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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2-11-1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学体系中的核心价值

喻 中(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 法学体系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政治法学的中国风格,是政治法学的中国化表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一门课程,也可以培育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它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可以得到清晰的界定。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课程设置与法学体系中,已经出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雏形;在西方国家的课程设置与法学体系中,也可以找到它的对应物。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学体系中的核心价值,就在于把中国的法学体系悬挂在中国政治的天花板上、连接在中国政治的火车头上,以促成法学体系与现实政治之间的血脉贯通。

人的伦理价值与人的人格利益——人格权内涵的法哲学解读

胡平仁; 梁晨(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格权内涵的核心要素是“人格”。人格的意义经历了自“身份人格”到“抽象人格”再到“具体人格”的三部曲式的主题演进。这种演进并非革命式的突变,而是一个传统与现代的逐渐交融从而使得人格意义不断丰富的过程。从历史与现实双重维度出发,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具有伦理与利益二元属性。相应地立基于这种二元人格之上的人格权在内涵上亦有内外两个层面。人格权的内涵在本质上乃是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而在形式上表现为外在于人的人格利益。应特别注意确保人格权内外两个层面的平衡。

道德善、理性化与法的规范性——以哈特理论为中心的反省

陈景辉(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摘要】法律的规范性是法律理论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并且学者通常以“应当”作为规范性的核心含义。然而,如果进一步追问何谓“应当”,那么就会逐渐引出“可辩护性”的概念。哈特的法律理论之所以是重要的,就因为是他首先意识到可辩护性的重要意义。不过,可辩护性背后隐含着“道德善”的概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是错误的?并不必然,要想系统说明应当、可辩护性与道德善这三个概念,就必须借助对于“理性化框架”的整体说明,而法律实证主义在这其中就存在着诸种成立的可能性。

规范法学的方法构成及适用范围

谈 萧(河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规范法学的地位是由其方法论即规范分析方法奠定的。规范分析方法由合法性分析、规范性分析和实效性分析构成。合法性分析用来评价被分析的对象是否符合实在法;规范性分析用来检视法律权利语句和法律义务语句的清晰性和逻辑性;实效性分析用来判断逻辑语义上的法律秩序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实践行动中的法律秩序。规范分析方法一方面可在纯粹的规范法学领域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也可超越规范法学领域,为其他学科研究对象提供方法论。

公法、私法区分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三维关系的法律性质研究

袁维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国内很多权威的法学著作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这是不符合当代英美法事实的,因为当下它们也存在这种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其实可以从三个层次的标准来判断,而且可以把判断标准分为强标准、弱标准。如果同时存在公法元素与私法元素则不宜像德国一样全部定性为公法而宜根据矛盾的主要方面来决定矛盾的性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于传统市场供给机制也不同于政府直接供给机制,其中政府、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之间三维关系的公法、私法性质并不明显,应根据三个层次标准系统甄别定性。

认真对待民法中的身份——我国身份法研究之反思

张作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今的私法研究以财产私法为重,而身份私法相对薄弱。身份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式微源于学界对身份法的历史偏见、财产法优位主义以及民事立法理念的片面继受等因素。民法体系的逻辑完足、民法典的最终成就、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现实对身份利益保护与救济的需求,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民法领域的身份问题。身份法研究既要追求身份关系的制度构建与伦理秩序原理间的协调与平衡,又应致力于身份制度与民法整体制度的逻辑融合,还要为现代亲属身份生活领域的利益纠纷化解提供理论基础。

犯罪构成诞生的权力分析

欧阳本祺(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犯罪构成不是起源于某颗终极种子的破土萌芽,而是出现于多种权力因素的矛盾斗争,权力运行方式的变化为犯罪构成的诞生提供了前提。贝林体系的历史贡献不在于其技术性的改造——在“违法”、“有责”之前新增“构成要件”,而在于其平衡了立法者、法官与学者的权力关系,把原来的学者型犯罪构成变成了权力平衡型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在自由保障的幌子下,对人的行为进行细致入微的规训,对人的思想进行无微不至的改造。犯罪构成诞生的真正后果在于提供了一套“把人变成主体”的权力—知识。

