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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11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2-03-1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百年校庆寄语】

清华法学之品格——庆祝清华大学百年华诞 王振民

【论文】

论广义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广义刑事政策囊括同犯罪防控相关的所有社会公共政策,是指国家政治系统和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基于一定的社会公共价值目标并以防控犯罪为个性价值目标而有组织采取的一系列方略。刑事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有与社会公共政策、社会治安政策等相同的共性,也有其与社会公共政策等不同的个性。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从三个层面进行概括……

解读“非法证据”——兼评“两个《证据规定》” 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由于中国证据立法以及主流证据学理论的独特性,坚持从广义上理解"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非法定形式之证据以及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皆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但是,从证据法理上讲,这一观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相冲突,自身存在着逻辑错误和概念混淆,尤其是可能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对象和范围的不当扩张。因此,"非法证据"的本意应当是指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或者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所取得之证据,即仅限于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新论 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上,两罪互斥论在刑法教义学上至少面临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论证逻辑中存在无法自洽的缺漏;二是所谓"有效同意"的实质标准既缺乏正当根据,也不具有可行性;三是对"卖淫幼女"具有被害人过错的潜在设定根本无法成立。即使不采纳"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法条竞合论也可以合理处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关键在于,二者之间并非两个整罪之间的法条竞合,而只是第236条第2款与嫖宿幼女罪之间的法条竞合。

侵权之“权”的认定与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途径——兼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文讨论侵权法对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范围及规范途径。文章提出的基本问题是:侵权之""包括哪些权利及利益,纳入侵权之""的权利或者利益该如何加以规范?文章提出,《侵权责任法》基本上还是延续了《民法通则》模式的规范途径。《民法通则》模式在对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上尚存在不足。但是,《侵权责任法》为进一步解释留下了空间。应当采德国法的权益区分模式解释《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第1,以此构建我国侵权法的权益规范途径。如此,既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也可以保持法律的灵活性,还可以减轻民事立法的负担。

董事注意义务与董事过失研究——从英美法与大陆法比较的角度进行考察

陈本寒 艾围利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董事注意义务源于民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两者均具有规范消极不作为或者说懒惰的功能,具有同质性,因此董事注意义务是判断董事过失及过失程度的重要标准。英美法上董事注意义务中除了包含民法一般注意义务中的"合理注意"要素外,还加入了"善意""合理的信赖""合理的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充分的知悉"等要素,这就导致董事过失及过失程度判断上的混乱。通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可以发现,英美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中的"善意""合理的信赖""合理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等要素与"合理的注意"不是并列关系,只是"合理注意"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董事注意义务仅为"合理的注意"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价值与路径分析 徐继敏(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价值是促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和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行政服务中心只是行政许可场所集中,未涉及行政许可权集中,不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类型。设立行政审批局统一行使行政许可权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一种模式,此种模式存在明显缺陷。我国宜采用分散方式集中行政许可权,重点是纵向集中和流程集中。一般行政许可、登记可以适当集中,特许、认可和核准不宜集中,专业技术性强的行政许可不宜集中。大部制改革促进行政许可权集中是实现集中行政许可的重要方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阶段性行动方案,机构改革完成后,应当更多考虑职权法定原则实现问题,不再频繁实施调整行政许可权的活动。

论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法制史的观察与当代的实践

钱玉林(扬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股东派生诉讼的争议起源于福斯诉哈尔波特案件,该案所形成的适格的原告规则和多数决规则,成为讨论公司在这一诉讼中的根源。英美法把公司视为必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双重地位;日本法则将公司以诉讼参加人对待,可作为共同诉讼人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未作安排,实践中倾向于把公司列为第三人。为了符合派生诉讼的本质和现行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股东应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股东则取代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成为诉讼当事人。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得与失

陈卫佐(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全球化背景下以及在各国国际私法改革浪潮和现代化趋势下,甚有必要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进行现代化。这一现代化过程一方面得益于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对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坚持,另一方面得益于法学方法论的恰当运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现代化是立法获得成功的关键,而比较法方法的运用更是不可或缺的。

