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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4-05-28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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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首发

【德】沃尔夫冈·多伊普勒:《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背景、主要内容与评价——兼论该法案对劳动法的影响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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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刑法的价值与方法

陈兴良:刑法教义学中的当然推理 (28-48)


焦艳鹏:生活主义刑法观的价值立场与方法构造 (49-65)


石聚航:重申刑法谦抑主义——兼对反思论的辩驳 (66-80)

3

理论前沿

王利明:论和解协议与原合同之间的关系 (81-99)


程啸:我国侵权法上“相应的责任”的体系解释 (100-117)


张爱桐:离婚诉讼中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层次与规则完善 (118-129)


朱冬:著作权法上单纯获酬权的制度逻辑与规范构造 (130-143)


戴哲:论知识产权懈怠抗辩引入的必要性与规则构建 (144-159)


陈伟:事后不可罚行为与自洗钱入罪的规范适用 (160-175)


韩旭: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保障 (176-191)

4

环球评论

王本存:“根本法”考论 (192-207)

5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丁亮华:法官责任的层次及展开 (208-224)

环球首发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背景、主要内容与评价
——兼论该法案对劳动法的影响


  沃尔夫冈·多伊普勒(Wolfgang Däubler),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各种挑战,《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采用基于风险分类的监管路径。法案首明确禁止了某些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然后重点规制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任何在欧盟市场上提供此类系统的企业都必须满足法案规定的从风险管理、数据治理到全面的记录义务等诸多要求。但是,法案的监管要求可能造成小微企业负担过重,模糊的规定也可能导致实施方面的困难。在劳动关系领域,对雇员进行社会评分、预测雇员犯罪风险、分析雇员情绪等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因为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而被禁止。对岗位申请者和雇员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则根据是否属于高风险系统而负担不同的义务。除了要让雇主向雇员提供相关人工智能技能培训以外,工作中使用ChatGPT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关键词:欧盟 人工智能法案 风险分类 劳动法 ChatGPT

主题研讨:刑法的价值与方法

刑法教义学中的当然推理


  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


  内容提要:当然推理是两个事物之间存在当然之理,因而可以将其中一个事物与另外一个事物同等对待。可以说,当然推理是以当然之理为根据的一种逻辑推理。当然推理之“当然”可以分为逻辑之当然和事理之当然,基于逻辑之当然的推理,因为两个法条规定的事项之间存在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并且后一事项被前一事项所涵盖,因而在刑法中适用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基于事理之当然的推理,则以小推大或者以大推小,虽然具有事理上的合理性,但它是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前提的,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适用中不得采用。


  关键词:法律推理 当然推理 当然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生活主义刑法观的价值立场与方法构造


  焦艳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生活主义刑法观是一种以人的生活利益的保障与实现为主要价值牵引的刑法观。生活主义刑法观具有鲜明的马克思主义底色,其主要理论来源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朴素的个体哲学以及社会科学的通用理论等。生活主义刑法观超越了历史上的以国家主义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刑法观和以个体主义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刑法观,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法治特征。生活主义刑法观的基本立场是:生活利益是刑法保护的实质客体,犯罪的本质是对公民生活利益的严重侵害,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在生活场域下对立统一。生活主义刑法观的基本方法包括:通过法益识别确定刑法保护的实质客体,并与既有法律规范保护的权利或利益建立连接;通过多元化的法益度量方法确定犯罪行为所危害的人的生活利益的大小,并作为定罪与量刑的根据之一;通过符合宪法法益位阶的法益衡量确定刑法所要优先保护的利益类型,并建立符合人们生活正义与生活情感的出罪事由与出罪机制。


  关键词:生活主义刑法观 生活利益 法益识别

重申刑法谦抑主义

——兼对反思论的辩驳


  石聚航,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近年来反思刑法谦抑主义的观点日渐流行。然而,反思论无论在立场还是具体观点和理由上均有偏颇。谦抑主义既非宏大叙事更不是刑法虚无主义。刑法满足现实社会需求并非判断刑法合理性的唯一标准,刑法的固有属性和刑法理论适度的批判性决定了谦抑主义并未过时,用比例原则替代谦抑主义并不可行。谦抑主义不仅没有被滥用,反而存在贯彻不利的困境,社会治理现代化下的犯罪治理无法导出立法克减谦抑的结论。将谦抑主义还原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子原则会矮化谦抑主义。在立法活性化时代,前置法划定的违法范围是刑法立法增设新罪的边界。谦抑主义下轻罪的立法应当侧重罪名分解以及对欲规制行为与既有罪名关联度的判断。在司法上可从制度性调控和教义学调控两个方面推进非犯罪化的实现。


