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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4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4-10-31 来源:《法律科学》编辑部  作者:佚名

1、区域法治发展与文化传统

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推进区域法治发展,乃是法治中国建设应予施行的一个重要的战略与策略选择。认识和把握文化传统对于区域法治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无疑是我们打开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奥秘的一把钥匙。文化传统作为一种历史惯性力量,深深地嵌入广大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其日常生活过程之中,与社会共同体内在关联,无法分割。文化有大传统与小传统之区别,无论是文化大传统,还是文化小传统,都具有区域性的特征,对于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在迅速走上现代化道路的当下中国及其各个区域社会,需要我们重建文化传统在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在这里,重要的是要把文化传统之重建有机融入大众的日常生活过程之中,使之成为日常生活过程的内在要素。

关键词:区域法治发展; 文化与传统; 文化大传统; 文化小传统

2、权利本位论新解——以中西比较为视角

黄文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如果将“权利本位”与“right-based”互译是最好的译法,那么中国学术界和英美学术界都存在着某种形式的权利本位论。将英美权利本位论与中国权利本位论进行对照和比较,有利于深化对权利本位论的学术认知,推进权利本位论的理论发展。权利本位论属于权利的价值理论,贯穿于道德哲学、法哲学、政治哲学等学科领域。权利本位论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四个“先于”,即权利先于功利、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立法。权利本位论可以划分出自由至上主义权利本位论、平等主义权利本位论和马克思主义权利本位论三个分支。中国权利本位论要继续向前发展,必须实现从自说自话到中西对话、从法哲学理论到多学科理论、从理论体系到实践方法论的三大转变。

关键词:权利; 权利本位; 功利; 权力; 义务

3、价值困境、核心价值与宪法价值共识——宪法回应价值困境的一个视角

秦小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代社会价值困境,是个体价值渐次遮蔽社会核心价值,最终陷入社会价值共识虚无的状态;而在转型中国,各种非理性价值或价值异化掺杂其中,价值困境更为深刻。作为回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却因独白式的传播方式而陷入认同困境。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顺应社会核心价值之内在属性,应以宪法作为其规范载体;而宪法对社会核心价值之确认,构成宪法权威之理据,并可将形式意义的“话语共识”升华为实质性的宪法价值共识。虽然现行宪法业已在文本上全面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但仍存结构局限,有鉴于此,应采取妥适路径,实现宪法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融合。

关键词:多元价值; 价值困境; 核心价值; 宪法价值共识

4、去道德化视角下的法正当性问题

陈征楠(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 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曾将实践理性的运用途径划分为道德、伦理和实用三种途径。法的正当性与道德的独特联系正源于,与伦理和实用角度的运用相比,实践理性道德角度的运用所产生的规范性资源具有某种特殊的说理性优势。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历史主义与功利主义法哲学分别代表着从伦理与实用的角度看待法正当性问题的最典型学派,而其所面临的问题则从反面说明了,从实践理性的深层结构来看,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仍是现代社会法正当性问题的要害,道德话语是建构法正当性无法置换的规范性资源。

关键词:道德; 法的正当性; 历史主义; 功利主义

5、再论法在事中

严存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法在事中,法就是事之理。这一命题的确立对正确地认识和使用法意义重大。它为法律工作者树立了两个航标:事和理,从而使我们在法律工作中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正确的工作方法,这就是研究事和求其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到和认清真正的法,我们制定出来的法才不会不通情理,甚至有悖于理。而这种无理之法必然是无用之法,是得不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遵守的,也是没有生命力的。

关键词:法; 事; 理

6、共犯论中的直接间接模式之批判——兼及共犯论的方法论基础

何庆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摘要:构成要件论、法益论与规范论均认为,应将全体共同犯罪人区分为直接者与间接者。该模式符合直观的认识观念和朴素的正义情感,契合教义学中的存在论倾向和物本逻辑,因此对共犯论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直接——间接模式不仅与刑法教义学中的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义务犯和未遂犯等理论冲突不断,还间接催生了共犯论中的诸多极端观点,阻碍了归责理念在共犯论中的贯彻,并抵制着共犯论方法论基础的更新。摒弃潜在影响了共犯论数百年之久的直接——间接模式,彻底走出存在论的迷思,也许是从共犯论困局中脱身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直接——间接模式; 存在论; 物本逻辑; 规范论