排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邓海峰(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排污权是近年来资源物权领域的一项新型制度设计,其确立的目的在于发挥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利导效用,通过排污权的有序转让,彰显环境容量资源的财产权属性,为环境保护增添一份制度选择。可见,排污权转让是排污权制度建立的目的和归宿。就性质而言,排污权转让是排污权脱离原权利人而归属于他人享有的法律现象,应与排污合同债权让与和排污指标买卖相区别;就要件而言,因排污权负载着多层次的环境公益因素,故转让行为需满足四项基础性原则的限制;就逻辑形式而言,排污权转让的法律媒介应为私法域的合同制度,但须附加一定程度的公法限制。

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李海明(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的改革中,制度化的"工人"逐渐弱化,契约化的"雇员"迅速强化,劳动者身份认定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分步入司法实践,却出现了法律制度上的劳动者与社会观念上的劳动者错位的现象,劳动关系理论的偏差与劳动者理论的缺失凸显出来。从域外理论发展来看,无论从属性理论,还是独立合同人理论,均不拘泥于合同形式;无论经济上的从属性理论,还是半依附性理论,均着眼于探究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且不断纠正制度与观念之间的偏差,并有放宽劳动法上劳动者之趋向。深究从属性或依附性的逻辑可见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本质为工人(产业受雇人)。厘定我国劳动者从属性理论,应该祛除合同理论的干扰,把握劳动者的本质,进而在具体的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劳动程序制度中塑造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外国法治研究】

当事人主导与法官权限——辩论主义与效率冲突中的诉讼指标与实质阐明

罗尔夫·施蒂尔纳 周翠(德国弗莱堡大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法官与当事人在事实阐明问题上的权限分配是民事程序设计与比较法研究的重点与难点,这主要体现在民事程序的结构设计上。根据各国民事诉讼结构的不同,可将全球民事诉讼的审理模式分为三类: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罗马式审理模式、美国的Trial审理模式以及德国的主审理模式。德国的主审理模式很好地诠释了诉讼集中主义,并将"法官对诉讼进行实质指挥""在一个期日集中进行辩论与证据调查"结合在一起,从而具备了快捷、高效与高质的优点。这种模式在辩论主义的框架范围内凸显了法官的主动角色和法官在事实阐明问题上的协助责任;法官通过与当事人开诚布公的对话以及全面积极主动地行使实质指挥诉讼的义务,避免了突袭裁判,提高了判决的正确性以及程序效率,并最终促使诉讼尽可能在一个审级结束。从这一意义上看,德国民事程序并不像英美法系学者认为的那样具备"繁文缛节和等级森严"等特点,相反,德国民事诉讼作为自由与高效诉讼文化的产物已成为"对话诉讼"的典范,从而代表着现代诉讼的潮流。

日本的行政指导:理论、规范与救济 闫尔宝(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现代行政管理方式,其出现对于传统的行政行为法理论造成一定冲击。对于该种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对由于该种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又如何设计救济途径,是个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已将行政指导纳入规范视野,这更增加了对行政指导的基础研究迫切性。行政指导是日本行政法的一项代表性制度,因此,了解日本学界对行政指导的认知历史,知晓日本学者在对如何规范行政指导方面的相关争议,掌握日本现行的行政立法、行政诉讼实践对行政指导进行的规范和给予的救济现状,汲取日本行政指导规范与救济方面的相关经验,无疑具有重要比较法意义。

芬兰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介评 钱颖萍(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芬兰的群体诉讼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申请禁令的群体诉讼以及请求赔偿的群体诉讼。在请求赔偿的群体诉讼中,芬兰消费者巡视员拥有代表特定消费者群体采取法律行为的专属权利,但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所有的"选择加入"的群体成员均发生效力。整体来看,这种请求赔偿的群体诉讼受到很大的限制。首先,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大众消费领域的纠纷;其次,诉权只给了消费者巡视官。这种严格受限的群体诉讼在实践中很难应对频发的大规模纠纷,这也迫使芬兰不得不在诉讼外谋求解决之道。

【案例分析与法理】

群体案件的诉讼形式及其价值取向——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为例

杨严炎(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大庆联谊案是我国一个有代表性且有重大影响的证券群体诉讼案件,对其诉讼形式、价值取向及其审理效果,理论与实务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诉讼形式有利于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在我国群体案件的处理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院分拆案件、拖延诉讼等做法,影响了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助长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制假造假之风的蔓延。那么,我们究竟应当赞同哪一种观点呢?文章在对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以及我国其他群体案件诉讼形式和审理效果方面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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