  关键词:谦抑主义 非犯罪化 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政策

理论前沿

论和解协议与原合同之间的关系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和解协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通常涉及与原合同之间的复杂关系。和解协议旨在解决原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克服不确定是和解协议的基本功能,也是其与类似制度的关键区别。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和解协议与原合同之间构成并存关系。此时,债权人不得依据两个合同关系主张双重请求权,原合同处于“暂时休眠”状态,当事人应优先履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情形下原合同将“复活”,这有利于防止债务人滥用和解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获得选择权,即有权选择履行原合同或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不履行不应导致双重违约责任,债权人选择之后,债务人的履行将导致当事人之间新旧合同关系的消灭。只有厘清和解协议与原合同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和解协议的解决纠纷、诉源治理的作用。


  关键词:和解协议 原合同 并存关系 优先履行

我国侵权法上“相应的责任”的体系解释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第1189条、第1191条第2款、第1193条以及第1256条规定的“相应的责任”,是指侵权人向被侵权人直接承担的与其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并非是各个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责任的分摊。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因为他们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就被侵权人遭受的同一损害各自独立地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各个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存在差异,为了能够实现完全赔偿的原则,又不违反禁止得利的原则,故此他们之间构成部分的连带责任。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其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应受赔偿的范围,故此,被侵权人可以在各个侵权人的赔偿范围相互重合的部分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就超过该重合范围的损害部分则只能请求承担全部赔偿义务的侵权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之间能否追偿,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侵权责任的性质分别判断。


  关键词:民法典 侵权法 相应的责任 部分的连带责任 追偿

离婚诉讼中儿童最大利益的

实现层次与规则完善


  张爱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儿童具有身心发育不成熟的特殊性,获得有效监护是实现其最大利益的必要前提和根本保障。父母离婚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儿童天然的家庭监护模式,对儿童利益产生深远影响。近年我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亟需妥善解决离婚诉讼中涉直接抚养关系、抚养费及探望权等关切儿童监护的重要事项,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我国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基本审判原则,但在具体规则层面仍有不足。应继续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基础展开动态检视,将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纳入考虑,充分尊重儿童的真实意愿。与此同时细化完善离婚诉讼具体审判规则,在确定直接抚养关系事项中构建儿童最大利益综合评判体系,适当扩大抚养费范围并逐步提高给付标准,确立探望权兼具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厘定中止探望的具体事由与裁判依据。


  关键词:离婚诉讼 儿童最大利益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探望权

著作权法上单纯获酬权的

制度逻辑与规范构造


  朱冬,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追续权、公共借阅权、视听录制品的剩余获酬权等均可归入单纯获酬权的范畴。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一种特殊制度设计,单纯获酬权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报酬请求权,既不依赖于专有权存在,在规范构造上也不同于基于专有权的法定许可。单纯获酬权的制度机理在于,以不改变现有作品利用秩序为前提,通过法律对利益进行直接分配,来纠正专有权框架下产业链上的利益失衡现象。因此,单纯获酬权是在专有权及其限制框架之外,对市场机制不足的一种补充。为保障单纯获酬权规范的有效运行,应当明确单纯获酬权原则上不得放弃、不得转让;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建立单纯获酬权的集中行使机制;在合理报酬的计算方面,则应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权利人的贡献程度,并建立起运作良好的争议解决机制。


  关键词:单纯获酬权 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 追续权 公共借阅权 出租剩余获酬权

论知识产权懈怠抗辩引入的

必要性与规则构建


  戴哲,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有必要引入懈怠抗辩规则,原因如下:其一,相对人因权利人的长期懈怠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获得优先保护;其二,权利人的懈怠可能造成“放水养鱼”的利益失衡结果,应对权利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其三,权利行使存在时间上的限制需要,长期怠于维权会影响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其四,智力成果具有强公益性,权利长期闲置从公共利益角度来看将造成资源浪费,有必要受到限制。在此基础上还应看到,既有的司法指导意见对于懈怠抗辩的规定较为原则,致使司法适用上存在争议,应对该规则进行重新建构。首先,在适用要件上,我国可以引入德国权利失效规则在适用上的时间要素、状况要素、信赖要素,对旧有规则进行细化;其次,在适用对象上,我国应允许懈怠抗辩对抗停止侵害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我国应对该规则增设适当的限制,以免公共利益受损,并防止权利人私益受到过度损害。


