过去的历史传统、当下的法治实践、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维度来把握其丰富内涵。遵循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循常不变的逻辑,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华法系的新阶段,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辛探索,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 成功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华民族的法治现代化正确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深刻认识和把握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赋予中华法系新内涵。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的中华法系必将回到世界法治发展的舞台中央。中华法系的新阶段将迎来中华法治文明复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将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关键词:中华法系;中华法治文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数字法理的基础概念与命题

  作者: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数字法理是数字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数字法治的理论基石。从对数字法理的这一科学认知出发,立足数字科技发展和数字法治建设的历史、现实和未来,参考国内外文献,提炼出数字本原、数字正义、数字人权、数字主权、数字平台、数字向善、数字安全、数字治理、数字文明、数字中国等数字法理的基础概念及围绕其展开的理论命题,诸如:代码即法律,算法即规则;数字正义是社会正义原则和正义实现机制在数字领域的体现;数字人权引领第四代人权;数字主权是“数字国家”新主权,是国家主权新形态;平台权力是把双刃剑;数字科技是第一创造力,数字向善是第一价值观;数字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数字治理的目标是构建包容性数字社会秩序;迈向数字文明新时代;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等等。尝试以这些概念和命题来展示现阶段数字法理研究的成果。

  关键词:数字法理;数字本原;数字正义;数字人权;数字主权;数字治理


  司法文明研究

  论道德对法官裁判的影响

  作者: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青年学者、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特性体现在法官应基于法律作出裁判,依法裁判相应地成为拘束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法律推理是否因此可以完全不考虑道德性因素,学界对此有过不少争辩,这涉及我们如何理解法律推理活动的性质。道德议题在很多时候与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实践中存在立法与司法这两种应对道德议题的进路,各具特色且各有局限。以司法场域作为讨论背景,法官不得不承担起解决道德议题的重任。道德主要以三种方式进入法律推理活动,即通过考量道德因素来主导裁判结果,以法伦理原则为根据裁判以及以道德理由强化释法说理。但是,应警惕直接将道德作为法源、以粗糙的道德判断直接取代法律判断的做法,从而严格地坚持道德裁判与依法裁判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公共道德;立法;司法裁判;法律推理;道德考量

  区分民事案件繁简的标准与方法——繁简分流基础性问题研究

  作者: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摘要:对民事诉讼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是深化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何种标准区分繁案与简案以及采用何种方法对繁案与简案进行识别、筛选,是进行繁简分流的基础性工作。受理民事案件后由法院区分案件繁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中国式问题。区分案件繁简的标准有形式性标准和实质性标准之分,我国采用的是实质性标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要求法院通过审前准备程序区分案件的繁与简,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适用不同程序的决定,但司法实务采用的做法是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就对案件的繁简进行区分。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进行区分与实质性标准并不匹配,由此造成了难以准确区分的困境。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行及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法院继续实行在上述阶段对案件进行分流,因而在分流过程中须认真对待法院依职权转换程序的权力,须充分保障当事人对程序适用的异议权,以充分发挥二次分流的矫正作用。

  关键词: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区分标准;识别方法

  部门法哲学研究

  诉讼时效制度正当理由的重述——兼论 “保护权利人” 之理念

  作者:陈明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理由是构建具体规则的依据。当前立法机关主张的立法理由“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存在正当性解释困境和对制度建构与实践的指引困境。从现有立法理由中抽象出的“权利人之可归性”和“义务人之可保护性”是支持诉讼时效制度的一阶理由,但是,二者均因情境化而存在效率和正确性上的缺陷。当由时间经过产生的不确定性超出法秩序容忍的范围时,“维护法的确定性”获得了超越其他理由的强度,是支持诉讼时效制度通过一阶理由对权利作出筛选性限制的积极二阶理由。基于对理由的重述,应在立法和司法上应用“保护权利人”理念,以在规则层面达到利益的宏观平衡,并在适用层面再次校准利益的分配。

