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2024年度研讨会会议综述
发布日期:2024-05-29 来源:中国刑诉法研究会刑事辩护专委会公众号

2024年5月25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承办,北京东卫(昆明)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2024年度研讨会”在云南昆明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为主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体现,同时也是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共同探讨中国特色刑事辩护制度深入发展的学术盛会,对于推动刑事辩护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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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

开幕式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先后致辞。开幕式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辩委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主持。来自全国各地法学院系、科研机构、司法实务机关与相关获奖论文作者代表等近70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敬大力会长在开幕式中指出,刑辩专业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经有10年的历史,是刑事辩护理论研究专业化的学术组织,是刑事辩护实务交流专门化的中坚力量。专委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立足理论、关照实践,以学术理论研究为主,致力于提升我国刑事辩护理论水平和制度建设,为促进刑事辩护精细化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和实践研讨,推出了中国刑辩大讲坛,组织编写刑事辩护学教材,出版的若干著作和学术论文,形成了较大的反响。敬会长表示本次主题研讨具有深远意义,对此,他提出三点建议:第一,要加强刑辩理论研究,促进刑辩事业发展。在未来深化刑辩理论研究过程中,应该以更远、更广阔的视野,以立法、司法和学说的互动推动刑辩理论的深化。第二,要加强刑辩制度研究,促进刑辩法治建设。刑事辩护制度研究任重道远,要系统总结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建设的实践模式和鲜活经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辩护制度。第三,要加强刑辩学术交流,促进刑辩队伍建设。敬会长表示希望在此次会议中与会同志集思广益、深入研讨,形成系统性、权威性的关于刑事辩护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为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建言献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顾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在开幕式致辞时,针对常常有人提出甚至质疑“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的问题”以及常见的两种答复性观点,指出我们需要一场刑事辩护是谁的权利的启蒙教育。他指出一般认为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由此派生出的辩护人的权利,他认为此观点没有错,但不到位,只看到现象,没有抓住本质。因为没有天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现代法治社会,不论是谁,上至总统,下至百姓,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个人都需要辩护权,每个人都是辩护权的主体。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过程中,我们不仅应当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刑事辩护问题修改、完善相关规定,还应该放眼长远,加强刑事辩护的基础理论研究。只有全社会每个人对辩护权是谁的权利都有了清醒正确的认识,特别是立法、司法的决策者们能够具有这样的自我认识,大家都感到并认为辩护权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的时候,才会有真正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精神的刑事诉讼法;才会有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及对刑事辩护权的充分保障;才会有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的刑事诉讼制度,也才会使每一个人从刑事司法中、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开幕式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辩委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主持,他对来自学术界、实务界的嘉宾们表示欢迎,对承办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2024年年度研讨会"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征文评选活动,共收到了72篇论文,经过专家评审,有22篇论文获奖,一等奖获奖者6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8篇。在胡铭教授的主持下举行了颁奖仪式,22位获奖论文作者代表上台领奖。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的发展方向”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辩委秘书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律师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刑辩委副主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冀祥德在第一单元首个发言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即将在7月召开,主题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我们此时召开会议研究刑事辩护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刑事辩护法治化的实现。包括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在内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至少应坚持八大立场:第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第二,要坚持党的领导。第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第四,要坚持以中国方案、中国制度解决中国问题。第五,要坚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精髓。第六,要借鉴世界刑事诉讼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第七,要尊重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第八,要以刑事辩护法治化推动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律师辩护保障需要重构。他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第一是,近年来律师的辩护权常遭侵害。第二是,为何要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他认为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中之重,程序性制裁在性质上属于救济权的内容,当前的制裁机制不足以遏制公安司法人员的侵犯律师辩护权这样违法行为。第三是,如何构建程序性的制裁机制?他主张从实体和程序的双重维度展开。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进杰教授从梳理刑事诉讼立法及历次修法中辩护权呈现什么样的发展脉络,总结了辩护权变迁过程的四种基本形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辩护权的发展方向。关于辩护权的发展方向,谢教授提出,辩护权的发展与刑事诉讼的中国式现代化变迁是紧密相关联的,尤其要注重三个基本维度:一是全覆盖;二是体系化;三是实质化。谢教授进而就上述三个维度展开了具体的阐述。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辩委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律师指出,现行刑诉法在实践中遇到几个问题:第一,有效辩护难以实现;第二,认罪认罚下控辩失衡或不平衡;第三,辩审冲突;第四,会见难;第五,公检法律四方关系中不能真正成为平等的主体。她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在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用专条规定侦查阶段辩护权,真正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二是,在审查批捕阶段中建议用专门的条款就批捕的听证程序以及听取律师意见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建议在侦查阶段要规定律师的阅卷权;第四,要细化和完善辩护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五,要设立有效辩护标准和无效辩护制度。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分院院长梁雅丽师律师(唐宛茁律师代为发言)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核心仍然应当是要让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落到实处,让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都能树立庭审实质化的理念。她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在证据规则层面,应该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以及坚持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在程序完善层面,要重点关注的是如何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在制度设计层面,着重关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改革。

