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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5-01-09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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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5年第1期目录摘要


法学时评


守正创新铸名刊 继往开来谱新篇


评论人:本刊编辑部



特稿



新征程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总体布局
——对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五大法治命题的学理阐释

  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作出重大理论创新和最新决策部署,集中体现为五个重大命题,即“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这五大命题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光辉和实践伟力,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主线和行动纲领。对这五个命题进行学理化体系化阐释研究、增强关于新征程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总体布局的战略认知,是现阶段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命题;法治体系;法治改革;法治强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论作为核心概念的“法治体系”

  作者:朱振,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概念是构成知识体系的基础元素。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包含了一个融贯的概念体系。概念体系具有层次性,法治体系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概念。法治体系是“两个结合”的思想产品,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创新的集中体现。法治体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出发,是对法治实践的理论抽象和学术凝练,具有基于国情的主体性和基于思想的自主性,形成了可与其他类似概念或概念体系相区分的范式性。与其他概念相比,法治体系具有抽象度高、涵盖面广、包容性强、实践指向具有根本性以及价值内涵丰富等一系列形式性概念特征,它们是法治体系成为核心概念的必要条件。法治体系蕴含的系统思维还为法治建设实践和法学理论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法治体系;核心概念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均衡实现:预防性秩序和正当性权益之间


  作者:单勇,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治理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为主体内容。其既致力于预防性秩序的建构,也强调秩序建构不能突破正当性权益保障的法治原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适用面临预防性秩序建构受法律明确性不足制约、正当性权益保障受预防性措施负效应影响等困境。鉴于该法以数字科层为内在结构,其适用所面临的双重困境实质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数字科层的法治建构不足,具体表现在主体关系失衡和反制技术失序两方面。为此,应促进预防性秩序与正当性权益的均衡实现。一方面,应通过分散性配套规则与系统性配套规则的法律续制,助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律制度的精细化适用,推动秩序建构从“框架型”转向“精细型”;另一方面,应对预防性措施作出趋向良法善治的价值对齐和规范续制,包括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义务的看门人的权益保障补强、反电信网络诈骗算法应用的正当性审查、申诉核查机制的完善等。


  关键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犯罪治理;预防性秩序;正当性权益;数字科层;法律续制


网络暴力治理中警察权的合理配置


  作者:王芳,吉林警察学院教授。


  摘要:警察权是维护社会安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网络暴力给信息化时代的社会治理带来挑战。在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的警察权以行政性权力为主,作为必要补充的司法性权力存在扩张趋势。警察权具有一定的复合特性,以保护公民自由权利为中心,预防、制止、惩处网络暴力行为。在网络暴力治理的监测预防、侦查阻断和追责惩处各阶段,警察权在制度规定和实际行使上存在权力配置模糊问题。网络暴力治理的监测预防职责应主要由网信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应主要在侦查阻断阶段和追责惩处阶段行使警察权。在网络警务中,公安机关在获得数据收集处理权的同时,也需进一步明确“数据警察权”的法律属性。在执法体制上,需健全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的衔接协调机制,健全数据相关执法体制。同时,需对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警察权的行使进行更具针对性的警务监督。


  关键词:网络暴力;警察权;权力配置


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的规范化设置


  作者:王翔,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广泛存在于各类规范形式中,在地方性法规领域,合法性要求和规范化需求尤为显著。由于地方性法规受到地方立法权限的形式约束,不具备变通上位法的特殊权限,因此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置“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存在诸多亟待厘清的规范化前提。在立法实践中,依据被引用规范的范围,此类法条呈现出三种类型。若未能规范化设置“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则会引发三个合法性问题,即超越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内容衔接偏差以及混淆法的效力关系。根据类型化的法源理论,可以厘定设置“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的形式理据、内容理据和目的理据,据此建立专门适用于此类法条的规范化设置要件。首先,被引用规范的法源层级应不低于地方性法规;其次,“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的调整事项应当在被引用规范的文义射程内;最后,“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的适用效果应是法定效力关系的具体化。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合法性;规范化


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协同研究


  作者:张佳玮,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央地生态环境立法间的关系是我国环境法治的纵向线索。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将在重塑规范形式、凝练法律价值以及增加新的制度规范三个维度影响地方生态环境立法。与民法法典化不同,生态环境法在央地立法权限、法律调整对象、规范公私属性和法律价值追求等方面的特性,决定了环境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间的关系。在动态的央地关系视角下,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地方性”具有双重内涵,即承继实施与地情补充,这决定了其与中央生态环境立法有着不同的功能定位。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静态法律体系的完备以及动态法律实施的顺利推进,应加强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协同,即应当明确生态环境领域法典、单行法和地方立法各自的功能定位,实现央地生态环境立法权与法律规范的差序配置,同时加强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衔接与调适。


  关键词:法典化;生态环境法典;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央地关系;央地立法权限;《立法法》



