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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
:2020-05-30 :《东方法学》

《东方法学》2020年第4

【卷首语】 崔亚东

【法典总览】

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王利明
论民法典贯彻体系性科学逻辑的几个要点 孙宪忠
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前世”与“今生” 温世扬
民法典的“变”与“不变” 王轶
论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 彭诚信

【物权纵横】

民法典物权编之检视 房绍坤
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的体制抉择与物权协同架构模式——基于新型协同财产权理论的分析视角 龙卫球

【合同经纬】

关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 崔建远
论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的功能定位 李永军
连带债务人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的适用关系——以民法典第519条为分析对象 谢鸿飞

【人格权论】

民法典规定生命维护权为生命权内容的正确性——兼与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主张商榷 杨立新
论中国民法典的现代化与中国化 孟勤国

【家事内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 王歌雅

【继承解析】

论民法典第16条的限缩解释——以胎儿不能成为征地补偿对象而展开 谭启平

【侵权研究】

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评析 刘士国 


【卷首语】

作者:崔亚东

法律,国之重器;法典,则是重中之重。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20205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胜利闭幕,中国人民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诞生了。

编纂民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决策部署。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使民法典编纂顺利进行,今天终于大成。

民法典体现了时代精神。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法典。进入21世纪,世界发生深刻的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积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新科技的出现,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法典应运而生。民法典紧扣时代脉搏,直面新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和新时代我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对法治的迫切需求,民法典71260条,回应了时代之问、人民之问,为应对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民法典体现了民族精神。民法典因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的广泛性,必然承载着一个民族共同的记忆,蕴涵着本民族鲜明的精神特质。民法典立足中国传统和实际来进行民事生活领域的规则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关注中国问题,反映人民意愿,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最新立法表达。如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会贯通;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凸显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内涵;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入法,开启了财产权的中国化构建,等等,映照出中华民族的精神内涵和价值追求。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每个个人息息相关。民法通过确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总则,确定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债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来调整各类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方方面面。可以说从摇篮之前(胎儿权益保护)到坟墓之后,民法对人的关注是终其一生的。民法以体系性方式确立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各项权利的规范基础,明确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规则,将民事权利法定化、具体化,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事法之间的矛盾,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对个体尊严的维护,对个体发展的保护。民法典既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又是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宝典,更是一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良法,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提供了民事法治保障。

民法典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一个里程碑的新开启点。学习、宣传、解读、贯彻好民法典,引领、繁荣民法学研究,是法学法律界的职责和使命。《东方法学》作为上海市法学会和上海人民出版社主办的法学学术刊物,紧跟时代步伐,牢记职责使命,在民法典颁布之际,率先组织国内民法学界著名法学家撰稿,编印《东方法学》民法典专刊,得到了国内民法学界法学专家们的大力支持,王利明、孙宪忠、崔建远、杨立新、刘士国、李永军、温世扬、谭启平、孟勤国、王轶、谢鸿飞、王歌雅、龙卫球、房绍坤、彭诚信15位民法学大家齐心聚力,贡献出他们关于民法典研究的最新成果。我们在民法典颁布的第一时间,向广大读者呈献这本作者阵容空前强大的民法典专刊,以期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适用做出贡献,同时也借本专刊出版之际,向王利明等15位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法典总览】

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作者:王利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改革开放40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其规则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则。民法典要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体现时代的精神,满足时代的需求,解决时代的问题,彰显时代性。我国民法典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例和制度。我国民法典既反映了时代精神,又体现了时代特征,还解决了现实问题。它不仅能够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在21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还为世界民法典体系构建提供了中国方案,作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民法典;时代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球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绿色原则

 

论民法典贯彻体系性科学逻辑的几个要点

作者:孙宪忠(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摘要:正确把握民法典的体系性逻辑对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法典”意在强调民法典的综合性、体系性与科学性。由于采用潘德克顿编纂体系,我国民法典全部法律规范区分为总则编和分则编,需要明确总则编对各民法规范的体系统辖作用,同时注意共同性规则、一般性规则和但书条款各自的不同功能。财产权利立法部分主要涉及物权和债权,对此采用区分原则加以区别。人身权利体系逻辑上,民法典首先强调人身权利,再强调财产权利,现认为身份权的产生基础是婚姻家庭中的身份。人格权独立成编利于正面宣誓人格权利,提高人格权保护水平,但并不意味着人格权可以转让。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体系性逻辑;总则编;财产权利;身份权;人格权

 

中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前世”与“今生”

作者:温世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现代中国民法典编纂始于对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次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从师法苏联民法到探索本土民法典体系的历程,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独特结构。其总体上仍继受了潘德克顿体系,实现了亲属法的回归,但对民法总则的结构作了改造,突出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对债法体系作了拆解,形成了特殊的债法结构;通过单设人格权编强化了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构造;民法总则;债法;人格权;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的“变”与“不变”