第一单元主题评述环节由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佴澎教授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吉喜教授指出,关于侦查辩护的问题,他非常赞同郝春莉主任的观点,应当有类似朝鲜诉讼法“获得指定共选辩护人之后,嫌疑人和被告人又委托私权辩护人,私权辩护人为其辩护人,私权辩护人优先。”的规定。应改变目前法律援助法比较暧昧、模糊的状态。他还提出关于辩护人人数的限制上应做修改,例如设立首席辩护人。此外,他还认为可以明确规定以利益冲突为标准来细化“禁止共同辩护”。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俊伟教授重点就三个方面展开评述:第一,他认为审前辩护问题特别值得关注,把律师调查取证权改造成证据申请权,他提到可借鉴大陆法相关的立法,把证据申请权作为一个重要的权利,重视和完善审前证据规则、证据保全规则、证据移送规则;第二,审前辩护问题的解决,应结合整个审前证据制度完善;第三,辩护权的充分保障需要仰赖刑事诉讼制度建立一定原则。比如,域外的程序滥用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原则等。

云南大学法学院何永军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是在中国大国崛起的背景下进行的修改,所以首先要明确这次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历史方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辩护制度,能为世界贡献什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去修订刑事诉讼法;其次,他认为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要符合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和平崛起的历史使命;最后,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目标要使人人都享有辩护权,应该建立多元化的、分层次的法律辩护制度。