  关键词:知识产权 懈怠抗辩 权利失效 诚实信用

事后不可罚行为与自洗钱入罪的规范适用


  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事后不可罚行为具有学理价值,自洗钱入罪的立法修订提供了重新审视事后不可罚行为内部构造的契机。应立足前后行为的关系属性来界定事后行为的不可罚根据,并结合前后行为蕴涵的“法益关联”与“法益限定”来衡量法益侵害同一性。自洗钱入罪仍应在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框架内进行评价,自洗钱因法益变动而致使前后行为共罚的路径受阻,因而这一刑事立法入罪能够获得刑法教义分析的内在支持,但是不能据此而类推适用到其他赃物类犯罪。自洗钱应当立足于事后行为进行规范适用的入罪分析,既避免不当混同事前行为与事后行为所致的自洗钱犯罪化扩张,又防范兜底条款的非定型性带来自洗钱入罪后的并罚泛滥。


  关键词:事后不可罚行为 洗钱罪 自洗钱 法益侵害同一性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保障


  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在性质上系不同于辩护权的独立诉讼权利,属于被告人听审权的内容,既要求被告人能进行充分的陈述,也要求裁判者能认真听取其陈述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最后陈述的核心功能是对法官提出裁判请求,进而影响裁判结论的形成。被告人陈述从证据法意义上观察,表现为被告人悔罪陈述、无罪或罪轻辩解和域外品格证据三种,具有一定的证据法意义。我国被告人最后陈述实践中形式化色彩浓厚,法官对其价值重视不够,限制陈述内容、陈述时间和陈述方式的情况很常见,裁判文书中也基本不涉及最后陈述内容。域外被告人最后陈述存在三种模式:一是被告人独立陈述模式;二是辩护人与被告人陈述模式;三是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平等享有最后陈述权模式。鉴于我国审判实践中被告人最后陈述内容大多属于辩护范畴,建议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其归入法庭辩论程序,以确保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机会。


  关键词: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辩护权 诉讼权利 听审权

环球评论

“根本法”考论


  王本存,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根本法是欧洲发明的政治道德话语。它是法国人对任性王权的应激反应,按照历史与理性的方式被写入不同内容,后被改造成保障主权的政治审慎。在英格兰,根本法也是政治势力斗争的工具。国王用之保护王权,议会用之钳制国王特权。它从普通法、理性、自然法中获得灵感和形式,为政治势力策略性运用。议会获得主权后,根本法快速消亡,变身为政治道德。在欧洲,根本法装下的是经年政治斗争累积的政治审慎。美国人将美利坚民族的形成及生活方式全部根本法化,并命名为“宪法”,由司法保障实施。根本法由此发生词性改变,从指涉“政治规矩”的名词变成修饰“宪法特性”的形容词。


  关键词:根本法 政治审慎 普通法 整全宪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法官责任的层次及展开


  丁亮华,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内容提要:司法责任制语境下的法官责任,应当从审判职责限定和职业身份限制两个维度加以界定。根据这一标准,法官责任分为办案责任和职业责任,其中办案责任依程度不同,又可区分为刑事责任、错案责任和一般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因违法审判导致裁判错误,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后追究其责任,是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所办理案件负责的要求,不宜简单予以否定。现行规定将法官惩戒程序限定适用于故意违法和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并不意味着法官无需对其他违法审判行为负责。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法官违反审判职责及其主观过错的专业认定,是对原责任追究程序的有限“司法化”改造,法官惩戒与国家监察各有其制度功能与运行空间,二者并行不悖。为提高法官的公信力,有必要强调其职业伦理责任,对于违反职业伦理的“不当行为”,可以直接启动追责程序,但应当淡化其行政问责的色彩。


  关键词:法官责任 违法审判责任 错案责任 职业伦理责任 法官惩戒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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