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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1年第6期
:2021-11-01 :当代法学编辑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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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1年第6期摘要






·环境法典编纂专题·


中国环境法典的编纂条件及基本定位

作者: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对环境法典编纂条件是否成熟以及技术方案的论证提出明确要求。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新目标新任务提出编纂环境法典的迫切需求,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困境形成编纂环境法典的内生动力,环境法学研究所达成的学术共识奠定编纂环境法典的理论基础。环境法典编纂不仅条件成熟,而且恰逢其时。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理论研究,应深刻把握环境法典的逻辑体系与核心价值,厘清民法典与环境法典的关系;准确把握环境法的领域法特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典的核心价值与基础概念;深刻把握环境法的体系开放性特点,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总则—分编”结构,妥善处理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关键词:环境法典编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典基础概念;环境法典核心价值


论中国环境法典框架体系的构建和创新

——以中国民法典框架体系为鉴

作者: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成功取决于民法完备的民事单行法体系、潘德克顿体系的方法论和民法的私法属性等因素。构建中国环境法典框架体系一方面需要借鉴民法典框架体系创新的理论和结构模式,另一方面还应当考虑构建环境法典框架体系所面临的环境法体系的广义性、环境法法源的广泛性、环境法律关系的多重牵连性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复合性等中国环境法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固有问题。编纂中国环境法典应当采用“总则-分则”结构作为法典框架构造的基础,明确将适度法典化、提取公因式和衔接单行法律适用规则作为环境法典框架体系的构建原则和方法,将中国环境法典框架体系的构建和创新定位于总则编、污染防治编、自然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和生态环境责任编等五个方面。

关键词:环境法典框架体系;“总则-分则”结构;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构建创新


环境法典编纂结构模式之比较研究

作者:竺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环境法典的编纂已提上议程,法典的编章结构设计方案已成为理论研究的首要议题之一。环境法典的结构是立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法典调整范围的直接反映,是立法技术的最终呈现。比较可见,境外环境法典结构大致表现为以环境治理过程为主线、以生态环境要素为主线、以环境治理过程为主并辅以环境要素等三种构建思路。借鉴境外有益经验,我国未来的环境法典可采用“总-分”体例下的混合结构模式,以人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更高层次的“核心要素”抽象并贯通分则编,并以生态环境责任单独成编来支撑法典的完整架构。

关键词:环境法典;编章结构;比较研究





·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视域中离婚协议的

夫妻财产给与条款

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给与条款在解释上可以认为包含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定义务与纯粹财产属性的约定义务两种样态。前者系夫妻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和配偶之间的离婚救济义务;后者系夫妻法定义务之外的部分,通常因不具有对价而属于无偿赠与条款。但是从离婚协议整体及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理论出发,无偿赠与条款原则上不能单独被撤销。《民法典》总则编的欺诈、胁迫规范可以类推适用于离婚合意,但是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及通谋虚伪表示规范则不得类推适用。离婚股权分割与股权继承相类似,基于夫妻共有财产产生的股权分割不应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离婚协议中的夫妻不动产给与约定既不能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亦非德国法上具有归属意义的物权期待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夫妻离婚不动产给与条款,但是应将无偿的夫妻不动产给与约定排除在外。

关键词: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给与约定;赠与;法定义务;股权分割;异议执行之诉


《民法典》民事责任制度的演进逻辑

及体系解释基础

作者:李国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民法典》专章规定民事责任制度源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确立了责任与债分离的逻辑,将民事责任区分为制裁不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维护状态的民事责任。《物权法》脱离了《民法通则》责任与债分离的逻辑,既没有回归传统民法的请求权保护逻辑,又表现出物权请求权和民事责任的混乱关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包含了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加剧了混乱关系。而《民法典》必须在解释论上做到体系一致,所以需要在理论上构建民事责任制度的体系逻辑,将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一种保护绝对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应该限定在恢复原状和在物的毁损、灭失等绝对权不可恢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等内容。

关键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绝对权请求权;财产法体系


《民法典》视角下网络虚假信息的规制

作者:王若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互联网时代,海量信息的发布和传播,降低了个人对网络信息真伪的判断能力,也为网络虚假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天然土壤。网络虚假信息具有传播的快速性、受众的盲从性,以及通过公众讨论难以判断信息的真实性等特点,网络虚假信息会造成特定受害人的重大损害,甚至严重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需要私法与公法相互配合予以规制。《民法典》增加了网络平台对网络虚假信息的审核义务和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防范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规则。《民法典》通过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禁令规则,以及更正、删除等规则,不仅与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相互配合,而且与公法规制方法相得益彰,《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必将在有效遏制网络虚假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