7、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制度

项显生(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摘要:主体制度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从“二元主体”发展到“三元主体”是其基本的演进路径,但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受市场机制在国家治理中的影响程度不同,其范围及权利义务迥异。在我国这样市场机制发展不充分的国度,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制度是迫切而又棘手的课题。基本解决之道在于紧扣国家改革推进政策,紧密结合国情,科学界定主体的范围及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采取完善立法、事业单位改革以及公众参与等多种措施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主体制度。

关键词:政府购买; 公共服务; 主体制度

8、论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兼论《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与《担保法》第37条的规范性质

吴光荣(国家法官学院)

摘要: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与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关键词:让与禁止;处分禁止;相对无效;强制性规定;警示性规范

9、撤诉的诉讼时效后果

霍海红(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 权利人撤诉后,因起诉而生的中断效力归于消灭,因为起诉是“独立”中断事由,它不依附于“请求”事由;起诉是"程序性"中断事由,要遵守程序法逻辑。中国式撤诉规则及其实践、起诉难现实、时效期间短、义务人不诚信等规则或现实不足以否定“不中断”立场。时效自撤诉之日起继续计算,但为防止权利人无足够时间行使权利,可规定"撤诉后6个月内时效不完成"

关键词:撤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10、雇佣关系与法人作品构成要件

蒋舸(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创作社会化要求更精确的非个人作品权属规则。现有法人作品研究重视其与职务作品的区分,轻视其与委托作品的区分,忽略了雇佣关系对作品归属的决定性影响。将非雇佣作品判定为法人作品的司法实践违背了产权原则,不符合对法人作品和委托作品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与比较法经验不符,同时存在法政策缺陷。所以法人作品必须以雇佣关系为要件,非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非个人作品是委托作品。

关键词:法人作品;委托作品;雇佣关系

11、专利许可中价格限制的反垄断法分析

宁立志;于连超(武汉大学法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专利许可中的价格限制是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专利而制造的专利产品销售价格的限制。专利许可中的价格限制可能对竞争产生影响,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对这一行为表现出不同形式的关注。但多数坚持合理原则,即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详细分析诸多涉案因素,综合衡量限制竞争与相关效率之利弊,做出最终判断。我国在制定相应指南时,应在坚持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强化指南的可操作性,寻求立法一般规定的具体化,形成有针对性的特殊规则,对初次销售价格限制与转售价格限制做区别对待,并在宏观上恰当协调和衔接价格法、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专利许可; 价格限制; 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

12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辨析

杨惠;高乐鑫(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摘要: 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属于国际惯例,各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都有类似规定。非契约条款的效力不因航班时刻的载体类型差异而根本不同。承运人主张“合理期间”是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合法性的直接证据,旅客则认为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严重背离传统契约法规则,损害其合法权益。继续维持或者直接废止现有的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都会引发灾难性后果,不利于航空运输业的整体发展。在现实条件不能满足航班完全准时离港和到港的过渡阶段,应当在保护旅客利益的前提下矫正保留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在航空承运人能基本左右航班离港和到港时间的终极阶段,应当明示废止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

关键词:航班时刻; 客运合同; 免责事由

13、我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研究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使得一国证券法适用于境外发生的某些证券行为成为必要。中国致力于打造国际金融中心,建立证券市场的国际板,有必要赋予其证券法以适度的域外效力。美国证券法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值得研究和借鉴,特别是2010年的Morrison案判决,颠覆了此前的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而代之以交易标准。鉴于中国目前正在修订《证券法》,建议其中增设关于域外效力的有关条款。其具体设计可保留现行的无域外效力推定,以行为地点作为判别管辖权的原则,同时辅以结果标准,允许中国法院对某些发生于境外但对境内有直接影响的证券行为进行管辖。同时,中国证券法应允许法院以非方便管辖原则为由驳回某些起诉。而从长远看,中国应积极推动制定证券跨国诉讼的多边国际公约,以根本解决管辖权冲突。