  关键词:诉讼时效;立法理由;理由位阶;法的确定性;保护权利人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的法律性质与规范调适

  作者:程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的法律性质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范构建的逻辑起点。目前,学界围绕该问题形成了民事权利说、行政权力说、区分混合说(索赔权性质因自然资源种类不同而有别)和一体混合说(各类自然资源损害索赔权同时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双重属性)四种学说。但既有学说局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部视角,倾向于简单地移植域外理论,且侧重于功能分析,欠缺体系性的规范分析。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程序性权能,其法律性质应当是行政权。索赔权的法律性质与索赔权的实施机制不应混淆。即使索赔权是行政权力,其亦可经由私法性程序机制实现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思路应当是回归公法,强化行政权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过程中的效力。

  关键词: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索赔权;行政权;国家所有权

  法学 · 法律方法研究

  法律推理中的价值权衡及其客观化

  作者:陈坤,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原则与规则的真正区别在于它们与价值的不同联系。原则表达了未经权衡的某一特定价值,而规则表达了不同价值的权衡结果。但由于达成“理想规则”的条件无法实现,所以,以规则为核心的法律推理经常需要返回价值权衡。法律推理中的价值权衡典型地发生在规范性概念的具体化、法律解释以及漏洞填补中。在不同情形下,需要进行权衡的理由、参与权衡的价值以及权衡的方式均有所不同。通过前提限定、制度约束以及权衡过程的理性展开,法律推理中的价值权衡的客观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保证。

  关键词:法律推理;价值权衡;客观性;重力公式

  刑事证明中经验法则的精密运用

  作者:张迪,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经验法则的出现是为了矫正事实认定中自由心证绝对化的倾向,其功能是,通过对经验进行限定,实现对事实认定过程的约束。然而,刑事证明中经验法则的内在性、盖然性和地域性等特征阻碍了约束功能的实现。经验法则的类型化、体系化等方案难以解决上述功能悖论。庭前推理中对经验法则的跳跃性运用、法庭对抗中对经验法则的形式化论辩及裁决过程中对经验法则的恣意性审查,都是经验法则难以被正确运用的症结所在。对经验法则的运用应从粗放转向精密,具体来说:应建立法律明确机制,指引控辩双方对经验法则作初步锚定与精细拆包;应明确对经验法则的精密论辩体系,细化针对经验法则的推理证成与攻击证伪方法;应确立二阶证成框架,内在地要求法官对运用经验法则提供正当理由,外在地强化陪审员对经验法则故事载体之真实性的有效核验。

  关键词:经验法则;事实认定;印证;陪审员;证据推理

  

  理论纵横

  论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中的违法性与过错

  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法没有将违法性作为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个人信息处理者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而违法推定过失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的认定也有别于其他侵权人过错的认定。保护性规范在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中对过错的判断具有重要作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中的保护性规范包括: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法律规范、关于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的法律规范、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的法律规范以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的法律规范。其中,处理者违反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行为就是过失行为,即违法等于过失,不存在被推翻的可能;若处理者违反其他三类保护性规范,则可以对其适用违法推定过失,推定的结果可以被推翻。但是推翻违法推定过失不等于推翻了过错推定责任。

  关键词:个人信息;侵权;过错推定责任;保护性规范;违法推定过失

  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类型化阐释

  作者:齐英程,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6项与第27条可被视为规制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责任规则”与“财产规则”,二者在适用上的竞合导致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判准陷入模糊。已公开个人信息可被划分为意定公开信息与法定公开信息,二者在公开的依据、承载的利益形态、信息主体可施加的控制程度等方面均存在实质差异。这些差异构成了立法对二者区别评价与区别对待的客观基础。依托法经济学上的“卡-梅框架”进行分析,对于意定公开信息,可保持当前以财产规则为主体的制度设计,以信息主体的意思作为认定信息处理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准;对于法定公开信息,则应当优先适用责任规则,以促成针对此类信息的有效率的“强制交易”。

  关键词:类型化;意定公开信息;法定公开信息;个人信息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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