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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2-10-19 来源:比较法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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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察法治监督理论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监察法治监督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系列重要论述的组成部分。习近平监察法治监督理论生成逻辑严密、渊源深厚,实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的传承与创新;功能定位清晰,回应了新时代反腐倡廉的新要求、新挑战;原则导向科学,指明监察监督工作开展的根本遵循;治理体系严谨,形成了系统化的方案证成;实践指向明确,规划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长远布局。对习近平监察法治监督理论的阐释与研究,有利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行稳致远,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蓝图。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治监督;权力制约与监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研究

作者:吴卫军(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可以从价值论、方法论和本体论三个维度予以理解和把握。价值论主要解决“为何改”的问题,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以公平正义为最重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民众满意度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基本标准;方法论主要解决“如何改”的问题,强调了改革应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中国国情与司法规律融汇贯通;本体论则指向“改什么”的问题,突出了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构设置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及司法职业保障机制改革等重点任务。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价值论、方法论和本体论相辅相成、融为一体,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价值论;方法论;本体论


【专题研讨】

知识产权视野下商业数据保护研究

作者: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商业数据与知识产权涵盖相似的调整对象,存在权利理论基础的贯通与制度目标的契合,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商业数据方面具有潜在的适度性。然而,不同于知识产权类型化客体,商业数据在财产形态、利益诉求及价值内涵等方面呈现独立特征,导致既有知识产权制度对商业数据的保护存在适用困境,制度创设成为必要。商业数据法律保护路径的完善,可以借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原理与规范设计,构建起产权激励、加快数据市场化流通、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利益平衡等原则,建立健全以专门法为核心的商业数据保护立法体系,完善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规范构造。

关键词:商业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财产权;公共领域;利益平衡


论个人信息概念的不确定性及其法律应对

作者: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概念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础。但个人信息概念面临范围不确定、去标识化信息性质不明、匿名化信息是否受保护等难题。个人信息概念之所以不确定,是因为个人信息高度依赖场景,因个人信息识别目标、识别主体、识别概率、识别风险的不同而不同。在技术与产品飞速发展的今天,更难找到确定不变的个人信息界定规则。应放弃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的绝对化区分,将个人信息视为规制信息关系的制度工具,根据具体场景与制度功能确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及其规制方式。在监管层面,可以采取个人信息、可识别个人信息、非个人信息的三分法而进行功能性的分类规制;在司法层面,可以进一步进行场景化规制,利用自下而上的案例确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保护制度。通过规制三分法与司法案例法,可以建立模块化的个人信息分类保护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识别;去标识;匿名化;场景化


我国法律文本中的“数据”:语义、规范及其谱系

作者:张红(武汉大学)

摘要:我国既有法律文本中的“数据”具有对客观事物的记录、现代信息技术中的符号、现代信息技术的专称三种语义类型。法律文本中的“数据”词性不明、内涵不清、外延不定,使数据规范对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发展之保障功能无法充分彰显。通过辨析数据与数字、数据与信息技术、数据与信息的法律内涵,原“数据”的“本然之理”,“数据”定义应为以数字、文本、音像、信息技术符号或其他形态为载体对客观事物的记录。数据法治的价值目标与数据生命周期理论是构建数据法治谱系的思考范式,梳理数据法治谱系的重要维度可以展现不同阶段数据法治的规制脉络。

关键词:数据;法律文本;语义;法治谱系


数据限制处理权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建构

作者:崔聪聪(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

摘要:数据限制处理权是数据权利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限制处理权作为制止数据违法行为、防控数据安全风险的“暂停键”,可以弥补目的限制规则、删除权、更正权等数据权利和制度的“空隙”。数据限制处理权契合了数据处理场景深刻变化所引发的数据保护范式革新的理念。数据限制处理权既能中止数据滥用行为以保障个人的安全利益,也能避免个人仓促行使删除权而影响个人信息处理者正常开展业务,从而有效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之间的冲突。在参考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数据限制处理权的规范构造应当包括数据限制处理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限制处理的解除等内容。

关键词:数据限制处理权;治理数据权力;风险防控


【论文】

自洗钱入罪后的争议问题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洗钱入罪后产生了两个重要争论问题:一是如何确定我国刑法第312条赃物犯罪的成立范围,二是如何认定和处理自洗钱的罪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并不意味着间接修改了赃物犯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行为主体);由于赃物犯罪属于妨害司法罪,行为人为逃避刑罚处罚所实施的妨害司法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上游犯罪的本犯对洗钱罪7类上游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自掩饰、自隐瞒”行为的,既不成立洗钱罪,也不成立赃物犯罪。自洗钱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对自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必须实行数罪并罚;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重的立法例之下,对自洗钱与其上游犯罪的数罪处理应当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数原理;自洗钱与上游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牵连犯时,虽然应认定为数罪,但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关键词:洗钱罪;自洗钱;赃物犯罪;罪数