法治体系研究


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宪法定位


  作者:钱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雅博士后。


  摘要: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具有一元、两阶、多头的特征,形成了包含立法性解释与应用性解释的多维格局。两种解释关系的含混导致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性质等问题的争议。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独有的立法性解释附随于立法权,具有与法律相当的性质与效力;应用性解释虽在法理论上具有规则创制的性质,但在实在法体系中不应被视作立法权的行使,其本质上是上级对下级工作领导或指导的一部分,效力形态取决于制定机关在本权力单元内部的权威。当下对司法解释“法规化”的主张忽视了法律解释的制度语境,其基于默示认可与权力转授的证成难以得到宪法规范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属于应用性法律解释。其中狭义的司法解释应回归“法适用”属性,以审判监督权为制度依托实现指导而非领导的功能;广义的司法解释应当分流,其中涉及的审判规则、司法行政规则等应适度法规化。


  关键词: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


老年人权利保障模式的重构

——基于对权利主体观念的反思


  作者:张玉洁,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摘要:当前,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老年人权利例外保障模式中,老年人这一群体往往被视为权利话语中的“他者”。这落入了西方现代权利理论理性权利主体预设的陷阱。部分老年人的理性和权利实现能力存在衰退趋势,使得分享这一预设的老年人权利例外保障模式只能就老年人权利进行宣告式保障。想要突破老年人权利保障困境,一个重要途径或许是反思和重构现代权利理论,将老年人视为权利主体的核心之一,并对现代权利理论所关注的自主和利益作出积极保障和扶助实现。


  关键词:现代权利理论;老年人权利;弱势群体;消极权利;发展权



部门法哲学


系统论视野下反垄断鼓励创新制度的重构


  作者:喻玲,江西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营造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是反垄断鼓励创新制度的独特功能,这显著区别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并填补了被后者排斥的非权利化、非规模化创新成果保护的制度缺口。传统反垄断鼓励创新制度立基于“创新作为竞争”,通过将创新与动态效率等同以实现自我创生,遮蔽了创新与竞争的复杂互动关系、遗忘了创新作为独立目标的基本立场、割裂了使用功利主义方法的初衷与效果,导致反垄断鼓励创新实践呈静态特点。当社会鼓励创新系统的环境演化为数字系统,数据成为新质生产要素,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权重增加,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在鼓励创新法律系统中的权重必然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反垄断鼓励创新制度应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总体转型,从而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制度支持。现代反垄断鼓励创新制度应当注重前瞻性、全局性、整体性,并立基于“创新为了发展”进行构建,从市场内评估转向市场内外综合评估,构造符合三层利益特征的二阶检测模型,并强化创新激励—约束机制。


  关键词:系统论;反垄断鼓励创新制度;动态效率;新质生产力



数字法治研究


数据交易合同的性质认定与规范要点


  作者:林洹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明确数据交易合同的民法属性及其规范框架,是建设数据交易制度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的数据传输与访问活动围绕数据使用权展开,数据交易合同应被界定为数据许可使用合同。数据供方与数据需方是数据许可使用合同的缔约人,个人信息主体并非合同当事人,个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可以影响合同的履行。鉴于数据供方在数据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契约自由原则应被适当限制。法秩序应通过《民法典》中的内容控制规则,调整数据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使用权限制条款、单方变更和终止权条款,避免数据供方过度钳制数据需方的经营自由。相较于强制性的互联互通,更优的路径是借助私法上的一般强制缔约制度,要求数据供方在一定条件下不得拒绝数据需方的缔约请求,从而有效地促进数据流通。借助灵活的合同工具以及《民法典》中的合同规则,完全可以建立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兼顾数据流通与公平的数据交易体系。


  关键词:数据交易;数据使用权;数据许可使用合同;内容控制;强制缔约



法学·法律方法研究


论刑法补正解释方法的运用


  作者:冀洋,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


  摘要:刑法补正解释是对刑法文本的省略或错漏进行补充更正的方法。它具有“反制定法”倾向,故应特别注重其解释限度。在方法论体系中,补正解释属于解释技巧,区别于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其主要解释理由是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补正解释旨在基于平等原理,更正文本的瑕疵以消除文义不协调,补充文本的缺失以避免文义不完整,故对法益内容的修正理解不属于补正解释。补正解释应遵循语义安定性原则、立法者计划优先原则、刑法漏洞禁止补正原则。只有当在条文语境中找到文字关联性时,方能补正刑法文本。应承认立法原意的存在,并区分刑法中的“敞开的漏洞”和“隐蔽的漏洞”。据此,补正解释的合理运用,可以在罪刑法定框架内对法定刑引证条款等争议文本的理解适用作出限定。


  关键词:补正解释;语义解释;平等原理;立法原意;刑法漏洞


论司法裁判中具体化说理的方法论构造


  作者:高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由回避说理导致的司法弱化是司法改革面临的重要难题,更是制约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阻碍。能否对模糊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化说理,并且对照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成为法官是否积极履行说理义务的重要判别标准。从重婚罪案例出发分析当前法官在面对模糊性法律规定时的说理策略、方式和所面临的困境,有助于充分展现具体化说理的必要性。具体化说理的实践路径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对模糊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化说理,其包括综合考察立法目的、对核心争议点进行论证以及扩充说理资源;第二个层面是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推进具体化说理,其主要借助案件事实进行类型化梳理以及通过动态体系的方式进行具体化分析,最终实现理、法、情的统一。


  关键词:裁判说理;模糊性法律规定;具体化说理;动态体系;案例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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