犯罪论中数额的地位

涂龙科(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数额的立法形式比较多,种类多样。我国刑法条文中有关数额的实体法规定,在入罪、此罪与彼罪、量刑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不能把刑法中所有的定量因素都理解为数额犯,数额犯是指法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量上的表现。要论证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需要解决以下几个理论问题:(1)数额为什么能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行为人主观上对数额没有认识的情形下,如何成立数额犯的故意犯罪?(3)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上述三个问题的理论推理结论是:数额是犯罪成立要件要素。

荣誉权——一个巴别塔式的谬误?

——“Right to Honour”的比较法考察

满洪杰(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通则》关于荣誉权的规定受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7条的影响。但从作为人格权理论源头的罗马法的actio iniuriarum,到对人格利益保护持不同态度的法国法和德国法,以及深受德国法影响的前苏联法,均将honour作为人的主观自我认知。Honour强调了人在自我认知上的差异性。在当代,honour这种差异性人格利益逐渐让位于强调平等性的人格尊严(dignity)。在大陆法系法律语言环境中,honour从不是以“荣誉称号”为内容的人格利益,《民法通则》关于荣誉权的规定缺乏比较法基础。

退货、减少价款的定性与定位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退货,为中间状态的措施,应视其演变、发展的结果,据实确定为合同解除、代物清偿或合同更改。减少价款,若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违约责任的方式;若否,则非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是物的瑕疵担保的方式。

公共服务的“意义”探析与内容重构

杨清望(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共服务内容及其体系的界定是进行公共服务立法的前提,而公共服务的不同意义层次决定了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及体系。按照服务的对象来分,其意义主要有个人意义、社会意义和变迁意义三个方面。它们分别决定公共服务内容,其体系涵盖基础性公共服务、调适性公共服务和演化性公共服务三个方面,每一个方面都涵盖有具体内容和制度要求;并重构了一个新的公共服务内容体系,明晰了公共服务的功能、使命和立法要求。因此,深入回答了公共服务立法的内容体系如何构建,公共服务供给增加与社会持续发展,公共服务职能如何可以和可能统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的政府职能等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以为我国的公共服务立法提供新的视角和参考。

市场规制中的执法权冲突及其解决路径

宋亚辉(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清晰的执法权配置是提高市场规制质量的首要条件。在我国竞争法实施过程中,频繁发生的执法权冲突现象严重影响着市场规制的质量。如何解决执法权冲突,是一个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从程序主义视角,国务院相关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冲突,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授权立法机构才是最合适的裁决者。从实体主义视角,构建公权力的横向配置理论才是解决执法权冲突的根本。该理论认为,执法权应当配置给能以最低的管理成本完成管理目标的主体。影响管理成本的核心要素包括规制机构的重置成本、信息获取成本、管制俘获和多元执法机构的协调成本,这些要素所组成的成本衡量体系是配置执法权的一个基本分析框架。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相关市场界定

仲 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对互联网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是该领域反垄断执法的起点。互联网产品可初步区分为全新信息交换类产品和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传统商品,两类产品的市场界定需分别重视纵向互联网行业内与横向传统行业同类产品的竞争关系。非合并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可作为确认供应商市场垄断地位的间接认定方法,不应阻碍对直接损害竞争证据的考量。单一价格标准方法在互联网产品市场界定中具有局限性,应注重创新因素的考量以及时间市场的界定,着重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并寻求市场界定可能的替代性方法。

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

——民事诉讼书面证言处理的路径选择

李 峰(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 传闻证据规则是以证据资格为核心的规范体系,直接言词原则是以审理行为为核心的准则要求,是相互衔接包容的同一路径。由于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践缺乏契合性,即使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规范内容,也不能改变我国以诉讼行为要求为证据运用基本内容的制度特色。在书面证言问题的处理上,只能基于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用直接言词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形成一整套原则和例外的具体制度体系。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比较研究