企业合规改革视野下单位犯罪主体分离论与归咎责任论之提倡

作者:王志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单位犯罪主体关系结构的传统界定引发了突出的现实矛盾和理论争议,成为制约当前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深入的刑法教义学难题。主体关系结构方面的传统四元认知模式体系,是造成单位犯罪制度适用种种不合理现象的根本原因。“三元分离”主体关系结构新认知,要求根据组织体固有责任论,以组织缺陷为事实依据对单位刑事责任进行归咎;将未参与具体危害行为的组织和实施、但其职责发挥与否与危害行为发生具有直接关联关系、且在单位组织体内部具有相应职权身份的人员界定为我国刑法第31条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以管理失职为事实依据进行刑事责任归咎;而对参与组织实施社会危害行为的组织体成员,均应界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按照刑法为一般自然人犯罪设定的罚则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单位组织体责任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不应当从行为责任意义上理解,将其作为与行为责任并列的“归咎的刑事责任”形式更为妥当。

关键词:主体关系结构;三元分离;归咎的刑事责任;组织体固有责任论


自动驾驶刑事风险研究

——刑事追责的困境与对策

作者:程凡卿(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自动驾驶技术日渐成熟,其造成的事故也日益增多。在刑法领域,自动驾驶技术导致了一系列刑事风险,如犯罪形式转变、危害性剧增、隐蔽性增强等,值得司法机关重点关注。而在实践中,主体责任争议、证据规则立法滞后、因果关系紊乱、注意义务界限模糊、科创保障与量刑原则兼顾困难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自动驾驶刑事风险的预防工作。建议司法机关通过利用刑罚有效性原则排除主体争议;完善证据规则立法;利用客观归责论破解因果关系困境;借鉴信赖原则明确注意义务;参考企业合规改革,以合理分摊科技风险的方式排除妨碍,在防范刑事风险、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保证自动驾驶技术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自动驾驶;刑事风险;预防障碍;应对策略


意大利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与反思

作者:罗智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意大利行政诉讼为主观诉讼,决定了原告资格与私主体实体法上的法律地位密切关联。私主体针对公权力在实体法上的法律地位有两种,即主观权利与合法利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主要是确认是否为合法利益的实际享有者。原告资格与诉的利益同为诉讼要件,行政法官依据“差别性”与“限定性”标准判断原告是否享有实体法上的合法利益,根据判决能否为原告带来实际好处审查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需首先明确行政诉讼的定位,加强诉权理论的研究,探讨行政相对人实体法上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原告资格之间的关系,构建体系化的行政诉讼规则。

关键词:原告资格;主观权利;合法利益


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重复审查”

作者:周乐军(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摘要: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与司法审查中的不可撤销性,在前后两个案件中,产生了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问题。与行政行为的一事不再理不同,在既判力客观范围限缩模式下,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构成存在结构性障碍,但以争点效为核心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模式可以补足重复审查的构成基础。争点效适用的均衡性、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的裁量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逻辑前提;当事人、基础事实与审查范围的同一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标准内容;在对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的诉讼中,或者案件进入再次程序的,以及在后诉案件中确实形成了与前诉不同的认定理由或裁判依据,进而影响到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的,法院应该重新审查规范性文件,构成重复审查禁止的例外情形。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审查异化情形,需要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证条款的适用条件,并进一步完善同案同判约束机制,以限定重复审查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构成基础;认定规则;异化;限定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

——《民法典》第262条真义探析

作者:宋志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其表面文义,也不应机械类比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机理,而应结合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探寻其真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实则是对全体集体成员的直接代表,无需经由所谓的农民集体主体中转;农民集体并非民法上的团体主体,而是由集体成员组成的松散集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全体集体成员集合而成的紧密组织体,是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的结果,与农民集体实质上为同一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和财产上与农民集体完全同一,其不仅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所有者。这一解释结论对于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科学安排其成员、财产和收益分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民集体;特别法人;集体所有制;成员


论上市公司双层股权架构的兴利除弊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一股一票的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良治的核心特征。而同股不同票的双层股权架构有悖于股东平等原则。从域外实证经验看,双重架构具有由盛转衰的生命周期,在IPO初期利大于弊,但逐渐弊大于利,最终有弊无利。双层架构公司的平均估值在IPO之初略高于单层架构公司,但溢价优势会逐渐枯竭。部分法域对双重架构的包容既源于经济效率考量,也迫于逐底竞争压力。我国不应东施效颦、亦步亦趋,而应审慎权衡利弊,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严格筛查、严格规制、兴利除弊、限期退出的立法政策。双层股权架构仅是特定上市公司在特定期限内采取的例外规则,而不应成为全体上市公司的常态化模式。立法者既要有条件、有限度地允许科技创新公司理性选择双层股权架构,也要规定双重架构公司自IPO之日起存续期间不超过7年的日落条款,并严格规制创始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失信违约侵权行为。建议压缩超级表决权适用范围,关乎公众股东重大核心利益的股东大会决策事项一概回归一股一票原则。

关键词:双重股权架构;创始股东;超级表决权;控制权;生命周期;日落条款


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作者:殷继国(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一种自动化决策技术,算法既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潜力,又是经营者获得市场力量的重要来源,甚至可能被经营者滥用实施算法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类型多样,除算法共谋、算法个性化定价外,还包括算法自我优待、算法掠夺性定价、算法剥削性滥用和算法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作为一种新型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对现行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构成了挑战。为有效规制算法垄断行为,需要构建“市场力量—市场行为—竞争损害”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强化对市场力量和竞争损害的评估;区分垄断行为判断标准与反垄断法立法目标,以竞争损害作为垄断行为定性的根本标准;健全分类综合规制模式,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技术和伦理规制为辅以及反垄断法规制为主、其他法律规制为辅的综合规制机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垄断行为;市场力量;竞争损害;反垄断法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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