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专家讨论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4-05-13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4年5月7日,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委托,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专家讨论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顺利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等机关和高校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讨论会。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宋江涛副处长分别致辞。

/Users/zhs/Library/Containers/com.kingsoft.wpsoffice.mac/Data/tmp/picturecompress_20240509155120/output_1.jpgoutput_1(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主持)

王利明教授表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在价值取向上,婚姻家庭法与财产法存在区别,财产法强调采取理性人的标准,婚姻家庭法更关注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睦,人文关怀色彩更加显著,更具有温度。其次,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还须注重与民法典其他各编保持协调。在民法研究当中,需要注重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等民法典其他各编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把握民法的体系。本次会议为深入研究婚姻家庭法、促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编的协调适用提供了契机,衷心祝愿本次会议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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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致辞)

夏吟兰教授表示,首先,司法解释具有导向性和价值性,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须发挥其对社会的引领作用。其次,应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框架下进行体系化的解释,谨慎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统一裁判规则、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款还值得讨论。再次,婚姻家庭法具有独特的人文属性,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中是具有中国特色、中国价值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篇章。家庭,在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具有团体性的伦理实体,不应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大目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导向应当与宪法保护婚姻家庭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价值取向相一致,司法审判也应当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的伦理性和财产法的经济理性之间的关系,更加关注实质正义。本次会议邀请到不同年龄、不同学术风格的专家学者,希望各位专家学者能够发表真知灼见,助力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Users/zhs/Library/Containers/com.kingsoft.wpsoffice.mac/Data/tmp/picturecompress_20240509155238/output_1.jpgoutput_1(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致辞)

宋江涛副处长表示,充分听取、认真研究并且积极采纳学界的意见、建议,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制定而言至关重要,有助于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专业性、科学性、时代性。制定司法解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坚守本土性,体现时代性;第二,应突出问题导向,发挥规范指引的作用;第三,应尊重立法本意,进行适度创新;第四,应注重价值平衡与理念引领,平衡不同群体的价值诉求。本次讨论会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中对于专家智慧的重视。本次讨论会一定能凝聚专家学者智慧,助力司法解释制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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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宋江涛副处长致辞)

本次讨论会的条文讨论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主持,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对条文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在百忙之中参加本次会议。感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精心组织本次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高度尊重专家学者的智慧,本次讨论会一定能够促进司法解释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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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主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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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作条文介绍)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王丹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1条至第4条进行了介绍。与会专家学者围绕重婚效力补正规则的必要性与具体构成、虚假离婚协议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返还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1(与会专家热烈讨论)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王丹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5条至第10--条进行了介绍。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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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专家热烈讨论)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王丹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11条至第15条进行了介绍。与会专家学者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探讨。

3(与会专家热烈讨论)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王丹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16条至第20条进行了介绍。与会学者围绕《民法典》第1072条中“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等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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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专家热烈讨论)

会议总结部分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和姚辉教授作闭幕致辞。陈宜芳庭长和姚辉教授均认为通过对征求意见稿逐条的讨论,受益良多。陈宜芳庭长表示,将认真梳理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尽可能让司法解释体现社会的共识,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一如既往地继续关心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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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并作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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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作会议总结)

本次专家讨论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闭幕。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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