云南省政协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国功律师认为经过三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律师辩护权在修改当中确实得到了法律上、制度上的保护,但各机关在制度的执行上,并不够到位,只有将具体制度进一步细化,才有可能实现律师辩护实质化、有效化。同时,他还建议在证据规则的建构上,可考虑把最高法院的意见纳入到刑事诉讼法当中。他还提出,审判阶段要关注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进行评估界定。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提出刑事辩护应该精细化,认认真真做到实质性的审理;他还提到证据合法性调查启动、公开审判真正落实的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他呼吁大家一定要关注实质化问题、证人出庭的问题,否则会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会反过来影响认罪认罚自愿性。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运恒律师认为,在纵向上要通过修法使辩护权发展往前进,在横向发展方向上至少要做到与大多数国家相匹配。他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修法理念要正确。他认为辩护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写进修法;其次,原则要明确。刑事诉讼要以审判为中心,审判要以法庭为中心,法庭要以庭审为中心,进行实质化的庭审。最后,技术要完善。我们现在立法较为粗糙,给下位法和地方法留下了扩大解释空间。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刑事辩护权的制度保障”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刑辩委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杜磊副教授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刘仁琦教授分享了实际案例,并由此分析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辩护律师辩护权的缺失。他提出应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增加关于辩护律师的基本原则,并在辩护一章中确立有效辩护的基本原则。他还强调了辩护律师的伦理责任,提到应严格遵守忠诚义务,避免泄露被告人隐私。此外,他还认为应取消非律师辩护,并规范辩护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角色冲突问题。他也提到了逮捕阶段和被告人阅卷权的重要性,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温州大学法学院叶肖华教授在发言中提到了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看法。他认为,法典化并非重点,而应关注专门机关是否能够有效行使权力。他指出刑事诉讼法已有大量条文,需要精简和协调,同时强调法典修改后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性。叶教授还提到了监察委员会的协调问题,以及对监视居住、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问题的看法。他呼吁有关机关应避免与司法解释发生冲突,强调了法律实践中的挑战和启蒙教育的重要性。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兰荣杰教授发言的主题是“兑现久远的承诺,黄金48小时辩护律师介入机制”。他指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黄金48小时内获得辩护权的重要性。他提到,尽管1996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但实际上请不了,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办案部门后无法与外界联系。他建议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入所前的电话权,允许他们在48小时内拨打电话给律师或家人,并设立入所前环节的会见权,使律师能及时介入案件并保障辩护权。他强调,解决了这些问题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辩护权就更容易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揭萍教授的发言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共同犯罪辩护的问题”。她指出,共同犯罪的认罪认罚问题在办案过程中会变得更加复杂,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甚至冤假错案的产生。她列举了几个主要困境:审前辩护的两难困境、另案处理的诱饵问题、证据路径的变异和庭审虚化加剧等。她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囚徒困境、规则不协调甚至缺失、职权机关的认识偏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权保障不足。她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全面移送证据、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严格适用另案处理、强调有效辩护与独立辩护以及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迎龙的发言主题是“刑事辩护基础理论问题”。他介绍了学界对于有效辩护的不同理解,包括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的争议。他将刑事辩护的争议分为三重:实体正义的追求、客观程序正义逻辑、主观程序正义的逻辑。在实体正义方面,他提到了程序正义的不同分类和重要性,强调刑事辩护对实体正义的促进作用。在客观程序正义逻辑方面,他指出刑事辩护是为普通人服务的重要制度,应当是一种实质性的正义。在主观程序正义的逻辑方面,他介绍了主观程序正义理论,并指出其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契合性。

北京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河北律协刑民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建平律师发言主题是“刑事申诉中的权利保障”。他指出,随着刑事案件申诉数量的增加,律师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也在增加。他分享了自己代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经历,并指出刑事申诉存在的问题:申诉案件周期长、申诉程序非正常化、证据不足或矛盾问题。他提出了几点建议:明确申诉案件的受理、管辖、审查标准;明确对申诉人的权利保障;细化申诉条件;改变终审法院的审查规定等等。

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浩然对被告人答辩程序的问题与完善进行了基于功能视角的研究,包括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规范赋予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自行辩护权利进行分析,以及对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答辩陈述的功能预期是否实现的实证研究。他还提出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完善被告人答辩陈述程序的调整路径的建议,包括推动律师专业性答辩陈述为主、个人事实性、专业性的答辩成熟为辅的双轨模式。

第二单元主题评述环节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辩委副秘书长、重庆大学法学院自正法副教授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对电子证据辩护的分类和方法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基于实践,其理论分类可分为对电子证据质证的辩护和用电子证据的辩护;针对电子数据的破解式辩护和用电子证据进行的建构式辩护。先行者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聚焦指控、争议事实进行质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质证;对电子证据进行纵横结合审查;用独有、特有的分析方法对海量数据进行审查和质证;用电子数据恢复更多案件事实和更真实的办案过程等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委会赵春雨主任从最近两个比较热议的事件来谈二审辩护权,她认为审判前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开庭审理,如果不开庭审理,律师辩护权如何保障需要予以关注。其次,她认为是审判程序中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受到很多制约,也存在严重剥夺二审辩护权的情况。同时,她也提出当前二审程序不够透明,律师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主任杜晓秋律师结合在实务上的经验,从侦查和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探讨了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并从三个部分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完善建议。他认为,在侦查阶段应当进一步提升辩护人的参与度,特别是在辩护律师会见权行使、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强制措施适用方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构建控辩协商平衡的关系。比如阅卷权方面,修法时应将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纳入阅卷拷贝复制的范围之内。在庭审阶段,既保障辩护律师的到庭权,更要保证到庭辩护律师的人权。