马登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虽未引起理论界关注,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已在我国探索和实施多时。我国现行间接强制执行种类复杂,整体上为人身限制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复合型;在性质上,既有债务仍存和收缴国库模式,又有充抵债务和损害赔偿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实行所有类型债务执行均予适用的泛化模式。我国此制度可从民事执行实效、保障基本人权、程序控制等方面入手完善。

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履行“保护的责任”的规范依据及其适用

赵 洲(巢湖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摘要】“保护的责任”要求主权国家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以及在其他各种情形下承担人权保护责任,当一国不能或不愿履行这一责任时,国际社会将有责任介入并采取相应的保护行动。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容易发生对平民的生命财产以及民用设施的侵害,但是,主权国家应当怎样实施军事行动等行为才能符合人权保护责任的要求,对此,“保护的责任”本身并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和依据。为防止评估确认上的主观随意性,避免“保护的责任”被滥用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国际社会应当以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为基本依据,并主要通过对人道法规范在具体情势下的解释适用,来评估确认政府军事行动是否符合人权保护责任上的特定要求,以及是否构成不能或不愿履行“保护的责任”的严重情形,从而确定国际社会是否应当介入以及应采取的适当措施与方式。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完善

——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视角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人格权法的发展趋势出发,现代人格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人格尊严。从保障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我国人格权法应该依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格尊严的规定,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中心,在《民法通则》确认的人格权基础上,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作出确认和完善。

人身权立法之我见

郭明瑞(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制定统一的人身权法符合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要求,符合自《民法通则》以来确立的立法传统,有利于统一保护主体的人身权益。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但有的无特定相对人,有的有特定相对人。前者又可分为物质性的、标表性的、评价性的、自治性的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后者包括配偶权、亲权、其他亲属权以及监护权。人身权法单独立法需处理好与其他法的关系。

强制性戒毒措施的实施现状及其改革

张泽涛; 崔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废除了传统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重新确立了由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三种新的戒毒措施构成的强制性戒毒体系。该法近五年的运作实践表明,这三种戒毒措施的实施效果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模式所造成的弊端也逐渐开始显现。我国应该明确“社区为主、隔离为辅”的强制性戒毒措施体系,同时对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进行制度性完善。

美国疑难宪法案件司法审查的两种模式及其补充

——以“个案宪法权利”的证立为视角

蒋银华(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摘要】疑难宪法案件的形成有其思想和规范渊源。司法审查必须补充演绎正当的大前提,即证立“个案宪法权利”的正当性。宪法解释学模式通过回溯道德权利的理论渊源重构个案中的宪法权利以支持宪法裁判;恢复性民主商谈司法模式主张将制宪者达成宪法原则的民主过程嵌入宪法裁判之中,寄希望法官间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低限度的理论共识支持未完全理论化司法协议作为裁判的结果。程序主义宪法观将司法审查的合法性置于民主理论的语境中,使司法审查的合法性问题能够在民主的语境中得到缓解。宪法解释学模式的一元论与恢复性民主商谈司法模式的多元论欲满足司法审查所承载的立法与裁判的双重责任,必须将司法审查视为原则的论坛、公共理性的典范,以弥合重新道德化解释与重新民主化商谈之间的裂痕。

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习惯

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中国早期的民事审判,采取灵活的程序和开放的形式。春秋战国后,以成文法典为主,多种法律形式并存,法典中刑事法律制度详尽,民事法律制度粗疏,民事诉讼制度更是寥寥无几。民事实体法主要表现为礼仪、风俗,民事程序法仍然保留了诉讼习惯形式。民事诉讼习惯不仅反映制度生成的具体环境和条件,而且通过实证的视角,展现了制度运行的细节及其作用、功能和价值。民事诉讼习惯是包括官府和当事人在内的所有诉讼主体必须遵循的规范,随着时间和地域的差异,表现出了多样性和灵活性,服务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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