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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2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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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1.备案审查的国家治理功能

  作者:王理万,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备案审查制度深嵌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过程中,不仅是重要的宪法法律监督制度,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着力点。从备案审查的制度设计来看,其以维护法制统一为切入点,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覆盖格局,塑造出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衔接联动机制和联合审查机制,形成了沟通协商、刚柔并济的审查工作方法,有助于治理碎片化问题的有效解决。从备案审查的制度效能来看,其通过形成一套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利益表达、回应反馈和公正裁决机制,有助于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及时有效地转化为权利主张,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从备案审查的实践推进来看,其适用差异化的审查强度,秉持审查谦抑原则,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有利于在统一的法制秩序下,鼓励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型的权力主体以立法方式推进改革发展,夯实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根基。


  关键词:备案审查;宪法监督;依法治国;国家治理;全过程人民民主

2.行政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及其司法保护

  作者:赵宏,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内容提要:私人的程序权利是其拥有的公法权利的重要构成。在双边法律关系下,有关程序权利的讨论,常在程序瑕疵的实体法效果和司法审查的双重视角下展开。在三边法律关系下,程序法关系与实体法关系共同呈现于行政处理私人利益的多边冲突框架下,对第三人程序权利的司法保护,不仅需要考虑程序权利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还应避免对一方程序法地位的强化不当缩减甚至牺牲利益相对方的实体法地位,避免程序瑕疵的风险分配成为利益冲突权衡框架下决定风险分配的唯一要素。在公权论下,第三人的程序权利与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一样,原则上仅具有相对性,绝对的不依赖于实体决定的程序权利只是例外,法院对程序瑕疵的审查不能摆脱实体决定而进行。在保留法院实体审查空间的同时,程序权利的保护目标可通过尽可能开放诉权、更多地承认绝对程序权利以及压缩法院对实体内容的审查等方式实现。


  关键词:行政第三人;分配行政;冲突调和模式;绝对程序权利;相对程序权利

3.中国法学对外交流与研究中的概念对接——以多数人之债实体与程序的中德比较研究为例

  作者:卜元石,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律系教授


  内容提要:概念的准确对接,是不同法文化互鉴的前提,也为观察本国法提供了新视角。本文选取多数人之债中的若干中国法概念,尝试在德国法中寻找能够与其对接的术语,借此探讨概念对接出现问题的原因、在实践中呈现的样态,以及概念对接的潜在功用。在实体法领域,借助对不真正连带之债、补充责任与原因力概念对接的考察,可以更好地向海外学者解释中国法中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多样化、按份责任主流化背后的逻辑。通过对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这两对中德法中貌似一致的概念之可对接性的分析,可以揭示其根本区别,阐释两国法律在连带之债时效问题上解决路径之差异的根源与效果。在程序法领域,以共同诉讼类型的中德对接为切入点,可以发现中国法对于共同诉讼乃复数之诉的认识尚且模糊,导致对于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认识不够清晰,进而对诉讼标的、判决既判力形成了与德国共同诉讼理论完全不同的认知,造成问题处理上的巨大差异以及对话的困难。提高法学概念对接意识,关注外来概念在本土语境的演变,有助于在对外交流中进行有效沟通,以及在研究中探寻中国法的独特性。


  关键词:连带之债;原因力;并发侵权;共同诉讼;诉讼告知

4.扩用无因管理相反请求权研究

  作者:李中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扩用无因管理相反请求权可以作为我国民法典第980条的学术统称。第980条的适用范围包括不真正无因管理、不正当无因管理以及有益无因管理。改良或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溢出效应、宣传性或政府性行为的惠及效应均应排除于扩用无因管理的边界之外。判定扩用无因管理相反请求权能否成立,须依次评估管理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得利是否具有可转移性、本人是否构成自由接受、得利对本人是否具有主观价值、管理对本人是否必要、管理人对管理行为之不正当性或权利瑕疵的认知状态。扩用无因管理人依第980条享有的价值补偿请求权,在得利对本人无价值或者管理人明知管理行为之不正当性或权利瑕疵仍然实施管理并产生有益费用的场合,应予排除,除非本人自由接受;在管理人因过失而不知管理行为之不正当性或权利瑕疵的场合,其管理行为产生的有益费用应当根据管理人的过失程度减轻本人的补偿责任。本人对有益费用承担补偿责任的,应当在其经济能力的范围内适当补偿。