福州大学法学院吕晓刚副教授认为,回归到辩护制度的法律规范角度来看,应当对它的规范视角和立法的结构体例进行系统性重构,在辩护环节,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视角出发,他们都应当是有权参与、有具体行使权利的路径。他认为,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理想状态下是相伴而生的,但也存在一定的对立性,实质上通过将对象权利的扩张就可以解决一定的实践困难。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CEO金玄默律师讲述了侦查期间刑事案件黄金37天律师辩护有效权的问题,谈到了不同地区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他认为,退赔机制也存在此时的规定跟彼此的规定不一样的问题。他提出,如何让司法机关对律师辩护意见及时进行反馈是下一步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当中应该关注和重视的部分。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子龙讲师谈到了刑事辩护的理念、客观的程序逻辑和主观的程序逻辑。他从实体正义的逻辑出发,从积极和消极真实义务两方面进行了阐述。他还认为,被告人答辩陈述和辩护制度是互相配合的,被告人辩护权是答辩陈述的源泉力,如果被告人能够在庭审中做好答辩陈述,可以对预断起到影响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孟婕讲师认为,虽然我们对于辩护权的重视是有提升的,但对侦查阶段辩护权的重视程度和保障力度是显然不够的,尤其是对于律师在场权的缺失,不仅阻碍了我们在侦查阶段辩护力量的行使,还要影响了其他制度的实施效果。她认为,今后的规范不仅要确立律师在场权,也要对侵犯在场权的行为设定明确的制裁。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鲍文强主持。

云南大学法学院程龙副教授分享了他对刑事检察听证中律师帮助的看法和经验。他强调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特别是在保障审前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实效方面的作用。他指出,虽然律师帮助在刑事检察听证中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仍存律师权益保障缺失、听证意见采纳不确定性等问题。基于此,他提出一种新型律师帮助形式,即“双层说服式”,旨在说服听证员和检察机关,以实现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决策。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辩委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晨琦老师分享了她关于检察听证的经历和观察,并就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有效辩护进行了讨论。她认为刑事案件有效辩护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以审判为周期的诉讼改革视角进行总体反思。她还提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强调在完善配套制度、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和重视普通程序等方面的重要性。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助理付黎明发言的主题是“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下的辩护冲突司法应对”。他指出,现阶段刑事辩护权覆盖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有形辩护转变为有效辩护,而这种转变需要解决辩护冲突。他认为辩护冲突主要包括辩护意见冲突和辩护主体之间的冲突,其中辩护意见冲突包括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策略分歧,以及律师之间的不同意见,而辩护主体之间的冲突主要是指辩护人的不同立场和主张。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张茂围绕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问题展开发言。他指出,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律师资源分配不均、援助律师评估机制不完善、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相结合模式等。他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律师需要提升专业性与针对性,同时司法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律师资源库,加大对律师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此外,他还提到了检察机关在与律师沟通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协商机制和证据审查制度等方面的建议。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局董事邱祖芳律师在发言中对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他首先指出,要实现有效辩护,必须认识到辩护制度本身应该实现的价值。他认为,辩护律师首先要保证程序正义,确保在侦查阶段等过程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这样才有可能在未来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被告人的实体权利起到实现作用。还提到了对公检法三方关系的调整、辩护人的职责履行、辩护人的培训与专业化等方面的建议。他强调,刑事辩护不仅仅是律师应当关注的事情,而是整个刑事法律共同体共同关注的事情,需要公检法司律共同保障辩护制度的有效运转。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兰梦茹的发言围绕刑事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展开,深入剖析了真实义务的内容、特性以及与忠诚义务的冲突。她指出,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不仅包括在探寻、发现和揭露真实过程中按法律规则指示行事的责任,还涉及到维护一种看得见的正义,要求辩护律师以自我约束的方式进行辩护活动。然而,在实践中,律师的真实义务和忠诚义务之间常常存在冲突,需要进行动态平衡。为此,她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对策,如依法设定法律后果消解律师事业风险失衡、明确律师违反公益义务的法律后果等。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建军的发言聚焦走私犯罪专门性问题辩护,从走私犯罪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释和说明。他指出,在走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专门性问题的表现主要包括对走私对象的认定、走私行为判断、以及对证据的专门性判断。他分析了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方法存在的问题,如行政认定和司法鉴定的局限性和封闭性。此外,他还探讨了专门性问题认定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和在辩护中面临的难点,提出了加强对专门性问题重视、提升律师专业能力、以及提升专门性辩护精准度等策略性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娇杨的发言围绕刑事诉讼中代为委托辩护权利放弃的问题展开,详细阐述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和挑战。她指出,现行法律对于代为委托辩护的确认程序缺乏详细规定,导致在侦查阶段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如公安机关代为转达辩护意见,或被追诉人拒绝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她提出,应对代为委托辩护的权利放弃进行限制,确保放弃程序符合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此外,她还探讨了放弃代为委托辩护的原因,包括积极主动放弃和消极被动放弃,以及应对放弃行为的相对人等问题。