关键词:域外管辖; 行为标准; 结果标准; 交易标准;非方便管辖

14、论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

宋维彬(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被告人翻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由于被告人庭前供述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的约束,法官普遍以被告人庭前供述定案,这是导致我国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原因。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规则。国外在被告人庭前供述准入制度的设置上,存在传闻例外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在庭前供述排除制度的设置上,存在正当程序模式与任意性模式。我国宜借鉴直接言词模式与任意性模式,在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一致时,庭前供述不具备证据能力;在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一致时,庭前供述如果具备自愿性要件可以作为弹劾证据,只有同时具备自愿性与真实性要件时才可作为实质证据。

关键词:被告人; 庭前供述; 当庭供述; 证据能力

15、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

石冠彬;江海(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学界主流观点不区分后买受人主观态度,主张一物数卖所涉合同均有效欠缺法理,且对恶意串通的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只要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受人的存在,则后买卖合同相对无效。先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恶意的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先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要求后买受人主观恶意外,还需以出卖人不履行合同难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恶意的后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先买受人要求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包含权利主体的预期利益在内。

关键词:一物数卖;合同效力;恶意串通;权利救济

16、论失踪损害赔偿之诉的法律适用——以马航客机失踪事件切入

汪志刚(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自然人的失踪通常都会给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一定的财产损害,依据我国法律现有规定及其解释,在失踪是因可归责于他人的事由所致时,失踪者近亲属应独立享有对相关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肯定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符合分配正义原则,而且能更好地实现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在单纯的失踪损害赔偿之诉中,失踪者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寻亲费用和扶养费损失等,在失踪者已被宣告死亡时,还可请求死亡赔偿金。

关键词:失踪者近亲属;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身份权;宣告死亡

17秋菊式诉求的回应——论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责任的司法适用

李喜莲;孙晶(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摘要:实证考察我国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现状,结果表明,赔偿请求人对赔礼道歉的渴望与赔偿义务机关对赔礼道歉的忽视形成鲜明对比。检视剖析,学理上对赔礼道歉责任强制性的质疑,《国家赔偿法》关于赔礼道歉责任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赔礼道歉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异化是造成这一现状的要因。在国家赔偿中,回应赔偿请求人的诉求,让其感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真诚歉意,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和正确定位赔礼道歉责任的属性和功能,也需要从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承担方式、履行场合等方面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毕竟,赔偿义务机关切实履行赔礼道歉责任,既是抚慰受害者心灵上的创伤和重塑国家机关公正形象的要求,也是消弥二者矛盾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

关键词:国家赔偿; 赔礼道歉; 赔偿请求人; 赔偿方式

18、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的文本分析——基于北京、重庆、广东三地法院的考察

毋爱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目的是在程序主体对主债权、担保物权等实体问题不存在争执的基础上做出许可执行拍卖、变卖裁定。而通过对北京、重庆、广东三地法院做出的许可裁定书文本分析得知,法院对优先权、优先受偿数额等相关实体问题是否在裁定书中做出处理的态度大相径庭。从认识归因上讲,主要是对形式审查原则认识不清。对此,从法理解释来看,许可裁定书不仅要对担保财产“是否”以及“如何”拍卖、变卖做出裁断,还应对优先受偿数额等实体问题进行确认。该裁定性质上为“对物的执行名义”,具有执行力。

关键词:担保物权; 非讼许可裁定; 形式审查原则; 对物的执行名义

19、类型学的犯罪故意概念之提倡——对德国刑法学故意学说争议的反思

陈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摘要:百余年来德国刑法学在故意概念问题上发展出意志要素无用论、意志要素必要论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合一论三种基本主张的对立,以及十余种标记鲜明的理论学说。学说争议的出发点是为存在构造上具有区别的不同心理现象配置不同的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意志要素无用和有用、行为意志和结果意志、客观危险和主观危险的对立。各种学说部分成功又部分失败的努力,以及彼此之间描述性而非实质性的区别都表明,故意界定的理论发展方向应由实体法视角转向程序法视角,由概念思维转向类型思维。在观念分界的意义上,故意是做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决定;在事实认定的意义上,提倡建构类型学的故意概念,通过对能够反映认识和意志强度的待证事实的解释性推论,来推断案件事实是否在整体上“充足”故意的类型。

关键词:犯罪故意; 学说争议; 概念思维; 类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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