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教授访谈:人格权立法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
发布日期:2010-03-1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本报记者 刘姝宏 席锋宇

  人物小传:王利明是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他在民法、商法、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学领域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曾参与合同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由他撰写和主编的民法学教材曾多次获奖。著作等身、默默耕耘的他是法学界无人不晓的民法学专家。

  初见王利明代表,是在湖北代表团的分组会上,他严谨而睿智的气质当时就给记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这位看起来颇为严肃的民法学界著名专家在与记者交谈时,却是那么淡定而真诚,整个人在质朴中缓缓散发着智慧的光芒。

  这位民法学家一直致力于推动民法典体系的不断完善,他告诉记者,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我国先后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制定人格权法是完成分步骤制定民法典的最后一步,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这次人代会上,他已经向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人格权法的议案。

  人格权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前提

  实际上,长期以来,王利明都非常关注人格权问题,他极力主张人格权法应与侵权行为法一样作为民法中独立的制度对待,力图改变传统民法历来沿袭的重物轻人的状况,构建新的民法体系。早在1995年,他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就获得了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2002年,作为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又负责起草了《人格权法草案建议稿》。

  王利明对人格权的定义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人格利益是自然人享有的最高利益,在民法中,人格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不仅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实现人格自由、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的重要条件,也是享有和实现财产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王利明强调。

  对于人格权,在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早已有初步规定,民法通则中还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但是,"尽管近20年来,我国先后有大量的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予以了规定。但与物权法、合同法等调整财产归属和交易关系的法律相比,调整公民人格权关系的法律并没有体系化,有待通过制定人格权法予以系统规定。"王利明说。

  个人人格权益急需法律保护

  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时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而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各项规定就要求必须在民法中具体规定并完善人格权制度。只有充分尊重保障个人的人格权,才能切实实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使每个老百姓都能够有尊严地生活。"王利明说。

  "从实践来看,近几年来,有关侵害公民的名誉、隐私、个人信息资料、性骚扰等案件逐年增多,其中不少涉及到媒体侵权等问题,也涉及到公民和政府的相关关系等,制定人格权法也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各种纠纷。"王利明解释,人格权法制定后,公民一方面知晓自己享有哪些人格权利,另一方面也懂得如何尊重他人享有的人格权利。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部分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传统民法从未涉及的问题,比如人工受精技术、克隆技术等新技术的出现所带来的如何界定精子和基因密码的法律地位问题;网络的开放性与互联性带来的对网络人格权的保护问题等,这些新型人格权也成为人格权法要应对的问题。

  "现在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因此,对人的尊重更显重要,对精神性人格权如自由、隐私、名誉等权利进行保护的要求也较以往更加强烈,这样,人格权方面的纠纷也将不断增多,这一切都呼唤着加快人格权法的立法步伐。"王利明说。

  受害人权利救济将成立法重点

  2002年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专门在第四编中规定了人格权法,其中规定了一般规定、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王利明认为,这已经为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而且,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立法经验。民法通则以相当的篇幅和条款对人身权利作了较为系统、集中的规定,突出表明了人身权与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一样,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

  其他大量的单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也对人格权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另外,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实证经验也为人格权法立法奠定了基础。"王利明举例说,比如民法通则中并没有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实务界、理论界一致认为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审判实践经验,也就人格权保护问题先后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人格权法的内容。

  谈及人格权法立法任务,王利明说,人格权立法首先要对人格权进行界定,包括确定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确定每种人格权利本身包括哪些内容;确定人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这一冲突的规则等等。

  王利明特别强调,当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后,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权利救济将是人格权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比如对受害人实施特别保护、获得赔偿等。他认为,在侵权责任法中仅有一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在人格权法中进行详细规定。

  本报北京312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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