第三单元主题评述环节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陶加培主持

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志军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发表意见:第一,有效辩护概念的标准包括从制度层面保护辩护权的行使,以及从专业层面提供专门法律技术服务两个方面。第二,关于刑事辩护的绝对化和相对化问题。第三,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的体系问题对刑事辩护具有一定的重要性。第四,有效辩护制度应当是我们刑事辩护制度应当重点关注的方面。

河南省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秀峰律师重点探讨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防范司法机关通过制度改革的名义来消减修法的进步性,部分制度改革实际上打破了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平衡。二是从质量工作体系的角度探讨了“辩护难”的问题,重点就如何在当下的诉讼体制下实现高质量辩护发表了见解。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会员侯和林律师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出发,对有效辩护发表意见。重点讨论了认罪认罚认什么问题,他认为,首先认的是犯罪事实,如果犯罪事实都不认就没有认罪认罚的基础,其次是刑罚,最后是罪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志坚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本单元主题发表见解:第一,有效辩护的实现需要理清国家责任和律师责任之间的关系;第二,有效辩护的实现需要注意辩护权利、辩护职责以及辩护效果的不对应关系;第三,有效辩护的实现需要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执法律师法律帮助的差异性。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骏杰律师从实践方面和修法建议方面发表如何实现有效辩护。他认为,实现有效辩护需要有四个关键点:一是有效辩护的标准,二是刑事辩护的专业技能,三是完善的辩护方案或者辩护策略,四是,辩护的信念。此外,他还就刑事案件资产处置中如何实现律师的有效辩护发表了见解。

四川安托律师事务所刘玉律师主要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就刑事案件轻刑化、袖珍庭的旁听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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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辩委副秘书长,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自正法主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辩委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对研讨会进行致谢发言。

胡铭教授就本次会议三个单元的研讨情况作出了概括和总结,对参加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嘉宾表示感谢,各位与会代表贡献自己的智慧,发出自己的声音,对刑事辩护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也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作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分支机构,坚持立足理论、关照实践,以学术理论研究为主责主业,致力于提升我国刑事辩护理论水平和制度建设。本次研讨会汇聚了国内刑事辩护相关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专家学者,共同为中国特色刑事辩护制度发展建言献策,对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推动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将继续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具体展开,丰富研究方法,创新交流形式,形成体系化研讨成果,向中国法学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多提交有价值的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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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整理:张丽华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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