作者:王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依据讨论对象的不同,得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这四类问题也是观察民法典“变”与“不变”的四个角度:从事实判断问题着眼,民法典的“变”与“不变”与回应中国之问、时代之问和共识之变有关。从价值判断问题着眼,总则编确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物权编新增的居住权制度、合同编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保证期间的态度、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侵权责任编有关不同责任方式对应的归责原则的规定等,有“变”,亦有“不变”。解释选择问题的“变”与“不变”并不会影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问题的结论。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位置安放、法人的类型区分等关系着民法典立法技术的“变”与“不变”。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稳定性;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解释选择;立法技术

 

论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

作者:彭诚信(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摘要: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无论采何种观点,民法典中某些法律制度及理念均受到道德思维的一定影响。民法典既有坚持好人思维(如拾得遗失物等)、坏人思维(如缩短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等)的制度设计,也有从坏人思维转变到常人思维的合理制度改进(如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等)。民法典既有依据纯粹法律思维的制度改善,也有受道德影响体现了不纯粹法律思维的制度设计:其中既有值得肯定者(如高空坠物不明加害人对受害人的合理分担补偿),也有尚需改进者(如善意取得排除赃物等)。民法典对生物技术伦理的要求、环境保护意识的弘扬、救助他人好人条款的设计等均体现出受美德影响可生良法,而“共债共签”等夫妻债务认定制度则体现出败德对法律的不良影响。单纯站在坏人或好人视角理解法律往往会简化制度设计,甚至会违背制度设计的应然逻辑,最好还是坚持常人思维:立法上应侧重引导常人行善,注重预防或减少常人作恶的程序化制度设计;司法上则应坚持“案件社会背景考量”的思维方式与判决导向,强化当事人识别欺诈的注意义务以减少作恶者成功机会,加强惩治力度;最终实现遏制与打击败德和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正义之美。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思维;道德思维;常人思维;案件社会背景考量;利益平衡

 

【物权纵横】

民法典物权编之检视

作者:房绍坤(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民法典物权编是在物权法基础上编纂而成的,对其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删除、修改和增订。基于民法典体系性的科学要求,对物权法中的错误规定、有违物权属性规定、重复或繁琐规定进行了删除。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物权法中表述不够清楚或者不够准确的规定进行了非实质性修正。基于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对物权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并确立了新的物权规则与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正整体上值得肯定,但仍存在不足。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物权规范删除;物权规范修改;物权规范增设;物权规范不足;物权变动

 

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的体制抉择与物权协同架构模式

——基于新型协同财产权理论的分析视角

作者:龙卫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经营改革驱动下再出发,反映了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新的重大法律变革要求。民法典物权编抓住机遇,以因应时代发展的心智,在此前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法律化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三权分置”作出法律体制化,并且创造性地采取了新型协同财产权模式,这种变革值得关注。从内在价值功能来看,在保留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和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有两种功能基础上,添加承载了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和集约化需要而推动土地经营更加市场化的新功能要求。这些功能形成了一种叠加共存关系。从法律形式上来说,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通过更加市场化的自主流转方式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分离出土地经营权。这是一种物权意义的权利,并因此确立了三种权利的多层协同架构。这种新型架构模式,对于传统物权理论形成巨大挑战,但从“时势造英雄”的角度来说,却又具有合乎时宜和实际的意义。这种新型协同财产权模式,不仅可以有效推进农村土地经营“三权分置”改革的探索和实践,也为今后的民法理论和制度创新带来重要启发,特别对于土地和国企等直接关涉公有体制基础领域的下一步法律变革思路,具有明显的可借鉴性。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协同财产权;价值功能协同;权利协同

 

【合同经纬】

关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

作者:崔建远(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场合,债务人虽已构成违约,债权人本有解除权却有意不行使,背离诚信、公平及禁止权利滥用诸项原则,合同存续下去,债务人仍负给付义务乃至违约责任,显失公平。此种合同僵局应被破解,方案可有几种,如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解除合同时应予支持,或者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一俟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即应确认,或者借鉴有关立法例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合同僵局的案件多数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成立要件,也是德国民法上不能履行规则和不可合理期待规则所无力全部解决的,还是持续性合同可以不提理由地解除(终止)制度无法取代的。至于因为境外的立法例无此制度,来否定中国法就不得创设该制度之论,在法理上欠缺依据。

关键词:合同僵局;违约方;守约方;显失公平;诚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论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的功能定位

作者:李永军(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我国民法典中,合同被单独成编并且与法律行为分别规定。这样一来,在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分别独立成编后,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如何才能够被有机地在各编中体现出来,就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必须阐明法律行为规则与合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合同编中的“合同”仅仅被定义为“产生债的效果”的危害性问题、“物权合同”能否适用合同编的规则问题、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后果之请求权基础如何能够有机地与物权编、侵权编契合的问题。这将有利于对民法典体系化的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合同;请求权基础;物权行为;债法

