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的定位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4期
发布日期:2009-02-28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王利明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新学期伊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人大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隆重开讲。2008年9月5日晚7点至9:30,论坛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主讲“侵权法的定位”。论坛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王轶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巴黎第一大学法学博士石佳友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博士朱岩老师作评议。讲座由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春岐主持。王利明教授曾于2006年10月27日在“民商法前沿论坛”做过一场题为“侵权法是什么”的学术报告。王利明教授在当时报告中做出了“侵权法就是指在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后果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的重要论断,并首次初步提出了“侵权法是救济法”的认识。该报告在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文字稿截至目前浏览量已经超过一万人次。在侵权法独立成编已经成为理论和立法共识以及侵权法已经驶向立法快车道的今天,王利明教授一直在作深入的思考。在本次“侵权法的定位”的报告中,王利明教授从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入手,再度将侵权法明确定位为“救济法”。并进一步指出此种定位是出于“妥当区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妥当区分侵权法与民法其他部门、特别是其他权利法部门;以及正确把握侵权法强化对受害人救济的发展趋势”等三方面的考虑。同时他还以惩罚性损害赔偿为例将惩罚制裁定位为损害赔偿的例外,而非原则。也提及在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侵权法预防功能不断增强的趋势。法律规范的功能决定法典化中法律的概念乃至制度架构。王利明教授就具体阐述“救济法”功能定位下产生的侵权法在概念界定及制度设计上的一系列体系效应:首先,应该以“侵权责任法”的名称代替“侵权行为法”的名称,并认为前者能够更好地与上述主要功能定位相协调。其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相应采取由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及居辅助地位的明确列举的公平责任原则构成的多元体系。再次,救济法的定位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也有重要影响,应该坚持三要件下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的做法,并提示过错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发展趋势。最后,应该相应以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及作为特别例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构建起损害赔偿制度的多层次体系。在该部分讲述中王利明教授还就“同命不同价”、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必要性等热点前沿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整场报告中,王利明教授阐幽发微、彰往察来,在侵权法的功能定位与制度架构之间不断回返往复,使理论与实务不断彼此验证丰富,向我们展示了侵权法理论的最前沿进展。随后,王轶教授就相关问题从民法原理、立法沿革及法律的政治分析等角度表达了自己精到的观点,同时表示希望借助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这一标志性事件,适时开启中国民事立法“照着讲、同时也要接着讲”的新阶段。石佳友老师从侵权法救济功能及预防功能两个角度阐述了侵权法“范式危机”问题。朱岩老师则从法系比较的角度对报告中的系列问题做了比较法的注释,并指出王利明教授所讲述的很多问题属于“当代世界侵权法中具有共性的前沿问题”。最后,王利明教授还就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做了简要而明确的解答。在热烈的掌声中,“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本学期的首场学术报告圆满结束。(摘编:王雷)


吴春岐:尊敬的王老师、尊敬的王轶老师、石老师、朱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最近一段,侵权法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非常荣幸的邀请到王利明老师为大家作一场主题为“侵权法定位”的学术报告。王利明教授曾于2006年10月27日在“民商法前沿论坛”做过一场题为“侵权法是什么”的学术报告。王利明教授在当时报告中做出了“侵权法就是指在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后果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的论断,并首次提出了“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的认识。该报告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其文字稿截至目前浏览量已经超过一万人次。今天我们又很荣幸的邀请到王老师为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做本学期的第一场开坛报告。我们也非常荣幸的邀请到王轶老师、石佳友老师和朱岩老师作评议。诸位老师都是经常为我们上课的老师,大家都很熟悉,就不一一介绍了。下面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王利明老师给我们做报告。

王利明教授: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我想和大家一起讨论侵权法定位问题。最近我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一篇论文,大家有兴趣可以详细的去看,这篇文章就是讨论关于侵权法定位的问题的。
为什么谈这个题目?大家知道我们现在全国人大正在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制定就是采取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的方式,在《民法通则》特别是《合同法》、《物权法》制定之后,我们现在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制定《侵权责任法》,这会成为我们未来民法典的一编(侵权责任编),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以看出我们采纳了侵权法独立成篇的模式,这是对传统的大陆法系的突破,在传统的大陆法系体系下侵权法是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上明确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篇的民法典现在还没有,但是我们已经感觉到现在大陆法出现了这样一种明显的发展趋势:《侵权责任法》内容越来越丰富,而且独立成编的趋势不断增强。虽然《侵权责任法》是放在债法里但是相对独立了,欧陆国家也在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这些趋势都表明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也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典采纳了这种趋势,我个人认为不仅是顺应了这种发展趋势,更重要的是表明我们的民法在体系上有了新的突破和创新。这样的模式会开创民法典体系新的模式。也可以说,从某种程度上是对世界民事法律体系的重大贡献。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之前,我们首先必须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究竟侵权法怎么定位?我们要明确侵权法这部法律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究竟发挥什么样的调整功能。对侵权法的不同定位对整个《侵权责任法》构建都会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影响。今天我想利用这个时间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侵权法的定位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定位主要是救济法
我想谈的第一个观点就是,我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定位主要是救济法。按照现在学界关于侵权责任法功能的一般看法,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是多元的。最重要的功能一个是救济功能,保护受害人,弥补加害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另一个功能是惩罚行为人,遏制损害的发生,对行为人实施法律制裁。还有一种功能是预防的功能。我个人的看法是侵权法主要应该定位在救济法,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救济。为什么这样考虑?有几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侵权责任法》不同于刑法,民事责任不同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重要的特点就表现在它主要是对于受害人提供救济而不是制裁。我认为,我们可以把所有的法律责任归纳为三种,即刑事、民事、行政,民事责任也主要是两种,一种是违约,一种是侵权,侵权责任代表了民事责任典型的形式,大家可以看到我们的单行法规定的责任,除合同法之外,在民事责任方面都规定了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主要特点是救济,主要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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