  关键词:扩用无因管理;相反请求权;不当得利;自由接受;强迫得利

5.期待权之检讨

  作者:袁野,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期待权概念发端于德国民法,在我国民法学说和实务中颇为流行。但是,从期待到期待权的证立过程不仅草率,而且具有循环论证的明显缺陷。期待权在规范层面实则多余,并进一步造成了体系违和及其他衍生的学理误区。期待权的正确定位应系描述性概念而非规范性概念,宜在描述和归纳功能方面发挥有限价值,在此意义上,期待权系对(高度确定的)受保障的特定法律地位的概括性指称。我国民法不仅无需继续依赖德国期待权理论,亦无需构建期待权制度,且尤其要注意(物权)期待权在方法论层面的运用风险。


  关键词:期待权;规范性概念;描述性概念;所有权保留;不动产买受人

6.董事合规义务:责任限缩与助推型公司法规则的构建

  作者:楼秋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伴随董事会向监督职能的转型、企业合规改革的持续推进、董事义务严格化的发展趋势,公司法很有可能习惯性地采取实质化董事合规义务、继续强化董事合规责任的改革路径。由于加重董事责任可以避免合规失败、董事懈怠是造成合规失败的主要原因、强调董事责任可以有效形成合规文化等认识误区的存在,该种改革路径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应当在承认董事负有积极合规义务的基础上,采取一种兼顾法律责任和声誉处罚功能的合规义务认定标准,当公司出现具有重大性的不合规事件或者长期、普遍、持续地出现不合规事件时,应当推定董事未履行合规义务。在董事合规责任被适当限缩之后,应当从提升股东诉讼积极性和便利度的角度设置董事责任限免规则和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通过董事会的结构性改革、扩充股东知情权等公司法规则帮助或者倒逼董事会解决结构洞问题,并以遵守或者解释模式推进有效的企业合规标准的采纳。


  关键词:企业合规;董事合规义务;信义义务;商业判断规则;独立董事

7.公司法上社会责任条款司法化的逻辑与再塑

  作者:吴维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基于特殊的法条构造、文化和制度背景,中国公司法上社会责任条款的司法化呈现的是一种分配逻辑,旨在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分配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分配逻辑错置了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规范对象,偏离了立法目的,不符合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立法趋势。公司法上社会责任条款之司法化应当回归工具主义理念,以实现股东整体长期利益为目标,以公司组织内部法律关系而非公司参与的外部法律关系为规范对象。在路径上,应以违信责任之诉为核心,因决议无效之诉和强制盈余分配之诉的作用相对有限,而公司解散之诉不宜适用。在违信责任之诉,对于违反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之判断,可区分董事会决议和公司日常经营两种情形,即董事会在决议中未考量或者未适当考量关键社会责任因素,以及公司日常经营中未针对关键社会责任因素建立有效运作的信息和报告系统,或者未对信息和报告系统识别出的风险事件作出适当反应。公司法上社会责任条款违反之后果应为董事的赔偿责任,公司治理改善等方面的行为责任不宜引入。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利益;利益相关者;信义义务;违信责任

8.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的影响机制——对曲线理论的检验和修正

  作者:石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内容提要:经典曲线理论认为民事诉讼率与经济发展具有倒U型曲线关系,但未指出曲线关系是否受其他因素影响,而既有的中国研究因缺乏大样本的地区数据,难以从正面展开对该理论的检验和修正。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具有“前降后升”的时序特征和“东西分异”的空间特征,它与经济发展呈倒U型曲线关系,并实际位于曲线前半段,经济发展在较长时间内仍将产生正向驱动力,但逐步衰减。更重要的是,市场化程度和教育水平分别对曲线关系发挥削弱和强化的调节作用。这种交互机制在中国的发现推动了理论发展,基于多层条件的新曲线理论因此成立。这有助于思考如何系统性改善法院的司法能力,例如将法院内部管理增效与区域差异化诉讼需求预测机制建设相结合,以及优化社会协同治理的宏观政策方案等。