 

连带债务人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的适用关系

——以民法典第519条为分析对象

作者:谢鸿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构成要件相同,后者是否成立及其范围取决于前者。在传统理论上,两者的法律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源于前者是债务人固有的权利,后者系法定继受债权而来。两者不应构成竞合关系由权利人择一适用,而应一体适用,后者补充和强化前者的效力,这也符合民法典的文义。产生连带之债的合同解除后,在债权人无力履行返还义务时,超过份额履行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应享有追偿权。债务人追偿和代位时行使的债权均为按份债权,其主张或行使担保权时,应区分对连带债务份额的担保与对整个连带债务的担保。债权人抛弃担保等从权利导致追偿权人无法追偿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偿权也应劣后于债权人的债权。法定代位权的范围由追偿权决定,两者的诉讼时效和阻却请求权行使的事由应予统一。

关键词:连带债务;追偿权;法定代位权;民法典第519条;请求权竞合 法律关系

 

【人格权论】

民法典规定生命维护权为生命权内容的正确性

——兼与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主张商榷

作者:杨立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民法典出台前,学界出现了这样一种主张:以生命维护权包含自卫权、自卫权是美国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人格权编规定自卫权和行动自由为根据,要求民法典删除人格权编。这种主张否定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生命权包括生命维护权、身体权包括行动自由权的正确性。民法典已经通过了立法机关审议,成为我国的法律,人格权编是其鲜明的立法特色,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其中就包括规定生命维护权和行动自由权。民法典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有权维护自己的行动自由,这是保护人民的人格权所必须。在民法学术讨论和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学者都有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是,应当遵守学术批评和表达自由的规范。

关键词:民法典;生命维护权;行动自由权;自卫权;人格权;身体权

 

论中国民法典的现代化与中国化

作者:孟勤国(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是中国民法典的核心问题,也是衡量中国民法典进步与完善的主要标杆。中国民法现代化不是近代民法现代化的延续,而是发端于民法通则的独立历史进程,具有自主性和本土性,依据是中国社会的生活条件,标准是及时满足中国现实生活的需要。中国民法典的物权编与人格权编在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上取得重大成就,也有一定的不足。其中,物权编实现了财产基本法的定位、提升了财产利用的地位、区分了不同主体的所有权、构建了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纠正了物权的两大常识性错误。人格权编为人格权现代化开拓了广阔的空间、确立了人格与人格权分离的人格权保护模式、明确了人格权积极利用的属性、正确定位了人的主体价值。中国民法典仅仅是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的阶段性成果,对于中国民法学而言,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任重道远。

关键词:民法典;现代化;中国化;物权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家事内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

作者:王歌雅(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现了婚姻法、收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彰显出婚姻家庭立法的连续性、适用性、系统性与科学性。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解读,可阐释其回归制度本源、传承立法理念、展现核心价值、追求和谐稳定的价值内蕴;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系,可感受其逻辑理路与制度修为——结婚制度的完善、家庭关系的补益、离婚制度的优化、收养制度的补正;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适用,可展现其规范功能、警示功能和伦理功能,进而实现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民事权益的融合保护、司法实践的难点应对、民众诉求的理性回应,为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法制基础。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价值阐释;制度修为;规范适用;家事法

 

【继承解析】

论民法典第16条的限缩解释

——以胎儿不能成为征地补偿对象而展开

作者:谭启平(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摘要:我国法上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在规范调整上经历了从继承法、民法总则到民法典的发展变化过程。从权利能力制度的本质要求与民法体系解释的基本要求两个维度来看,事实上无法得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能成为民事主体的结论。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视为”立法技术的运用要求限缩解释。同时,胎儿接受赠与存在立法、司法难题及道德和法律风险,胎儿不宜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不能成为征地补偿对象,民法典第16条之于胎儿接受赠与、损害赔偿和征地补偿的解释应特别谨慎,在适用中更应当予以抑制。

关键词:民法典;继承法;胎儿利益保护;征地补偿对象 民事主体资格;赔偿请求权

 

【侵权研究】

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评析

作者:刘士国(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破坏修复和惩罚赔偿,意味着造成环境生态破坏彻底转变为首先由破坏者承担修复责任、国家承担责任退居其次,意味着行政治理为主到市场或私法治理与公法治理并举为基础。修复以修复可能和必要为前提,以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为标准。替代修复是修复的特殊情况。如无修复或替代修复的可能和必要,只能由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实施后,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应作出环境权、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国家补充责任的进一步规定。建议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法、使用化肥农药管理法,逐步实行污染者承担修复费用和政府首先用此费用实施修复为主的制度。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破坏责任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一切生态破坏的情况。民法典规定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应优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程度决定其赔偿额。

关键词:生态破坏;治理能力;修复责任;惩罚赔偿;民法典;环境污染

责任编辑: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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