关键词:网络虚假信息;《民法典》;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核义务


走向“合作主义”的公司法

——公司法改革的另一种基础

作者: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荣誉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公司内部存在一种“冲突性的角色假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因为公司成立或聘任关系的形成而很快转化为竞争。公司法正是在此种竞争主义结构基础上构造出来的。由此,以竞争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为基础的三类代理问题成为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可是,公司诸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如何直接转化为竞争关系的?这可能与商法受到达尔文主义的影响关系密切。达尔文揭示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竞争主义逻辑,是西方近三百年来市场经济法制度的观念基础,也使得作为市场主体秩序基础的公司法养成一种竞争主义的结构。但人类是群体性动物,合作才是其存续的基础,公司组织更是以合作为前提而成立,“合作而非竞争”才是人类(包括公司)社会的主旋律。这是因为合作不仅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增加收益,还可包容创新。以合作主义为基础,公司法改革应实现以下转型:其一,公司治理应当从竞争性治理走向合作治理,淡化竞争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二,节省强制,扩张公司内全员性激励性规范的开发空间,尤其是要认可熟人交易的合理性,缓和对关联交易的“不友好”规制立场;其三,节制诉权,公司法要改变“赋予诉权”解决纠纷的习惯,从“合则来不合则斗(诉)”转向“合则来不合则去(调)”;其四,便利投资者退出,充分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引导形成多样化的主体退出机制,促进信托/理财融资方式退出机制的形成;其五,坚持整体性管理的观念,一体性解决营利性公司和非营利性公司的问题。一旦公司法的改革方向从竞争主义走向合作主义,我们就会看到另一种超越传统竞争逻辑的公司法景象。

关键词:公司;竞争主义;合作主义;治理;改革


我国临时机构的组织法调控及其改革

作者:李大勇,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央以及地方为推动疫情防控工作的整体安排与资源调配,设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疫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等形式的临时机构。临时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力架构和运作方式等问题受到法学理论的关注和重视。临时机构作为一种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强调分权基础之上的整合协作和行政任务的整体推进。临时机构作为行政组织形式,不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其通过授权或委托取得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但通常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临时机构扩展了行政组织的基本形态和类型化,为行政组织法理论的拓展与深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临时机构的行政组织法构建必须立足于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以行政任务为圭臬,以行政协作为价值准则。

关键词:临时机构;组织法定;法律保留;行政任务;机构改革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合同风险

及其法律治理

作者:杨复卫,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在我国人口老龄化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越来越受地方政府推崇。审视当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可清晰发现行政机关仍秉持着传统的命令-控制逻辑,使合同在缔结、履行和违约时均存在一定风险。究其原因,合同性质划分的二元思维模式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对此,德国双阶理论提供了合同风险治理总体方案,通过行为约束架构指引和规范主体不当行为来分配风险;通过责任体系架构明确和惩罚不当行为来化解风险。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可通过构建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完善合同争议协商机制,明确不当行为法律责任,分别化解合同在缔结、履行和违约阶段的风险。在化解风险的同时,实现以社会力量调动养老服务购买积极性,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关键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风险;法律治理


共犯之成立不必从属于正犯故意吗?

——兼论故意在正、共犯不法中的意义

作者: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我国共同犯罪立法中存在分工分类法与区分制的论证空间。区分制下共犯从属性之要义在于,使共犯成立范围受到各罪构成要件的拘束。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意味着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无论是正犯不法本身之证成,还是正犯与共犯之区分,均不能不借助故意要素。在区分“违法意义上的犯罪”和“违法且有责意义上的犯罪”的前提下,限制从属性要求共犯的成立从属于正犯的不法,这使得共犯的成立也应从属于正犯之故意。主张放弃共犯从属于正犯故意的做法,会破坏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界限,损害奠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的刑法保障功能。至于共犯成立从属于正犯故意所带来的所谓“处罚漏洞”,不过是忽略了“共犯的未遂”以及预备、过失犯罪之处罚条款所导致,并不能算作真正的“漏洞”。

关键词:单一制与区分制;构成要件明确性;正犯故意;意思联络;处罚漏洞


强制辩护制度之类型化分析与本土化实践

——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切入点

作者:刘奕君,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内容提要:强制辩护制度是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障,主要针对“经济困难”“量刑标准”“行为能力缺陷”“缺席审判”“简易程序”五种情况而设。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落实强制辩护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增强被追诉人的协商能力,弥补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局限,巩固“对抗+审判”的诉讼结构,以及防范协商性事实错误。认罪认罚案件中强制辩护的实现应以值班律师为主体,强化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定位,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等基本权利,允许值班律师转换为委托辩护人或法律援助辩护指定律师。

关键词:强制辩护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类型化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公平制度体系下的适用争论及其应对

作者:白佳玉,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公平制度”蕴含缔约国公正、合理、平等、平衡的价值遵循,即对“公平价值”的尊重。随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关系的变化,以“公平价值”为导向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公平制度体系出现了适用争论。深层剖析这些争论产生背后的法学因素,涉及到挪威主权的性质、条约的解释以及权利空白的补充问题。这些问题出现的背后反映出挪威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在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利益的分配逐渐偏离了“公平价值”的初衷。中国作为《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缔约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共同责任为保障,以寻求缔约国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为目标,有利于减少缔约国间的利益分歧,有利于维护和促进《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公平制度体系的稳定性。

关键词: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公平制度;平等权利;中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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