  关键词:民事诉讼率;曲线理论;调节效应;司法能力;实证研究

9.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刑法适用规则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要求构建刑事实体法上分层次、体系性的判断与适用规则。首先,要准确把握定罪的事实性前提存疑的法律效果。影响定罪的事实存疑,没有轻罪可以选择适用的,被告无罪;存疑事实被评价为不重要时,可以得出被告有罪的结论。其次,进一步认真研判存疑且涉及罪名选择适用的情形。事实存疑的效果并非被告一概无罪,重罪事实存疑,但与其他犯罪存在层级关系的,可以选择适用轻罪或基本犯。轻罪、重罪都存疑时的“择一判定”损害法的安定性,应当被否定。再次,在解决定罪问题之后,要关注影响量刑的事实存疑的情形,应当肯定存疑有利于被告。最后,还要审查是否存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被排斥适用的情形。在法律拟制、法条含义不明等场合,均不能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从刑法角度构建的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规则,突显了体系性思考的重要性,同时兼顾了问题性思考,在方法论上具有优越性。


  关键词:存疑有利于被告;罪刑法定;事实存疑;法条含义不明

10.以鉴代侦: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扩张趋势及其制度回应

  作者:陈如超,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大致可分为“发现型鉴定”和“分析型鉴定”两种类型。基于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检查的功能等同性,公安机关时常以发现型鉴定代替侦查人员取证。分析型鉴定是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检查—司法鉴定”递进式取证结构的最后一环,但因鉴定人有时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检查、鉴定等功能于一体,故同样存在“以鉴代侦”的问题。以鉴代侦主要根源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能力、资源与常态化、专业化的电子数据取证需求不匹配。虽然以鉴代侦具有某种现实合理性,但其还是模糊了侦鉴边界,一方面规避了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行为的制度控制,另一方面弱化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为了应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扩张趋势,一是要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减少乃至避免发现型鉴定;二是在分析型鉴定中,合理限制鉴定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范围,防止鉴定人自取自鉴,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独立。


  关键词: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侦查;以鉴代侦

11.逮捕审查判断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量化评估

  作者:周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


  内容提要:通过对2020年以来13万余份起诉书和不起诉书的机器学习,研究发现:我国司法人员在判断羁押必要性时,会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但相应评估侧重于罪行危险性因素,却忽略了人身危险性因素;引入量化评估方法,主要有利于改善仅依靠基本案情信息难以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羁押的“复杂”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判断,量化方法有可能显著降低此类案件的羁押率。当前在判断羁押必要性时,办案人员主要依靠罪行危险性因素的主观综合判断,规范改革路径着力于规则细化和要件重构,但这无力化解社会危险性判断信息不足的问题。引入大数据建模方法,有助于系统统合零散的社会危险性判断信息。此外,可通过问卷、量表、数字化设备等方式扩充模型的训练数据,通过深化对社会危险性发生机制的理解,区分案由和社会危险性类型,构建多个子模型,以进一步提升量化工具的准确性。


  关键词: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羁押必要性审查

12.唐代笔记所载灵异案件反映的法律文化

  作者:赵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内容提要:唐代笔记记录了许多与灵异相关的犯罪行为,涉及对个人财产利益、人身安全、亲属关系乃至社会秩序、政权稳定的侵害,为唐律以及诏敕所禁。无论是加害者还是受害人,广涉达官显贵、士农工商等阶层。受害人或选择忍气吞声,或付诸自力救济,或寻求仲裁调解,或诉请依法审判,司法途径从来都不是、也绝不可能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虽然官员群体也身处笃信灵异的氛围之中,但不乏能够依法审断之人,他们会搜求证据来验证当事人关于灵异的说法是否可信,又因为客观证据很难证明行为发生时的主观心态,所以他们也不会将误信灵异作为减免刑罚的依据。更加重要的是,由于灵异与妖邪的界限并不分明,为了防止“惑众”进而危害统治,官员往往还会主动出击,严惩灵异现象的制造者,“邪不胜正”的观念是他们恃以免除心理恐惧的精神资源之一。然而,令人沮丧的是,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某些灵异现象的制造,其原初的目的都是劝善诫恶,但最终的结果却往往事与愿违,或开启冤狱制造、诬告胁迫之门,或提供了可资效仿的犯罪方法,或径直沦为作奸犯科的手段。


  关键词:唐代笔记;法律文化;灵异;邪不胜正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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